辽宁省大连市农民工工伤认定研究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大劳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8]6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略)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略)。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大人社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1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预防管理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发挥工伤预防工作的主导作用,通过加强与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强化政策指引与企业自律,以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城市为契机,在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工伤预防工作形式。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高风险行业(职业),对工伤事故数据进行筛查,分析工伤事故发生因素,编制具有行业(职业)代表性、普遍性的工伤事故案例集,有针对性地对工伤发生率较高的行业(职业)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及工伤预防知识培训,提供工伤预防技术指导。
二、工伤康复管理推进“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促进工伤医疗与康复的有效衔接。
制定工伤职工康复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康复流程,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评定以及康复期限等有关政策。
加强工伤康复结算管理,以康复服务项目支付为主,积极探索多种结算方式。
三、工伤医疗管理(一)加强工伤医疗智能审核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工伤医疗审核管理工作,完善工伤医疗智能审核管理系统,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规范及标准,制定智能审核规则及指标,实时监控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二)规范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修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复发诊疗服务协议及康复服务协议,进一步细化协议管理内容,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监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大人社发〔2016〕35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35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工伤复发确认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复发确认问题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定时间后,其工伤部位出现与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病灶和明显客观体征或并发症的情形。
但工伤后遗症和工伤职工的自觉症状不能作为工伤复发的确认依据。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按以下程序确认:(一)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手续、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等材料,到协议医疗机构(见附件1)进行工伤复发会诊。
(二)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作出会诊意见。
对伤病急危重的工伤复发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可先行治疗,再出具会诊意见;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经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居住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会诊。
(三)工伤职工持会诊意见和就医资料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工伤复发确认结论并送达。
其中: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门诊治疗的,每次工伤复发门诊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每次门诊开药不得超过1周用量,且在上次所开药量按医嘱未使用完前不得重复开药。
2.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住院治疗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明确停工留薪期。
大连市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及待遇核准程序
大连市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及待遇核准程序一、工伤认定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经确诊为职业病的,由企业填写《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轻伤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重伤从事故结案之日起60天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2、中央、省、市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地点为市政府行政大厦(西安路86号);区、(市)、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办理工伤认定需提供的以下资料:(1)《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一式三份;(2)《企业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工伤事故快报表》、《因工负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4)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诊断等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死亡的另需提供《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对以下情况,除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补充提供资料如下:(1)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2)履行职责遭受伤害或意外伤害需提供公安部门责任认定材料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3)突发疾病经劳动鉴定为1-4级的结论原件和复印件;(4)因战、因公致残复转军人,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劳动鉴定(一)工伤鉴定1、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一式一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单位公章(照片上需压盖公章);2、申报鉴定和领取鉴定结论定为每周一、二;3、申报鉴定需附《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及有关就医等病历材料、身份证原件;4、申报鉴定地点市劳动保障局201室,领取结论为301室(二)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1、填写《因病、非因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两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单位公章(照片上需压盖公章)、身份证原件;2、申报鉴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由相关医疗机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1)市三院医保科负责:眼科、肿瘤科疾病(2)市医科大附属二院医务科负责:骨科、心血管科、耳科、血液科、脑外科、普外科疾病(3)市中心医院医保科负责:内分泌科、呼吸科、泌尿科、神经内科、消化科疾病;(4)市七院鉴定科负责:精神科疾病(三)委托鉴定劳动仲裁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鉴定,填写《伤残程度(关系)委托鉴定表》一式一份,由委托单位加盖公章,并附相关就医资料、身份证原件。
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资60%
14号)
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大连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者医疗终结后,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其应享受的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
35
为10
3511倍;
50
的为6
1人的为
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
大劳发【2005】-33----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5]33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者:hanle 发布时间:2005-08-03 阅读次数:191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劳发[2005]33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现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持农业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文件执行。
四、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参保农民工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应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本市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劳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主题词:工伤保险认定规定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4月10日印发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劳动关系有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以补正材料时,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以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8〕3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便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全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等具体技术性、事务性经办工作。
成立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业务直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管理,其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安排,负责受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事故调查核实取证和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工作。
