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安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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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公文概述

1.1行政公文概述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 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 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中共中央 台湾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
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 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 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 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心办公用品询价信息公告 》
4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
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关于
开斋节期间牛街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 告》
5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 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 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 免人员。 《关于加强治理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 物游商地摊和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 知》
国务院派出机构:由国务院派驻某一行政区
域代表国务院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行政机构。 (2000 年1 月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 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 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组织 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分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地级 市)、县(县级市)、乡四级。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的绝大多数享有 对外管理的职权,在法定范围内可以独 立进行管理,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公文的分类与特点
(一)按文种分为以下13种

蚌埠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共262人,第

蚌埠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共262人,第

蚌埠市考录办 2014年9月22日
总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分 序 号 1 1 2 1 1 2 3 4 5 6 7 8 9 录用部门 市直机关工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职位名称 办公室文秘职 位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特警 职位代码 050001 050002 050002 050003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050004 准考证号 051000202802 051000202602 051000202615 051000200409 051000202215 051000701811 051000202204 051000202230 051000200204 051000201509 051000701018 051000700904 051000701809 姓名 岳枫 丁刘女 邱亮亮 张倩 陆翔宇 赵玉龙 陈萧 刘炯炯 王笛 张进 张志杰 李延鹏 王冠 性别 出生年月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安徽农业大学 兰州大学 山东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安庆师范学院 黄山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天津外国语学院 山东轻工业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 阜阳师范学院 吉林化工学院 吉林体育学院 工作单位 淮南市凤台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怀远县法院 怀远县魏庄镇人民政府 怀远县百货公司 南京同曦瑞都购物广场有 限公司 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 安徽学锐教育咨询有限公 司 固镇县连城镇马铺村

王克廷、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克廷、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克廷、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皖03行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倩魏常树汝元琼【审理法官】顾倩魏常树汝元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廷;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蚌埠市公安局;翁正勇【当事人】王某某廷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翁正勇【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廷翁正勇【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蚌埠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柱芦长星【代理律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翁正勇【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调取证据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管辖基本原则侵犯人身权反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拘留改判维持原判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因此,被上诉人淮上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的治安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并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开展基本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和警务实战技能实地抽考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开展基本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和警务实战技能实地抽考

开展 了 训 活动
“ ,
每月



远 程教 育培

民警察训 练 学校 式组 建战训队 备力 量

以轮训轮值方
收 到 了 很 好 的效 果


作 为应急处突后


安排 了 实 战 教 学 内容
战训
每月

远 程 教育培 训 活

并于
200 9

9

1 4 日举
队将 在指 定 路段执行 巡逻 盘查任


18


每月


活动 开 展 以 来

市警校选拔精 干教官


仪 和 心 理 健康 等
个培训专 题
已 邀请 湖 南大 学 袁 柏 顺博 士 和 省
按 照省 公 安厅课 程 要 求 织 教学 工 作


科学 组
根 据河 南省 公 安厅 总体 安
社 科院 人 才研 究所所长胡跃 福研



派 出所 长 专 题 培 训 分


个学 习 的平 台



落 实 责任

强 化保 障

学 习 中拓 宽 视 野
强 本领

提升能力
增 开

市公 安 局要 求 各职 能部 门特 事 特
为 巩 固教 育训练 成 果

检验
在学 习 中陶冶情操
提 高修 养 的 目 的 活动




急事 急办

从人力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蚌政办秘[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0〕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方法,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在下情上报、服务决策和推动工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思想认识不足、报送数量不多和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

政务信息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情况、协调工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各地各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提供决策服务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政务信息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扎实抓好政务信息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一)信息报送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制发信息报送采用情况通报并实行计分考核,各单位应及时掌握本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并据此了解、调整和改进本单位信息工作。

(二)重要信息约稿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办公室采取下发约稿通知或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有关单位约取政务信息,承接任务单位应按照约稿内容和规定时限认真组织完成,保证信息质量。

(三)信息编辑审核制度。

信息编辑要进行认真阅读、筛选、分类、加工和处理,各个环节都要实行责任制;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应履行审核签发手续。

三、强化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保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明确分管领导、对口科室和专兼职信息员,并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见附件1),共同做好信息工作。

