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一、总则
河道采砂是一项经济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体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二、采砂证申请及审批
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水务部门提交采砂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申请人的采砂设备情况;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水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采砂证。如果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采砂区域划定
1. 采砂区域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划定,确保河道采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采砂区域划定应经过专业的水利勘测部门测绘,并由水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采砂设备要求
1. 所有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采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避免对水体
造成污染。
五、采砂作业管理
1. 采砂作业必须在水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时应控制采砂深度,防止对水下生物和河床造成过度破坏。
3.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渗漏到河道之外,避免污染附
近的土地和水体。
六、采砂数量和时间限制
1. 采砂的总量、频率和时间段应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
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不对水体和生态造成过度损害。
2. 采砂总量、频率和时间段的具体限制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制定,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
七、采砂监督和罚则
1.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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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5]31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3〕467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9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03.06.02
【实施日期】2003.07.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9号)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5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6.08.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6.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
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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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
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
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
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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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8
•【字号】安政发[2014]14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有效规范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秩序,坚决禁止非法采砂(采矿)活动,切实保障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防洪安全,确保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各类合法工程设施、水文测报设施等不受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管理范围江河湖泊(包括水库、水源保护区、人工水道)内采运砂(矿)石(吸砂)、取土、淘金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江河湖泊采砂(采矿)要按照环境保护、防洪保安总体要求,服从江河湖泊管理、航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有序、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整治全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形成“统一管理,科学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博州政发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发规〔202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河流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清淤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02.22
•【文号】水河湖〔2019〕58号
•【施行日期】2019.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河湖〔2019〕58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含湖泊,下同)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要求,现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全国采砂秩序总体可控。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一些地方河道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河岸崩塌、河堤破坏,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威胁桥梁、涵闸、码头等涉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防洪、航运和供水安
全,危害生态环境。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08
•【字号】川办函[2005]204号
•【施行日期】2005.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川办函[2005]204号二○○五年十月八日) 我省是千河之省,纵横的江河每年提供丰富水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可供利用的砂石资源。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河道内乱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砂石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河势改变,危及堤防、桥梁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河段开采砂石后的弃料随意堆放,严重淤塞河道,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禁采期禁而不止,部分采砂船只冒险作业,防洪安全隐患严重。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系河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宣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确保河堤稳定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
(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永丰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永丰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砂石经营行为,保障防洪、供水和涉河工程安全,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督察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
第一条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行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的行为;河道采砂行为应当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与防汛安全、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县域河道采砂运营管理,重新成立县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分管水利、公安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水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监局、发改委、税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管理局、城管局、林业局、供电公司、融媒体中心和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场党委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砂管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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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七)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与县水务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八)缴纳河道采砂(石)保证金相关收据复印件。
第九条供电部门对未取得水务主管部门采砂(石)许可的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对终止行政许可或责令采砂(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县水务部门应通报供电部门, 供电部门应及时停止供电。
第十条砂(石)运输车辆进入城区须采取封闭运输,方可驶入城区道路,采砂(石)权人须监督运输车辆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石)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采砂(石)作业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作业。
第十二条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等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采砂单位或个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县水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并相应延长许可期限。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许可有效期内,在规定的采砂(石)作业范围内,已无砂(石)资源可开采的,由许可单位注销采砂许可手续,向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下达终止采砂(石)及撤离采砂(石)现场通知。采砂(石)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终止采砂(石)活动,清除或者复平弃料堆体,清除行洪障碍物,撤离采砂(石)现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第十四条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标准、禁采期。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云县段)、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其他河流(河段)的禁采区,由县水务部门视情况另行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务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第十五条县水务部门需会同交通、住建、国土、公安及乡(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采砂(石)现场管理,对非法采砂(石)活动以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公路、桥梁的行为给予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采砂(石)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缴纳税费,未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其补缴;拒不缴纳税费的, 吊销许可手续,将由各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第十八条在河道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