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经济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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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摘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一、法律责任概述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

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

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

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

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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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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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法律责任概述 •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 • 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 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法律责任挑战
01 法律责任概述
定义与性质
1. 法定性
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 并认可的,具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
寻求合法途径解 决争议
一旦发生劳动用工争议,企 业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如 与员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 、提起诉讼等,避免采取不 当手段导致法律责任加重。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要求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 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推行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
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承担方式的选 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等原 则,确保责任承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及争议解决途径
建立完善的劳动 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 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标准、 招聘流程、薪酬福利等要求 ,确保用工行为合法合规。
加强员工培训和 沟通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 沟通,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 和工作能力,减少因用工问 题引发的争议。
遵循劳动法律法 规
企业应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 要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 资、提供劳动保护等。
03 刑事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单位犯罪主 体则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 2. 犯罪主观要件 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犯 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经济法基础知识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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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等权利, 同时承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等义务。
其他经济法主体
事业单位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 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 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个体工商户
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 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经济法行为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特定行为,是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具体化。
经济法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
经济法行为的分类
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经济法行 为可以分为国家经济管理行为、 企业经济行为和个体经济行为。
按照行为性质的不同,经济法行 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
• 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 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正义。
02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 确认和调整的,在参加经济活动的各 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
具有意志性、法定性、平等性、双务 性、连续性等特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01
02
03
主体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 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客体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 经济活动中的物、行为和 非物质财富等。
内容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03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概述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刑事责
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对于违法所得的财产, 法院可以予以没收。
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违反经济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个人,法院 可以依法剥夺其政治权
利。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总结词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根据的 原则。
详细描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 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即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而仍然实施,或者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而未能预见。
在经济法中,紧急避险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事由之一 。
紧急避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避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否 则可能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的滥用。
05
经济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总结词
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详细描述
某公司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经调查核实后,监管部门 对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按照责任承担方式划分
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刑事责任则涉及刑罚处罚。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责 任方应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损 失扩大。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经济法法律责任概述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减免事由 • 经济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经济法责任实现文献综述

经济法责任实现文献综述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一文献综述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基本制度与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完善的经济制度以及理论都应有自己的责任制度和理论。

我国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受到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在经济法责任方面的研究不充分,对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研究不系统,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程度不深入,因此,并不能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应用。

本文从经济法责任、诉讼制度的独立性来分析入手,写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诉讼制度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责任主要是根据法律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经济法主体因不当行为,或者违反经济法义务,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经济法主体因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

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1一、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首先,国内学者关于经济法责任尚未有统一的观点,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面较广且研究角度较深,主要集中在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以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诉讼程序这两方面。

分析此两点从而探讨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一)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并且对“经济法责任”这一名称已达共识。

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们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较为权威。

张守文老师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一文中,批判了当前对传统法律责任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合法性和独立性作了较充分合理的解释,是目前经济法学界中对经济法责任体系研究较为深入的代表学者之一。

张富强教授也认为经济法责任有其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提供的重要提,而独立需要和前提也使经济法责任独立具备可能性。

张富强教授还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是经济法发展必然过程,是传统法律责任理论发展之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之必然趋势。

(二)综合责任说。

该说承认经济法的确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完全独立性,认为这种法律责任由于未能形成独立的归责方式,没有创建独立的相关诉讼程序,因此仅仅是一种综合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 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 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
❖ 有关内容见下表: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可撤销民事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 时无效。
❖ 【考点二】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1. 实质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 事行为;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 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否定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行为失效
❖ (4)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
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③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适用:

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

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 (4)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利的行使、实现,义务的履行,纠纷的解决,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

所以,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法律责任同样也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因此,违反经济法法律规定是一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这样使得经济法责任如何存在备受关注,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行经济诉讼。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法律责任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第五讲(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补充)

经济法第五讲(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补充)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即对侵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1)格式条款的使用,节省了缔约的时间和费用。 (2)利用格式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拟定该格式条款的一方,可 以预估风险,并以此等条款而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甚 至将风险转移给他人。 (3)补充功能。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以外,合同法第 39-41条又设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则是: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 会成员。
1、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这是制定消费者 保护法的宗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确认的这些消费者权益,都是和个人联系在 一起的。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
二、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中的特别保护

