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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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宁政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市容局2008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渣土运输作业秩序,严厉打击渣土运输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渣土运输作业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交通安全、影响城市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制定全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双迎双创”为契机和抓手,以让城市更文明,让群众更满意为目标,以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切入点,以解决居民反映强烈、媒体经常曝光的渣土运输污染为突破口,市区结合、条块联动,统筹规划、分步推进,落实责任、标本兼治,调整理顺渣土运输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作业秩序,探索源头管理、标本兼治的举措,建立渣土长效管理体制机制,重拳整治渣土管理违章行为,坚决杜绝渣土运输抛洒、偷倒乱倒行为,促进我市市容面貌、文明卫生、城市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加强对渣土运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成立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容局),办公室下设7个专业组,由各专业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具体开展指导协调、信息反馈、整治组织、对外宣传等工作。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整治工作,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大全五篇)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大全五篇)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大全五篇)第一篇: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

渣土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的渣土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

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土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

第五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各类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应参加工程验收。

第七条经营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固管处申办承运手续。

无承运手续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渣土运输业务。

第八条自产自运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承运手续和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

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弃土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开挖过程中产生的,且自身《南京市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回填消纳后多余的泥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以下统称建筑废弃物)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废砖、废沙灰、废木料等废弃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督察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南京市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二)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通告如下:一、各类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市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南京市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实施招投标。

二、施工工地必须具备防止施工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工地按规定实施围挡、硬化、设置冲洗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并取得建工部门验收达标证明(市政、房产、地铁、交通、水利等部门所属工程由主管部门出具硬件设施达标证明)。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市容部门的核准。

建设单位与市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安全运输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缴纳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违者,按规定扣除。

四、运输车辆应当经过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营运手续齐全,车门单位名称及放大号牌清晰。

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核。

本市籍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资格一年以上驾龄,非本市籍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取得本市籍驾驶证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参加招投标、不列入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选。

2021年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3)

2021年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3)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3)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二)使用未经核准车辆或者挂靠车辆运输渣土的;(三)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的;(四)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一百米以上的;(五)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第五十条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的;(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 ___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___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___听证。

吊销处置核准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准运证件。

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安全证。

第五十一条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二条渣土运输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安全证,首次发生的六个月内不予重新 ___,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重新 ___,第三次发生的终身不予重新 ___。

南京渣土车通知

南京渣土车通知

南京渣土车通知近日,为了加强南京市渣土车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范围内的渣土车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发布了一份《》。

根据通知要求,所有在南京市范围内运营的渣土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渣土车所有人或经营单位需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按照要求安装GPS定位设备,以便监控车辆行驶轨迹和运营情况。

通知还明确了渣土车运营的时间和区域限制。

渣土车的运营时间将被限制在白天的特定时间段内,夜间禁止渣土车上路运营。

此外,渣土车在市区的运营范围也将受到限制,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如市中心、文化遗址、生态保护区等。

这些限制旨在减少渣土车对交通和环境的影响,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通知还强调了渣土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渣土车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法的驾驶证明,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同时,渣土车驾驶员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反光衣等。

为了保障通知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将加大对渣土车的巡查和监督力度。

相关部门将组织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暂停运营等。

同时,市民也被鼓励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干净整洁。

南京渣土车通知的发布对改善南京市的交通和环境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渣土车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减少渣土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同时,合理限制渣土车的运营范围和时间,有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

市政府希望通过这一通知,能够促进渣土车行业的规范发展,为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南京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规定

南京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规定

南京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301号(2014年3月21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

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渣土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十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南京渣土处置方案

南京渣土处置方案

南京渣土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南京市产生的渣土增多。

渣土是指各种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建设等产生的废弃物料,包括砂石料、泥土、砖瓦陶瓷、混凝土等。

如果这些渣土不及时处置,将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现状目前,南京市的渣土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1.填埋:将渣土运往填埋场进行处理。

