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关于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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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时事政治题库

2024年1月时事政治题库

1、2024年1月,中国成功发射了哪颗遥感卫星,进一步增强了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建设?A. 遥感三十九号卫星B. 遥感四十号卫星C. 遥感四十一号卫星D. 遥感四十二号卫星(答案)2、202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哪项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A.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B. 《关于加快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的意见》C. 《关于推动服务业全面开放发展的意见》D. 《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答案)3、2024年1月,我国在哪个城市成功举办了世界数字经济大会?A. 北京B. 上海C. 杭州D. 深圳(答案)4、2024年1月,中国政府宣布将在哪一年实现碳达峰的目标?A. 2030年B. 2035年C. 2040年D. 已实现(答案:A,注:虽然2024年时已知2030年为碳达峰目标年份,但按题目要求选择表述当时的情况)5、2024年1月,国家出台了哪项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A. 《小微企业融资促进法》B. 《小微企业金融支持计划》C. 《小微企业信贷优化方案》D.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条例》(答案)6、2024年1月,中国与哪个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进一步扩大了“一带一路”朋友圈?A. 塞尔维亚B. 厄瓜多尔C. 巴基斯坦D. 尼日利亚(答案,假设为当时新签署的国家)7、2024年1月,我国哪项科技项目取得了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迈上新台阶?A. 量子计算芯片研发B. 高级自动驾驶系统商用C. 人工智能医疗诊断平台D. 超大规模神经网络模型训练(答案)8、2024年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哪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提升区域经济发展?A. 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工程B. 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项目C. 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网规划D.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交通支撑工程(答案)。

2018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B类)

2018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B类)

2018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B类)一、给定材料材料一2017年以来,浙江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前三季度经济运行延续上半年稳走向好态势,主要经济指标走势好于全国,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新动能不断发展壮大。

前三季度,全省生产总值3695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8.1%,增速比上半年快0.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快0.6个百分点,高于全国(6.9%)1.2个百分点。

全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2017年前三季度,新设企业28.4万家,同比增长25.4%;新设个体工商户55.7万家,同比增长15.2%。

平均每天新设企业1040家、个体工商户2040家。

至9月底,浙江省有各类市场主体575.3万户,同比增长12.5%,其中,企业188.8万家,同比增长16.7%,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

2016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小微企业实现增加值5802.6亿元,同比增长6.0%;规模以下工业小微企业实现增加值4263.45亿元,同比增长6.2%;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总额累计2354.9亿元,同比增长19.43%。

多年来,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拉动力,它们贡献了浙江60%的税收、70%的经济总量、80%的外贸出口、90%的社会就业,为约占全国人口4%的浙江人,在全国1%的土地上,创造全国7% 的经济总量作出了巨大贡献。

材料二1969年,25岁的鲁冠球凭着东拼西凑的4000元钱,带领6名农民白手起家,在萧山创办了“宁围公社农机厂”。

为求生存,他千方百计为周边公社的农具提供各种配套,“人家要什么就做什么”。

凭着鲁冠球超凡的经营能力和敏锐的市场嗅觉,企业越做越大,到1978年,全厂已有400多人,年产值300余万元,厂门口也先后挂上了“宁围农机厂”“宁围轴承厂”“宁围链条厂”“宁围失蜡铸钢厂”和“宁围万向节厂”等七八块牌子。

就在一切看上去都顺风顺水的时候,鲁冠球却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他把挂在厂门口的几块厂牌一一拆了,只留下一块“萧山万向节厂”--他决心今后只把精力投放到一个产品中,那就是汽车的易耗配件“万向节” 上。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之道

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之道

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之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要有活力,要有竞争力,不仅需要“顶天立地”的大企业,更需要“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

带着“小微企业如何实现‘保生存,谋发展’”这个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宏大命题,全国工商联于今年2月至4月,以实体经济领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由5位副主席分别带队赴17个省区市的67个市区县,开展了全国性的小微企业“保生存谋发展”调研活动。