(一)合同领域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二)有关侵权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一)合同领域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1、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限制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 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特点是:(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 适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定型化,其 条款在内容上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变更的;(4)相对人在订约过 程中是处于附属的地位。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功能:

经济法律关系_(2)

经济法律关系_(2)

加不同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具有不同的 相对人而拥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如计划机关、 企业。另一方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以 经济管理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时,双方都不是 以法人而是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 的,具不平等性。
主体形式的广泛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不像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那样主要是法人(国家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和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就经济法律 关系而言,国家权力机关(不属行政法 主体),法人和自然人,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企业内部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 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都可以是经 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
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 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 (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如消法)、权利的不可让渡性(不可转让、 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具不具有 唯一性?应该具有,因为物、智力成果不能成 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客体。
续上: 公共性: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提供 公共物品,具公信力(仲裁委员会)
民间性: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是民间机构或
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是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没有 隶属关系或是其他利益关系。表现为: 第一,组织上的自主性。内部自我管理,活动 目的、方式、内容等均由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 下自主决定。
辨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根据经济法的主
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探讨参加 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当事人的资格) (一)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如 国有企业(依《国有企业法》)、中国人民银 行(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而成为经 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宏观调控领域,干 预主体的资格取得、行权和监督等更为关键,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贯彻)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

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

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

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

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

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具有特定职能而由经济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或权利和责任的主体。

法律责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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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违宪法律责任
涉及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 特定的宪法制裁措施。
05
03
行政法律责任
涉及违反行政法规或政府命令的行为 ,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 执照等。
04
经济法律责任
涉及经济活动的违法行为,如虚假财 务报告、不正当竞争等,可能导致经 济制裁或赔偿。
法律责任原则
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适用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形,要求 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恢复 受害人的名誉。
赔礼道歉
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如侵 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
03
刑事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刑法中,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具备这些 条件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包括故 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 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 成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心理状态。
刑事法律责任认定标准
01
法定标准
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只有当行为符合刑法规
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2
证据标准
在认定刑事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据必须真实、合
法、有效,并且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03
量刑标准
量刑是指法院在判决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

经济法基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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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 者权益、保护资源环境等,违反这 些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义务的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同 时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经济法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
经济法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 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两个 要素。
经济法权利的种类
包括财产权、经营权、竞 争权、消费者权等,这些 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经 济法的保护。
经济法权利的特点
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和排 他性,同时经济法权利的 实现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
经济法义务
经济法义务的概述
经济法义务是指在经济活动中, 依法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和行为
限制。
经济法义务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 密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 任。
04 经济法权利与义务
CHAPTER
经济法权利
经济法权利的概述
经济法权利是指在经济活 动中,依法享有经济利益 和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义务、经济合同义务或者侵害经济法所保护的 权益,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详细描述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或经济合同约定,对国家、社会或他人 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责任不仅包括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责任,还包括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种类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学生可以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 案例,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 律规定和实践情况。

2024版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PPT课件

2024版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PPT课件

产业组织法
调整产业内企业间关系的法律制 度,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
产业技术法
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法律制度, 包括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
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价格管理体制、价格形成机制、价 格调控等内容。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和 标准。
经济法上的救济途径
协商和解
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 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灵活、 高效、低成本等优点,是经济法上重要的救济途径 之一。
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一 裁终局等优点,适用于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经营者的义务 介绍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如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 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出具购货凭证等。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 阐述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 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 介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及其适用条件。
04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但二 者也有明显区别。行政法主要关注行 政权力的控制和行政程序的规范,而 经济法则更关注市场失灵的克服和公 共利益的维护。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经济法与刑法在保障经济秩序 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共同目 标,但二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 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刑法主要通过刑 罚手段惩罚犯罪行为,而经济法则主 要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调整经济关 系。

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小引:任何法律部门都有独立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形式。

宪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违宪审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宪的职务行为无效、弹劾、罢免违宪的国家主要领导人等;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后者主要表现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以及开除等;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以及继续履行等;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的责任形式是主刑和附加刑,前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后者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

1. 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黑名单制裁或者信用制裁或专业名誉责任制裁。

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凡在北京市开展市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

