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一、送达的法定形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
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规定一、送达对象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包括起诉方、被告方、第三方和法庭等。
二、送达方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普通邮递法院可以通过普通邮递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应的送达对象。
在邮寄时,应该妥善保证法律文书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以确保文书能够及时送达。
2. 邮政专递对于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书,法院可以委托邮政专递公司进行送达。
邮政专递具有更高的送达速度和保证服务质量,能够更好地确保文书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人工送达法院可以派遣法警或其他工作人员亲自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的送达对象。
人工送达可以确保文书的准确送达,并且在送达过程中可以进行及时的身份确认和签收手续,以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送达时间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送达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应当从送达日开始计算。
送达日是指法律文书实际被送达到法定的送达对象手中的日期。
2. 送达期限法律文书应当在规定的送达期限内进行送达。
送达期限是指法律文书被法院发出后,规定的送达实施的时间范围。
四、送达证明为了确保法律文书的送达有效性和可证明性,送达人员应当准备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送达回证当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送达给送达对象时,应当要求送达对象签收送达回证,并在上面填写相关的送达日期和签字。
送达回证应当由送达人员妥善保管,并随法律文书一块提交给法院。
2. 送达记录送达人员应当对每份送达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员和送达对象的身份信息等。
送达记录应当由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并由法院保存备查。
3. 视频记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视频记录并保存送达过程,以便在后续纠纷中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五、送达效力经过合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送达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并确保送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送达人员在送达时应当充分尊重送达对象的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文书送达的流程 -回复
文书送达的流程-回复文书送达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指法院将法律文书正式递交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文书送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到法院的裁判结果和相关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文书送达的流程和相关事项。
一、文书送达的概念和基本要求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过程,包括起诉状、传票、裁判书、决定书等。
文书送达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送达时效:法律规定文书送达的时效,一般为15日、30日或60日等。
送达时效的计算从文书发出之日起开始,即起诉状送达时效从法院出具起诉状之日开始计算。
2.送达对象:文书应当送达给相关的当事人,即无论是起诉人还是被诉人,都应当及时接到相关文书。
3.送达方式:文书送达有多种方式,包括公告送达、邮寄送达、送达到本人等。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但需经法院同意。
二、文书送达的流程和程序1.起诉阶段(1)起诉状送达:当起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将依法核对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并出具送达回执,以确认起诉状的送达。
(2)传票送达:法院在接到起诉人起诉状后,将根据案件需要,出具传票,并通过邮递、送达员、公告等方式将传票送达给被诉人。
2.审理阶段(1)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和住所地,通过通知书的方式将庭前准备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达给当事人,并出具送达回证。
(2)开庭阶段:在开庭前,法院会向诉讼参与人发出开庭传票,并将开庭时间、庭审地点等信息通过传票送达给诉讼参与人。
3.裁判阶段(1)判决书送达: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将有关判决书的副本递送给当事人,并出具送达回证。
(2)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应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书,并将判决书的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4.执行阶段(1)执行文书送达:在执行阶段,法院将执行文书交给执行法官,并通过送达员等方式将相关的执行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
文书送达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法律文书签发后,法官通过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启动送达程序,云融集中送达中心接收送达任务后,实施送达。
2. 对能用电话(短信)送达的,当日由送达人员给当事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
3. 对电话无接听或者短信未点击查看的,当日实施“错时送达”,即中午、晚上、早上等非工作时间多次拨打或者发送短信,实现24小时“渗透式”送达。
4. 对多次电话(短信)仍无法实现送达的,立即转入EMS邮寄送达、外勤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
5. 与此同时,法院还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预约、24小时自助法院等线下纸质法律文书领取服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行政执法文书公告送达方式
行政执法文书公告送达方式
行政执法文书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
1. 现场送达:执法人员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直接交予当事人或其代表,在现场进行送达,并要求当事人签收确认。
2. 邮寄送达:执法机关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行政执法文书寄送给当事人或其代表。
在邮寄送达时,需要使用挂号信或其他确认收件的方法,以确保送达的可追溯性。
3. 传真送达:执法机关可以通过传真将行政执法文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代表。
在传真送达时,需要确保传真的发送和接收具有法律效力,并保留传真传输记录。
4. 电子邮件送达: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行政执法文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代表。
在电子邮件送达时,需要确保邮件的发送和接收具有法律效力,并保留相关邮件发送记录和收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可以在接收到行政执法文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邮寄法律文书(律师函)注意事项
快递法律文书注意事项说明:1.由于律师投递的法律文书时效性要求高,本文仅限于在投递快件时的注意事项。
2.本文主要目的是介绍律师有关投递法律文书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不涉及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选择快递公司律师在邮寄法律文书时,应当选择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即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二、详情单填写—填写时应当用力稍重,以便底单上的字迹清晰。
∙A寄件人姓名、电话---邮寄时千万不能忘记。
∙B寄件人单位名称---从前台领取的详情单上已打印了我所名称。
∙C寄件人地址---从前台领取的详情单上已打印了我所地址。
∙D内件分类—应当注明邮件的内件性质。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E内件品名---一定注明清楚。
∙(格式:文件内容+文件名,应尽量写清楚公司名称例如:代表xxx有限公司催告xxxxxx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律师函。
但因为该处留空处有限,在填写时,可以在表述无歧义的前提下简写,这样的填写更为清晰。
例如,上述填写可以简写为:代表XXX公司向贵司催告偿还银行贷款的律师函。
)∙F数量---一般应写原件__X_份。
∙(份数不是填写有多少页)∙G保价栏---一般情形下不硬性要求保价,请律师自行决定。
∙H交寄人签名---邮寄时千万不能忘记,并且该处的签名与寄件人姓名保持一致。
∙I收件人姓名、电话---如果寄往公司,收件人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J收件人单位名称∙K收件人地址---应当填写单位或个人地址、邮政编码及相应的城市名。
(在填写地址时,应当优先填写合同约定的邮寄地址,如无合同或者合同中未约定邮寄地址,可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身份证上的住址)∙L收件人签名--收到邮件时应签名(章)确认并填写具体收到邮件的日期、时间。
若是代他人签收,签名(章)后,还需注明有效证件名称、号码和代收关系。
∙M备注---如需说明情况,应在此栏填写。
三、投递方式1.直接交与律师事务所前台(1)提醒前台工作人员,需要邮局在底单上加盖邮戳和出具邮政资费发票。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邮寄已经成为了人们常用的一种通信方式。
