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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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量刑基准方法的确定——兼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量刑基准规则

浅析量刑基准方法的确定——兼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量刑基准规则

产生这种现象 的原 因是 多 反 面的 , 是 , 立法 相对 完 备 但 在 和排 除干扰 的前 提下 , 生量 刑偏 差的 原 因 , 发 主要是 量 刑
方 法 的 问题 。 因此 , 刑基 准 方 法 的确 定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 量
量刑的不公正 所 造成 的后果 并 不仅 仅是 一 次裁 判 的 不公 , 而且是人 们 对于 司法 机关 的不 信 任。“ 正如 培根 在 《 民主》 论 中深刻 地指出 : 次不公正 的( 一 司法 ) 判断 比多 次
自己所 受的刑罚裁量 同监狱 的其他罪 犯相 比( 两个 人所犯
的罪 行 相 同或 相 似 时 ) 自己所 受 的 惩 罚 比 另外 的 罪 犯 更 重
量刑制度和刑事 诉讼 制 度 , 提高 执法 办案 水平 , 进社 会 促
主义法治建设 , 障在全 社会 实 现公平 正义 , 有 十分 重 保 具
收稿 日期 :0 l 6—1 2 1 —O O 作者简介: 刘兵 华 (9 7一), , 南 邵 阳人 ,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 要 从 事 刑 法 学 研 究 。 17 男 湖 法 主
1 3 3
不平 的举动为祸尤烈 , 因为 这些不公 平 的举 动不 过是弄脏 了水流 , 而不公 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 了。 [ 量刑基 准方法 ”3 的确定为法官在量刑活 动 中提 供 了量 刑的标 准 , 而对规 从 范量刑活动 、消除量刑偏差具有指导性作用 ] 。
量刑 基 准方法 确定 的意 义
实意义 。
量 刑基 准的概念 存在 较 大 的争议 , 笔者 认 为 : 刑基 量
准是在确定 量刑起点的基 础上不考 虑量刑 情节 , 根据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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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论中国古代的恤刑观念对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2.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当代价值3。

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论中国古代契约精神5。

传统调解制度的当代价值研究6.论复仇观念对中国当代刑法的影响7.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8。

论情理法与冤案9。

论家法族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10.民间习惯法在明清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探析11。

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信”17。

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论大陆法系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20。

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量刑基准研究

量刑基准研究
意 识 、 践经 验 。由于法官 的经 验 、 实 对刑罚 目的 的不 同认 识 , 法官 自身原 因等 因素的影 响 , 可 能 出现 同案 不 同罚 的现象 。 例如 , 内蒙 古 国税局 原局 长 肖占武 受贿 4 3万元 , 5 被判 处无 期徒 刑 ;] [ 】 中国光大 集 团有 限公 司原董 事 长朱小 华 , 贿 4 5万 元 , 被判 处 l 受 0 则 5年有 期徒 刑 , 同一 部 法 _ 2 依据
收 稿 日期 :0 8 0 — 9 2 o — 6 1
作 者简 介 : 赵

5 2
龙 ,18一 )男 , ( 1 9 , 中共 江苏 省 委 党校 硕 士 生 ;
霞 , 9 4 )女 , ( 5 = , 中共 江 苏 省 委党 校 法政 教 研 部 , 授 。 1 教




量 刑基 准研 究
律, 涉案金 额 相差无 几 , 宣 告刑却 完 全不一 样 。从 法律 的角度 看 , 但 两个 判决 都不 属 于错 误 判决 , 但
对 被告人 来说 , 很难 说是公 正 的判 决 。
司法 实 践 中 , 刑 基 准 长期 缺 失 , 官 的量 刑 往 往 是 基 于 一个 经 验 的考 虑 , 不 是 在 量刑 基 量 法 而
情节 构成 事 实 , 所 当然 的转 化 为量 刑情 节 。 因此 , 严格 区分 量刑 情 节 与定 罪情 节 的界 限 , 理 要 禁
止将 定罪 情 节重 复评 价 为量 刑情 节 。 但是 , 据定 刑情 节 确定 具 体 的法定 刑 幅度 之 后 , 根 如何 在确
定 的法定 刑 幅度 内确 定量 刑基 准 是 至关 重要 的 问题 。 我 国的 司法 实践 中 , 于量刑 的从 重 、 在 对 从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实施刑罚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法定刑和量刑标准。

法定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刑罚范围,而量刑标准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决定具体的刑罚幅度。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法定刑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某类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范围,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

法定刑的设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人进行约束和制裁。

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被判刑人在监狱中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一般最低为三个月,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法律给出了一个刑罚范围,具体刑期的确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被判刑人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但没有刑期的限制,只能依法逐年进行监所改造,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罪犯,如杀人、强奸等。

