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职亟待探讨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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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述职亟待探讨五个问题

作者:林德生

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12期

——关于述职的对象。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论职务高低,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然而,当前各地的述职活动普遍存在“两多两少”的现象:即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多,间接产生的代表述职少;基层一线代表述职多,领导干部和企业代表述职少,述职对象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不均衡的现象。由于述职对象的确定缺乏公开、公正和透明的产生程序,很多被内定为述职对象的基层代表不愿意、不理解和不配合,心里存在抵触情绪,不利于调动代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活动的推广和实施。如何克服不同工作性质的代表述职主体的片面性还需要探讨。

——关于述职的内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代表有其必须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比较原则、比较宏观。一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就是代表本人对提交会议表决的议案所采取的态度是否也应该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这关系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愿。随着社会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愈加关注自身政治利益诉求的表达,必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关于述职的形式。各地采取的形式还比较单一,缺乏创新,需要针对不同选区特点进行灵活多样的述职,如尝试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述职,根据选区进行评议;组织若干个选区选民,联合进行部分人大代表的典型述职;代表分散走访述职,统一邀请选民座谈评议;单位独立选区直接召开选民大会进行代表述职,集中听取评议意见等。

——关于述职的标准。从多年的实践看,述职活动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尚未形成一个客观评价述职成效和作用的有效机制,很容易使述职后的反馈、整改乃至整个述职评议工作流于形式。如何根据代表履职的不同特点进行量化评定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述职的频率。多长时间述职一次为好?目前仍然众说不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进行探索。有的规定每年述职一次,有的规定一届述职一次。到底如何规定合理?实践中,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就遇到很大的问题,如果他们都向选举产生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述职,每年的代表大会会议至少有几十人需要述职,时间很长,不太现实。采取什么方式为好?可否采取书面形式?可否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会议述职?缺乏参考模式。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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