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
安委办〔2008〕2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
对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改造关键设备设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和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生产组织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 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摘要)苏安办 [2008] 61 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吸取广西“8.26”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深刻吸取广西维尼纶股份有限公司“8.26”事故教训,在前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督促指导企业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2008年底前,化工企业必须建立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体制、机制,推进隐患排查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进一步严格安全行政许可,切实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各级安委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监控,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严禁无设计资质的企业技术人员自行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严禁设计单位将安全设施设计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必须单独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
设计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按企业要求擅自更改设计内容。
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的审查一律不予通过,并依照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违规行为。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但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以及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等各类违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以及无证或持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流程和信息查询,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并形成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长效机制,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治理重点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特种作业操作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治理:一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或其承包、承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检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持过期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和台账的行为;四是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五是假冒政府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的行为;六是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不规范、不科学、效率低,甚至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安委办[2018]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86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1月1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文件标题2014〕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安办函〔2014〕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以来跟踪督办事故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的通报3安委办函〔2014〕3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8226;28”重大水害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安委办函〔2014〕4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5安委办函〔2014〕5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6安委办函〔2014〕6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公司新田煤矿“10&822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7安委办明电〔2014〕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根治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矿区瓦斯爆炸火灾工作的函8安委办〔2014〕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以来六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9安委办〔2014〕2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10安委办函〔2014〕46号国务院安委办办公室转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11安委办函〔2014〕6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12安委办函〔2014〕5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13安委办〔2014〕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14安委办函〔2014〕4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15安委办函〔2014〕5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情况的通报16安委办函〔2014〕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1-4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17安委办函〔2014〕3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1-5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18安委办〔2014〕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安委办〔2014〕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起火灾事故的通报20安委办〔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21安委办〔2014〕1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22安委办函〔2014〕7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寿光“11&8226;1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23安委办明电〔2014〕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4安委办明电〔2014〕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5安委办明电〔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贵州近期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委办[2015]1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15.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质量逐步提高,在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仍然存在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政企衔接不到位,针对性不强,实用性和操作性差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责任、深化管理、加强执法,通过强化风险评估、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入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专业化、简明化、卡片化,完善体系、提升质量,实现应急预案科学、易记、好用。
二、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3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2)。同时,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两起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两起重大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安委办明电〔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两起重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2018年2月7日,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发生一起隧道坍塌重大事故,截至2月9日,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
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事故暴露出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对施工地段复杂地质情况认识不足、透水险情发生后处置不科学、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
此外,近期连续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隧道施工安全事故,1月26日,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州地铁21号线工程苏元至水西区间发生坍塌事故,死亡3人;1月29日,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成都地铁5号线工程土建9标段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死亡3人。