邵贤君、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贤君、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贤君、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皖03行终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李小芹穆莉【审理法官】庞玲李小芹穆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贤君;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安徽安通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邵贤君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安徽安通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邵贤君【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安徽安通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邵贤君;安徽安通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本院观点】邵贤君有违法停车的行为。

本案证据材料显示交警七大队在执法时已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并非要求在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情况下,还要同时再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扣押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邵贤君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违法行为,是正常的停车行为且没有妨碍任何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地允许停车,上面画了大量的停车线。

交警七大队、安徽安通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均无异议。

交警七大队提供的执法视频显示,邵贤君将车辆停放在东海大道南侧,恒大御景湾北门西侧,未停放在规定的停车线内,违反禁令标志,故关于邵贤君认为其没有违法行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邵贤君有违法停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10]1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10]1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10〕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打造信用蚌埠,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现就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建设以信用文化为支撑,以信用法规为保障,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以金融信用、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畅通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渠道。

(五)研究搭建完善蚌埠市信用信息平台。

(六)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知识培训。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其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蚌埠海关、市质监局、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等24个单位组成。

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7〕4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7〕4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经财政部认定,需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规模控制。

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与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控制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以内。

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规范管理。

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蚌政办秘〔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4〕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6日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皖政秘〔2014〕47号)、《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查清全市范围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

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根据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赵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市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市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市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皖03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利华魏常树汝元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市公安局【当事人】赵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赵虎【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蚌埠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夕虎【代理律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虎【被告】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市交警支队是否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市公安局的复议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市交警支队是否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市公安局的复议是否正确。

关于市交警支队是否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警支队作为蚌埠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对本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市交警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蚌政[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3号)精神,进一步有效遏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大力宣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普及识假防骗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增强执法工作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全面提升监管水平,营造有序竞争和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高压态势。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一)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以查处大案要案为抓手,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为重点,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强化网络版权保护。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方国胜等同志记功、嘉奖的通报-蚌政秘〔2017〕6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方国胜等同志记功、嘉奖的通报-蚌政秘〔2017〕6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方国胜等同志记功、嘉奖的通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方国胜等同志记功、嘉奖的通报蚌政秘〔2017〕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5年以来,全市上下秉承创建为民的宗旨,奋力拼搏,锐意进取,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得到显著提升,在中央文明委组织的年度测评中取得了优异成绩。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组字〔2008〕40号)、《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定》(蚌〔2015〕54号)和《关于印发〈蚌埠市2016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蚌创城字〔201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创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方国胜等136名同志分别给予记功、嘉奖,其中二等功3名、三等功35名、嘉奖98名。

