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付款方向不一致会导致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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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付款方向不一致会导致什么后果?

现阶段,对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来说,随着金税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只要企业正常认证、抄税、报税,它的增值税进、销项发票应该没有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留抵税额、应纳税额的金额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因此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关注目光投向了付款方向是否一致上。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会导致付款方向不一致。

1.收付款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如:支付货款时记入“应付账款-某某公司”或“预付账款-某某公司”,但原始凭证中银行单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某某公司不相符。

2.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挂账明细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名称不一致,如:购入货物冲销“预付账款--某某公司”或记入“应付账款--某某公司”,但原始凭证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货方名称与某某公司不相符。

3.往来款对冲依据不足,如:不同明细科目的“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对冲,并且没有相关的依据。

以上三种情况在有些企业中确实存在,这会给该企业带来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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