二、变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原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生育保险部的报告;原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报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申请;原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申请,均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窗口受理。
该窗口设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区、市、县工伤认定受理程序暂不变。
三、统一因工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工作。
全市因工负伤、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受理窗口和地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85号(解放广场附近)。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受理窗口电话:84369145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电话:84369141、84369142;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事故调查部电话:83632980。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02月21日(地方法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劳发[2007]14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7.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7]14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建筑业企业: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实行市级统筹。
(一)市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两险费的征缴及农民工参保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做好参保类别标识;(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三)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现有的农民工办理两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领取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
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上岗前为其办理两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企业在为农民工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大连市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应用
大连市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应用第一篇:大连市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应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7]19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缩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期,使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尽快报销医疗费用,现将实施工伤快速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工伤快速认定:(一)参保单位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程度轻微,不需住院治疗,不够确定伤残等级的;(二)发生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三)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需进行事故调查的;(四)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申请,持下列材料,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三)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四)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应注明“要求快速认定”字样,职工本人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签字”一栏中,注明本人自愿不做工伤伤残鉴定,要求快速报销医疗费用,并签字盖章。
三、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可持下列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医疗费用结算:1、工伤认定决定书;2、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3、医疗费收据;4、医疗治疗明细单;5、门诊病志;6、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四、凡职工本人未提出要求快速认定、未签字的,或发生事故情况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的,或职工伤情有可能评定上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均不得办理快速认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9〕5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现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农民工工伤认定
辽宁农民工工伤认定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农民工也被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辽宁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农业生产大省,也对农民工工伤认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辽宁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1.发生工伤时,农民工应当具有正当的工作身份和合法的劳动合同,且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2.工伤应当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地方或者处于从事工作状态时,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急性病变。
3.工伤应当经过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鉴定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伤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1.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告表报送给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并协助农民工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2.劳动保障部门将收到的工伤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劳动保障部门会组织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劳动鉴定机构对农民工进行工伤鉴定,可以利用工伤鉴定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综合考虑伤情、工作过程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工伤鉴定结论。
4.劳动保障部门将工伤鉴定结论送达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同时将认定结果记录在工伤认定证明书上。
三、工伤认定的效力和权益保障:1.工伤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农民工可以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等。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结果,按照规定支付农民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3.农民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可以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4.农民工在工伤认定结论成立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辽宁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辽宁省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积极推进工伤认定制度,确保农民工在工伤发生时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大连市工伤评定流程
大连市工伤评定流程大连市工伤评定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六个步骤:1. 报案和初审:工伤事故发生后,雇主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事故证据和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报案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提醒雇主和受伤员工进行后续流程。
2. 现场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等。
同时,调查人员应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并记录口述证言。
3. 医疗鉴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须立即就医,并经过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机构将根据医学诊断和相关证据,对伤情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4. 材料提交与复审:雇主和受伤员工分别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包括报案材料、现场调查材料、医疗鉴定结果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复审,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问题,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调查。
5. 审定和登记:根据工伤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工伤事故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将包括受伤员工的伤情、伤残程度以及赔偿标准等。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将工伤事故登记在档,生成工伤认定书。
6. 赔偿申领:受伤员工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可向雇主或其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工资待遇等。
雇主或其工伤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证受伤员工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大连市工伤评定流程主要包括报案、现场调查、医疗鉴定、材料提交与复审、审定和登记以及赔偿申领等环节。