希望这些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这些先进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2015年度记功、嘉奖人员名单2017年5月15日附件2015年度记功、嘉奖人员名单工作单位姓名职务记功、嘉奖蚌山区方国胜区文明办主任二等功淮上区王健区文明办副主任二等功蚌埠日报社常洁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等功龙子湖区程秋生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三等功董涛区文明办副主任三等功肖杰东升公共服务中心主任三等功许劲松治淮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三等功蚌山区施坤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三等功林传武青年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三等功蒋叶挺纬二街道办事处主任三等功吴淮庆黄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三等功禹会区何玲玲区环卫所所长三等功赵斌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三等功王文强区文明办主任三等功淮上区杨春联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三等功唐爱芹蚌埠商贸物流园管委会主任三等功刘强小蚌埠镇党委副书记三等功宋森吴小街镇副镇长三等功高新区钱振勇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三等功周登平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三等功经开区杨怀纪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三等功孙翔淮河社区行管中心副主任三等功高翔湖滨社区中心副主任三等功蚌埠日报社高峰总编办主任三等功李敬团委副书记三等功蚌埠广播电视台吴洽兵外宣部主任、《淮河晚报》栏目主编三等功罗涛总编室副主任三等功魏伯弢记者三等功蚌埠供电公司刘新梅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三等功新奥燃气公司何金睿办公室副主任三等功中环水务公司傅益群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三等功市文明办王明林创建检查科科长三等功市交通局洒宁公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三等功宋蕾蕾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所长市文广新局江龙办公室副主任三等功市教育局陈俊安蚌埠第九中学教师三等功市创城办吴光明市文明办主任科员三等功王萌市高新区司法分局秦集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三等功怀远县周轶群县文明办主任嘉奖刘宏县行政执法局局长嘉奖五河县刘会辩县文广新局副局长嘉奖朱增新县住建局局长嘉奖程强县文明办主任嘉奖刘海波县规划建设环保分局管理员嘉奖龙子湖区陈志远区教体局副书记嘉奖缪云章区文广新局局长嘉奖杨俊行政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嘉奖尤国保区环卫所所长嘉奖丁延义区市政养护管理所所长嘉奖迟正国曹山街道副主任嘉奖龙子湖区史春琴两站社区居委会主任嘉奖光明街社区居委会主任嘉奖张静勤俭里社区书记兼主任嘉奖周静胜利四村社区书记兼主任嘉奖蚌山区史颖区文化馆书记嘉奖刘韶光区住建交通委党委书记嘉奖庞国松区卫计委主任嘉奖张辉峰区环卫所所长嘉奖戴诚蚌山区执法局科员嘉奖刘向阳雪华乡政府副乡长(挂职)嘉奖孙永林燕山乡党委副书记(挂职)葛超纬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嘉奖董梅青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嘉奖张瑞祥黄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嘉奖池斌天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嘉奖禹会区徐玉柱区文明办副主任嘉奖贾盛区住建交通委副主任嘉奖李晋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嘉奖钱德贤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嘉奖赵同永秀水社区党工委书记嘉奖何德宏迎淮社区党工委书记、服务中心主任嘉奖彭松张公山社区党工委书记嘉奖李国芹大庆社区党工委书记、服务中心主任嘉奖周曙喜迎门社区党工委书记嘉奖贾雷芳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嘉奖淮上区吕亚骅区委宣传部科员嘉奖柳涛行政执法四大队大队长嘉奖淮上区范兴锋蚌埠工业园区管委会科员嘉奖葛充区卫计委副主任嘉奖易守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嘉奖钱春燕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人员嘉奖潘秀静吴小街镇副镇长(挂职)、槐花园社区书记嘉奖唐金惠小蚌埠镇政府副镇长(挂职)嘉奖高勇淮滨社区党工委委员嘉奖马群淮上创业投资公司工程市政部部长嘉奖市高新区李建廷蚌埠高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奖朱家梅秦集镇党委委员、宣传部长嘉奖张跃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嘉奖万晶区文明办工作人员嘉奖朱文健区建设和环保局工作人员嘉奖胡乾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科员嘉奖市经开区董晶胜利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书记嘉奖吴宝龙湖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嘉奖周化田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嘉奖徐婷婷区社会事业局副主任科员嘉奖刘洪军胜利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嘉奖韩恬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嘉奖赵凤军区经贸发展一局商贸科负责人嘉奖朱海波区建设和环保局工作人员嘉奖李达区综治信访办副主任嘉奖唐旭区监察室科员嘉奖蚌埠日报社张建平记者嘉奖王保童新媒体中心编辑嘉奖王凤兰物管办主任嘉奖蚌埠广播电视台江志杰新闻综合频率副总监嘉奖黄馥玉编辑嘉奖陶蕴伦记者嘉奖市委组织部张竞人事科副主任科员嘉奖周嵬机关党委书记嘉奖市委政法委张伟市综治办副主任科员嘉奖市委办邓龙飞科员嘉奖市政府办高家康副主任科员嘉奖市监察局郭伟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嘉奖市直机关工委周毓铭市直机关工委工会主席嘉奖市财政局徐晓莉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嘉奖市发改委李墨嘉奖市民政局杨光基层政权科副科长嘉奖市重点工程局时磊科员嘉奖市总工会龙德红宣教部副部长嘉奖市妇联欧琳宣教部部长嘉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夏本喜交警支队七大队大队长嘉奖市公安局秦时发市公安局创城办工作人员嘉奖吴红兵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嘉奖市卫生计生委第二人民医院宣教科科长嘉奖苌小沛第一人民医院质控办副主任嘉奖市商务外事局霍佳生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嘉奖市经信委胡海波信息化推进科副科长嘉奖孙红飞离退休干部管理局退休科科员嘉奖市教育局沈克彪组干科科长嘉奖鄢育功组干科副科长嘉奖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何祥市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局科长嘉奖市创城办秘书科科员嘉奖市行政执法局刘灿稽查支队主任科员嘉奖李伟综合支队副支队长嘉奖市住建委樊融园林管理局管理中心主任嘉奖顾承伟二市政公司科长嘉奖——结束——。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蚌政办秘〔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6日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79号)精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场所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

