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第 1 页 共 4 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1.事项名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式六份)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4.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八、从2002年4月1日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取代目前我市实行的“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除外)。
九、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2年1月1日实施)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所述附表作了必要调整,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表格填报即可(表格调整情况参见说明)。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
区属工程: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镇属工程: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审批程序
呈交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审批时限
区属工程即办,镇属工程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无
.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无
.是否有年审
□有;√无
.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五、六、七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年第号)第七条;
四、《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号)第十二、十三条;
受理咨询机构及电话: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电话:(区行政服务中心);(质安科)
(高新区);(桂城);(九江);(西樵);
(丹灶);(狮山);(大沥);(里水);
投诉机构及电话: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投诉电话: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备注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还应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由于上述资料分别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已经收取,在此不再重复收取。
三、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区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doc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行为,提高备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省建设厅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就竣工验收备案制定如下工作程序:1. 备案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属、中央委托省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到备案办公室申请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一);(2)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7)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8)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9)规划验收许可文件;(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14)《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1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所有报送的资料凡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的地方都须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二)、《施工安全评价书》(见附表三),和备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表四)。
5.备案办公室在接到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见附表五)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收讫单》(见附表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省负责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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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5
•【字号】粤建质〔2024〕23号
•【施行日期】2024.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管理,推进全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我厅组织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等单位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并经审查通过。
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由我厅负责
使用管理,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广州市竣工验收备案流程详解
一、办理对象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二、办理条件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三、所需材料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 。
《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原件)3 。
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4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5 . 电梯验收合格证明(原件)6 。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7 .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原件)8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9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文件(原件)四、窗口办理流程1 .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2 。
建设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打印.3 . 建设单位到市政务中心市建委办事窗口提交资料申请受理。
4 。
备案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阶段申请受理决定通知书》。
5 . 备案单位受理备案事项后,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告知规划、消防、环保、防雷、民防、白蚁防治专业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开展验收审批工作。
6 . 备案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收齐专业部门的验收意见后,对专业验收合格的工程,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该阶段不计入备案单位办理时间.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多退少补手续。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和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式六份)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建设局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电话:22671660
(房地产管理)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中建[2002]12号转发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区建委:现将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镇区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宣传建设部第78号令和粤建管字[2001]35号文的精神,要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中山市统一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中山市建设局是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备案机关,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备案机关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粤建管字[2001]35号文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如备案机关未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天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连同备案文件退还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项重要依据。
六、备案机关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工程停止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有涉及地基与结构安全问题的,由质监站跟踪监督后,出具有关整改情况的监督报告,再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doc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
[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
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表2
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3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精)
□一、《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一份),整理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2、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第五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185号);
□5、商品住宅工程应提供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号文)。
注: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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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7-06-08
(2003年3月23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