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践及趋势研究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育种者创新行为的作用研究
本文是农业部软 科学资 助课 题 “ 物新 品种保护 制度对 植
中 国农 业 发 展 的影 响 研 究 ” 研 究 成 果 的 一 部 分
请 ,育 种者 被授 予 在一 定 时期 内对其 育 成 品种 享
有 排他 的独 占权 ,从 而育 种者 能 够利 用 这 种权 利 获 得投 资汇 报 ,进 而 刺激 了其 创新 行 为 ,促 进 新 品 种 的数 量 不 断 增 加 ,从 而 推 动农 业 科 技 的 创
业 的市 场 化 ,促 进 种苗 的推 广 。育 种 者 培育 出 的 新 品 种必 然会 受 到 使 用者 的挑选 ,从 而 体现 出 了 优 胜劣 汰 的 机制 。育种 者 只 有培 育 出优 秀 的新 品 种 才 能 接 受 住 市 场 的 考 验 ,不 断 推 陈 出新 。 第 三 ,建 立 植物 新 品 种保 护 制 度 ,给 国际 间 的交 流 和 合 作提 供 了一 个 法 律 的框 架 。与 国际 上优 秀 的 育 种者 合 作 ,必 须 建立 在 植 物新 品 种 保 护制 度 的 基 础 之 上 ,增 加 了 与 国 际 育 种 者 之 间 交 流 的 机
约 。 除南 非 以外 ,最 早参 加 国 际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联盟 ( P V) 的发 展 中 国家 是 乌 拉 圭 和 阿根 廷 UO (9 4年 ) 19 ,当时 总共有 2 个 成 员 。从 19 6 9 4年 开 始 ,又有 2 4个 发 展 中 国 家 参加 了 国 际植 物新 品 种保 护联 盟 。 中国 于 1 9 9 9年 4月 2 3日正式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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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总38 06 ( 2) 8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
对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
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
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
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诚. 曾广文 . 非燕 刘
化1 抽 々 影响 Ⅱ】浙 江农 业大学学报,9 6 23:8 2 8 19 . ()  ̄ 8 2 2 矮牡 素 程 种 对 黄 瓜幼 苗 生 长 的影 响 [】 西 农 业 科 学 ,9 8 { )2 — 2 J.陕 19 .4 :5 7 种衣 剂 农 药 对 夏 播 黄 瓜 的 保苗 教 果 [】 J.中 国蔬 菜 .9 0 { )3 — 3 . 19 ,4 : 1 2
收 稿 日期 :0 2 0 一2 20 l 4
基金 项 目 : 农业 部 重点 科 研 计 划 应 用 技 术 研究 项 目{5农 一l 0 9 1— 2—0 ) 8
作者简介 : 马稽华 ( “一 )男 . 1 9 , 山东单县^ . 研究员 , 博士 , 主要从事蔬 菜育种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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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华 , 李加 旺, 张文珠
( 津 市 黄 瓜 研究 所 , 天 天津 3 0了植 物 新 品 种保 护制 度 的 发 展历 史 , 述 了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的基 本 内容 、 物 新 品 种 概 植
保 护 的 州 试 厦我 国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工作 现 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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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制度保护现状刍议
权。植 物新 品种 的品种权 可 以依 法转 让 ;品种权 的申请
权也可依 法转让 。 《 例》 与 专利 法 、商标 法一样 没有 条 规定继承权 ;《 条例》 也没有授予 品种权人 以进 口权 …。
的方法 ” ,取决于在该方法 中人 的技术介入程度 ;如果人
2 条例》 明确了凡经过 人工 培育 的或者对发 现的 .《 野生植物经人工栽 培开 发后培 育 的 ,具 备新 颖性 、特异 性 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 名 的植物 品种均 可申请植 物新 品
享有排他的独 占权。 ( )许可权 。 即有 为商业 目的生产 2
或销售该授权品种 的繁殖材 料的权 利 ,有 为商业 目的将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重复使 用于生 产另一 品种 的繁殖
材料的许可同意权。 ( )使 用 、销售权 。即 自己为商业 3 目的生 产 、销售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的权利 。 ( ) 转让 4
为了适应 国内、国际对建 立植 物新 品种保 护制 度的
要求 ,中国于 19 97年 3月 颁 布 了 《 物新 品种保 护 条 植
例》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规 定 由农 业部 和国家林业 局 ) 共同 负 责 中 国植 物 新 品 种 的 申 请 、审查 、授 权 工 作 ; 19 99年 4月 2 日加入 国际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联 盟 ( P 3 U—
法提 供 专 利 保 护
( )《 一 条例>对 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的保护 1 .该 《 例 》 授 予 植 物 新 品 种 育种 人 以 品种 权。 条
< 条例》 规 定 的品种权 有 以下几项 : ( )对 授权 品种 , 1
《 专利 法》 第 十五条规定 :“ 下列各项 ,不 授予专 对 利权 :…… ( 四) 动植 物 品 种 ” ,但是 对动 植 物 的生 产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本模板】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制度,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如何更好的为其提供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纯涉及一部国内法,为了使育种者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许多国家联合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我国也加入了该联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被纳入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体系中。
这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权利.因此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标准的平衡,故而建立一个合理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就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如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否应采用较高标准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等。