3. 死刑死刑是指对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罪犯实施的最高刑罚,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手段。

尽管如此,由于人权、社会进步等方面的考虑,现代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严格,将其限制在特定的犯罪行为范围内。

4. 罚金罚金是对刑法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金是以特定的金额为基准,对犯罪行为做出一定的经济惩罚,既体现了惩罚的目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损失进行修复。

二、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是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刑罚幅度的标准。

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1. 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通常是量刑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性质包括一般性、严重性、恶劣性等分类,情节包括犯罪的预谋、手段、目的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

性质和情节越严重,刑罚幅度就越高。

2.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量刑指导标准的问题和建议有哪些

量刑指导标准的问题和建议有哪些

量刑指导标准的问题和建议有哪些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危害”界定为那些产生社会机能障碍的现象,或者说那些阻碍现代社会制度有效运转的现象、危害性并不具有基本的规范质量、不可能进行任何量的限定。

要彻底地贯彻责任主义,刑罚量刑的首要标准不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应受谴责性意义的刑事责任。

在世界普遍的司法系统中,立案、审理、作出判决、执行。

所有的步骤都是重要的,如果有一环节没有做好,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大不相同。

在这几个环节中隐藏一个标准,那就是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是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最后会受到什么程度的惩罚。

我国刑法中建立了一套系统的量刑标准。

但是,这一套系统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漏洞和值得批判的内容的,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量刑指导标准的问题和建议。

▲一、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标准的传统主张我国刑法学界流行的观点是量刑时应当同时考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这双重标准。

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否有的放矢和符合责任主义的精神,是大可商榷的。

笔者认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时应加以考虑的首要因素并不妥当的理由在于:1、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危害”界定为那些产生社会机能障碍的现象,或者说那些阻碍现代社会制度有效运转的现象。

所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提出是有一定针对性和局限性的,用它来指导量刑行为十分牵强。

2、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基本的规范质量,更不具有规范性,它只是对于犯罪的政治的或者社会道义的否定评价,并不具有实体的刑法意义。

以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基准实际上是找到了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任意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某个行为的超越法律规范的根据,因为“社会危害性”既可以决定犯罪本质,也可以由此进一步决定刑之有无和刑之大小。

3、社会危害性不可能进行任何量的限定,该概念完全不是针对量刑这种司法活动而设置的。

在司法实务中,行为在量上是有很大差异的,如对放火预备和放火中止,故意杀人未遂和既遂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而在中国刑法学中,对上述行为量刑的标准均是它们的“社会危害性”。

论量刑情节的基准刑研究

论量刑情节的基准刑研究
( 二) 基 准 刑 的 特 征
1 . 基 准 刑 是 根 据 基 本 犯 罪 事 实所 应 判 处 的 刑罚 基 本 犯 罪 事 实 包 括 基 本 犯 罪 构 成 事 实 和 其 他 影 响犯 罪 构 成 的
量 刑 模 式 主 要 分 为 四个 步 骤 : ( 一) 确 立 抽象 个 罪 的量 刑 基 准 。量 刑 基 准 是 一 种 想 象 或 观 念
论 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刑 情 节 的基 准 刑研 究
刘会 宁
( 山 东科 技 大 学文 法 学 院
【 摘 要】 量刑规 范化 改革是 新 中 国刑 事 法制 发展 进程 中具 有里程 碑 意 义的大 事 。从今 年 6月 1日起 , 最 高人 民 法 院在全 国法 院开展 量 刑规
范化 试 点 工 作 , 下 发 了《 人 民 法院量 刑 指 导意 见 ( 试行 ) 》 ( 以下 简称 《 量
4 . 基准刑体现了基本犯罪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最 高人 民法 院 2 0 0 5年 开 始 对 量 刑 规 范 化 工 作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调研论 证 , 利用实证研究方 法 , 对大量 审判案例 进行 统计分 析 , 归 纳出各种罪 名在不 同法 定刑幅度 内的量刑起 点和调节 幅度 , 形 成 相对明确的基准刑 , 反 映了过去 司法 审判 实践经验 , 使基准刑表 现 为 各 具 体 罪 名 相 对 应 的 基 本 犯 罪 事 实 应 判 处 刑 罚 量 的 审 判 经 验
计算工具 , 计 算 出该 罪 的 拟 定 宣 告 刑 。这 种 拟 定 宣 告 刑 在 法 官 修
包括基本刑和增加刑两部分 , 在没 有其 他量 刑情 节的情况下 , 基 准 刑就是 宣告刑 , 即基准刑 就是该具体 犯罪 事实所 应判处 的全部 刑 罚量 , 体现刑 罚规则对基 本犯罪事实 应承担全部 刑罚责任 的整体 评 价 。基 准 刑 应 包 括 刑 罚 报 应 目的 和预 防功 能 要 求 基 本 犯 罪 事 实 承担 的全部刑罚责任 E 3 3 。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基准——“丁汉忠案”的文本梳理和法理审视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基准——“丁汉忠案”的文本梳理和法理审视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基准——“丁汉忠案”的文本梳理和法理审视李至摘要: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