依据调研撰写而成的《工商联服务引导小型微型企业保生存谋发展调研报告》为我国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提出系列帮扶措施。

“活下去”的小微企业靠什么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时,更容易受到冲击,显得非常脆弱。

调研表明,当前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依然艰难。

以浙江省为例,去年下半年以来小型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出口交货值、利润增速等均出现明显回落。

然而,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小微企业,不仅能逆势生存,更能打开广阔的市场。

坚持依靠科技创新的小微企业展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深圳一电科技公司持续依托技术创新,成功实现转型升级、快速增长。

作为全球唯一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非手持拍摄设备的企业,它还研制出了用于军警拍摄的一体化无人飞机,2011年销售额达1295万元,其中60%销往德国、法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和地区。

一批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决策灵活的优势,积极进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获得发展先机,这充分证明积极融入新兴产业能为小微企业赢得更多机会。

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产业集群具有产业链上下游集成配套、土地厂房等资源集约利用、公共服务集中提供等优势,能积极融入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能极大地降低设立、运行和管理等成本。

精心培育自主品牌的小微企业同样能赢得一片自己的天空。

许多小微企业有强烈的品牌意识,以创建深得客户好评的自主品牌为使命,善于从自身特点出发,集中力量做专、做精主营业务,成为小而强、小而久的企业。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6〕9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6〕9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6〕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日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对全面打造台州经济增长“新引擎”,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 号)等精神,全面激发创业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组合拳”的重要一招,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服务模式,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构建起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升级的有效工作机制和平台,有效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显著优化小微企业整体发展环境。

全市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与核心竞争力持续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品牌意识和品牌创建能力明显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全面提升。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4号文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4号文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4号文件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一)推动传统优势产业优化升级。

巩固发展纺织服装、农产品、轮胎、家电、轻工、家具、塑料制品、玩具、箱包、鞋类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

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扶持政策,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设备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产品技术含量、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水平。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坚持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着力吸引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中高端加工制造和生产服务环节转移到我省。

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移动通信、船舶、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轨道交通等产业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以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

鼓励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区域总部、采购中心、分拨中心、科研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外资企业落地生根、转型升级。

(三)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科技合作,通过委托研发、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等形式,实现先进制造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突破。

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一流科研院所组建协同创新中心、联合研发实验室,将其建成中试开发、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的重要载体,促进加工制造产业协同创新发展。

组织开展“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和“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认定工作。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

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

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

关于促进城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城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城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市、县(区)xx、省直xx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1.增加信贷增量。

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坚持保存量与增增量相结合,确保全年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增量不低于xx贷款总额的1/3,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

Xx 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南昌xx支行、银监局等部门,将信贷增量分解落实到全省所有金融机构,并将其落实情况纳入xx省金融机构年度考核。

2.建立绿色通道。

全省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保证贷款不被压、不被收回。

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7个工作日内放款,xx贷款增加项目1个月内审批完毕,有效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放款效率。

3.下放审批权限。

全省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适当下放至市、县两级分行。

单笔贷款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贷款原则上由市级分行审批,单笔贷款金额低于100万元的贷款由县级分行审批。

4.创建xx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仓单质押、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出口信用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使用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和股权质押等贷款品种,简化手续,提高质押比例,持续推出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的xx产品。

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报告机制,建立诚信小微企业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向诚信企业发放10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

推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小微企业实行无反担保的信用担保。

5.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项目。

全省商业银行不得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小微企业贷款财务咨询费、咨询费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与xx附加贷款捆绑,不得以xx附加贷款作为全额担保,通过出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融资贷款。

扶助小微企业实施方案(2篇)

扶助小微企业实施方案(2篇)

扶助小微企业实施方案引言: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包括融资难、人才短缺、技术创新不足等。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需要制定一系列扶助方案。

本文将从财税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培养、创新驱动和市场拓展五个方面,提出____年扶助小微企业的实施方案。

一、财税支持1. 减免税费:对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 贷款利息补贴:设立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基金,对于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补贴其贷款利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3. 创新型企业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设立创新奖金,对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激发创新活力。