在一些法律文书的送达上,人们也开始探索使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那么,判决书可以通过邮寄进行送达吗?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对于送达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调解书等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这说明判决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然而,判决书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满足送达的法律要求。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送达必须保证送达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判决内容。
因此,在使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邮寄方式必须确保送达的准确性。
邮寄过程中,需要确保被告方的地址正确无误,并采取适当的邮寄方式(如挂号信、快递等),以防止判决书丢失或损坏导致送达失败。
2. 邮寄方式必须确保送达的真实性。
为保证送达的真实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在判决书的封面或者信封上加盖法院的公章,以显示送达的真实性,并减少可能的争议。
3. 邮寄方式必须确保及时送达。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书的送达是有时效性的,且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
因此,使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时,需要选择快速可靠的邮寄方式,并在邮寄前合理预估所需的时效,以确保判决书能够及时送达。
总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然而,在使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时,必须满足送达的法律要求,保证送达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只有这样,判决书的邮寄送达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产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的邮寄送达虽然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重要、复杂或紧急的案件,法院可能会选择其他更为可靠的送达方式,以确保送达的效力和可靠性。
总结起来,判决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但在使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时,必须确保送达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以满足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高检会〔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邮政局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通知高检会〔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明确有关检察法律文书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察专递邮件的范围为《若干规定》中明确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寄递的检察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法律文书。
该送达方式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寄递邮件的范围、程序、操作流程,确保邮件寄递安全、及时、可控、准确、到位。
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若干规定》内容制定执行细则。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省情况与各省级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进行细化,制定实施细则。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若干规定》实施前已经通过邮政企业开展邮寄业务的,应当检查和修改相关制度中的内容,保证《若干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贯彻实施。
三、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各省级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协商决定“检察专递”的资费标准。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等综合因素。
四、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要立即将此通知转发至下属各级公司,传达到每个服务网点,并定期组织开展检察专递妥投情况的检查。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按照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是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
最简单的就是直接送达,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
那么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通过下文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了什么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了什么导读: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电子送达。
7、公告送达。
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了什么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7、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二、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有哪些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只要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如何使用EMS邮寄法律文书
如何使用EMS邮寄法律文书一、怎么填写寄件人信息寄件人是公司,应直接写公司的全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法律顾问来寄。
二、怎么填写邮寄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我们认为,债务企业工商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被退回的,应认定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信件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如当事人在催款前的有关协议中约定的邮寄送达地址,债权人即按此地址邮寄送达。
如债务人地址变更未通知债权人,由此导致邮件未被签收,其法律后果应有债务人承担。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本人认为债权人已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在当事人未约定邮寄地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如其拒绝提供,债权人根据不同的债务人分别处理: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邮寄地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实施通知的做法)。
四、邮件详细说明,写清内件品名这个信息非常重要!一定要写清楚寄的是什么东西。
如果随便写个文件或者什么都不写,那么该快件也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如债权人甲要求债务人乙还款,则可以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偿还XX债务的函”;如甲向乙支付了货款,乙迟迟不发货,则可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尽快履行XX合同义务的函”。
五、复印留底并索要签收回执1.填写快递单的时候,可在快递上写明“需要签收回执”,EMS会提供签收回执。
2.邮寄的文件,自身要保留一份。
3.网上的投递信息有一定时限,快递寄出之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都要尽快在EMS官网把送达信息打印保存。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文书的传递和送达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文书的传递和送达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文书的传递和送达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关系到诉讼的效力和公正性,也是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探讨法律文书的传递和送达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一、法律文书的定义与种类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依法制作的书面文件。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内容,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执行文书、公证文书等多种类型。
1. 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各类书面文件,如诉状、答辩状、裁定书、判决书等。
它们记录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和争议的解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执行文书执行文书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使用的书面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等。
它们被执行法院用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退还财产。
3. 公证文书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文书,如公证书、公证书据。
公证文书具有公证证据的效力,可以作为权利的证明和凭证。
二、法律文书传递的方式法律文书的传递是指将制作好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相关机构,以通知其内容和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传递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送达送达是一种将法律文书正式交到当事人手中的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送达可以通过邮寄、公告、传真等方式完成。
