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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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LFD-214.04-02-2014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2014-07-15发布 2014-07-15实施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2)
6 检查与考核 (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做好环境污染源头的控制和预防,实施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区域废弃物控制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参建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质量监察部
本标准起草人:张志邦
本标准修改人:刘俊峰
本标准审核人:沈春
本标准批准人: 武东文
本标准于2014年07月首次发布。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运行控制管理所属各部门、各协作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748-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毒物标准》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卫生部第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
Q/BEIH-217.10-19-201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
Q/BEIH-212.07-18-2013 《集团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卫生部、劳动和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3.3 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急慢性伤害所引起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质量监察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2 组织对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教育。
4.2 总经理办公室
4.2.1 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计划,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4.2.2 组织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3 监理单位
4.3.1 监督施工单位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过程的实施。4.4 施工单位
4.4.1 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环境和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的实施,负责对本施工区域内的施工/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地、施工噪声等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环境保护
5.1.1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条文。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5.1.2 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控制的环境因素包括噪音污染、废气及粉尘排放、废液排放、光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
5.1.3 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5.1.4 控制要求及措施
5.1.4.1 噪声的排放
5.1.4.1.1 工地施工、生产作业厂界噪声限值应按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进行控制。
5.1.4.1.2 对附近居民点相近(30M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噪声测量,超过上述标准的噪声采取降噪措施。
5.1.4.1.3 降噪措施一般可采取加设降噪安全围帘包裹或完全封闭噪声的办法进行。
5.1.4.1.4 施工设施拆除应加强文明作业,不得使施工材料(如模板、脚手管、脚手板)及施工设施从高处自由降落。
5.1.4.1.5 机组安装过程锅炉吹管采用消音设备降低噪音。
5.1.4.1.6 在与人员居住点相近的施工每日22:00点后,不进行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打桩、搅拌、振捣混凝土等。
5.1.4.2 废气及粉尘排放
5.1.4.2.1 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1.4.2.2 施工采暖锅炉应经地方环保部门认可和验收方可设置和使用。其烟囱排放应采取降尘措施。
5.1.4.2.3 各施工单位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标准应符合地方排放标准和要求。
5.1.4.2.4 厂区施工道路每日进行洒水,避免或减少施工现场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