但这种方式存在下列问题:–填埋场容积有限,难以满足南京市的渣土处理需求;–填埋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填埋场存在地下水污染的风险,容易引起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2.转运出城:将渣土运送到城市周边进行处理。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下列问题:–增加了运输成本和时间;–可能会给周边地区带来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建议鉴于现有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两种渣土处理方案:方案一: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该方案主要是利用南京海关口岸物流聚集区,内部规划一处面积约为 100 亩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实现渣土的分选、处理和综合利用。

方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分选:将渣土进行初步筛选和分选,按硬度和粒度分为期望处理和不期望处理(如含有污染物)的两类。

2.处理:在期望处理区域,将渣土进行针对性的处理,如碎石、研制轻质骨料等。

3.综合利用:在完成处理后,将其综合利用,如用于建筑、铁路、公路等岩石工程。

在不期望处理区域、如含有污染物的渣土,则应在此区域进行深度处置,如化学清洗处理等。

该方案的优点:•首次推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综合示范工程;•利用海关口岸物流聚集区,方便渣土进出;•提升渣土利用价值。

方案二:建造移动式渣土处理设备该方案主要是在渣土产生现场建造移动式渣土种类处理设备,对渣土进行破碎、筛分和降低铁含量等处理。

方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现地建造设备:在渣土产生现场建造设备,节省运输时间和费用。

2.破碎,筛分:对渣土进行破碎、筛选,使其具备基本利用价值。

3.降低铁含量:通过机械设备可以使含铁物质降低到 5% 以下。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一、渣土的定义根据《渣土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渣土是指城市建设和维护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方、混凝土、砖块、瓦片等固体废弃物的统称。

二、渣土运输资质1. 渣土运输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装载安全、稳定,车辆车牌与相关证件齐全。

3.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车辆状态良好。

三、渣土运输过程管理1. 渣土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避免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

2. 渣土运输车辆在路途中必须覆盖专用的防尘罩,保证不会造成扬尘污染。

3.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清洗车辆,避免车辆污染道路环境。

四、渣土运输目的地管理1. 渣土运输车辆只能将渣土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私自倾倒或乱倒。

2. 渣土处置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的渣土处理和回收利用。

五、渣土运输安全管理1. 渣土运输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渣土运输过程安全。

2.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应急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锤等。

六、渣土运输违规处罚1. 对于存在超载、违规倾倒、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渣土运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2. 监管部门将对渣土运输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进行处理并追责。

七、渣土运输监督管理1.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由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渣土运输行业规范有序。

2. 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或线上平台对违规渣土运输行为进行举报。

总结: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渣土运输行为、促进渣土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保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办法一、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的建立1.1 建立渣土管理部门:为了贯彻执行渣土运输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专门的渣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渣土运输工作,制定政策法规,监督执法等工作。

1.2 制定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建立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渣土的分类、运输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1.3 建立渣土运输信息系统:为了加强对渣土运输过程的监管和信息化管理,需要建立渣土运输信息系统,实现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数据统计等功能。

1.4 设立渣土运输许可制度:对于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设立许可制度,确保所有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要求,保障渣土运输安全。

二、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的执行2.1 渣土分类管理:在渣土运输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种类的渣土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泥浆、土石方等,根据不同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处置。

2.2 运输标准规范:建立渣土运输的标准规范,包括车辆装载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确保渣土运输过程安全、高效。

2.3 强化技术支持:在渣土运输中,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GPS定位、无人机监测等技术支持,提高运输效率和监管能力。

2.4 建立处罚机制: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包括罚款、暂停许可等措施,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的分级管理3.1 区域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需求,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管理区域,设立相应的渣土运输站点和处理设施,进行区域管理。

3.2 企业管理:对于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进行管理,包括建立企业档案、定期检查、培训等工作,确保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3.3 个人管理:对从事渣土运输的个人进行管理,包括身份识别、资质审核等工作,保障从业人员合法从事渣土运输工作。

3.4 督导管理: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渣土运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4.1 建立监督机构:设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渣土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19•【字号】•【施行日期】199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1992年5月19日)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垃圾渣土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市区产生、清运、弃置、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通告。

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门。

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是管理工程渣土排放和弃置场地的专门机构。

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环保、建工、房产、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办理弃置手续;建筑、维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委托所在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领取工程渣土清运许可证,按市规定交纳管理费,并携证按指定的地点弃置,不得在指定范围以外倾倒工程渣土。