2018年2月10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省道S316枫林镇路段,一辆江西牌照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1人)与一辆湖北牌照挂货车迎面相撞,导致10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特别是隧道施工安全以及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筑牢红线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3•【文号】安委办[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三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一)综合内容。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区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16•【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要求,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对存在各类隐患的粉尘涉爆企业,限期整改21415家、停产整顿2475家、取缔关闭4429家。
截至2016年底,新排查粉尘涉爆企业4704家,筛查出非粉尘涉爆企业8319家,全国共有粉尘涉爆企业42052家(其中,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的企业5321家、10-29人的企业11256家),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16年工作和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区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动员部署,采取一系列措施深化专项整治。
浙江省政府主要负责人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加大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力度。
浙江省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粉尘防爆集中整治攻坚行动。
广东省深圳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粉尘防爆整治工作会议,带队检查。
河北、山东、广东、新疆等省(区)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等技术组织和学术机构在江苏、广东等地区组织举办了4期粉尘爆炸与防护主题的技术论坛。
中国安全生产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媒体共计发布了100余篇简讯、报道,宣传各地区经验做法。
在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下,形成了合力共治的良好氛围。
从督查检查来看,相关企业的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查自改针对性有一定提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细化任务,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 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检查督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综合检查督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深化"打非"专项行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等重点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5.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雨季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6.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按照安委办〔2011〕2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6月21日至30日,组织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调研(各督导调研组具体抵达时间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4.调查研究,推动工作。要将此次综合检查督查活动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相结合,以国发〔2010〕23号文件发布一周年为契机,深入总结基层和企 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方针的好做法、好经验,研究形成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思路和对策,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在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同时,向所到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传达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 神,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调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 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深入、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8月26日16时许,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拓创工业园一座五层楼的仓库(储存有汽车内饰品及泡沫清洁剂等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
8月22日21时许,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9人受伤。
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期间,仍发生这样的事故,实不应该;要求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全面落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国安生全生产大检查正在全面开展,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举办在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把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方面、每个环节、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把小事故当作大事故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各项重点工作进行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2016年10月份以来,特别是11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两轮督导,持续开展明察暗访,推动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情况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共组织检查组43万多个,检查企业近150万家次,排查各类安全隐患120万余项,依法打击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35万起,停产整顿企业3.9万家,关闭取缔企业1.3万家,依法暂扣吊销许可证照2.1万个,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发挥了安全生产大检查预防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作用。
(一)迅速部署落实,强化组织推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纷纷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下发通知进行传达学习贯彻,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成立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加压加力,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
各省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检查41次,其他省部级领导带队下基层检查调研300多人次。
贵州省28个重点行业领域省级主管部门均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吉林、海南等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优罚劣。
(二)坚持深查细究,着力提升大检查广度和深度。
针对前期检查覆盖面小、检查存在盲区漏洞等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深查细究,着力在全覆盖上下功夫。
江苏省对作业场所单班从业人员超过30人的554家涉粉尘企业逐一普查。
江西省要求企业自查率、县级检查率达到100%,市级抽查率达到30%以上。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自查表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及其释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6
安全检查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10
通风除尘系统:
(1)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
(2)收尘器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并有防雨措施,回收的粉尘应当储存在干燥的堆放场所。
11
防火防爆措施:
(1)作业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作业场所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不应存放与铝镁粉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14〕19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5
场所清洁制度:
应包括以下容:
(1)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13
电气安全:
(1)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2)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生产场所投入使用后,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冀安委办函〔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冀安委办函〔2018〕17号衡水、保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办函〔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生产企业春季开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对江西省和湖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同样对我省具有警示意义。
对此,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18年春季开工复产前,各市安委办要会同县级安委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在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四防”等安全设施、有关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涉药操作工)安全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借鉴国务院安委办在江西省和湖南省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隐患,查找我省同类企业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和隐患,并举一反三,下达整改文书,限期整改,并做好复查验收资料留存。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复工生产。
春季企业复产复工正值全国“两会”政治敏感期,对整改合格的企业何时允许其复工生产,由当地县级党委、政府决定。