这一流程的目的在于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工伤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的明确。
大连市工伤评定时间
大连市工伤评定时间
大连市工伤评定时间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确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要求、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首先,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在接到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及时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所以,工伤认定的时间取决于员工的申请时间和单位的反馈速度。
其次,工伤认定的程序。
主要包括初步认定、复核和行政复议/诉讼三个阶段。
初步认定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员工的申请
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复核是指对初步认定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申请复核,由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审核。
最后,如果仍然不满意复核结果的一方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这些程序的进行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最后,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个月。
也就是说,从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在3个月内做出初步认定结果。
如果因复杂情况需要延长认定期限的,可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所以,根据时间限制,工伤认定的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之间。
综上所述,大连市工伤评定时间主要由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要求、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来确定。
根据相关
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之间。
但具体时间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辽宁省工伤认定
辽宁省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进行认定,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辽宁省工伤认定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的程序和流程。
辽宁省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工伤认定申请。
当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死亡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工人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其次,工伤认定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将派出工作人员对工伤事件进行调查和审查。
这一步主要是核实工伤事件的真实性和工人的受伤情况,以确定是否满足工伤认定条件。
然后,工伤鉴定。
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将会组织相关的医疗机构对工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工伤鉴定是核实和评定工人受伤或死亡程度的重要依据。
最后,工伤认定结果。
根据工伤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医疗鉴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如果确认为工伤,则给予工人相应的伤残津贴、医疗费用补偿、住院伙食补助等,并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如果认定不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说明理由,并告知工人可行使的申诉权利。
辽宁省工伤认定的补偿标准和方法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人确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具体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工伤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对于伤残津贴,分为1-10级,补偿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程度进行确定。
对于轻伤者,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伤残津贴;对于重伤者,则按照工人工资基数和伤残等级支付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此外,工伤认定还包括医疗费用补偿和丧葬费用补偿,具体标准和支付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辽宁省工伤认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旨在保护工人的劳动权益,为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必要的补偿和救助。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等级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等级
在大连,要认定工伤等级,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收集证据:如果您认为自己是工伤,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情况,以及伤病证明、医生诊断书、检查报告、病历记录等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2.报告事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并向所在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3.医院诊断: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由医生出具工伤诊
断书(也叫伤残鉴定医学证明)。
4.劳动部门鉴定:将工伤诊断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劳动部门,
进行工伤鉴定。
劳动部门会对伤情进行评估,并确定工伤等级。
5.鉴定结果:根据劳动部门的鉴定结果,确认工伤等级,从轻
伤到重伤,分为10个等级。
同时,根据伤残程度,确定工伤
赔偿金额和工资待遇。
6.申请赔偿:根据工伤等级和赔偿金额,向工伤保险基金进行
申请,申请赔偿金和补贴等待遇。
7.申请复查:如果认为工伤等级未能正确评定,可以申请复查。
复查机构会重新评估伤情,重新鉴定工伤等级。
以上是在大连认定工伤等级的一般步骤,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办理期间,建议咨询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医院以及职工代表,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大连工伤鉴定好吗
大连工伤鉴定好吗
大连工伤鉴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可以帮助工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因此大连工伤鉴定是非常好的。
首先,大连工伤鉴定能够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和评估,判断出工人是否遭受了工伤。
只有通过工伤鉴定,工人才能获得工伤赔偿和相关医疗救治,可以说大连工伤鉴定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
其次,大连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相对较严格,能够减少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
在大连工伤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证据收集和查证,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正确。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很难得以逃避赔偿责任或者操纵鉴定结果,保护了工人的权益。
再次,大连工伤鉴定系统相对比较健全,并且具备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
大连工伤鉴定系统由相关的职业健康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医学鉴定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工人的伤势进行准确评估和诊断。
此外,鉴定机构也配备了必要的设备,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最后,大连工伤鉴定能够为未来的防控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对工伤鉴定结果的总结和分析,可以了解到工业劳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找到相应的预防措施。
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升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大连工伤鉴定是非常好的,它能够帮助工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提供专业的鉴定服务,为未来的防控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参与大连工伤鉴定工作,保护工人的权益和身体健康。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伤残
大连怎么认定工伤伤残
在大连认定工伤伤残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就医诊断:受伤员工需及时就医,并在医院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诊断。
医生会根据伤情和工伤的症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诊断。
二、劳动部门报告:伤残员工需向所在单位的劳动部门报告工伤,并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和申请资料。
劳动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遣劳动专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医疗鉴定:劳动部门会将申请资料提交给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进行专业的评估和诊断。
鉴定结果将作为认定工伤伤残的重要依据。
四、劳动部门审核:经过医疗鉴定后,劳动部门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他们将综合考虑受伤员工的工龄、工资、工种等因素,决定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五、劳动局认定:认定工伤伤残的最后一步是劳动局的认定。
劳动局会根据劳动部门的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伤残,以及伤残等级和工伤赔偿金额。
认定结果将通知受伤员工及其单位。
六、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如果受伤员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起来,大连认定工伤伤残需要受伤员工及时就医、向劳动部门报告、经过医疗鉴定、劳动部门审核、劳动局认定等多个步骤。
在整个过程中,合理提供医学证明和申请资料,与劳动部门积极配合并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大连工伤认定
大连工伤认定