二、职责分工根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步实施、力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分别对各自主(监)管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整治。

具体分工如下:市工商质监局组织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整治。

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组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整治。

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组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整治。

市金融办组织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众筹股权投资平台进行整治,对于没有在证监部门备案的相关机构,提请证监部门进行查处或纳入监管。

朱金付、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金付、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金付、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皖03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荣李艳汝元琼【审理法官】潘伟荣李艳汝元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金付;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蚌埠市公安局【当事人】朱金付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当事人-个人】朱金付【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蚌埠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金付【被告】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本院观点】本案系高新分局因朱金付殴打朱金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需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缺席判决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高新分局因朱金付殴打朱金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需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被侵害人朱金怀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参加本案诉讼而未参加,故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行初3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9-24 20:56:57朱金付、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3行终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青南路与姜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沈家新,该局局长。

王振停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王振停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王振停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皖03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倩姚利华汝元琼【审理法官】顾倩姚利华汝元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停;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蚌埠市公安局;曹红义【当事人】王振停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曹红义【当事人-个人】王振停曹红义【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蚌埠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王文敏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王文敏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夕虎孙曼王文敏【代理律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振停【被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曹红义【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视听资料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1:52:28王振停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3行终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振停,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张彩艳,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王振停配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00030308976。

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皖03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法邰永林李艳【审理法官】王胜法邰永林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赵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赵虹【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夕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夕虎【代理律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赵虹【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市交警支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市交警支队以联网查询发现车辆有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颁发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车管所系市交警支队内设机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市交警支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市交警支队以联网查询发现车辆有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颁发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市交警支队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作出谁是被告”和“谁委托谁是被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仝心源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仝心源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仝心源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皖03行终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华顾倩姚利华【审理法官】邵华顾倩姚利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仝心源;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蚌埠市公安局【当事人】仝心源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当事人-个人】仝心源【当事人-公司】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蚌埠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钱偶芳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偶芳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偶芳【代理律所】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仝心源【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本院观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第三人于2019年5月24日对××支原体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阴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蚌埠市经开公安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管辖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47仝心源与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3行终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仝心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钱偶芳,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荆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迟增厂,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跃,该局副局长。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蚌政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蚌政办〔2010〕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市政府机构简称的使用,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的做法,现将《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请在办文、办会等实际工作中统一把握使用。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市政府机构简称一、市政府办事机构1.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组成部门1.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2.蚌埠市教育局(市教育局)3.蚌埠市科学技术局(蚌埠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4.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信委)5.蚌埠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蚌埠市宗教事务局)(市民委、市宗教局)6.蚌埠市公安局(市公安局)7.蚌埠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蚌埠市民政局(市民政局)9.蚌埠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0.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11.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12.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13.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14.蚌埠市体育局(市体育局)15.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建委)16.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局)17.蚌埠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委)18.蚌埠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9.蚌埠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0.蚌埠市商务局(市商务局)21.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蚌埠市版权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22.蚌埠市城乡规划局(市规划局)23.蚌埠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4.蚌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5.蚌埠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6.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蚌埠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1.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2.蚌埠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蚌埠市粮食局(市粮食局)4.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5.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6.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四、部门管理机构1.蚌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外办、市侨办)2.蚌埠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蚌埠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接待处)(市管局、市接待处)2.蚌埠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蚌埠市招商局(蚌埠市对外合作局)(市招商局、市对外合作局)4.蚌埠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5.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社)6.蚌埠市地震局(市地震局)7.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8.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招标局)9.蚌埠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市投融资中心)10.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重点工程局)六、市政府派出机构1.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4.蚌埠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京联络处)5.蚌埠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政府驻广办)6.蚌埠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政府驻沪联络处)七、其他有关机构1.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2.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市工商改革办)3.蚌埠市档案局(蚌埠市档案馆)(市档案局、市档案馆)4.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台办)5.蚌埠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6.蚌埠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残联)7.蚌埠市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

蚌埠市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蚌政[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蚌政〔200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负责同志的工作分工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陈启涛同志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主管人事、编制、财政、审计、监察工作。