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

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

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

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

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关键词:死刑裁量基准;罪行极其严重;责任刑;预防刑一、问题的提出“丁汉忠案”的一审、二审和重审均引起了新闻媒体和司法界的关注:一方面,因其为强拆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而持续得到关注;另一方面,因本案审理中法官对量刑情节的取舍而引人注目,对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基准的规范化具有借鉴价值。

本文以“丁汉忠案”的裁判文书为素材,从实体法的角度梳理和管窥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的方法和基准。

丁汉忠是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的村民。

他家有六间房屋,其中三间是丁汉忠自家的,另外三间是其父母的。

丁汉忠的父亲去世后,其父母的三间房屋多年无人居住,丁汉忠则占用、改造、修缮上述房屋,将六间房屋并入自家的院落。

虽丁兆荣(系丁汉忠之父)生前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日本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务研究科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选[2020-01号)、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从'分野'到'融合':刑事违法的相对独立判断研究&18YJC820029]的阶段性成果。

统计学视野中的量刑基准

统计学视野中的量刑基准

准 的一个一般 的统计模型 , 具体某类犯 罪 的先例基
准 都可 以从这个模 型演化 出来 , 就本文 的研究 目的
基准 , 然 后 以这个基准值 为基础确定一个量刑 幅度 并 允许 法官 根据案 件 的具体 情况 在这 个 幅度 内行
使 自由裁量权 。
而言 , 具体 计量方法 的阐释 是次要 的,主要是从统
量值 为 7的这 个案件 的裁判 是否 合理 ?如 果在这 个案件 的裁决 中存 在不合理 的因素 , 那 么 以这些 资
料所估计 出的均值 就没有 说服 力 。实际上 ,如果这
个案例确 实 是一个 不合理 的裁决 ,在统计 理论 中 , 将 7这个数值 称为异 常值 , 而 必须对其 予 以调整 或
者采取其 他 的方法 再行分析 。 另外一个 重要 的质 疑 是这十个 犯罪样本 是否能够 充分地代表 这类犯罪 。 很显然 , 这 十个案例有 可能是 刑量过轻 或过重 的一 个样本 ,那么 3就是一 个偏低 或者偏高 的基准值 。
中。 在美 国,确定最优刑量 的努力失败了④ ,联邦量 刑 委员会 的方 案 是将相 似联 邦案 件 的前 五年 的刑 量算数平 均值作为指南 的法 定刑量 。 而且从统计
理 论上讲 ,如果仅 仅基 于先前 的判例 寻找量 刑基 准 ,那么就应该遵循 这个逻辑 : 假 设十个相似犯 罪
要素的组合 ,这也契合于人们观察事物的普遍方式。在刑量的统计特征和量刑要素组合的基
础 上 ,可 以借 助 于统计 理论来 确 定合 理 的量刑 基 准 。
[ 关键 词] 量刑基 准 ;量刑 因子 ;概 率分布
[ 中图分 类号]D9 2 4 . 1 3 [ 文 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 0 0 9 — 2 6 9 2( 2 0 1 3 )0 1 - 0 0 7 6 — 0 4

量刑基准之特征研究

量刑基准之特征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翟圆重墼。

竺竺型圭!.f叁箜I』圭垒金量刖基滟主特征硪究朱益俊摘要量刑基准是犯罪行为量化阶段最为重要的内容,以往的司法实践仅仅将量刑基准作为理论上探讨的问题,量刑基准本质上应当是一个微观的,动态的以及指导性的内容。

对于量刑基准之特征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把握量刑基准的设立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科学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量刑基准量化表示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09—148-01“量刑”作为在司法中的准终极阶段,对于行为人而言是罪行的量化表示。

“基准”之含义,即“基线和标准”,基线是指法定刑幅度内,“裸犯罪行为”本身所能够适用的幅度的边界,这是法官裁量的起点。

而标准则是指附加于犯罪行为之上的对量刑有影响的因素在量刑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量刑基准指导下进行。