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研究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在剖析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理论(一)起源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为激励有用的知识创造而设置的一项租金,也是为保证实现这项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权利初始分配结构、标准和转让规则,故而任何知识产权种类的出现都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因素。
①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包括对具有生物活性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育种人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要使得所培养的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产量、品质、抗寒抗旱抗病虫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育种者必然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
缺乏法律的保护,育种者既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无法预防那些未经同意就擅自以商业目的出售新品种的活动,育种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难以得到回报,不能从中获利,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为了保护育种者的权利,鼓励创造,一些国家率先制定了一些制度与法规,美国在1930年久颁布了世界第一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的法律——《植物专利法》②,并随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例如《植物品种保护法》。
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
由上可见, 虽然在美国和欧洲均可以采用“品种权”和“专利” 为植物育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结 合程度以及各自的保护内容和水平是不同的。美国和欧洲都 为植物育种创新领域的“品种权”制度和“专利”制度添加了富有 特色的内容, 而这些内容正是它们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和现实 特点而选择的。中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也同样可以根据自 己的实践特点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下, 增减相关的规定以 及设计相关制度的具体内涵。这是从欧美保护模式的选择中 获得的最大启示。
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到了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制定的 年代,美国种子公司基本已经完成从早期以“简单的选择”和“过滤培育”为 特征的育种工作向从事更为严格和科学的品种培育阶段过渡。20世纪五 六十年代种子市场的混乱及恶性竞争本身也急需出现一种有力的育种创 新培育机制,为育种公司提供自由培育品种的动力。欧洲各国在当时也 在积极探索这样的激励机制,终于在1961年缔结了UPOV公约。UPOV公约 的出现为美国探索植物品种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其中规定的“农民 特权”大大缓解了来自代表农民团体利益的反对,而“育种者例外”和“科研 例外”等制度设计平衡了来自要求保持种质资源交换自由的群体的利益。 这样,1970年通过了为有性繁殖的植物育种者提供了不同于专利的品种 权保护,这是一种专门为植物育种创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尽管这种分享表面上与现代生物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目标是不相容的, 但本质上并无冲突, 这种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 有 助于促进遗传资源原产地中心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发展, 确保对粮 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因此以印度、巴西为首的 发展中国家正试图通过WTO下的TRIIPS议题谈判将遗传资源的利用 与保护, 尤其是其中的惠益分享问题纳入TRIPS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 保护机制之中。上述过程中所实施的很多规则、做法以及经验都为 中国完善目前植物品种保护机制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 启示。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建议1农业育种科研与良种生产现状1.1育种科研中国现有农业科研机构1100多个,从事育种科研的专业研究所达400多个,建国以来共育成各类农作物品种5000余个,搜集、整理种质资源35万份以上,科研育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新品种无论在增产,还是在抗病、抗虫、抗旱等方面,都比老品种有了较大的改进,特别是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新品种的选育方面,一些品种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从1999年3月—2022年12月2日,我国国内共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5441项,授权1866项,其中大田作物4805项,授权1731项;具体包括水稻1662项(授权703项)、玉米2004项(授权717项)、普通小麦507项(授权184项),年申请量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排名前4位。
10年间全国选育的新品种数量为新中国成立50年的1/4,平均每年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40多个。
全国种植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稻、玉米、小麦品种中,国审占60%~70%。
例如2000年审定的郑单958玉米品种,2001年种植面积22.60万公顷,2022年发展到400多万公顷,居全国玉米品种种植面积之首位;国审水稻品种金优207、两优倍九,种植面积均在6.67万公顷以上;国审小麦品种郑麦9023,种植面积达到133.33万公顷。
在育种方法上,植物基因工程和生物工程育种也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1.2良种生产目前我国持证种子生产企业达7580家,甘肃省有200家。
70%的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99%的种子企业没有品种研发能力。
种业主体呈现多元化,有改制的股份制种子公司,有新兴的民营种子公司,有科研院所开设的种子公司,还有一批享受优惠条件“下海”学人兴办的种子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继合肥丰乐种业成为“中国种业第一股”之后,紧接着隆平、亚华、秦丰、敦煌、登海、华冠等种业成功地进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北京奥瑞金种业公司成为首例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上市的中国种业公司。
农业新品种研究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农业新品种研究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现有的品种保护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品种保护工作的需求。
