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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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素煤矿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合同制员工及业务承揽(外包)工。

3 术语与定义

3.1 劳动纪律是员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员工按照规定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保证。

3.2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3 出勤是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前到达指定工作场所,规定工作结束时间及以后离开指定工作场所,且完整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4 缺勤是指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在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5 加班加点是指员工应单位要求于公休日(轮休日)、法定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的工作时间。

3.6 休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确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轮班员工在轮休日休息)。

3.7 公假是指员工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依法出庭作证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医学隔离观察的时间,其考勤记录为公假。

3.8 迟到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于规定工作时间未准时到达

指定工作场所从事当班工作的行为。

3.9 早退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需提前或中间脱离工作场所的行为。

3.10旷工是指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非特别紧急情况下未按规定工作时间在规定场所从事当班工作且事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

4 组织与职责

4.1 经营管理科是全矿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4.1.1 负责矿各部门考勤的汇总及审核工作。

4.1.2 负责各部门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1.3经营管理科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上报。

4.2 矿各科室、区队是本部门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要责任部门。

4.2.1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

4.2.2 调度室负责提供员工入井次数及中夜班入井情况。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员工考勤管理、假期规定、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5.2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

5.2.1合法化原则: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2.2 规范化原则: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离矿必须请假。

5.2.3 分级管理的原则:员工考勤与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

和监督。

5.3 考勤规定

5.3.1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机关人员上下班均需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人脸识别签到。签到次数一日两次,签到时间如下:

上午:7:00---7:30 下午:17: 30以后

5.3.2各区队在队内应用人脸识别考勤,考勤时间:

早班8:00(前)-16:00(后);

中班16:00(前)-24:00(后);

夜班24:00(前)-8:00(后)

并严格按照班次进行签到,由于工作、个人或机器故障、下井跟班及出差到异地工作无法签到的,以请销假假条及各单位记录为准进行核实。

5.3.3按照上述签到时间为考勤时间标准,以是否在工作岗位地点为出勤标准,凡不能按时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若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并在绩效考核中扣1分/人次;按照以上标准以此类推。

5.3.4员工不能正常出勤的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有以下情形一律视为旷工:

5.3.4.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5.3.4.2.事假、病假期满未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上班、擅自离岗的。

5.3.4.3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并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的。

5.3.4.4请假弄虚作假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5.3.5员工旷工一天,停发当天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其年内公司及矿内各类评优资格;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停发当月薪酬待遇,并进行批评教育,写保证书;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旷工累计15天者,退回公司人力资源处并建议解除劳动关系。

5.3.6各科室/区队专(兼)职考勤员应根据实际出勤情况及考勤相关要求做好考勤工作。月底根据日考勤统计每位员工的出勤天数、夜班个数以及下井个数,其下井个数必须与人员定位一致,同时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及节假日加班等相关情况做好员工加班统计工作,于每月27号下班之前上报经营管理科。(报送材料: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的月考勤表及月度请销假台账,未按时上报逾期一天考核100元)经营管理科通过核对考勤机导出的出勤记录及下井记录,编制当月全矿考勤表,作为计发当月工资的依据。

5.3.7各科室/区队负责人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严禁出现虚报、谎报现象。对于故意上报虚假考勤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将上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5.3.8经营管理科每月对全矿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和检举。

5.4 请销假

5.4.1 请假的审批程序

5.4.1.1 一般员工正常休假,队长(科长)审批、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审批单在队(科)内备案保存,以备检查。

5.4.1.2 机关副科及区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正常休假(离矿)必须经(科)队长及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方可离矿;

5.4.1.3 (科)队长及矿部副总师正常休假(离矿)的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矿。

5.4.2 一般员工请特殊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一律经科(队)长批准→经营科审批→报分管矿领导批准(30天以下)→报矿主要领导批准(30天以上90天以下);科(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请特殊假必须经矿主要领导批准。

5.4.3 在离矿期间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回矿的,须电话向相关矿领导汇报并通知经营科做好记录作为补办请假手续的依据,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4.4 各类特殊假及待遇

5.4.4.1 事假

5.4.4.1.1 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私事在制度工作时间内经批准不出勤的时间。员工请事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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