要使得量刑基准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对于量刑基准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一、置刑基准是微观的,而不是宏观的量刑基准是以抽象个罪作为确立对象的,是一种想象或观念性的标准尺度。

也就是说,一个罪名有着其特定的量刑基准,这个基准对于个罪而言是确定的,但是其测定的犯罪仅仅限于某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关联个罪,更不是所有犯罪。

而目前我国对于量刑基准的研究往往都是以宏观研究为主,其实这种研究方式脱离了量刑基准确立的目标。

量刑基准确立的目标在于规范量刑,而规范量刑是一个制度性的期待,如果给其限定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么这种标准的设立实际上只能起到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并不能对于具体的自由裁量做出明确性的指导,因此,量刑基准的设立只能是微观的,相对明确的。

但是这种微观是相对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会对应一个量刑幅度,但是这种量刑幅度并不是量刑基准,这种量刑幅度是在量刑基准的下位概念,这种量刑幅度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根据量刑基准的确立,从而对具体犯罪行为所确立的法定刑幅度,这个幅度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是这个幅度本身并不是量刑基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量刑基准的确定(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 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分格原则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一)从重情节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罚金刑量刑基准研究

罚金刑量刑基准研究
得到妥善解决 ,我 国刑法对 罚金刑裁量 的数额基准
对相 同或相似的案件判处的罚金数额 不一致 ,导致
罚金刑实际适用的数额不平衡 。 “ 我国刑法对于罚金 刑数额的裁量 , 主要规定有 以下三种模式 : ( 1 ) 无 限 额制 , 即刑法不规定罚金的上限下限, 而只在各罪 中
并无 明文规定 。 从立法体系上看, 《 刑法修 正案 ( 八) 》 无论是在总则还是在分则中 ,都没有 明文规定 罚金 数额的裁量起点 , 即罚金刑 的 “ 下 限” 。正如有 的学
的点。 量刑基准是一定 的刑罚的量 , 是一个客观的 标准 ,它的根据是抽象 的基本犯罪构成 。量刑基准
前我 国罚金刑 的具体适用仍面临诸 多问题 : 立法上,
《 刑法修正案 ( 八) 》虽然拓展 了罚金刑 的适用范 围, 但并未对 罚金刑 的量刑基准进行规制,罚金刑量刑 基准不 明; 司法实践中, 由于罚金刑 的量刑基准不明, “ 同案不同罚” 、 “ 拿钱 换刑”等量刑失衡现象 日益严
家西原春夫认为:量刑基准是指排除各种法定和酌 定情节 ,对某种仅抽象为一般 既遂状态 的犯罪构成 的基本事实所判处 的刑罚。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 正确 的, 量刑基准 和基准刑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 量 刑基准与基准刑不同, 量刑基准 是一定的刑罚幅度, 表示 的是一定的刑法 的量 。而基准刑表示 的是在具 体案件 中适用量刑情节 的基础 。它应 当是一个确定
义的量刑基准包括量刑情节 、量刑原则 。在这一 界 定 中关于采用什么 原则以对刑罚进行量的确 定等 问 题, 都是被概括包 含于量刑基准之 中, 即是在量刑基 准 的确定 中所应考 虑的问题 。狭义概念 中的量刑基 准, 也称 “ 量刑 的幅度变化值” 。这一界定是以假 设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而基准刑是量刑步骤中的杠杆和中枢,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旨在通过在对基准刑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并反思《意见》所确定的基准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基准刑;量刑指导意见;三步骤量刑法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

本文在指出量刑的基准刑在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试图对基准刑的确定做一番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准刑的确定关于基准刑,学界中存在着抽象个罪的基准刑和具体个罪的基准刑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所谓基准刑就是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因此,其认为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的参照物,所以对量刑基准的探讨应当针对抽象个罪进行[1]。

按照抽象个罪意义上的基准刑观念,一旦立法规定了某罪,第二天就可以通过某种公式来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院规则所持的立场也与上述抽象个罪的基准刑观念完全不同: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来确定的。

如果针对抽象个罪设定抽象的基准刑,并作为各种不同犯罪的基准刑,这种做法看起来简单,但不一定合理,而且实践中很难确定,也不便操作。

因为不同的犯罪案件,犯罪事实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2]。

基准刑的确定不应简单地、刻板地、片面地根据某一公式对某一量刑幅度进行计算,而首先应当根据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案件,进行类型的细分。