五、需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该处统一调剂。

六、清运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将工程渣土运至市环卫部门设置的弃置场,按弃置数量交纳弃置费。

七、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清除一定范围的工程渣土,并按运输车辆大小,每车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500至1000元罚款。

对未经市环卫部门批准,擅设工程渣土弃置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设规模及影响程度,处以3000至10000元罚款。

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建造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造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造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造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造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弃土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开挖过程中产生的 ,且自身回填消纳后多余的泥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以下统称建造废弃物)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废砖、废沙灰、废木料等废弃的建造材料。

市、区人民政府及开辟区、园区管委会加强建造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协调处理建造垃圾处置—1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造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造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建造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造垃圾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造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负责建造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督察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人民政府(开辟区、园区管委会 )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二)对各区、开辟区、园区建造垃圾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区的建造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各区、开辟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造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本辖区内建造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处置。

(二)负责本辖区内建造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环保、交运、水利、发改(物价)、财政、征管、重点局、江东—2 —控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造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一)市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建造垃圾消纳场规划,合理布局处置场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二)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建造垃圾处置的现场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建造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催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造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南京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南京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南京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方案南京作为中国东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建设进展迅速,建筑业蓬勃发展。

然而,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渣土处理问题也日趋突出。

本文将围绕南京建筑渣土的运输与处置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南京市政府应加强对建筑渣土的管理与监管。

建立渣土管理数据库,统计并掌握渣土的产生量、运输路径、处置方式等信息,及时调整管理政策。

同时,加强对建筑渣土处理企业的资质审核,确保合法合规运营,严禁黑市交易和不合规行为。

其次,南京市应加大对建筑渣土运输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利用实时定位技术,监测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确保运输环节的合规安全。

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质量、货运容量等标准的把控,防止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南京市政府还应加强对建筑渣土的分类与资源化利用。

建立起渣土分类处理站,对渣土进行分拣处理,将可回收物资进行回收再利用,减少渣土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渣土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解决建筑渣土的处置问题,南京市政府还需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建筑渣土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倡导环保意识和绿色建筑理念。

同时,在学校、社区等场所进行建筑渣土处理知识的普及,培养市民的环保意识。

最后,南京市政府还应加大建筑渣土处置设施的建设投入。

根据渣土处理需求,适时规划建设渣土处理场地,提供足够的处置能力。

同时,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共同解决大规模渣土处理问题。

综上所述,针对南京建筑渣土运输与处置问题,南京市政府应加强渣土管理与监管,加大对渣土运输的监督力度,加强建筑渣土的分类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加大建筑渣土处置设施的建设投入。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南京建筑渣土处理问题,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作者: 2008-06-19 16:39:44(1995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修订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修订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固管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以及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固管处、区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查。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第七条运输渣土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运输渣土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渣土运输是指将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维修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或非可再利用物料,通过运输车辆将其从工地或现场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的过程。

为了保障渣土运输的安全、高效和环保,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一、运输车辆要求1. 运输车辆必须持有行驶证、车辆合格证及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件,确保合法运输。

2.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技术状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3. 车辆装载渣土时应确保负载均匀,不得超过车辆的承载能力。

二、运输路线规划1. 渣土运输路线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情况和周边环境,选择适合运输的道路。

2. 避免渣土车辆通过繁华商业区、居民区等地,尽量选择交通疏导、对交通流量影响较小的路段运输。

3. 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行驶,避免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渣土装载和卸载要求1. 渣土装载过程中,应使用合适的装载设备和工具,确保装载量的准确性和车辆的稳定性。

2. 渣土卸载地点应与相关部门提前协商,并设立固定的卸载区域,避免在道路上随意卸载,防止污染和安全隐患。

3. 卸载后的渣土应统一进行分类、处理或回收,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四、渣土运输安全管理1. 渣土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配备好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2. 渣土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载重范围装载,不得超载行驶,以防止车辆超重导致事故发生。

3. 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防滑、防泄漏措施,避免出现因渣土散落导致的交通事故。