(1)邮寄方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在邮寄时,要求使用挂号信、回执等方式确认送达。
(2)公告方式: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达或联系时,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通常发布在报刊、互联网或相关机构公告栏上。
(3)传真方式: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传真送达时,要求传真件能够保证完整和准确。
2. 邮递邮递是一种相对灵活和方便的法律文书传递方式。
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可以通过专门的邮寄渠道将法律文书发送给相关当事人或代理人。
此种方式要求寄件方保留好邮寄凭证和相关证据,以便证明文书的实际送达情况。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吗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法律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法律文件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判决书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也可以选择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究竟判决书能否邮寄送达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判决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之间进行法律行为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邮寄作为书面形式之一,因此判决书是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的。
其次,邮寄方式具有一定的便利性。
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身处不同的地区或者无法亲自前往法院取得判决书。
此时,如果判决书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不仅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
而且,邮寄方式还可以建立起一种书面证据,保证判决书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然而,判决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邮寄过程中会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
邮寄途中可能会遭受丢失、损毁等情况,从而导致判决书无法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其次,邮寄速度相对较慢,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送达过程。
在涉及到某些紧急情况下,即时送达可能更为合适。
幸运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等在线传递方式逐渐被应用于法律领域。
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判决书的送达,不仅可以跨越时空限制,更可以实现快速、准确、便捷的送达过程。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电子判决书的送达方式已经成为了主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但法律上也要求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特殊的送达方式应当予以采用。
比如,对于无固定居所的被告,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对于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综上所述,判决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邮寄方式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可以准确、快捷地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但是,也需要注意邮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邮件等在线方式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邮寄方式,成为法律文件送达的新选择。
送达程序确认书(法院最新版)
送达程序确认书(法院最新版)根据中国法院的相关规定,为确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制作此送达程序确认书。
请各方当事人仔细阅读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条送达程序的确认本确认书涉及到的送达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
各方当事人应依法确保送达程序顺利进行。
第二条送达方式的确认各方当事人应认真选择适合的送达方式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法庭或法官能够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适用于当事人离法院较远或无法亲自到达法院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
2. 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适用于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或当事人地址不明确的情形。
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当事人应定期关注相关媒体。
3. 现场送达现场送达适用于当事人能够亲自到达法院办理相关事务的情形。
当事人应于指定时间、地点签收法律文书,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邮寄送达的确认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各方当事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确认:1. 填写正确的邮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等信息。
2. 确保邮寄地址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3. 各方当事人应在8个工作日内签收邮递员投递的法律文书。
各方当事人应自行承担邮寄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准确收取法律文书。
若因地址错误、无人签收等原因导致送达失败,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送达公告的确认若选择送达公告方式,各方当事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确认:1. 关注指定的媒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网站、电视、报纸等。
2. 定期核对在媒体上发布的送达公告,确保及时获知相关信息。
若当事人未能定期关注送达公告或因其它原因未能收到送达公告,法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现场送达的确认若选择现场送达方式,各方当事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确认:1. 准时到达指定的法院,并前往指定的送达办公室。
2.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签收法律文书,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
法律文书必须用EMS邮寄吗?要点导读:1.国家机关公文必须使用EMS邮寄。
2.一般法律文书、法律证据可以使用其他民营快递公司,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送达义务人。
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是,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法律文书。
很多人有疑问:法律文书可以用其他民营快递邮寄吗?如果义务人拒收怎么办?怎样邮寄才能保障权益?接下来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关观点:观点一:只有邮政公司寄送的信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他民营快递公司的信件寄送可能产生效力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贾友宝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案号:(2016)鲁02行初273号该案中,贾某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收到信件后,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未能作出复议决定,故向贾某作出延期通知书,并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最终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贾某。
法院认为:首先,该案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曾向贾某送达过延期通知书,因此虽然区政府在延期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但仍然存在程序违法;其次,《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公文,故区政府用顺丰快递寄送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综上两点,法院确认该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违法。
观点二: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案情:丹阳农行申请再审称,丹阳农行于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采用邮寄方式催收债权,依法应当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邮寄送达,有何规定
什么是邮寄送达,有何规定
人民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一般情况都是通过直接送达,但有些情况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就要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了,比如邮寄送达,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什么情况属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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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邮寄送达,有何规定