不对事实进行细分,就贸然地对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分,是一个非常草率的行为。

刑事量刑基准之价值判断与构造

刑事量刑基准之价值判断与构造

量刑基 准 之价 值判 断 ( ) 一 量刑 基准是 微 观 的 , 而不是 宏 观 的


量刑 基准 是 以抽 象个罪 作 为确 立对 象 的, 一种想 象 是 或观念性的标准尺度 。 也就是说 , 一个罪名有着其特定 的量 刑基准 , 这个基准对于个罪而言是确定 的 , 但是其测定 的犯 罪仅仅限于某个具体 的罪名 , 而不是关联个 罪 , 更不是所有
犯罪行 为都会 对应 一个量刑 幅度 , 但是 这种量 刑幅度并 不
是量刑基准 , 这种量刑幅度是在量刑基准 的下位概念 , 这种 量刑幅度是在法定刑 的范围之 内 , 根据量刑基准 的确立 , 从 而对具 体犯 罪行为 所确立 的法定刑 幅度 , 这个 幅度是法 官 自由裁量的范围 , 是这个幅度本 身并不是量刑基准 。 但
犯罪 。而 目前我 国对于量 刑基 准的研 究往往 都是 以宏 观研 究为主 , 实这 种研 究方式脱离 了量刑基准确立 的 目标 。 其 量
刑基准确 立 的 目标在 于规 范量刑 , 规范量 刑是一 个制度 而 性 的期 待 , 如果 给其 限定 一个明确的标准 , 那么这种标准 的
设 立实 际上只 能起到原 则性 的指导 作用 , 不能对 于具体 并 的 自由 裁 量 做 出 明 确 性 的 指 导 , 此 , 刑 基 准 的设 立 只能 因 量
配置作 为其存在 的形 式。 量刑 基准 数作为量刑基准 的主要 内容 , 其包含 的内容 呈位 阶式 的分布 , 包含 一级 量刑基
准数和 二级基准数 、 类罪基准数和 个罪基准数 , 些基 准数在合理 的原则配置之 下,能够为我 国量刑 的均衡 性和 这
合 理 性 作 出相 应 的指 导。 关 键 词 :量 刑 基 准 数 ;配 置 ;逆 向量 刑 基 准 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从法定刑到宣告刑之桥梁的构建——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蓝本对量刑基准的解读

从法定刑到宣告刑之桥梁的构建——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蓝本对量刑基准的解读

的量 刑规 范 化意 见 的基础 上 制作 的 “ 准版 ” 标 ,从总 体 来讲 更 加 明晰 ,更 具 可操 作 性 ,明确 了量 刑 的指 导 原 则 、基本 方法 并 对 常 见 量 刑 情 节 的 适 用作 了较 为 细致 的规 定 ,涵 盖 了发 案 率 最 高 的
1 个常见罪名。当然 ,因为是试行所以 《 5 意见》 只是作 了原则 性的规定 ,为各地高级人 民法院 依据本地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刑规则 、确定基准刑和调节 比例留足了空间 , 为量刑规范化的 也
量刑过程中所依据 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日本学 者大谷 实认 为 :所谓 的量 刑基准 ,或 者说 刑 的量定 基 准 、裁 量 基 准 ,“ 即应 当 以什 么
为考 虑对象 ,基 于什 么原则 来 量刑 。… …应 当说 ,刑 罚 的本质 在 于报应 ,并 以实现 一般 预 防和特
殊 预 防为 目的 ,因此 ,与此 相关 的所有 事项 均 应成 为考虑 对 象 。 [ ] ( 17 ” 4 P7 )换 言 之 ,以行 为
经 过多 年 的理论 研 究 与实 践 探 索 ,2 0 0 5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开 始 对量 刑 规 范 化 进 行 实 质 性 的调 研论证 , 08年 7月 ,在深圳召开 了全 国部分法 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 ,对量刑规范化 20 试 点 工作 进 行动 员 和部署 ,同年 8月 下 发 了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开 展 量 刑 规 范 化 试 点 工 作 的通 最 知》,确定 了 4个 中级 人 民法院 和 8个基 层人 民法 院对 两 个 试点 文 件— — 《 民法 院 量刑 指 导 意 人 见 ( 试行 ) 和 《 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 》 人 试行 ) 进行试点。[ ] 0 9年 6月 1E起量刑 》 1 20 l 规范 化改 革 开始 正式 试 点 ,全 国 10多 家法 院被 指定 参 与试 点 。 [ ]2 1 2 2 0 0年 9月 1 日全 国法 院 6 量 刑 规范 化 改革 工作 会议 在 海南 三 亚 召开 ,对 全 国量刑 规范 化 改革 具有 指 导意 义 的两个 规 范性 文 件 《 民法 院 量刑指 导 意见 ( 行 ) 和 《 于 规 范 量 刑 程 序 若 干 问 题 的意 见 ( 行 ) 将 从 人 试 》 关 试 》

