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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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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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三是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等。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

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分,再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

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再就是行政处罚,本法对此作了规

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具有不可免除性。举例来说,一汽车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

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失,这司机首先应当对被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该汽车司机违反交通法

规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汽车司机驾驶执照或者罚款。如果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只追究该汽车司机的民事责任,那就是错误的。有的同志会提出,民事责

任应主要由法院解决,行政机关是否有调整民事关系的职责。从理论上说,行政机

关可以不负责调整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应由法院判决。但也有例外,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可以裁决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

裁决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等;二是当事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调解的,这种方式是一种比较简

便、比较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如我国基层的司法调解。

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

够依法作出承担民事责任裁定的,就应当做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

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法

院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就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

首先承担哪一责任,本法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

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

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

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处罚时,在罚金和刑期

方面应当折抵。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是要确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要分离,而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是要相联系,不能因行政处罚而免除民事责任;二是要解决当前行政处罚中“以罚代刑”的问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所针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我国法律制度中,刑事案件是统一由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管辖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如果认为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对该移送的刑事案件不移送,罚款了事;有的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差,不能准确的判定罪与非罪,出现了以罚代刑问题,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以罚代刑”弊端太多,是行政机关腐败表现之一,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对法律正确地贯彻执行,必须及时地予以纠正、解决,坚决予以制止。法律正确地贯彻执行,必须及时地予以纠正、解决,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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