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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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规定

送达 规定

送达规定

送达是指法律程序中的一种行为,即将传递给被告或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件或通知送到相应的地址,使其知晓相关信息。送达是为了确保诉讼双方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程序中,送达有一定的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

1. 递交送达:即将法律文件或通知通过邮递、专人递交或公告等方式交付给被告或相关方的住所、工作地点、经常居住地等地址。

2. 公告送达:当无法确定被告或相关方的具体住所或联系方式时,可以通过在法院、公告栏、报纸等公共媒体上发布通知的方式进行送达。

3. 网络送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传真、电子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被告曾经同意接受网络送达等。

送达的程序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送达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送达人需要查明被告或相关方的准确地址,并确认地址的正确性,确保能够准确找到被告。

其次,送达人需要准备好法律文件或通知,并在文件上注明送达人的姓名、送达日期、送达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于被告或相关方能够了解文件的来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着,送达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方式将文件递交给被告或相关方。在递交过程中,可以采用邮递、专人递交或公告等方式,但需要保持递交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送达人需要及时向法院提供送达的证明,确保送达的事实能够被记录和保留。

送达的规定旨在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在程序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合法有效的送达是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不仅能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能够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解决。因此,送达规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被告知义务的人知悉的行为。文书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案件进展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送达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作出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日。对于一审判决书可以延长到十日。

二、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 书面送达:一般是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并由被告或代理人签收。

2. 邮寄送达:文书通过邮政递送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需要被告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

3. 电子邮件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发送给被告或代理人,并需要确认邮件是否已经成功发送和查阅。

4. 传真送达: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送至被告或代理人所在地。

5. 公告送达:在一定条件下,如对被告难以确定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送达证明。送达证明是确认文书是否有效送达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院在进行文书送达时,应当妥善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文书的送达,并在收到文书后尽快了解文书内容,寻求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解决途径。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人民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一般情况都是通过直接送达,但有些情况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就要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了,比如▲邮寄送达,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什么情况属于送达。为你解答。

▲一、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06 18:13:00

•字号: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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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司法裁定书送达方式

司法裁定书送达方式

司法裁定书送达方式

司法裁定书的送达方式是指将司法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方法。司法裁定书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

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结果的表达和宣布。送达方式的选择是确保当事人

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法院的裁定,以便行使自己的权益和履行法定

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定书的送达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示例送达

示例送达是指法院根据裁定书的内容,在送达之前向当事人进行了

解释或者提供了相关材料,使得当事人对裁定书的内容有所了解。这

种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复杂的裁定书,当事人需要一定的解释和引导

才能完全理解裁定的内容。示例送达能够提高当事人对裁定书的接受

度和理解度,减少因裁定书理解不准确引发的争议。

2. 邮递送达

邮递送达是指法院将裁定书通过邮递机构邮寄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操作简便,效率相对较高,适用于当事人地址清楚、能够接

收邮件的情况。法院在进行邮递送达时,应当妥善保护裁定书的内容,防止泄露和损毁,确保送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传真送达

传真送达是指法院将裁定书通过传真机传真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

传真送达的特点是快捷、及时,能够使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获知裁定

书的内容。同时,传真送达还具有传真机生成的传真回执,能够提供裁定书送达的证明,增强送达效果的法律效力。

4. 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是指法院将裁定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当事人具备电子邮件收发能力的情况,操作简单方便。法院在进行电子邮件送达时,应当确保裁定书的内容完整准确,同时加密邮件内容,防止泄露。

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的法律规定

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法律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书面形式送交对方,依法通告其内容和使对方得到真实、完整、及时的内容。送达在法律领域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其规定主要涉及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时间和效力等方面。下面是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的概述。

1. 送达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可以通过邮寄、挂号信、快递和传真等方式进行。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采取电子邮件、公告和当事人的居所进行送达。正式司法程序中,通常要求送达采用签收方式,即对方必须在送达时签收确认。此外,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送达可以由专门的人员进行,例如公证人、律师等。

2. 送达的时间:

送达的时间是指送达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一般来说,以送达文书时法院的时间为准。当送达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进行时,送达时间一般以对方签收的时间为准。如果对方拒收或无人签收,法律规定会有相应的规定来认定送达时间。

3. 送达的效力:

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送达后的法律文书可以对对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对方未予理会或不同意法律文书的内容。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紧急送达的方式,以确保对方及时知悉并享有法律保护。

4. 送达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法律对送达做出了特殊的规定。例如,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不存在住所的人进行送达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或者委托外国机关进行送达。

总的来说,送达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在保障法律程序公正、合法性和效率的同时,也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对于送达的规定旨在确保对方正确、及时地获悉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

送达的几种常见方式及法律规定

送达的几种常见方式及法律规定

送达的几种常见方式及法律规定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对于送达,有几种常见方式及法律规定是需要人们了解的。接下来一起来学习内容吧!