故意杀人罪研究

故意杀人罪研究

故意杀人罪研究1、相关定义1.1、量刑基准的定义与特征一、理论界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一、理论界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一) 国内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一) 国内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什么是量刑基准?国内外学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究其各学派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量刑原则”论,即认为量刑基准乃为量刑所遵循的原则。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是陈兴良教授。

他认为,”量刑原则,又称量刑基准,它主要是解决量刑的时候,什么样的事项应作为考虑的对象,应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的量定等问题。

” ①第二种观点是”量刑依据”论,即把量刑依据视为量刑基准。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是张明楷教授。

他认为,”在量刑上,刑罚一方面必须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即与行为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必须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

” ②第三种观点是”参考标准”论,即”量刑基准是在不受任何量刑情节影响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确定的用作量刑起点参考标准的刑罚3 ①陈兴良:《刑罚适用总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282 页。

②张明楷:《刑罚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第358-359 页。

4 量” ①。

这种观点是近些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保持的通说,只是在细节方面的界定有所不同。

例如,周光权教授认同”抽象个罪” ②说;肖开权教授赞同量刑基准即“具体法定刑” ③说,而苏惠渔教授认同量刑基准应当在”具体法定刑内另外确定的刑罚标准” ④的理论;另外,何鹏认为量刑基准是一个”确定的点” ⑤,而顾肖荣认为量刑基准乃是”一个幅度” ⑥。

所谓众说纷纭,正是如此。

各派都有自己的主张,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笔者并不能完全赞同其中任何一个学派的主张。

笔者认为,第一,量刑基准不等于量刑原则。

将量刑原则纳入量刑基准的研究,对正确地制定量刑基准以及实现量刑原则的实际可操作性具有指导意义。

刑事审判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审判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审判应注意的问题刑事审判是司法审判的一种形式,它是指针对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的法律程序和判决。

刑事审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着正义和公平,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平性,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围绕刑事审判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关于证据的问题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裁决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确凿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直接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证据问题的准备在对成案资料和证据进行整理时,必须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查明证据来源和证据的采集过程,避免出现非法证据被认定的情况。

2、证据问题的审查在对证据审查时,需要注意证据的逻辑性和推断性,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处,是否存在证据缺失、证据错误等问题。

以确保证据证实事实的真相和合法性。

3、证据问题的运用在运用证据时,需要尊重证明责任,严格遵守有关证据采信的法律规定,避免证据偏颇引起的错误判决。

同时还需要考虑证据间的关联性和权重,进行综合评定,确保判决制度的严谨和公正。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在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当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认罪或认罚时,可以减轻刑罚的程度。

这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快速疏通证明问题,加快办案进程,减轻法律负担。

在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从宽力度的确定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判断认罪认罚从宽的力度,并在判决中进行明确表述,以确保从宽制度的合理、公正和公开。

2、主观认罪和客观罪行的分析运用从宽制度时,应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进行深入分析,判断罪行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以防“有罪不罚”的错误判决。

3、从宽制度和法定刑的协调在运用从宽制度时,要根据法定刑的规定,对从宽程度进行判断和确定。

同时,还需要考虑加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重要性,避免从宽程度的过度提高,造成社会不公或激化矛盾。