为加快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发展,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将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提高授权质量。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权;问题;对策引言: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农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来的十多年间,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刚刚实施五年多,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
2.加大执法力度是植物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以来,在打击侵权假冒和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由于我国的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人们的法制意识还不够强,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品种权遭到侵犯或者假冒品种权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两种选择方式,一是请求农业行政部门处理,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பைடு நூலகம்策 措施。
通过本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推动我国农 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02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国内外保护现状
案例二:转基因棉花
背景:转基因棉花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培育出的抗虫、抗病 、抗旱等多重优良性状的棉花新品种。
成功关键:科研团队的创新、严格的安全评价和审批程序 以及农业产业链的完善。
案例的启示与思考
启示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 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 具有重要意义。
思考
技术水平有限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培育技术水平 相对有限,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 距。
03
对策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范围、 权利主体、申请流程、审查标准、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 方面的规定。
强化法律意识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育 种者、企业等主体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意识。
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部门在农业植物新品 种保护方面缺乏足够的力 度,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 生。
科技投入不足
农业植物新品种培育需要 大量科技投入,但目前国 内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对较 少。
原因分析
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建设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存
在较大差距。
意识不强
社会大众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 意识相对较弱,缺乏足够的重视。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作者:张金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两套体系和保护模式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框架。
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保护客体,从而更好的保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保护模式作者简介:张金艳,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5-02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发布为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完善科学的法律基础。
随后,中国在1999年加入UPOVl978年版本,成为了UPOV 的正式成员国。
加入WTO后,中国开始履行TRIPS协议并开始承担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义务。
为了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和统一司法,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诸多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此外,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植物新品种生产方法授予专利的规定,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立法的内容变得更加简明集中;新规定增加的内容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三款和第40条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独立性和原创性,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不断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为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提供了有力保障。
首先,我国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我国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程序,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国际化。
其次,我国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举办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提高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了广大农民和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最后,我国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管理机构和专门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审查机构,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维护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是,也要看到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绿色经济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德国
