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一、总则河道采砂是一项经济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体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二、采砂证申请及审批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水务部门提交采砂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申请人的采砂设备情况;(4)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水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采砂证。
如果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采砂区域划定1. 采砂区域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划定,确保河道采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采砂区域划定应经过专业的水利勘测部门测绘,并由水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采砂设备要求1. 所有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采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避免对水体造成污染。
五、采砂作业管理1. 采砂作业必须在水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时应控制采砂深度,防止对水下生物和河床造成过度破坏。
3.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渗漏到河道之外,避免污染附近的土地和水体。
六、采砂数量和时间限制1. 采砂的总量、频率和时间段应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不对水体和生态造成过度损害。
2. 采砂总量、频率和时间段的具体限制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
七、采砂监督和罚则1.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采砂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配合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没有取得采砂证或未按规定的区域、时间和数量进行采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保护河道环境,减少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采砂活动应注重安全生产,加强管理,确保采砂工作的有序、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采砂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六条采砂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采砂设备和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保养。
第七条采砂设备和设施应按照规定的采砂范围和工艺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作业。
第八条采砂设备和设施应安装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修改、拆卸、损坏采砂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章采砂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条采砂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采砂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采砂现场应明确作业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合理布置安全警戒线。
第十二条采砂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流程操作,禁止疲劳作业、饮酒作业和未经培训的作业。
第十三条采砂作业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作业现场的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场地和河道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第十五条采砂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处理突发事件时,应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并按照预案进行各项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河道采砂是指通过人工方式从河床中提取砂石资源的行为。
由于采砂过程中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来进行监管和保护。
一、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政策:1.明确责任主体:确定相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监测河道状况和执法等。
2.建立采砂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在采砂行为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施许可制度:对采砂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管理,严格控制采砂数量和区域,以防止过度开采和乱采滥挖。
4.建立采砂审批和监管机制:对采砂行为进行审批,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采砂活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采砂活动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加强河道采砂信息管理:1.建立采砂信息库:对各个采砂点的位置、资源储量、开采量等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方便监管和管理。
2.实施采砂数据监测:通过采用先进的遥感和遥测技术,定期对采砂点进行测量和监测,掌握砂石资源的开采情况和河道的变化情况。
三、加强河道采砂环境保护1.制定保护计划:根据河道的自然特点和环境需求,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禁止在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开展采砂活动。
2.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砂活动开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采砂活动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3.定期清理河道: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确保水流畅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再次淤积。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并鼓励公众参与到河道保护和修复中来。
以上是一份初步的河道采砂管理方案,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细节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制定。
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采砂活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需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20修正)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实施日期】2020.06.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
市长张雷明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批准不得非法采运。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机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机制砂技术、设施,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沙河鲁山县赵村至市界河段、北汝河平顶山市河段、澧河(含孤石滩水库)至市界河段、甘江河(含燕山水库)至市界河段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一、前言我国河道采砂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长期以来,采砂引发的环保等方面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协调各方面之间矛盾,统筹整个区域的开发与保护,对于维护我们的国家生态,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河道采砂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河道采砂已成为满足建筑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化建设的必需品,但长期以来,由于部分采砂工作不规范,环保问题、突击采砂等问题猖獗,导致了许多负面问题的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就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例如采砂许可证,采砂区划定,采砂计划与指标,采砂用地审批,采砂执法,采砂监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政策,以约束和监管河道采砂。
三、河道采砂管理制度1、采砂申请在采砂前,必须要申请**河流采砂许可证**,许可证的申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采砂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2)采砂区域必须是经过河道管理处核实的合理采砂区域。
(3)采砂许可证申请需附有水资源保护文件、环保文件等相关资料。
(4)周边居民问题:需要在许可证申请时,明确在采砂区域周边范围内是否存在居民区、工业区,如有,必须以居民利益为优先考虑,避免对周边居民带来的影响。
2、采砂区划定制定采砂区划定范围,定期更新修订,制定河道采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有关重点流域,有计划地指定采砂区,并规定有关保护措施。
3、采砂计划和指标根据采砂区域划分制定采砂计划,并规定采砂指标,采砂指标可根据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确定。
4、采砂用地审批采砂项目的环保部分需要到**水资源保护局**进行环保工程审批,而土地方面则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进行采矿权审批,本部分主要涉及土地共享、土地流转、土地上的其他相关问题。
5、采砂执法对于一些无证采砂、超量采砂等违法行为,需要及时查处,并给予惩罚和处罚。
6、采砂监管制定相关的措施和政策,对于采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情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水河湖〔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水河湖〔2020〕37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务实合作,共同打造了长江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稳定向好的良好局面。
当前,由于供需矛盾突出,砂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反弹压力较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
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以下简称三部合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积极拓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渠道,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长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通过建立三部合作机制,实现共建共享、深度融合,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沟通联系更加紧密,采运砂船舶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加顺畅,对非法采运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增强,确保长江河势稳定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道采砂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
1. 主任:由采砂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2. 副主任:由采砂作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工作;3. 成员:由采砂作业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采砂作业单位各部门职责:1. 采砂作业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作业的具体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2. 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采砂作业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4. 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5. 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六条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采砂作业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采砂作业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九条采砂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采砂作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采砂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采砂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7日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经营管理,保障砂石供应,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汉江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按政企分开原则,以政府决定的形式对其保护、开采和利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条汉江襄阳段及唐河、白河、唐白河襄州段各类采砂经营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实行统一经营。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查、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第五条被授权单位是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按已批复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办理开采许可证。