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直接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在国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等),这时就要采取诸如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以保证当事人能及时的收到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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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在法律领域,送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是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并参与诉讼过程的关键步骤之一。
送达程序要求将法律文书正式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保双方对案件的进展和裁决结果有准确的了解和及时的反应。
本文将就法律文书送达的意义、方式和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法律文书送达的意义法律文书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通过确保双方及时收到法律文书,可以避免漏诉、违诉等诉讼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文书送达还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只有双方及时了解和准确理解法律文书内容,才能便于当事人作出相应的答辩和申请,保证案件的公正进行。
最后,送达可以避免文书的无效执行,确保司法裁决的有效进行。
二、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案件情况,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下面列举了常见的几种方式:1. 书面送达:即通过邮寄、快递或挂号信等方式将法律文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这种方式成本低且方便快捷,适用于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案件。
2. 传真送达: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传真机进行送达,接收方需在传真收到后签字确认,确保送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电子邮件送达: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邮件成为越来越常见的送达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需要确认对方当事人的邮箱是否有效,并保持电子邮件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当面送达: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当事人亲自交付的方式进行送达。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但可能涉及到安全风险和合法性问题,需谨慎使用。
三、法律文书送达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法律文书送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送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特殊的情况,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送达。
2. 证据保全:在进行送达时,应采取一些措施保留相关证据,如保留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回执单,以防止可能的争议和纠纷。
文书送达实施方案
文书送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文书送达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
文书送达的及时、准确对于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制定了文书送达实施方案,以确保文书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送达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各类司法机关的文书送达工作。
三、送达方式1. 送达方式包括人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多种形式。
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人工送达应由专门的送达人员进行,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文书时向被送达人出示有效证件,确保被送达人的身份真实性。
3. 邮寄送达应选择可靠的快递公司进行,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妥善保管好邮寄送达的证据,以备日后需要。
四、送达程序1. 送达前,应对送达对象进行充分的调查,确定送达对象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送达的准确性。
2. 送达时,应当在送达文书上注明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并由送达人员和被送达人签字确认,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送达后,应及时向送达对象发送送达确认函,确认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以确保送达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五、送达效果送达成功后,送达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送达情况,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同时,应及时将送达情况通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对送达情况的知情权。
六、送达监督为了确保送达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应建立送达工作的监督机制,对送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总结文书送达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文书送达工作,确保送达的及时、准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确保文书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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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篇一: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
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
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
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
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
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确认的,建议同时向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五、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注明内装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六、挂号寄出后,要注意查询签收情况,固定相关证据:
(一)邮政企业退回挂号信件的,视退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邮政企业注明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采取正常途径无法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此情形下视为送达的,从其规定),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2、邮政企业注明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收件人已搬迁”等情形的,应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有其他通信地址:若无法查到当事人其他通信地址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若确实有其他通信地址的,建议再向这些通信地址挂号邮寄法律文书,仍然无法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挂号信件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明确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从其规定。
3、邮政企业退回的挂号信件,不要拆封,连同退信凭单一并存档。
(二)挂号信件未退回的,及时向邮政企业查询签收情况,调取签收情况证明或者复印签收回执(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可先上其网站查
询):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依法送达到:
(1)当事人本人签收的;
(2)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
(3)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2、其他人员签收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确认:
(1)向当事人复核确认其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是否同意收件人签收;
(2)向收件人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向当事人转交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虽然尚未转交但确属当事人同意其签收;
(3)向邮政企业或其投递员核实,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交由收件人签收。
如果无法证明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也无法证明实际签收人是经当事人同意而签收的,应当依法重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采取正常途径送达的,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
(黄璞琳博客转载)
篇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