今后,凡在全国“两会”、省“两会”、全国性或国际性会议期间,需对企业实施政策性停产的,一律由当地县级党委、政府决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有关安全监管工作。
二、继续深化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执法。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18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为主线,监督企业做好“三库”和“四防”安全设施达标,生产过程认真遵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
附件2南京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注:上表中黑体部分(序号7、10、11、12、13、14、18、27、32、39)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应有明确的结论。
8 / 9检查表引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法》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生产条例》3、《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简称68号令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简称GB155775、《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苏安〔2014〕26号)简称苏安〔2014〕26号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简称70号令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简称3号令8、《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简称74号令9、《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检查督查通知》(苏安监〔2014〕39号)简称苏安监〔2014〕39号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简称GB50016《建规》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简称GB 5005812、《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2012)简称GB/T293041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简称GB 172691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简称:AQ427315、《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简称AQ 42721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简称AQ300917、《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10)简称GB3836.11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简称GB/T179191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简称59号令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简称安委办〔2012〕38号1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简称GB/T 116512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2005)简称GB 500142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简称GB 500192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简称GB5005723、《继续深入开展全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宁安委办〔2016〕43号)简称宁安委办〔2016〕43号9 / 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安委办〔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3号)要求,北京市等25个地区坚持“示范引领,提质扩面,以用促建,创新监管”原则,认真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体系建设”)成果运用,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自主管控风险、治理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截至2017年底,各示范试点地区共注册入网企业152万家,出台制度办法170余项,制定查报标准1200余个,自查自改隐患超过1000万条,其中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1.4万条,各项指标较2016年有较大幅度提升,有力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但体系建设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地区没有把体系建设作为开展差异化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的抓手,没有把体系建设与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有效结合起来;二是有的地区标准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制度建设、评估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还没有有效开展起来,体系运转还不够顺畅;三是有的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或原地踏步,督促企业真查真改真报、自主排查治理隐患,特别是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水平还不高。
为进一步提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质量,发挥辐射带动作用,2018年继续在北京、河北、辽宁、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市),北京房山区、河北秦皇岛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哈尔滨市、福建泉州市、山东东营市、广东珠海市、广西柳州市、陕西咸阳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江苏江阴市、浙江嘉兴市和德清县等14个市(县、区)继续深化示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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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
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14]58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告》(冀安委办呈〔2014〕22号)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下发后,河北省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面大检查,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亲自部
署、亲自谋划、亲自抓落实,扎实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在调查摸底、教育培训、推广典型经验、强化执法检查和督导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效果明显,对下一步工作部署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这些做法值得其他省(区、市)参考借鉴,共同推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我省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报
告
(冀安委办呈〔2014〕22号)
国务院安委办:
8月2日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铝镁制品机加工等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张庆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昆山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副省长***亲自部署、亲自谋划,具体指导和推动大检查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
“8.2”事故发生后,为摸清全省涉爆粉尘企业底数,省安监局迅速设计制作了《涉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紧急印发到各市、县,要求全面做好涉爆粉尘企业基本信息的摸底统计工作,确保涉爆粉尘企业登统率达到100%。
经初步摸
底,全省共登记涉及煤炭、金属粉末、饲料(血粉、鱼粉)、农副产品(棉花、烟草、茶叶粉)、林产品(纸粉、木粉)、合成材料(塑料、染料)、粮食(小麦、淀粉)等7大类、2760家企业,初步建立了相关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在工贸行业全面调查排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通知》后,为进一步核实清楚涉爆粉尘企业的信息,我们针对第一次统计中存在的部分数据不准确、登统企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对企业数据统计工作再次进行了安排部署,经反复核查,全省涉爆粉尘企业为2064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80家,规模以下企业1384家,铝镁粉尘企业136家,并将统计结果及时上报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目前,我们结合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继续对相关企业信息进行核实,力求做到数据准确、信息翔实、一企一档,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强化教育培训。
为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都把专业培训作为此次大检查的先导,通过培训让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及企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按什么标准查。
8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宣贯《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视频会议后,我们立即在原来普遍培训的基础上,对学习培训和宣贯《五条规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8月28日至30日,省安监局在石家庄组织了宣贯《五条规定》暨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培训班,全省197个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主管业务科(处)长踊跃参加,无一人请假和代训,实际参加培训人员达到262人。
培训班聘请了全国粉尘防爆专家钟圣俊教授讲解了粉尘爆炸的机理和相关基础知识,中介机构专家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实际问题进行典型剖析,组织学员分批到益海(石家庄)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教学,省安监局三位处长进行了现场讲解,并组织了分组座谈讨论和考试,通过多种生动直观的教学方式,使监管人员对粉尘爆炸有了初步认识,基本实现了“一县一个(涉爆粉尘)明白人”的目标。
省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刘宝玲亲自召集有关处室负责人反复研究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授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