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监局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辽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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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11.19
•【字号】辽银保监复〔2019〕1261号
•【施行日期】201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
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职场变更的请示》(辽人保健康发〔2019〕17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场所变更为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16-35号1层、16-36号、16-37号。

二、你分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你分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2019年11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万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万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万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6.22
•【字号】辽保监中[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万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7]24号)
辽宁万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辽阳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辽宁万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设立。

二、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阳市行政辖区。

三、核准该分公司营业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地号小区18号。

四、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高勇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辽宁保监局领取该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
可证》,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马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马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马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0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悦邹明宇刘小丹【审理法官】高悦邹明宇刘小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马秋成;李国伟;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马秋成李国伟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秋成李国伟【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义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义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义【代理律所】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马秋成;李国伟;辽阳鸿兴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李国伟自述其与鸿兴达公司是挂靠关系,其委托鸿兴达公司代为投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肇事车辆辽K×××某某车辆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国伟自述其与鸿兴达公司是挂靠关系,其委托鸿兴达公司代为投保。

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鸿兴达公司,该公司在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均加盖了公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旱灾保险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旱灾保险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旱灾保险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辽保监办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旱灾保险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保监办发〔2010〕11号)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2009年6月以来,辽宁省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辽西北遭受了严重旱灾,经办农险的各保险机构高度重视灾情下的农业保险工作,着眼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抗旱救灾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灾后补偿功能,积极做好全省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在全行业的艰苦努力下,绝大部分理赔款已下发到受灾农户手中,充分发挥了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确保了受灾农户生产生活的稳定,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特大旱灾保险理赔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17号)精神,经办农险的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后续理赔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3月15日前,各保险机构要将剩余部分农业保险理赔款支付到受灾农户手中。

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全支付,要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辽宁保监局将就此情况进行督导。

二、3月底前,各保险机构要向辽宁保监局提交抗旱救灾书面总结,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总结主要包括应对旱灾采取的主要措施、本次旱灾最终赔付情况、旱灾理赔中遇到的问题、改进农业保险理赔拟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以及本次旱灾理赔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和典型案例。

联系人:钱倩、桑明瑜联系电话:************、22596009E-ma11:*****************特此通知。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2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建勇朱隆升杨名环【审理法官】段建勇朱隆升杨名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延祥;王广【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刘延祥王广【当事人-个人】刘延祥王广【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延祥;王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06:1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日,俞文华向乘庄汽修厂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经结算尚欠修理费38900元。

欠条约定,如到期未付,则按月息20‰计算利息损失,债权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后经乘庄汽修厂催讨,俞文华分文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进贤县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万平、彭永春等在履行查处赌博非法行为职责时,造成何素姑摔伤住院,经治疗无效死亡,进贤县公安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何素姑于2013年9月即已被查出患有多发性骨髓瘤,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记载,何素姑主要死亡原因为多发性骨髓瘤,辅助死亡原因中含股骨颈骨折。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殷明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殷明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殷明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辽10民终7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墅郁岚张丽丽【审理法官】杨墅郁岚张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殷明岩;张征健;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殷明岩张征健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殷明岩张征健【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殷明岩;张征健;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对被上诉人殷明岩的误工期、护理期、合理治疗终结期提出了鉴定申请并经法院组织对其申请事项进行了鉴定,上述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护理期、误工期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关于殷明岩护理期、误工期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诉讼费一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赵洪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赵洪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赵洪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辽10民终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都伟徐莲凤胡玲【审理法官】都伟徐莲凤胡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赵洪志;罗春山;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赵洪志罗春山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洪志罗春山【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赵洪志;罗春山;辽阳中泽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程序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赵洪志的护理期、误工期及合理治疗终结期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同意并委托营口市中医院进行了鉴定,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中,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赵洪志的护理期、误工期及合理治疗终结期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同意并委托营口市中医院进行了鉴定,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因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鉴定结论明确具体,鉴定程序合法,而被上诉人赵洪志并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反驳证实该司法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故对该鉴定意见书应予采信。

上诉人二审庭审中主张赵洪志的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应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戴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戴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戴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1【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3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锋韩智伟袁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戴勇强;辽阳市嘉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戴勇强辽阳市嘉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戴勇强【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辽阳市嘉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戴勇强;辽阳市嘉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地点害后果及经过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21:59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戴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3民终369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某某。

负责人吴长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勇强。

原审被告辽阳市嘉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站前街六二委)。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7月22日上午11时37分左右,戴勇强驾驶辽N×××某某号小型轿车在小叶线建平县鑫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前起步调头时,与由西向东辽阳嘉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刘江驾驶的辽K×××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戴勇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交警大队认定,戴勇强与刘江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李荣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李荣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李荣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2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立威张秦刘晓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李荣生;徐成;沈阳玖航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市长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杨培涛;灯塔联顺运输队【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李荣生徐成沈阳玖航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市长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杨培涛灯塔联顺运输队【当事人-个人】李荣生徐成杨培涛【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沈阳玖航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市长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灯塔联顺运输队【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代理律师/律所】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代理律师】沈东民【代理律所】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李荣生;徐成;沈阳玖航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市长远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安华保险辽阳公司上诉请求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理由为杨培涛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第2款第1项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分支机构筹建通知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

分支机构筹建通知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

分支机构筹建通知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抚顺、阜新中心支公司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筹建[2013]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5.29
【实施日期】201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分支机构筹建通知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建抚顺、阜新中心支
公司
(辽保监筹建〔2013〕2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筹建抚顺、阜新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18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18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89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北京、山东、内蒙古分公司的请示》(安农保字〔2006〕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该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山东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六年三月七日
——结束——。

辽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许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辽市银保监复〔2020〕9号

辽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许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辽市银保监复〔2020〕9号

辽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许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辽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许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辽宁分公司关于对许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安农险辽字〔2020〕58号)收悉。

经审查,许茂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公司经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辽阳银保监分局
2020年4月14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2.15
•【字号】辽保监寿[2008]19号
•【施行日期】2008.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8]19号)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批准辽阳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民寿辽分发[2008]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保险、年金新型产品、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三、核准该中心支公司经营区域:辽宁省辽阳市行政辖区。

四、核准该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辽阳市文圣区中心路16号。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
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县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人保寿险辽阳县支公司开业的请示》(人保寿险辽发[2009]4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支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三、核准该支公司经营区域:辽阳县行政辖区。

四、核准该支公司营业地址:辽阳县首山镇站前小区98栋2号。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罗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罗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罗涛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2.09
•【字号】辽保监人[2010]30号
•【施行日期】2010.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罗涛任职资格的批

(辽保监人〔2010〕30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罗涛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安农险字〔2009〕17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罗涛符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罗涛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重工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重工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重工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辽银保监复〔2020〕247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变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
司重工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重工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华保辽报〔2020〕4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重工支公司的营业场所变更为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17甲号4门。

二、你分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换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你分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6月10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5]109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1098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安农险字〔2015〕496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公司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康平街889号”。

二、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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