大连工伤认定是指在大连地区发生的工伤事故的认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是指在用人单位以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因劳动关系而造成的工伤。
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工伤事故的性质、范围和赔偿责任,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大连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工伤事故报告:雇主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事故,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为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工伤保险事业管理部门。
2.初步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受理报告的工伤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
初步认定的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发生、职工伤情等进行初步评估和认定。
3.申请复查:如果对初步认定结果不满意,工伤人员可以申请复查。
复查程序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复查结果作为最终认定的依据。
4.最终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初步认定和复查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最终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性质、范围和赔偿责任进行确认。
5.工伤赔偿:根据最终认定的结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工伤赔偿的处理。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工伤程度进
行评定,同时还包括医疗费用、残疾津贴、护理费等。
大连工伤认定的程序相对简洁明了,能够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提供相应的赔偿待遇。
同时,也能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伤认定的时间较长、程序繁琐,对一些个别案件的处理不一致等。
因此,还有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的空间和需要。
大连工伤在哪定级
大连工伤在哪定级大连工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来进行定级的。
工伤定级是以工人工伤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确定工伤的等级和工伤赔偿的方式。
以下是关于大连工伤定级的详细介绍。
一、大连工伤定级的标准1. 伤残等级根据工人因工负伤造成的身体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轻度到重度依次是: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
2. 护理等级根据工人因工负伤需要护理的程度,分为3个等级,从轻度到重度依次是:1级、2级、3级。
3. 职业病等级根据工人罹患职业病的严重程度,分为3个等级,从轻度到重度依次是:1级、2级、3级。
二、大连工伤定级的程序1. 工伤认定工人在发生工伤之后,需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去就医。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事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2. 工伤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同医院进行医学鉴定,确定工伤的等级和护理等级。
3. 报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报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 通知和赔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的定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等信息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通知的标准进行工伤赔偿。
三、大连工伤定级的影响1. 工伤等级直接关系到工伤赔偿金的金额。
工伤等级越高,工伤赔偿金越多。
2. 工伤等级也影响工伤人员的待遇。
根据工伤等级,工伤人员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和政策。
3. 工伤等级还与工伤人员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有关。
工伤等级高的人往往在就业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四、大连工伤定级的争议解决途径如果工伤人员对工伤等级有异议,可以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等途径进行争议解决。
工伤人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大连工伤定级是根据劳动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来进行的,根据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和职业病等级来确定工伤的严重程度。
大连工伤标准
大连工伤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大连作为一个工业城市,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标准,以便对工伤进行认定和赔偿。
本文将对大连工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大连工伤标准对工伤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视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
这些规定为工伤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使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其次,大连工伤标准对工伤的赔偿标准也有具体规定。
根据《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经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其中,工伤医疗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接受的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发给的生活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伤残,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一定等级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助金。
这些赔偿标准的规定,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使他们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再次,大连工伤标准对工伤的预防和控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防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等。
这些要求的提出,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大连工伤标准对工伤的认定、赔偿标准和预防控制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工伤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对大连工伤标准的了解,提高对工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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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农民工工伤认定研究◎马瑄工伤认定问题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联系,从目前的情况分析,现行工伤认定制度不能适应农民工的工作现状。
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大连市政府、社会保险部门以及各个用人单位都提出了一个日益紧迫的问题:如何从当前和长远的角度进一步认识农民工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建立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工伤认定制度。
通过研究国外成功减少工伤的真实案例可以发现,寻找更多方法去促进零事故愿景的实现是很有必要的。
新西兰的一家铝冶炼厂有限公司(恩萨斯)一直实行这个“零事故愿景”超过二十年,直到现在,他们始终保持着每年少于10例工伤的记录。
虽然“零”事故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恩萨斯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安全的重型工业工地之一。
要达到这种成就,需要加强政府干预,维持监督机制的效益,逐步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在法律层面严格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自觉采取措施避免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增强企业责任心,促进企业保护农民工生命安全;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知识,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从总体上看,大连市的工伤认定制度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就农民工工伤认定制度来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忽略到重视的思想转变。
然而农民工工伤认定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容忽视,较城镇居民的工伤认定而言,农民工工伤认定的情况更为复杂。
一、大连市农民工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工伤认定标准僵化大连市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没有单独的标准,采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列举的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工伤”的6种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用列举式规定工伤认定标准,方式僵化,不适合就业状况复杂多变的农民工群体,很难保障农民工权益。
此外,由于列举的条款固定不变,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下工伤事故的多样性,无法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重新确定灵活的认定标准,不仅有利于认定工伤,也有利于对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
(二)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有关大连市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程序非常复杂。
一次普通的工伤认定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
对于工伤认定的仲裁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到法院起诉。
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经过二审程序,短则6个月内审结,长则9个月内审结。
可见,工伤认定的处理时间过长,将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此外,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收集和保存必要证据的想法,导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也会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很难确定。