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缓刑适用问题研究2.刑罚本质研究3.刑罚目的研究4.论刑罚权的根据5.量刑原则研究6.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7.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8.短期自由刑研究9.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研究10.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11.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完善问题研究12.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13.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14.量刑基准问题研究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2.自我答责初探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1.论共犯与身份12.片面共犯研究13.单位犯罪研究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1.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2.资格刑研究3.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4.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5.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6.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7.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9.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10.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11.危险驾驶罪研究12.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13.洗钱罪研究14.网络犯罪研究15.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16.死刑的立法控制研究17.死缓罪犯限制减刑问题研究18.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问题研究19.完善我国刑法时效制度问题研究1.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2.刑法毕业论文范文3.刑法毕业论文4.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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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第一种观点固然有一定道理,量刑基准的确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解决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问题,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比照没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选择较重或较轻的刑种或刑度,此时,它所比照的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就是量刑基准。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量刑基准的确又不仅仅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基准,对寻找量刑基准的目的作人为限制,会影响到关于基准点作用的全面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正如物理学上观察物体运动的所有场合下都首先要寻找参照物一样,在任何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应当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亦应首先确定处于“真空”中的抽象个罪的刑罚量,无论他是有意为之还是潜意识里照此办理的,确定量刑基准这道“门槛”都是审判人员无法绕开的。即使犯罪人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重或从轻处罚的事由(这种案件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存在的可能),审判人员亦应当首先寻找量刑基准;(注:当然,此时对犯罪人宣告的刑罚可能和量刑基准所标示的刑罚量接近或相差无几。)至于犯罪人有从重情节或从轻情节,对其的处罚也只是在业已寻找到的量刑基准上适当加、减刑罚量。为此,有一点至关重要且必须从逻辑上理顺:量刑基准是从抽象个罪那里寻找来的,与具体个案中有无从重、从轻情节无关,确定量刑基准时无需考虑具体罪案中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依赖于量刑基准而实现,量刑基准却独立于从重、从轻情节而生存。所以,应当将量刑基准这一范畴放到法定刑运用这一宏大背景里去观照,对确立量刑基准的目的作广义上的理解,而不能将“量刑基准”与“从重从轻处罚的基准”完全等同。
量刑基准研究
作者:周光权
个罪的法定刑一般地说是由特定刑种和一定刑度集合而成的法规范表现形式,它具有相对性,即表现为可伸缩的“域”而非一个“点”,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之余地。法定刑司法运用的基本逻辑是:建构案件事实以确认罪名(定性分析)——寻找抽象个罪(注:抽象个罪,是指某一个拥有自己名称的法定罪的集合,如杀人罪、盗窃罪、贪污罪等。)的刑种及刑度(第1次定量分析)——估量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第2次定量分析)——确定具体个罪(注:具体个罪,是指某一个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需要由司法官员具体决定惩处的犯罪。)的刑罚量(第3次定量分析)。前述之定性分析属于定罪论的范畴,而定量分析则是量刑论的题中之意,其中第1次定量分析可径依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进行,所以较为容易,无需特别讨论;第3 次定量分析则牵涉更为复杂的问题(如量刑情节的绝对冲 突与法定刑运用等),实非本文内容所能涵括,笔者另有专文研究(注:参见周光权:《量刑情节冲突及其解决的争议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因此,只有第2次定量分析即确定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问题,才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三)确定量刑基准的目的问题
寻找法定刑运用的基准点的最终目的或意义何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寻找量刑基准的目的应限定在解决从轻从重问题的范围内,亦即以基准点作为对罪犯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基础。(注:参见赵炳寿主编:《刑罚专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有人则不同意这种主张,认为在对所有的犯罪适用法定刑时,都首先应当寻找出抽象个罪的基准点,基准点的估量成为对所有具体个罪量刑的必经阶段,寻找基准点的目的,是为了敞开法定刑运用的大门,给所有宣告刑的寻求提供一个便捷的通道,所以,寻找基准点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从轻从重的问题。事实上,“从轻”、“从重”作为法律用语自有其特定含义,它是刑法总则、分则条文确认的某些处罚根据,在罪犯和具体个案中只呈有限的分布,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所以,确定量刑基准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在法定刑向宣告刑过渡的过程中架设一座桥梁,而不能将量刑基准与“从重从轻处罚的基准”等而视之。(注:参见郑伟:《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观点四(社会危害性论)和观点五(重心论)在内容的特定性上显然要强于前述诸说,因为后两种观点强调,在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诸多因素中,总有一个主要因素。这个主要因素就是基准点。(注:参见郑伟:《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这就考虑了罪质的轻重问题,基本上触及了问题的核心。
(一)日本学者关于量刑基准的研究