五、环境保护要求1. 渣土车辆应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2. 渣土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措施,避免产生大量粉尘对周边环境及行人造成影响。

3. 遇到化学废弃物等特殊渣土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环保。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对于违反渣土运输管理办法严重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限制其再次从事渣土运输相关工作。

南京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301号(2014年3月21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

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渣土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十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渣土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渣土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渣土运输安全生产制度渣土运输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

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南京渣土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南京渣土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渣土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公司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车辆管理(1)渣土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车辆外观整洁,车况良好。

(2)渣土车辆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司机需具备相应驾驶资格。

(3)渣土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 运输管理(1)渣土运输路线应合理规划,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2)渣土运输过程中,车辆应保持密闭状态,防止抛洒滴漏。

(3)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4. 环境保护(1)渣土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渣土运输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卸载,不得随意堆放。

(3)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确保运输安全。

5. 应急管理(1)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

(2)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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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弃土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开挖过程中产生的,且自身回填消纳后多余的泥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以下统称建筑废弃物)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废砖、废沙灰、废木料等废弃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督察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二)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

各区、开发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处置。

(二)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环保、交运、水利、发改(物价)、财政、征管、重点局、江东控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合理布局处置场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现场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公安部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城市工程运输车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协同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路面联合执法行动;各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

(四)市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中应有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内容,对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场所实施统一环境监测监督。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GPS平台并做好信息共享。

(六)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中的水利工程,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做好对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七)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

(八)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

(九)市征管部门对征迁区域拆除工地进行监管。

(十)市重点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市重点局主持公开招投标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开工前,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

(十一)江东控股集团负责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储备地块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再生】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第二章建设施工工地管理第九条【开工管理】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施工、河道治理、山体修复等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建筑垃圾外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各类建设工程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按照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住建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一并查验建筑垃圾处置费预交凭证。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施工工地进出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设备,报住建部门备案;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车辆清洗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经住建部门备案,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三)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并采取绿网覆盖、洒水等措施。

(四)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前按管辖权限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核发处置证。

建筑垃圾处置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处置地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运输期限。

(五)施工单位要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第十条【外运管理】施工单位应公开、公正与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

《运输协议》中应明确建筑垃圾承运总量、弃土承运量、建筑废弃物的承运量,并附有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接收证明,同时将《运输协议》及接收证明提交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环保等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零星建筑垃圾的清运】沿街门面、居民住宅等装饰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垃圾的,应当征得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获准后,应当围场作业,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完毕。

零星建筑垃圾逐步推行袋装化。

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送至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后统一支付给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清运。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街道(社区)督促装饰施工业主及时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送到街道(社区)设置的建筑废弃物中转站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后,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统一清运。

无主建筑废弃物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清运,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做好清运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处置与调剂】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废弃物原则上一律运送至本辖区内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需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经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剂。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四条【处置许可】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个人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准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固定的办公场所;(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具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运输车辆(其中公司自有车辆不少于五辆)。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应急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设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车辆准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装使用GPS终端设备,载重感应系统,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二)通过安装转向语音提示器,广角后视镜、粘贴车身放光标识、安装反光放大号牌标识牌、加固车身防护栏装置、在指定部位喷涂企业名称和安全警示标语,提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审验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参照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标准统一配备。

第十七条【通行证管理】市交警支队对需要进入市区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企业为单位,实行道路通行证管理,由市交警支队核发禁区通行证,与市容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证实行联审联批,统一审核发放。

对车辆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GPS终端设备、放大号牌、转弯语音提示器等技防设施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渣土准运证》和《禁区通行证》。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管理第十八条【土场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建设活动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土场建设】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

各区、开发区、园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取得相关用地手续,取得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对建设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力量,配备相应机械设备,对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处置。

第二十条【消纳场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一)场区入口处竖立标示牌,场区周围设置隔离设施。

(二)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场区出入口需设有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口道路硬化,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三)场内严禁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有毒有害垃圾。

(四)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待消纳场的处置库容量饱和后,应有完善的闭场利用方案。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倒土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卸载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组织清理、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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