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被授权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
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因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产生的弃砂需要综合利用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置。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0〕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9日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活动。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二条河道采砂坚持全市统筹、国资进入、市场运作,两级合作、市级控股、县级参与,利益分享、工作激励、形成合力,公开透明、合理定价、惠及民生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相应河流、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3.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发布本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 河道采砂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1.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面负责。
3. 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 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查处。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对于河道采砂作业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全过程管理,做到预防为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岗位作业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改措施和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第八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确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岗位,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全员参与河道采砂作业的操作人员。
第十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和紧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关案例教育库,通过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等形式,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二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保证作业设备的安全,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明确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保证不发生交叉作业。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备案制度,保证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2024年全区河道采砂整治方案
2024年全区河道采砂整治方案
需严格执行,以切实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首要任务。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保河道采砂行为不得越界。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采砂行为严肃处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现象。
全区将建立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加强对采砂企业的资质审核和准入条件,严格规范采砂作业,确保采砂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河道采砂整治,加大河道生态环境修复力度。
全区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起一体化的河道采砂整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市民养成文明采砂、节约用砂的意识,共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整洁和美丽。
总之,全区河道采砂整治方案需要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河道采砂行为合法有序,实现河道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和提升。
我们的目标是打造清洁、安全、和谐的河道环境,让每一条河流都成为人们心中的美丽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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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修订)
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6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维护河势和河床稳定,保障防洪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安全和行洪畅通,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
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依法开采、合理利用和统筹兼顾、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系优良水生态环境的要求,保障河势稳定、行洪通畅及堤防、铁路、公路、桥梁、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电缆、水文观测设施及临河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所管辖河道、河段的河势现状和砂、石、土料情况,结合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设定禁采期,限定开采深度和年度开采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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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
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
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
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
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六)县城规划区内河段,重要集镇及重点旅游景区附近河段。
(七)其它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河段。
禁采区及禁采河段实行封禁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划定的禁采区内从事采砂、取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划定的禁采区,各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设立明显的禁采标志。
第十一条县水务局可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采取直接申请审批许可或招投标许可。
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公益性采砂和村民自采自用的采砂,实行行政审批许可;经营性采砂,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标方式进行许可。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
(二)有采砂河段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
签注同意意见的采砂申请书;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须持与第三者达成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文件;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符合规定的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且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对同一河道或河段,在规定时间内X人以上(含X人)参加竞标的,由县水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公开竞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五条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
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车辆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X年。
第十七条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沿河村组修建的公益性项目需采用河道砂石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所在村和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注意见后,由县水务局审批。
沿河村民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X立方米以下的,由采砂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经竞标许可或直接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河道内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槽,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堤防工程、涉水工程、护堤护岸、水文观测设施、电力、通信、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它工程设施;
(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五)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人员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自觉接受和服从县水务局、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河道协管员的监督管理;
(七)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河道砂石价格限价规定;
(八)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清障复平保证金。
(九)县级重大项目工程河道采砂应遵循河道采砂规划。
第十九条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入河道清淤、疏浚性质采砂的,由县水务局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县水务局(或县水政监察大队)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征收,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沿河村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县、镇、村分成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实行水务部门专业管理和县、镇、村级属地管理相结合、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的管理机制。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承担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是辖区内河道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沿河各镇人民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X.积极协同河道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河道内乱采滥挖砂石资源行为的制止与取缔工作。
X.做好拟在本辖区内采砂的采砂申请人的资格初步审查工作。
X.负责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X.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引发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X.做好辖区内河道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各镇水务站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X.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X.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采砂规划。
X.做好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镇政府搞好河道安全等工作。
X.及时调处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及采砂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沿河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河道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