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目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论行政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行政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刘武刚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相对于完备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行政特许经营则略显“单薄”。
由于我国行政特许经营实践较多且大多关系民生,而在行政特许经营过程中,政府往往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必然出现垄断行为或可能导致产生垄断后果,影响极大,因此行政特许经营离不开《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键词:行政特许经营反垄断法法律规制1特许经营定义及分类特许经营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革命,特许经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在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Federation)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以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我国针对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我国特许经营可以分为商业特许经营与行政特许经营。
这里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我国现在对于行政特许经营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在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全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职能划归市交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成府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2003年9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第一条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四条出让特许经营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一般实行由市政府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等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PPP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全
PPP法律法规及政策大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5.《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6.《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7.《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1999);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9.《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10.《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2002);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1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13.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4.《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15.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0);17.《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19.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2013);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2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2013);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3.《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2014);2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25.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26.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14);27.《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成办发[2013]3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3【实施日期】2013.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成办发〔2013〕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管委由市长任主任,有关市领导任副主任。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医管局等部门组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页眉可删)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到特许经营权,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可能是专利、契约等,特许经营权在我国也叫特许经营,这项权利的本质可以看做是一种契约,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权的行使,完善市场机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办法,那么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呢?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成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实效,针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的突出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前款所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参与各方责任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是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填报时间: 2015-07-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府发〔2015〕21号签发时间:2015-07-03 生效时间:2015-07-0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1号2001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有效地配置政府垄断、控制的公共资源,为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公用物或政府垄断和控制的资源的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出让和转让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的设立是指政府经规定程序将某种公用物或垄断性资源的经营权确定为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投资者)经营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成都市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特许经营权项目的设立、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出让期限等,都必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如双流机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第六条纳入特许经营权管理的项目有:出租汽车运营权、加油站和加气站经营权、公交运营线路、建筑垃圾处置场、旅游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特许经营项目及市政府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拍卖等方式实现。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委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委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成城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委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按照《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成城发[2016]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委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成员、主要职责及人员分工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小组组成组长:严利华委党组成员、市纪委派驻市城管委纪检组组长成员:黄在华行政审批处处长杜胜歌办公室主任刘践政策法规处处长马云规划科技处处长温旭东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赵华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处长貊洪昌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张小燕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处处长梁晓鹏基建装备管理处处长魏琦光计划财务处处长吴建国市监察局派驻城管委监察室主任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二)配合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对委系统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三)负责委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非招标)采购谈判、询价等监督工作;(四)负责监督委系统采购需求方案的制定及采购文件的编制,监督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等;(五)督促、检查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有关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六)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投诉和举报,配合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成都市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
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
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成办发[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立足长效管理,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通过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市场开办者行为、商品经营者行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使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发展有序。
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交易方式和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扶持和创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专业化、品牌优、管理规范的市场。
二、规范市场投资开办行为(三)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并经依法登记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办者即市场经营者,是指由市场投资者依法组建,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商品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府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核准机关)市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主管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核准权限)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特许经营权费
一、特许经营适用范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内其他地区(成都、昆明):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二)排水及污水处理;(三)公园、广场、绿地;(四)公共客运线路及站(场);(五)生活垃圾(粪便)处置、清运项目;(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七)经营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公共停车场、洗车场;(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三、特许经营权的收费目的和方法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建设主管部门对特许企业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并对某些专项支出留存一定比例,专款专用。
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采用以下三种方法:第一,固定收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固定缴纳一定的金额,在企业经营初期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第二,比例收费,按年销售额进行按比例收取,可以采用阶梯比例收费的办法,不同的销售范围采用的比例不同;第三,混合收费,把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结合起来使用,可以考虑在特许经营前期采用固定收费,在企业开始盈利后采取比列收费。
不管采取哪种收费方式,其收取应该最从以下原则: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大小应该以企业的盈利与否为判断标准,对于亏损企业要少收或不收。
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既能不影响企业发展,也要有利于地方建设.出租车经营权在以前有两种收费方式。
第一,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例杭州8年使用费为6万元。
第二,经营权拍卖,价格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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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执行机构)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营形式和期限)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期满后的处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出让程序)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一)编制年度出让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编制和报审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和说明,并将出让方案正式上报市特许办,由市特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市特许委审批。
(三)组织听证: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项,涉及申请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以及市特许办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市特许办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市特许委,作为审定方案的参考。
(四)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市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
(五)选择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合同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条(出让方式)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出让的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出让方式的底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编制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由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二)内河航运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三)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的经营权,由能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经营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六)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由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公共设施冠名权,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八)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九)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的经营权,由水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十)依法需要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第十二条(出让方案内容)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具体内容、期限和范围;(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选择方式;(四)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特许经营合同(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出让过程中才能确定的内容除外);(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或者终止;(七)特许经营价格的控制、调整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八)政府的监督职责;(九)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十)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没有异议的,经市特许委批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等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与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二)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出让金数额、解缴方式和解缴时限;(四)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及其限制条件等;(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六)投融资期限、方式,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价机制;(七)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改造;(九)中止或者终止特许经营的条件及补偿方案;(十)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及移交或者临时接管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内容;(十三)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