李壮同志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城市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物价、统计、金融、保险、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财政局(国资委)、人事局、编办、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统计局、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人大、政协、统战、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人行蚌埠中心支行、工行蚌埠分行、农行蚌埠分行、农发行蚌埠分行、中行蚌埠分行、交行蚌埠分行、建行蚌埠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驻蚌办事处、人寿保险蚌埠分公司、人民保险蚌埠分公司、太平洋保险蚌埠支公司、平安保险蚌埠支公司、蚌埠银监分局、建投公司、城投公司。

何金良同志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粮食、供销、人口和计划生育、气象、防汛抗旱和县域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农委、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供销社、人口和计生委。

联系市气象局、淮委、省水科院、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

王岗同志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外资外贸、商贸流通、服务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和工商国企改革(商贸部分)、驻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发改委、招商局、商务局、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办。

联系蚌埠工商行政管理局、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蚌埠海关、蚌埠工业园。

石怀赛、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怀赛、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怀赛、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皖03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倩魏常树汝元琼【审理法官】顾倩魏常树汝元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怀赛;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当事人】石怀赛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石怀赛【当事人-公司】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怀赛【被告】怀远县公安局;蚌埠市公安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怀远县公安局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重新鉴定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怀远县公安局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上诉人石怀赛被一审第三人孙瑞明、孙保刚殴打的事实,除有上诉人陈述外,还有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故被上诉人怀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一审第三人的行为系寻衅滋事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石怀赛上诉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询问上诉人笔录造假,当时询问人是姓徐的所长,并非是李杰、王锐,其二人是事后添加的。

”经审查,本案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回执”上显示,上诉人被殴打案件由李杰、王锐承办,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有以上两位承办警官签名,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故上诉人认为该份笔录存在造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石怀赛上诉认为,“上诉人对伤情不服,邮寄了《伤情复核鉴定申请书》,但被上诉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鉴定,也未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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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局文件蚌公…2011‟309号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分局、县局、支队、市局机关各部门: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今年年底开始至2012年6月底,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以“访问民情、访察民意、访排民忧和评议工作、评查问题、评选先进”为主要内容的“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警种、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市局“三项重点工作”暨“三项建设”办公室。

附件:1.《“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市局领导分片包干联系点》2.《2012年蚌埠市公安机关“三访三评”征求意见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三访三评△大走访方案通知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送: 本局党委委员蚌埠市公安局“三项”办 2011年12月30日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今年年底开始至2012年6月底,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以“访问民情、访察民意、访排民忧和评议工作、评查问题、评选先进”为主要内容的“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

为了确保活动深入推进,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省九次党代会、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为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坏境”、“使安徽成为全国最和谐稳定的省份之一”、“把蚌埠建设成为美好幸福的皖北中心城市”为工作大局,紧密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建设”和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组织全体公安民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突出问题,自觉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努力再创维护社会稳定的新业绩,全面展示服务人民群众的新形象。

二、目标任务全市公安机关要通过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努力实现“五个一批”、“五个进一步”的目标,即:尽力帮助群众解决一批实际困难和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竭力化解一批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各类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着力整改一批管理上的隐患漏洞和薄弱环节,增强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的主动权,推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大力选树表彰一批人民满意、群众公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培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使全警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进一步强化、群众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为“两节”、“两会”和党的十八大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活动内容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把握“三访三评”活动内涵:访问民情,就是到群众中访贫问苦、掌握实情;访察民意,就是到群众中体察情绪、把握诉求;访排民忧,就是到群众中排查纠纷、化解矛盾。

评议工作,就是主动接受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情况的评议;评查问题,就是着力整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评选先进,就是通过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激励队伍士气、树立良好形象。

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大走访”开门评警取得的宝贵经验,根据市局《关于建立“大走访”开门评警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紧紧抓住“访”、“评”、“改”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在深化“访”字上下功夫、在深化“评”字上求突破、在深化“改”字上求实效,切实把“三访三评”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活动步骤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和主要内容是:(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底前)市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召开全局动员大会。

各分局、县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局总体方案,结合单位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人员组织等准备工作,各单位和部门的具体活动方案于1月10日前报市局“三项办”。

(二)大走访和评议工作阶段(2012年1月至4月)1、广泛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特别是元旦和春节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要立足辖区实际,深入辖区群众,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生产生活的真实情况,关心群众安危冷暖,满腔热诚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要突出走访重点,特别是要深入失业下岗和低收入困难群众、鳏寡孤老、失足青少年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家庭,详细询问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家庭状况,落实帮扶、帮教措施,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切实把工作做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积极向群众传送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2、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群众报告工作。

