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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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7.11
【实施日期】199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336号、苏地税发[1995]132号1995年7月1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项目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房地
产开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登记,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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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年检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409号
【发文日期】2004-12-16
【实施时间】2004-1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件的通知》(国税办发﹝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收到文件后,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国税发﹝2004﹞154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
函﹝2004﹞3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税务机关的整改落实工作。

2004年度对各地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抽查由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届时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配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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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2024年江苏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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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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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4.12.08 1995.01.20 1995.01.20 1995.01.23 1995.02.07 1995.02.11 1995.02.11 1995.02.12 1995.03.28 1995.04.13 1995.04.26 1995.06.06 1995.06.16 1995.06.19 1995.0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中丹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的通知和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丹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198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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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的通 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 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的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下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江苏省国
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教材 配套产 品与中 小学课 本辅助 使用 。 括 各种 纸制 品或 图片 , 课 本的 必要 组成部 分 。 包 是 对 纳 税 人 生 产 销 售 的 与 中 小 学 课 本 相 配 套 的 教 材 配 套 产 品 ( 括 各 种 纸 制 品 或 图 片 ) 应 按 照 包 ,
税目 图书 1 鬈 增值税税率 征税。 。 的 3
备 电脑及打 印设 备 , 法开具新版 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 票。现将 有关问题 通知如 下 : 无


凡不 具备电脑 开票条件 的增值税小规 模纳 税人销 售摩托 车 , 所 需发 票由主 管税务机 其
f 7
维普资讯
关代 开。
二 、 务 机 关 在 为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代 开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B 应 在 发 税 , 票联 加 盖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专 用 章 。
根 据《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使 用新版 机动车 销售统 一发 票有关 问题的 通知》 国税 函( 0 6 ( 20 ]
4 9号 ) 7 的规 定 , 从 事 机 动 车 零 售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 括 销 售 摩 托 车 ) 取 款 项 时 。 必 须 开 具 凡 包 收 都 新 式 电 脑 版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是 , 前 仍 有 部 分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未 配 但 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搜狐 公 司 赞助 第 2 9届 奥林 匹克 运动 会 有 关税 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 函[ 0 6 7 1号 ) 2 0 ]7
经 研 究 , 将 搜 狐 有 限 公 司 ( o U. o n ) 北 京 搜 狐 新 B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现 S h c m I C. 、 代 京 搜 狐 互 联 网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下 合 称 搜 狐 对 第 2 以 ) 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提 供 现 金 等 价 物 赞 助 的有关税收 问题通知如 下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8]12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7.15
【实施日期】2008.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12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
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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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
人)》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1997﹞56号
【发文日期】1997-12-08
【实施时间】1997-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9]4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反映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个别栏目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省局对该表进行了专题研究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及其填表补充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补充说明(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转税征管加强专项评估,在对重点税源行业典型企业评估的基础上,要从已经评估的案例中筛选出主要违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相同问题的同类企业进行集体约谈或纳税提醒,督促企业自行补申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环节风险事项的分析,重点开展以下核查和评估工作:一是对2008年下半年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增值税税负较低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长期增值税留抵数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四是对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五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六是对以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较大且支付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做好所得税常规风险项目分析,开展重点风险项目审核。

1、加强对税基管理中费用类风险项目的分析。

针对目前劳务费用虚列侵占所得税税基现象,将税前扣除项目中劳务费用、会议费用、运输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通讯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7个费用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

2、在常规风险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重点风险项目的审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1997年5月12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最近,发现一些卷烟生产企业在接收卷烟经销单位支付的“以商扶工费“时,以收取运输费用的名义,向卷烟经销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专用)发票等。

这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运输(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运输业务一律不得开具运输(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购货单位取得销货方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5.04
•【字号】苏国税发[2010]83号
•【施行日期】2010.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8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409号)、《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

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 /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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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小规模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摩托车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275号
【发文日期】2006-07-21
【实施时间】2006-07-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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