二、金融服务1.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部门,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和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 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并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提供信用背书,提高小微企业获取贷款的成功率。

3. 推动金融创新,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和股权融资支持,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帮助其实现快速发展。

三、人才培养1.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小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开设专业课程、实施技能培训等方式,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小微企业的人才储备。

2. 鼓励小微企业建立人才培养基地,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培训资源,提高企业内部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 落实人才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聘请高级人才给予税收优惠,吸引人才为小微企业工作,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创新驱动1. 建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提供技术研发、试制生产和市场推广等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

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

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

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编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提出了“十三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关键工程与专项行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第一章发展环境“十二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任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顺利完成了“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十二五”中小企业发展回顾发展实力显著增强。

2015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20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5400万户,中小企业利税贡献稳步提高。

以工业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从2011年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起点标准由原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36.5万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97.4%;实现税金2.5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总额的49.2%;完成利润4.1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64.5%。

中小企业提供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就业的主渠道。

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优惠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目标;财政资金转变支持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浙政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活力和创造力,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一)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各类特色支行,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引导商业银行改革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列入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创新小微企业用款还款方式,推广无还本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

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推行市场化运行,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是 吸纳就业 的重 要渠道 。做好 扶持小微 企业 发展工 述 要求 进行规 范 、统一 。系统 中属 于总局规 定 的内 作 ,对 于 促 进 经济 稳 定 发 展 、扩 大 就 业 、改 善 民 容和项 目 ,各省要 严格执 行 ,确 保数据格 式 、界面 生 ,营造 有利干 调整 经济结构 的宏观 环境都具 有 重 风格统 一 ,以便于识 别和使 用 ,在此基础 上 ,各省 要 意义 。近年 来 ,国务院 出台 了一 系列扶 持小微 企 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附加其他相关功能和栏 目。 业发展 的政策措 施 ,特 另 U 是 商事制 度改 革极大激 发 四 、全面 及时 ,清晰 分类 ,集 中公示 各类扶持
二 、依 托公示 系统 ,坚持集 中原则 ,突 出小 微 的 方式展 示政策 的核心 内容 、办理流 程 、办 理机构
企业名 录的 整合功 能和便 民特点 。各地要 深刻理 解 等 信息 ,方便小 微企业 知晓 、读懂 、享受相 关扶 持
国发5 2 号文 件第九 条的要 求 ,充分 借助企 业信用 信 政 策 。 申请扶持导 航要 力争全 面准 确 ,简 洁 明了 , 息公示 系统权 威的企 业基础信 息源 和 巨大 访问量 优 应 导尽导 ,友好 周到 ,可以 网上办理 的直接 提供链
功能 ,向社 会公 众免费 查询 、免 费服 务 ,就是 为 了 委、人大、政府和各委( 办 、厅 、局) 颁 布的扶 持小微
提高 政策 的知晓 度 、透 明度及政 策 实施精准 度 ,推 企业 的地方 法规 、规 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各地要抓 紧
进相 关扶 持政策 有效 实施 。各地 要站 在推 动扶持政 汇总 梳理 ,尽快全 面公示 ,实现 小微企 业名录 的基
市工商( 市场监管) 部 门正按 照 ( ( 工商总局关于抓 紧建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重点对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市级以上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二)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新建或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改造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工业创业基地,在商贸企业集聚区、大学生创业区和电子商务区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市、县两级按标准认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厂房、场地改造和创业辅导公共服务活动等。

经国家、省级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在其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奖励50万元。

鼓励支持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三)做好双创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在尧都区、侯马市开展双创基地示范创建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模式,不断推广,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四)鼓励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旅游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对企业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需要的管理咨询、股份制改造、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予以优先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改革开放以来工业、通信业领域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公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2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出口电子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邮电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通信设施建设若干政策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邮电资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无线寻呼服务收费和改频入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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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6950_本溪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__

L i a o n i n gE c o n o my本溪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内容提要〕一个地区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很大程度上要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如何。