1、直接送达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

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的,视为直接送达。公检法机

关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等具有较为重要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调解书就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

调解必须自愿,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书说明当事人“不自愿”。

3、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

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

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

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

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

文书送达的四个步骤

文书送达的四个步骤

文书送达的四个步骤

文书送达的四个步骤包括:

1. 准备材料:首先,需要准备好要送达的文书副本,并加盖法院或相关机构的印章。同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送达证明材料,例如送达回执、邮件跟踪记录等。

2. 选择送达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个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个人送达是指将文书直接交给需要送达的人员;邮寄送达是通过邮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被告人;公告送达是指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

3. 进行送达:将准备好的文书和送达证明材料通过选择的送达方式进行实施。在个人送达中,送达人员需要将文书直接交给被告人,并让其签收送达回执。在邮寄送达中,将文书和送达证明材料通过邮件递送给被告人,并保留邮寄记录作为送达证明。在公告送达中,通过公告的方式将文书送达给被告人,并保存相关的公告证明材料。

4. 确认送达:在完成送达后,需要及时确认送达的效果。对于个人送达和邮寄送达,可以通过送达回执或邮寄跟踪记录来确认文书是否已成功送达。对于公告送达,需要保存相关的公告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等待被告人的回应。如果被告人对送达事实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送达效力的认定或重新送达。

司法送达条款

司法送达条款

司法送达条款

司法送达条款是指在法律文件或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具体约定。司法送达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送达方式:约定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等方式。

2. 送达地址:约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包括收件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 送达时间:约定法律文书送达的时间,通常包括送达后多少天内视为有效送达等规定。

4. 送达确认:约定收件人接收法律文书后的确认方式,如签收回执、传真回执、电子邮件回执等。

5. 送达效力: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后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包括送达后视为受送达、受送达后的法律义务等规定。

司法送达条款的约定可以帮助各方明确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时间和效力,减少因送达问题引起的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签

署法律文件或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司法送达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约定。

送达文书申请书范本

送达文书申请书范本

送达文书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法院:

我,XXX,性别:男/女,年龄:XX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现就我与XXX(对方姓名)关于XXX(案件名称)一案,向贵院提交送达申请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此简要描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案由、案件编号等。)

二、申请送达的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送达文书。

2. 申请人已向对方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对方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签收,且未能提供有效拒收理由。

3. 鉴于对方居住地的邮政服务状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担心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可能无法确保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对方。

4. 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贵院申请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申请送达的文书及送达方式

1. 申请人请求贵院向对方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民事起诉状副本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4)开庭通知书

2.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贵院派员将上述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对方住所,并由送达人签字确认。

(2)留置送达:如果对方拒绝签收,贵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留在对方住所,并由送达人注明送达日期和情况。

(3)公告送达:如果对方住所无人居住,贵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公告在当地人民法院公告栏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四、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承诺,如贵院同意申请人的送达申请,将积极配合贵院进行文书送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送达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

⽂书的若⼲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是为保障和⽅便双⽅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有哪些内容

为保障和⽅便双⽅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受送达⼈或者其诉讼代理⼈、受送达⼈指定的代收⼈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受送达⼈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式的。

第⼆条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其送达与⼈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三条当事⼈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拒绝提供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在第⼀审、第⼆审和执⾏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传递文件或通知时,必须

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送达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它影响着民事

诉讼程序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送达方式。

一、递交法院送达

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文件或通知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负责将其送达给

对方当事人。这是一种常见且方便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

文件传递。

二、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将文件或通知以邮寄的方式寄送给对方当事人。在这

种情况下,寄件人应确保邮寄地址的准确性,并选择可靠的邮寄服务。为确保送达的证据,寄件人通常会使用挂号信或快递服务,并保留邮

寄凭证。

三、公告送达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确定对方当事人的住址或行踪时,可以

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通过报刊、电视、法院公告栏等媒

介发布通知的方式,以代替直接送达。但是,公告送达只能应用于法

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如无法确定住址的被告或涉及公示的情况。

四、公证送达

当事人可以将文件或通知委托给公证机构进行送达。公证送达是一

种正式且受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由专业的公证人负责将文件递送给

对方当事人。公证送达可以提供有效的送达证据,并确保送达程序的

合法性和可靠性。

五、律师送达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送达文件或通知。律师送达是一种常见的

送达方式,特别适用于较为复杂的诉讼案件。通过律师送达可以确保

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由律师提供送达的证据。

六、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随着技术的发展,传真和电子邮件成为了一种便捷的送达方式。当