”3.产品召回。

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4.资质减免。

即国家通过对违法商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

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经济法律责任课件(共34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律责任课件(共34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愿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 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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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的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不能仲裁的事项: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一章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 经济法概述
1
第四节 谁来给我评评理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的解决
• 一.经济法律责任 •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
一.经济法律责任
•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违约行为依照经济法律法规 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国家以强制力制裁违 法者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
18
(2)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 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 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3.刑事责任
• 是指行为人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触及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代 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刑罚。
• 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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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
• 某商场员工张某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 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 由于取暖器生产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的 取暖器包装出厂。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根据经济法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二,根据在经济法关系中所面对的其他主体类型的不同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三,交易过程中市场失灵的表现进行不对称配置。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一)调制主体的责任
1、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 2、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若干积极的行为性责任,如退货、更换、修理“三包”责任、产品召回责任等;
最体现经济法特色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本章教学重难点: 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特征、经济
法主体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经济法主体权义配置结构 的不对称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调制主体的责任、调制受体的责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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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经济法责任上篇经济法责任概述第一节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从经济法调整方法到经济法法律责任法律的功能的实现是从两个主要的方面入手的:一是由具体的法律指向具体的社会关系,此即谓法律的调整对象,二是具体的法律采用具体的调整方法来实现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此即谓法律的调整方法。

法必须有适当的调整方法,否则,法就不能履行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使命。

同时,不同的法律都应该有不同的调整方法,否则也不会使具体的法律实现其具体的目标。

在一定的层面上,法律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发挥功能的方法具有相同性,它们采取的基本方法是:首先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尤其规定后者;然后才规定人们违反或遵守规则的后果,遵守的会有积极的后果至少不会有消极的后果,违反的肯定有消极的后果。

但是,法律的调整方法与道德规范、纪律规范等发生作用的方法不同,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强行性规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二是任意性规范,其内容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允许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三是提倡性规范,其内容是: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人们违反或遵守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会导致法律后果:违反强行性规范——导致否定式法律后果(具体否定,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遵守强行性规范——导致肯定式法律后果(一般肯定)违反任意性规范——导致否定式法律后果(一般否定)遵守任意性规范——导致肯定式法律后果(一般肯定)违反提倡性规范——导致否定式法律后果(一般否定)遵守提倡性规范——导致肯定式法律后果(具体肯定:奖励)各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选择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模式的偏爱上,例如:刑法偏爱强行性规范,偏爱具体否定模式(制裁);民法偏爱任意性规范和一般性肯定或否定模式;而行政法和劳动法等使用大量的提倡性规范,也使用奖励这种具体肯定后果。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既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尤其采用大量提倡性规范;既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具体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

二、从法律责任到经济法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类,我们要定义经济法责任,首先必须界定法律责任这个概念。

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学界有很多定义:1.处罚论。

有不少法学学者将“处罚”、“惩罚”或“制裁”作为中心词来定义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把这一类学说叫做处罚论。

英国的哈特(《法律的概念》作者,大百科版,“外国法律文库”之一)指出,“当法律规则要求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时,(根据另一些规则)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强迫对受害人赔偿。

在很多情况下,他既受到惩罚又被迫赔偿。

在这种意义上,某人在法律上应对某事(行为或伤害)负责,等于因其行为或伤害在法律上应受到惩罚或被迫赔偿。

”前苏联一些学者也持这种主张。

例如,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刑罚》,法律版1984年)认为:“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来说,法律责任(按其内容来讲)意味着最终要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规范或契约规定的制裁)。

”2.后果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某种对责任者的不利后果。

例如,前苏联有学者认为:责任就是一个人必须承受他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这是人民、阶级、团体、国家对犯有过失行为的人的一种剥夺,是外界根据他的行为做出的一种对他和他的生活不利的反应。

又如,我国的学者林仁栋教授指出,“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

必须对国家和其他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指的是:(1)它是行为人不情愿的;(2)它是与行为人的目的相悖;(3)意味着对行为人某些利益的剥夺。

3.义务论。

用义务作为法律责任的中心范畴,将法律责任解释为某种义务。

《布莱克法律词典》:法律责任指“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

”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认为,法律责任“是违法者由于做出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应受指责的行为而受到痛苦的一种特殊义务。

”4.责任论。

把法律责任归结为特殊的责任。

我国学者孙国华认为,“法律责任有广、狭二义。

……从狭义上讲,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沈宗灵教授认为,从司法的狭义上解释,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5.第二性义务论。

这是我国的张文显教授主张的定义。

张教授指出,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语义:(1)份内应做的事,这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2)特定的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例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等等;(3)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例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等。

