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建筑管理Building Management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第47卷第15期2020年8月
为,从众多承包商中选出技术水平、财务管理、施工管理最佳的承包商并签订合同,保证承包商可以完成合同管理内容,开展施工控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施工文件内容,加强财务成本管理力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控制等工作,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要求,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2.2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控力度,提升工程项目整体质量,需要了解施工环境,掌握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状况,但通过调查发现,个别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工作时,存在较多不合理现象,并没有严格按照管理内容进行施工资格审查。
此外,这种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行业环境,对建筑行业的长久、持续发展不利。调查中发现,不具备招投标资格的企业中标,这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并不罕见,已经成为建筑工程建设必须重视的问题,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会使城市新建的工程项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违规的投标审批使招投标环节难以按照预算设想的流程进行,选择资质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单位,导致部分建筑单位不按招标规定,这样也难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除此之外,承包施工单位资质无法达到建设标准,还存在分包问题,因为分包管理不科学而发生任意解体工程的行为,在转包工程承包工程过程中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严重危害建筑市场发展。
在招标投标期间,需直接由建筑施工单位分配审核通过的施工单位,并且确保施工单位具有足够的条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作业。考虑到当前阶段,部分建设单位并不具备完成建筑工程的资质,从而严重影响到工程进度。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经济管理方面的经验以及能力,如不加强工程经济管理水平,将会对我国建筑市场标的预估不足,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情况频繁出现,直接影响到项目整体效益。
清标相关规定
一、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另外,明确指出: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1、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
(1)清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并对清标的目的、条件、主体、原则、工作内容、请标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文本。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属于评标准备工作一部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
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清标相关规定
一、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另外,明确指出: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1、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
(1)清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并对清标的目的、条件、主体、原则、工作内容、请标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文本。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属于评标准备工作一部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
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
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清标相关规定
一、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另外,明确指出: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1、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
(1)清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并对清标的目的、条件、主体、原则、工作内容、请标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文本。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属于评标准备工作一部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以粤建法〔2012〕11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就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与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工期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赶工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审赶工措施项目与赶工措施费。经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中标:
清标相关规定
清标相关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一、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另外,明确指出: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1、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
(1)清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并对清标的目的、条件、主体、原则、工作内容、请标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文本。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属于评标准备工作一部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
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法办本定制�章规和规法、律 法等》法办标投标招工施目项设建程工《、》定规行暂法方标评和会员委标评《、》法 标投标招国和共民人华中《据根�益权法合的人事当动活标投标招护维�正公、平公的 动活标评证保 �动活标评的标招工施程工施设础基政市和筑建屋房范规为 条 一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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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标相关规定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一、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另外,明确指出:1(1
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组织清标
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
45“单次招标合同段不超过10个(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不设立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单次招标合同段超过10个(不含10个)时,资格预审评审清标人员可在清标工作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原则与办法
一、评标原则与办法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以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根据引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09]7号文)及云建招[2010]2号文的规定,现将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首期建设工程一至四标段施工招标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作出如下修正:由于该项工程为政府重点工程,工期短,任务重,对工期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文明保障、规范管理、采用新技术等有很高要求来满足工程需要,故评标办法采用含技术标的平均值评标法。
二、评标纪律与监督
1、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原来各自的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的名单保密。
2、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过程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4、评标委员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5、招标评标活动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开标、评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人员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教学楼α、β标段,学生公寓α、β标段于2010年5月6日北京时间九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同时开、评标。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时间规定,宣布投标截止,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与参加开标的单位、人员名单(按签到表)。
清标相关规定
清标相关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一、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另外,明确指出: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1、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
(1)清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并对清标的目的、条件、主体、原则、工作内容、请标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文本。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属于评标准备工作一部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清标相关规定
一、部门规章: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评标工作包含清标工作。
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禁止清标,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另外,明确指出: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1、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
(1)清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清标是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并对清标的目的、条件、主体、原则、工作内容、请标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文本。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属于评标准备工作一部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
(2)清标由招标人组织执行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招标人可以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2、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进行清标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订)》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是否组建清标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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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施工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评标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应分别组建商务评标委员会、技术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的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评标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标底(有标底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
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二)基础性数据分析。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综合单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应当经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或认可,作为商务标评审的依据。
对于大型或者特殊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在评标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清标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二条初步评审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二)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三)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四)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并记录评审结果。
(五)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检查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的投标报价;对有效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