小微企业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是促进地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就本溪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生存能力及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发展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本溪生存现状!伍艳梅一、小微企业现状、生存发展能力及面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溪市的小微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数量显著增加。

本溪市现共有非公经济实体单位"#$"万户,按照现行企业标准划分,%&'以上为小微企业。

($))年本溪市小微企业增加值占全市非公经济*+,总数的%-#.',从业人员占全市非公经济从业人员总数的%.'。

小微企业对于本溪市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本溪市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助推器和支撑力量。

但是,目前本溪市小微企业发展中还存在并面临如下主要问题。

)#小微企业技术和设备落后。

本溪市依托自然资源建设的初加工型工业和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绝大多数为劳动力密集型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粗放型、资源性产品多,精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少,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薄弱,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导致企业成本高、效益低,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

(#产业结构不够合理。

本溪市部分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落后,组织松散,没有建立密切协作配套关系,不能形成产业集群。

同时,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缺少龙头企业带动,难以从大企业得到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

/#多数小微企业基础薄弱。

目前,本溪市小微企业的管理模式大体上有三种:个人经营式、家庭合作式和承包经营式。

这些管理模式导致企业存在发展目的不明确、企业制度不健全、对加强企业竞争能力建设和创造名牌产品考虑不足等问题。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一、简介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二、划分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标准。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各行业划型标准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的意见-豫政办 〔2016〕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的意见-豫政办 〔2016〕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的意见豫政办〔2016〕3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依托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信息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功能,为广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知晓度、透明度和实施精准度,促进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效实施,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小微企业名录。

依托工商部门的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以下功能设置:一是设置“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板块,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按部门分类,全面及时向社会公示;二是设置“申请扶持导航”板块,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创新奖励、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进行分类,以简洁的方式展示政策的核心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等信息;三是设置“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公示”板块,将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实施扶持政策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日期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是设置“小微企业库”板块,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依据企业年报信息和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等,建立全省动态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个字〔2015〕172号【发布日期】2015-10-20【生效日期】2015-10-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正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要求抓紧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

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

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但是小微企业发展仍存在巨大空间,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各地要站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高度,站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按照工商个字〔2015〕118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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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关于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6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12号),推动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着眼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小微企业“成活率”和生存质量,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小微企业名录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扩大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推动实现对小微企业精准扶持,进一步促进社会创业、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宏观环境,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全市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实施精准度。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公示扶持政策。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扶持政策
进行梳理归纳,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本溪市板块全面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扶持政策知晓度。

(二)建立扶持政策申请导航。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进行分类,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设立“申请扶持导航”本溪市板块,简明展示其核心内容及办理流程,方便小微企业知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高政策实施精准度。

(三)集中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

将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实施扶持政策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日期等,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本溪市板块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扶持政策实施透明度。

(四)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库。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依据企业年报信息和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等,在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小微企业库”本溪市板块建立全市动态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

企业库中特定行业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断。

(五)开展小微企业统计分析。

对全市小微企业库的小微企业行业、注册资本(出资额)、享受扶持政策等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小微
企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分布政策效果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小微企业名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推进本地区工作开展和落实。

(二)建立协作机制。

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负责制定及实施的,涉及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连同相对应的扶持政策申请导航,在相关政策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连同确定的联系人信息)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本溪市板块向社会公示;按照“谁实施、谁公示”的原则,自扶持政策落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对小微企业实施扶持的信息,以规范格式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本溪市板块向社会公示。

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发布。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县(区)对应机构,对涉及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现行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扶持政策申请导航进行梳理归纳,于2016年9月31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

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应用系统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2016年底前实现相关部门扶持政策实施信息到系统的自动转换。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相关扶持政策实施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为本部门及县(区)对应机构扶持政策实施信息到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自动转换提供基础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督查。

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问责、狠抓落实。

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部门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推进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五)加强小微企业名录舆论宣传。

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省小微企业名录,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提高其应用覆盖面和使用率,真正发挥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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