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3
•【字号】成办发[2013]30号
•【施行日期】2013.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办发〔2013〕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
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09
•【字号】成办发〔2006〕22号
•【施行日期】2006.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
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0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项目调研报告
要从全然上解决“建渣围城”的问题至少应建设三个年消化能力100万吨以上的环保建材基地。基地位臵最好紧临建筑垃圾堆场以可用传送带运输建材骨料为宜。产品要紧为免烧砖、板等墙体砌块 以及彩色道板、道砖砂浆和水泥等环保建材。产品将天然具有价钱优势要紧资源自有、运输优势,厂场位臵离市场最近和规模优势 市场份额最大。通过提高科技含量还会具有性能优势 应能迅速占据市场。在政策上还可争取到在成都市区域内优先利用的政策支持 集团自建项目原那么上要求全数利用自产环保建材。
依照市房管局发布信息“2020年1-12月份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核准动工建设项目2142个,动工面积6986.95万平方米”如按500吨/万平方米计算,每一年新建衡宇将产生近350万吨一类建筑垃圾,方量约为270万立方米。
每一年成都市开挖建筑基础、地下管网、地铁、园林造景等产生的二类建筑垃圾,保守估量应很多于1000万立方米,仅地铁一号线土方量就高达2000万立方米。
依照国家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拆除的旧建筑每万平方米将产生7000-12000吨一类建筑垃圾,新建衡宇施工进程中,每万平方米会产生500-600吨一类建筑垃圾。
依照市房管局发布的信息“2020年我市新一轮旧城改造全面启动。打算用3年时刻实现改造户9.71万户居住人口约29.2万人面积932.52万平方米”每一年旧城改造面积约为300多万平方米尚不包括商业性项目自行拆迁的面积。如按10000吨/万平方米计算将产生近300多万吨一类建筑垃圾方量约为230万立方米。
公园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3
•【字号】成府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
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论行政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行政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刘武刚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年第12期
摘要: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相对于完备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行政特许经营则略显“单薄”。由于我国行政特许经营实践较多且大多关系民生,而在行政特许经营过程中,政府往往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如果政府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必然出现垄断行为或可能导致产生垄断后果,影响极大,因此行政特许经营离不开《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键词:行政特许经营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1特许经营定义及分类
特许经营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革命,特许经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在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Federation)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以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我国针对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我国特许经营可以分为商业特许经营与行政特许经营。这里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我国现在对于行政特许经营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在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因为这种特许经营是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可称之为“行政特许经营”。由此可以将行政特许经营归纳为,在市政公用行业或基础设施领域中,由政府授予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2003年9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10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第一条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四条出让特许经营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一般实行由市政府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费
一、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
国内其他地区(成都、昆明):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
(二)排水及污水处理;
(三)公园、广场、绿地;
(四)公共客运线路及站(场);
(五)生活垃圾(粪便)处置、清运项目;
(六)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七)经营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公共停车场、洗车场;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
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三、特许经营权的收费目的和方法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建设主管部门对特许企业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并对某些专项支出留存一定比例,专款专用。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固定收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固定缴纳一定的金额,在企业经营初期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二,比例收费,按年销售额进行按比例收取,可以采用阶梯比例收费的办法,不同的销售范围采用的比例不同;
第三,混合收费,把固定收费和比例收费结合起来使用,可以考虑在特许经营前期采用固定收费,在企业开始盈利后采取比列收费。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川建城发[2009]31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部令第12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0号)精神,以实行特许经营为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形式,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市政公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在一些市、县还存在未按招投标程序选择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项目法人、所签特许经营协议未按照建设部提供的示范文本内容明确权利和义务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市场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规范对特许经营的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各地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推进“两个加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进程中,各地要把规范对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摆在重要的工作位置,加强组织领导、
贷款活动中的特许经营——以污水处理为例
企业培训与管理创新
106
贷款活动中的特许经营
——以污水处理为例
王军
(成都社会科学院)
摘要:特许经营收入正成为平台信贷的重要还款来源。其的运作流程和政策规范,值得推敲。污水处理也属特许经营范围,未
来信贷前景良好。
关键词:污水;贷款;特许经营
在地方政信项目日益规范的大时代,地方政府特许经营收入正成为平台信贷的解饥口粮。
由于严控政府财政负债,信贷实践中,公益性基建项目往往需在财政之外另妥资金来源,以覆盖项目本息。承担代建职能的平台企业既身负政府公益职能,还要逐步实现市场化,短期内难以期待。为解燃眉之急,赋予平台企特许经营是一个可行的过度办法。
一、政府特许经营权
此处的特许经营权,仅指政府特许经营权,不涉及商业特许经营权。在政府层面的特许经营权,是有不同管辖层面的。中央层面,有烟草、盐业等,这些权力不在地方,当然也难以成为地方的金融资源,不属于我们研究范围。我们关注的重点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特许经营权。
这些项目大致分为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运营或自然资源类。例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特殊资源取得、停车位,广告位经营权,等等。
国家层面,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委曾出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这个办法推出与PPP(2014)的推出有时间上的密切关系。实际上,PPP项目中,相当大比例的项目需要以特许经营为前提。二者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大部分PPP项目都涉及特许经营,例如,污水处理,收费公路。但是,职校、医院这类项目就与特许经营关系不大。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
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办发〔2013〕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页眉可删)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到特许经营权,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可能是专利、契约等,特许经营权在我国也叫特许经营,这项权利的本质可以看做是一种契约,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权的行使,完善市场机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办法,那么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是什么呢?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双流县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细则
双流县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第164号令),结合双流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细则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本细则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均适用本细则。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公共交通、出租车配置;
(四)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
(五)公路路产路权特许经营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成立双流县特许经营权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双流县特许经营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特许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县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县发改局作为我县特许经营权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
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
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
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
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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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营形式和期限)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期满后的处理)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出让程序)
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
(一)编制年度出让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编制和报审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和说明,并将出让方案正式上报市特许办,由市特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市特许委审批。
(三)组织听证: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项,涉及申请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以及市特许办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市特许办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市特许委,作为审定方案的参考。
(四)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市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
(五)选择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合同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条(出让方式)
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出让的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出让方式的底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编制出让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由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内河航运经营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的经营权,由能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经营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