(三)工伤认定的申请设置不合理首先,由于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使工伤认定提请存在很大障碍。
调查结果显示,大连市的一些农民工不知道工伤保险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提请工伤认定,从而丧失了提请工伤认定的资格;有些农民工对工伤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当轻伤害积聚至对身体的劳动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意识到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已无法确定是何时、何地在何家用人单位产生的工伤伤害,多种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很难提请;还有些农民工害怕用人单位将自己解雇,因此畏惧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为农民工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一些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一般会选择给农民工一些赔偿金,用私了的方式解决,但不会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的赔偿往往会大大少于通过正规的工伤认定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的金额。
而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却往往觉得用人单位对自己进行了赔偿就完成了对此次工伤事故的解决,却并不了解自己究竟该得到多少赔偿金。
这样,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就不会被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惩罚,也侥幸逃过了为农民工付出更多的赔偿金。
已经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该农民工罹患诸如慢性职业病等无法确定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的情况下,也不会为农民工提请工伤认定。
以上的情况可以说明,用人单位为了一己私利往往会千方百计的逃脱承担农民工工伤伤害的后果。
再次,由工会出面为农民工提请工伤认定设定了前提条件。
大连市现存的农民工工会为农民工提请工伤认定须满足该农民工必须是该工会会员的前提。
现实状况是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频繁更换工作地点,不可能长时间处于同一个城市的工会管理范围内,参加大连市工会组织的农民工人数很少。
此外,若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就不会为农民工提请工伤认定。
(四)工伤认定证据收集艰难农民工提请工伤认定的必要准备工作,就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收集证据,大连市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往往会在这一步骤停滞不前。
一是由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为逃脱责任,选择闭门谢客,极不配合;二是受伤害的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没有事先准备好甚至根本没有能有效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认定制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缺位目前,在大连市的大部分雇工单位中,用人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即用人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具体雇佣了多少农民工、具体为多少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政府是没有正规统计的。
这就给用人单位随意修改雇工人数、谎报保险人数、私吞本该为农民工缴纳的保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
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通过行政干预的方法来打破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用人单位隐瞒雇工人数,避免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的严重后果。
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尽最大可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弥补政府在农民工工伤认定制度中存在的责任缺位。
大连市政府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责任缺位,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几个通知,难以应对大连市农民工工作的真实状况,缺乏灵活性。
例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等,由于这些规定明显缺乏强制性,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给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留出了很大的空间。
2006年颁布实施的《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很多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民工之前根本不了解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没有法律的约束,用人单位很难自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可见,目前大连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文件仅仅起到了指引的作用,还需进行更好的完善。
(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是因为某些用人单位一味追求高额利润,未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其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而得不到赔偿资金,耽误治疗。
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标准的僵化在这一问题上全然体现出来。
大连市部分用人单位为通过业绩考核,片面强调经济增长,追逐利润增长,在安全生产隐患未除的情况下便开始生产活动,导致农民工的工伤事故频发,忽视对农民工劳动的安全保障。
同时,在这些一心追求利润的用人单位眼中,工伤保险费是一笔可观的费用,因此,他们通常不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这就造成农民工在缺乏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不幸受到伤害后,没有工伤保险的救助,用人单位又不承担责任,只能自己负担所有费用,农民工本就拮据的生活会更加贫穷。
而一旦要追究放任用人单位进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时,大连市相关职能部门都没有承担起该负的责任。
这些部门不但没有实施严格监控,而且在农民工遭遇工伤需要得到援助时,部门之间还相互推诿,导致农民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工伤保险费需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也规定了工伤保险费费率的行业差别,但对于一些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承包商来说,不依法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保,节约下来的费用可以进行更多的生产和买卖活动,尤其在大连市目前监管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逃保漏保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模糊大连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模糊导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从而阻碍索赔程序进行,且难以确定工伤责任主体。
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的缺失。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因此,农民工在就业时,应当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后维权的法律依据。
现实中,大多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时,往往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保留工作证、出入证、工资条等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部门在认定农民工工伤时,必须先对此进行确认,这势必会花费额外的时间,从而延误农民工及时获得赔偿金,损害农民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用人单位确认不清。
现阶段,大连市大部分农民工是在建设项目中打工,其工作任务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阶段性,项目完成后,就会离开转而去寻找下一家用人单位。
在这期间,农民工通常只与直接雇用自己的包工头打交道,并不知道自己所属的工作单位,更不要说签订劳动合同。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一旦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用人单位对此一般都不予负责,这既不利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不利于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伤事故发生后“私了”率高大连市大部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导致工伤认定的证据收集困难。
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并不明确自己在受到工伤伤害后应该得到何种赔偿,在用人单位的施压下,往往都选择进行“私了”,即用人单位象征性地付给农民工一些赔偿金,工伤事件便不了了之。
但是,在解决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过程中,由于农民工身处劣势地位,实际获得的赔偿远远低于其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
三、完善大连市农民工工伤认定制度的对策建议(一)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其管理职能1.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体系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求政府健全工伤保险监督机制。
必须向用人单位明确,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费,工伤保险费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若出于逃避责任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减少保险缴费、隐瞒雇工人数,政府除了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保险费和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民工若在为用人单位劳动时发生工伤事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的救济。
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大连市的城市建设中,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多是由农民工承担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更能促进他们致力于城市建设,为大连市创造更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