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面对各罪相当大范围的法定刑,需要确定一个点或一个很小的范围作为量刑的起点,以体现量刑标准中的各种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注:参见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这是在理论上确立量刑基准的基本动因。
(二)量刑基准的存在必要性之争
对于是否有必要在运用法定刑前确定量刑基准这么一个似乎不言自明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肯定说为多数学者所主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宽,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讲,对一个罪犯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都很难把握,应该确定一定的基础,以便统一掌握,达到最佳量刑效果,这个基础用比较准确的法律术语来表示,可称之为量刑基准点。(注:参见苏惠渔等:《量刑与电脑》,百家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页。 )为少数人所坚持的否认说则认为,只有刑法为具体犯罪配置的法定刑才是真正的基础刑,在法定刑范围内另外设立基础刑的作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注:少数日本学者也有大致相同的见解,认为从重从轻(狭义的量刑)以法定刑为基准,加重减轻(广义的量刑)同样以法定刑为基准(参照苏惠渔、西原春夫主编:《中日刑事法的理论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而在法定刑基础上决定宣告刑的依据只能是量刑情节,在对从严从宽情节进行评价和使用前,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基准点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刑法》第62条对须从重、从轻处罚的并未规定必须确定量刑基准,而只要求从重从轻处罚必须限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注: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8页。)
一、中国学者的研究及分歧
(一)量刑基准的概念辨析
对于量刑基准的内涵,学者之间存在一些分歧。一种观点主张,量刑基准是指某一犯罪在既遂状态下刑罚自然量的基本标准。此时的刑罚量(基准点)表现为一定的点即精确的数值而不是一定的幅度,它作为刑罚裁量的参照标准不含有任何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注:参见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量刑基准是指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对某种仅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判处的刑罚。(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第150页。)上述两种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一定影响, 各有一些赞同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在法定刑运用基准问题上的争论缺乏正面交锋,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研究尚不深入,大家讨论问题的出发点也并不一致,所以出现各说一套的局面。
要对上述诸说进行评说,我想应当明确这样一个问题:确定量刑基准时有无必要考虑其特定性?估量量刑基准,是法定刑运用中的一个必经步骤,它应有其特定内容。观点三(形势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遭到了其他诸说的批评,因为治安形势的好坏可能更多地与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整体方略(刑事政策)有关,同量刑基准问题并无直接的瓜葛。
而中线个罪法定刑的中间点作为量线基准的中线论虽然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但在考虑问题时完全撇开了对罪质轻重的分析,其思维方式的简单化和结论的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对准确运用法定刑提供指导。而由分格论所得出的一个抽象个罪有几个量刑基准的观点,恐怕既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难以令人信服。
二、外国学者的主张及立法实践
与量刑基准的设计、运用问题在我国不受重视迥然不同的是,其在外国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受到礼遇,因此,对外国刑法的作法做一番比较研究是有必要的。在这里,我将对日本刑法理论和美国的立法实践略作分析,前者代表着大陆法系理论在相关问题上的研究,后者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姿态则是其他英美国家争相效仿的。
(四)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评说
在量刑基准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争议最多的是其确定方法问题,学者们提出的观点大致有五种:
(1)中线论。即把基准点固定在法定刑幅度的1/2处, 从重在中线之上,从轻在中线之下。(2)分格论。 即在法定刑幅度内分出若干格,增加几个基准点,以应付从重从轻等复杂情况。(3)形势论。 即根据治安形势的严峻与否确定基准点,该基准随治安形势浮动,形势稳定时可适当降低量刑基准点至法定最低刑,或以中线为量刑基准;形势动荡时量刑基准须相应地水涨船高,可以和法定刑上限重合或者靠近上限某一个点。(注:对于前述三种观点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苏惠渔等:《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4 )主要因素论。该说主张法定刑运用基准点的确定应以对社会危害性大小起主要作用的因素为依据,并以调查统计的实例来论证。所以,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通过实证分析来讨论问题,例如,通过对数百名审判人员的问卷调查和对数百份强奸罪的判决书的统计分析,发现在一般的实施暴力强奸既遂的情况下,强奸罪社会危害的量是相对稳定的,它是一个5至6年有期徒刑的常数。至于强奸未遂、预备、中止都应在这一常数下决定减轻、从轻处罚的程度或免除处罚;而强奸罪的从轻、从重亦都应以这一常数为司法决策的基础,所以,这一常数就成了强奸罪的基准点。如果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再以5至6年有期徒刑为基础上下斟酌。(5)重心论。 认为法定运用中的基准点是表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主要因素,这个因素就是抽象个罪的重心。与抽象个罪的重心相对应的法定刑就是量刑基准。至于如何确定抽象个罪的重心,论者提供了具体的方案。(注:参见郑伟:《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研究量刑基准问题的要义在于:确立抽象个罪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应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基准线),为宣告具体犯罪的刑罚量作出铺垫。基准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可以为法官的法定刑运用设置一道起码的栅栏,尽可能地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如果缺乏这一条基准线,就没有参照物引导法官的量刑行为,刑罚权的运用大有失控之虞。
应当说,上述两种观点并无原则上的分歧,但均有需要进一步辨明之处。我认为,在对量刑基准的概念进行界定时,首先明确以下诸点是极其必要的:(1)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 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时的参照物,所以,对量刑基准的讨论应针对抽象个罪进行。(2)量刑基准对身处司法活动中的法官而言, 是“想象性”或观念性的东西,它是对符合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下的犯罪构成特征的行为“应当”判处的刑罚量而非实际所宣告的刑罚,在“应然”的东西尚未转化为“实然”之前决不能附加考虑其他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3 )量刑基准由于受事实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不可能是一个精确的数值或“点”,在很多情况下,它仍然可能是一个幅度(法定刑为绝对确定刑的除外),量刑基准的这种幅度与法定刑幅度颇为相似,只是量刑基准幅度的“域”的范围较为紧缩而已。由此出发,我们可以把量刑基准界定为: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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