各分县、县局要在岁末年初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干部、特邀监督员、治安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以召开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真诚接受评议监督。

派出所至少每半年一次、社区(驻村)民警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居(村)民代表集中报告工作,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争做群众的贴心人,争当和谐警民关系的实践者。

3、警种部门对口走访和回访。

具有执法办案职能的警种部门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责,带着涉及本警种业务的工作问题、治安问题或具体案件进行对口走访。

各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对当年未破的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和其他有影响案件以及当年未办结的治安案件要全部回访一遍,由办案人员对案件受害单位、受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回访,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和公安机关已采取的相关措施,耐心细致做好安抚和解释工作。

各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行政审批、110接处警等窗口服务部门要对到公安机关办事、办证的群众和拨打110报警的群众按一定比例进行回访,进一步摸清公安窗口服务部门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4、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化解信访积案。

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深入城乡社区、企业单位,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密切关注、及时化解因征地拆迁、企业用工、劳资纠纷、农民工“讨薪”等问题可能诱发的不稳定事端,严防一般性矛盾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严防发生个人极端暴力案件。

要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要求,综合采取领导接访、领导包案和主动走访、带案下访等多种措施,集中开展信访积案排查化解工作,千方百计减少进京、赴省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对可能铤而走险的重点人员加强教育管控,确保按期实现停访息诉目标。

5、积极组织开展群众体验式评警活动。

每季度,各分(县)局要统一组织开展一次群众体验式评警活动。

活动日当天,各基层所队要主动聘请不同阶层的群众代表走进警营,请群众代表看成果,零距离亲身体验公安民警的接处警程序、案件办理程序和其它公安业务办理过程。

活动结束后,各参与单位发放“群众体验式评警测评表”,认真接受群众评议,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存在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6、认真做好网上评警工作。

要继续坚持开门评警的有益做法,在采取走访慰问、主动登门走访、邀请进门座谈、举行“警民恳谈”等传统走访评警形式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拓宽访评渠道、创新访评载体,全方位访察社情民意、查找存在问题、接受评议监督。

要依托和借助公安门户网站、警务QQ群、飞信群、在线访谈、网上论坛、公安微博等新型网络媒介,建立网上“访评”互动平台,开展网民恳谈、网上测评、网民进警营等警民互动活动,与社会各方面加强沟通交流,主动接受群众评议,使访评工作既能面对面,又能键对键,做到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有机结合。

这一阶段的总要求是:领导带头,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广大民警结合警种部门实际,到群众中去,访贫问苦、掌握实情、体察情绪、把握诉求、排查纠纷、化解矛盾,主动接受群众评议,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三)评查问题和整改阶段(2012年5月)1、评查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各警种、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梳理、转递和汇总大走访和评议工作阶段搜集到的意见、建议和反映,对照群众诉求,对照上级要求,对照工作职责,深入查摆剖析、切实找出找准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源头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隐患、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特别是要找出找准本地区、本警种、本单位存在的突出具体问题以及那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研究出整改措施,写出整改自查报告,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报市局“三项办”备案。

市局党委将集体听取各分县局和相关支队、业务部门问题梳理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2、落实整改责任,规范整改流程。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工作台帐,逐一明确整改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对群众所提涉及面上的问题,各单位的整改方案或整改报告,能向社会公布的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个案的办理结果,要本着“谁整改、谁反馈”的原则,逐件向群众反馈,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并通过登门回访、电话回访、网上公开等方式,加强与群众的反馈和沟通,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四)完善机制和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6月)1、要系统总结近年来深入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和开门评警活动的经验,把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的各种有效做法规范起来、固化下来、坚持下去,进一步健全完善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着力改进完善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深化“大走访”活动,完善“大走访”机制,巩固“大走访”效果,提升“大走访”质量,坚决防止搞一阵风、走过场而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形式主义。

2、要充分发挥评警机制的导向作用,逐步将群众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以内部评价为主向以内、外部评价并重转变,进一步完善群众评价权重体系,并将评警结果纳入对单位和民警的绩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切实做到“以民意引导警务、以民意引领服务”。

3、选树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士气,展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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