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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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根据幼儿园的培养成本、办园条件、经费投入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外省市的收费标准,按照分类管理、按级定价、优质优价、兼顾各方的原则合理制定。

二、收费标准及审批
(一)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
享受财政拨款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费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
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1)。

2、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上述整日制、寄宿制、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市教育部门
审核,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4、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幼儿在园期间,因家长原因需在18时-20时内接回幼儿,每月加收30元的延时服务费。

(二)非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
使用国有资产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发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
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上述整日制、寄宿制、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市教育部门审核、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4、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幼儿在园期间,因家长原因需在18时-20时内接回幼儿,每月加收30元的延时服务费。

(三)民办幼儿园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时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发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1、幼儿园应按照办园水平、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以下简称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二级以下(含二级)幼儿园到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见附表3)。

2、对少数规模较大、收费较高的幼儿园,市级相关部门要实地踏察核准后实行备案管理。

三、服务性代收费
各级公办幼儿园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幼儿英语口语训练等必要的服务性代收费,要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公示的原则,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

按管理权限,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审批)。

二级以下(含二级)幼儿园到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见附表4)。

四、延伸服务收费
各级公办幼儿园在正常作息时间之外开展的向家长和幼儿的延伸服务,必须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和坚持家长自愿的原则。

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部门核定,二级以下(含二级)幼儿园的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部门核定(见附表5)。

五、伙食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伙食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即幼儿园的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在协
商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备案,八区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幼儿园到市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二级以下(含二级)到所在区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见附表6)。

六、幼儿园退费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退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其管理费、保教费、杂费以家长提出申请日期为准,不足半月(含半个月)退半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二)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不能正常来园满一个月的,退当月管理费50%,超过半个月的(含15天)退管理费30%,15天以下的管理费不退,保教费、杂费、伙食费按天计算退费。

(三)因幼儿园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管理费、保教费、杂费、伙食费按天计算退费。

(四)延时服务收费,幼儿在园不足半月的(含半月)退半费,超过半月不退费。

七、优惠政策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二)幼儿园使用的煤气、水、电及供热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取。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费。

八、相关规定
(一)禁止幼儿园在幼儿在园期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
班、兴趣班等为由另行收取费用,今后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园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按天计费、按月收取的规定。

除省教育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图书费用外,其它书籍幼儿园不得另收费用。

(三)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班额,即0-3岁托班、小小班10-20人,最多不能超过20人,3-6岁小班最多不能超过25人、中班最多不能超过30人、大班最多不能超过35人。

超过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降级。

(四)享受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要在接到收费标准的批复后20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幼儿园的收费公示板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见附表7)。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策规定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各县(市)可参照此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制定当地幼儿园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其它
(一)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哈尔滨市财政拨款类整日制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表
2、哈尔滨市非财政拨款类整日制幼儿园指导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3、哈尔滨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4、哈尔滨市幼儿园服务性代收费备案表
5、哈尔滨市幼儿园延伸服务收费申请表
6、哈尔滨市幼儿园伙食费备案表
7、哈尔滨市幼儿园价格与收费公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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