事人可以使用传真机或电子邮件将文件或通知传输给对方当事人。但是,为了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必须确认对方可以接收和打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我们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是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可以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那么,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一般有5种方式: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法律文书签发后,法官通过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启动送达程序,云融集中送达中心接收送达任务后,实施送达。

2. 对能用电话(短信)送达的,当日由送达人员给当事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

3. 对电话无接听或者短信未点击查看的,当日实施“错时送达”,即中午、晚上、早上等非工作时间多次拨打或者发送短信,实现24小时“渗透式”送达。

4. 对多次电话(短信)仍无法实现送达的,立即转入EMS邮寄送达、外勤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

5. 与此同时,法院还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预约、24小时自助法院等线下纸质法律文书领取服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邮寄法律文书(律师函)注意事项

邮寄法律文书(律师函)注意事项

快递法律文书注意事项

说明:

1.由于律师投递的法律文书时效性要求高,本文仅限于在投递快件时的注

意事项。

2.本文主要目的是介绍律师有关投递法律文书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不涉

及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选择快递公司

律师在邮寄法律文书时,应当选择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即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二、详情单填写—填写时应当用力稍重,以便底单上的字迹清晰。

∙A寄件人姓名、电话---邮寄时千万不能忘记。

∙B寄件人单位名称---从前台领取的详情单上已打印了我所名称。

∙C寄件人地址---从前台领取的详情单上已打印了我所地址。

∙D内件分类—应当注明邮件的内件性质。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E内件品名---一定注明清楚。

∙(格式:文件内容+文件名,应尽量写清楚公司名称例如:代表xxx有限公司催告xxxxxx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律师函。但因为该处留空处有限,在填写时,可以在表述无歧义的前提下简写,这样的填写更为清晰。例如,上述填写可以简写为:代表XXX公司向贵司催告偿还银行贷款的律师函。)

∙F数量---一般应写原件__X_份。

∙(份数不是填写有多少页)

∙G保价栏---一般情形下不硬性要求保价,请律师自行决定。

∙H交寄人签名---邮寄时千万不能忘记,并且该处的签名与寄件人姓名保持一致。

∙I收件人姓名、电话---如果寄往公司,收件人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J收件人单位名称

∙K收件人地址---应当填写单位或个人地址、邮政编码及相应的城市名。(在填写地址时,应当优先填写合同约定的邮寄地址,如无合同或者合同中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是指法院或其他有关法律机关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中,送达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并了解其内容的重要环节。送达方式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保障公正、合理、有效和便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告送达:适用于无法确定被告或无法联系上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发布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被告的信息或法律文书的内容,以达到送达的目的。公告送达的特点是公开、便捷,但也存在时间较长、效果较低的问题。

二、邮寄送达:指法院将法律文书通过邮政快递或挂号信寄送给当事人的方式。邮寄送达需要在发出后通过邮政部门提供的服务追踪送达情况,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安全、准确地送达给当事人。这种方式简便、实用,但也有丢失信件或送达延迟的风险。

三、公证送达:指法院委托公证机构进行送达,公证员将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并出具公证书作为送达的证明。公证送达的特点是高效、准确,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接收到法律文书并依法行使权益。

四、裁判文书公告栏送达:在法院设立裁判文书公告栏,并将裁判文书的内容公示于此,以通知当事人。这种方式适用于基

层法院和少数民族地区,其特点是及时、经济、便捷。

五、法院指定送达人送达:法院指定具备送达资格的人员,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这种方式采用的目的是确保文书送达及时、准确,同时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

六、当事人到法院领取送达:当事人可以亲自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法院将送达的确认记录在案。这种方式适用于当事人能够自行到达法院,并且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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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篇一: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

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

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确认的,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挂号寄出后,要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下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若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若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的,建议再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上其网站查

询):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依法送达到:

(1)当事人本人签收的;

(2)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2、其他人员签收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收件人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由收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是经当事人同意而签收的,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黄璞琳博客转载)

篇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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