在西方学者那里,前两种义务称为积极责任,后一种义务被称为“消极责任”。

在消极责任中,包含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有违反道德义务的道德责任,也有违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基础,张文显教授把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6.代价论。

漆多俊教授这样给法律责任下定义,“法律责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漆老师认为,在法律规定的人们的行为模式中,有些是规定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有些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导致法律责任。

总结前面四种定义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

处罚论强调法律责任的必为性,没有揭示法律责任的当为性,容易导致单纯的复仇主义或报复主义;后果论一是没有揭示出法律责任作为一种不利后果的产生原由,同时,将法律责任直接与不利后果等同,也有其片面性,有些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并非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例如,因为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行为而效,这是一种不利后果,却不是由于违反行为所产生。

义务论片面强调法律责任给行为人带来的痛苦,而没有表达出法律责任的积极意义,例如追求公平正义等等。

责任论被张文显教授批评为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违反了定义上的逻辑规则,即“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包括被定义项。

”除此以外,我认为,责任论没有揭示出责任的实质,过于肤浅。

在本人看来,漆老师和张文显教授的定义更科学。

他们的思路实际上是相同的,都将法律义务作为构成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只不过,张文显教授对不履行法律义务引起的后果进一步具体化、义务化,而漆老师的定义对后果作了笼统的理解。

采用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下一定义: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或者说,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必须承担的第二性义务。

三、从几组概念之比较看经济法责任1.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制裁漆多俊教授的观点:漆老师指出,法律后果包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否定式后果又可以区分为一般否定式后果和具体否定式后果。

违反强行性规范一般会导致具体否定式否定。

这种否定式后果的构成包括两个相关联的环节,即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法律制裁即是由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履行其应付的法律责任,即强制其付出代价。

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张文显教授从法律责任的执行的角度来定义法律制裁,他提出,法律责任是人们违反第一性义务导致的第二性义务,人们既然规避了第一性义务,他就不可能自觉自愿地履行第二性义务,国家就不得不动用强制力量迫使他履行义务。

所以,法律责任的实现,就责任主体来说,是法律责任的履行,就国家来说,是法律责任的执行,法律责任的执行就是实施法律制裁。

漆老师和张文显教授的观点是有差别的:漆老师认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两个环节,法律责任可以由责任主体自愿履行,如果责任主体不履行,才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所以,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在法律责任之外;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共同组成法律后果。

在张文显教授看来,法律责任包含静态和动态两面,在静态来看,是法律责任,从动态来看,又有两面,一面是法律责任的履行,一面是法律责任的执行即制裁。

法律责任与制裁统一在一个事物的内部结构当中。

也就是说,有法律责任就一定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在法律责任之内。

我本人倾向于认为,有法律责任就会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一个事物的两面。

因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导致的,他先前已经违反法定义务,就不会自愿地履行由此带来的新的义务。

也许有人会说,有些法律责任的实现并没有依赖法院的判决,责任人就履行了,这又怎么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是因为责任人意识到了国家的强制性意志,是在国家强制力的间接逼迫下履行的,并非自愿。

正因为如此,在民法领域,即使是行为人自愿承担了支付违约金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在国家强制力逼迫下完成的,所以,支付违约金既是一种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民法上的法律制裁。

因此,从经济法角度来说,经济法法律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制裁具有重叠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2.经济法责任与经济责任、经济法律责任民法上的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于是有的人将经济法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划等号。

这是不对的。

经济责任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经济内容的法律责任,民法上有这方面的责任形式,行政法上也有这方面的责任形式,刑法上也有这方面的责任形式。

所以,经济责任不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

另一方面,经济责任也不是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全部,除了经济责任以外,经济法责任还包括经济信誉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等等。

所以,经济法责任不等同于经济责任。

经济法责任也不能与经济法律责任划等号,因为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可以理解为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所有经济法律上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与经济法不是一回事。

四、经济法责任的特征1.强制性:2.经济性:(1)发生在经济领域;(2)因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引起3.社会性: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第二节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一、漆老师的观点1、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简称为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与民法上的财产责任的区别;2、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简称经济行为责任):被管理主体3、经济信誉责任:经济信誉: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同他人经济交往方面的信用和声誉。

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4、经济管理行为责任。

主要适用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二、其他人的分类1.区分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分别探讨他们的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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