• 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 • 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 • 联邦植物品种局(VCU、DUS)
• 全国有15个测试站() • 410个员工(100多人) • 每年1500-1700件申请 • 在CPOV申请380件
费用
• 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 • 申请费:200欧 • 测试费:500欧 • 年费:6种算法
欧盟品种保护局
• 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 • 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
• 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 系)
• 43个人(12个国籍) • 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
CPOV
• 观赏植物:54%
• 大田作物:26%
• 菜:
14%
• 果:
6%
• 1996-2008年申请量:
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
• 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 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
• 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 加入了UPOV
联盟成员
澳大利亚 中国 日本 新西兰 韩国 新加坡 越南
与办公室有联系的
孟加拉国 柬埔塞 斐济 印度尼西亚 老挝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蒙古 缅甸
亚太地区
《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 于1968年8月10日生效。 《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于1978年10月23日 于1991年03月19日 在日内瓦进行了三次修订
• 第一章 定义 •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章 缔约方一般义务 • 第二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 第三条 受保护的属和种 • 第四条 国民待遇 • 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 第五条 保护的条件 • 第六条 新颖性 • 第七条 特异性 • 第八条 一致性 • 第九条 稳定性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对策分析
实 农业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技 术 支 撑 体 系 ,提 升 了 品种 权 审批 授权 能 力 。农 业部 在全 国建 立 了1 个测 试 中心和 1 个 测 试分 中心 ,建 立 了 4
美国对 农业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特 殊 制度主 要包 括四点 :一 是实质 植物 新 品种 保藏 中心 ,组 建 了审查 和测试 专业 人才 队伍 ,组织 研制 性 审查 制度 。对 于植物 新 品种保 护的基 本条件 是 植物新 品种 的新颖 完 成 了玉米 、水稻 等 1 2 0 种植 物 新 品种 测试 指 南 ,公 布 了7 农 业 批 性 、特 异性( ii te s、一 致性(n omi ) ds n n s) tc u i r t 和稳定 ,(tbl ) f y I s iy,  ̄ a i t 植物新 品种保 护 名录 ,受保 护 的农 业植 物达到 7 个 属或种 。农 业植 4
部分 ,其他部 分 则不在 保护 之列 。这一 制度设计 显 然是针 对生物 技 受到特殊 的保 护 ,不再 受专利 法的保 护 。该公 约排 除植物 新 品种 的 术 的特殊 性而降 低 了权 利人 的垄 断水平 。但是 随着 生物专 利 的 曰渐 主要理 由是避 免对 植物 品种提 供专 利法 和特 别法 的双 重保护 ,其 潜 为世 瞩 目,学界 普遍认 为植 物新 品种保 护 已经 成 为过 时 的障碍物 , 进而 要求用 专利 法取代 该专 门法 的保护 ,强化 培育 者的权 利。 正是
在这 一背 景 之下 ,1 9 年 U OV进 行 了第 三次 修订 ,增 加 了一 些 91 P 台词是 不受植 物新 品种保 护的将可 以受专利 法保护 。
二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9 年4 3 9 9 月2 日, 中国正式 加入 国 际植物 新 品种保 护联盟 ,成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3
3.1
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的对策
加强对植物新 品种保护知识 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 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 ,使 各
2 .2 农业植物新品种 申 保护 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 请
农业植物新品 种保 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 品 种构成也不合 理 从申清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 请
数量都在不断增加 但与发达国 家相 比仍有较 大差
的授权新品种, 其单 项品 种权转让金额均突 破上千 万元。 二是伴随着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中国种 业正在发生着 深刻变化, 一批具有较强竞 争力的育、
2 3 维权 困难 ,地 方保护 主义严重
权、 竞争力 强的种子 企业。 二是社会效益巨大。 据对 5。个授权品种和申 。 请品种增产粮食 56 ,亿公斤, 3 2 实施 单位所得效益达 19 7 亿元, 社会新增效益 223 7 亿 元,为农民增收和国 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
农产 品的进 口,使得 品种权成为新的 国际农产品 贸 易壁 垒 。可 以说 ,在 日趋激烈的 国际 农产品贸易 战 的背 后是 “ 种子战 ’和 “ , 品种战” 在新的贸易关 系 。 下, 面对中国 巨大的市场 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
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 使司 法部门 在执法时遇到 较大的困难, 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
种业论坛
★支持单位 : 河 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经 任绝围: 玉米、 小麦邻 衣作 相种子 地 址: 郑州离 断技术开 宝区 玲学 大道 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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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植物 新 昌种 保 护 存 在 问鹿 及 对 策
中国南瓜新品种保护工作现状浅析
中国南瓜新品种保护工作现状浅析【摘要】中国南瓜是我国重要的蔬菜作物之一,但由于种质资源的丰富性和品种多样性,新品种的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南瓜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措施、政府政策支持和技术手段应用等方面,探讨了当前的保护工作的不足之处以及应对措施。
在政府支持和技术手段应用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展望未来南瓜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南瓜新品种的保护提供参考,并促进我国南瓜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南瓜、新品种保护工作、现状、问题、解决措施、政府政策、技术应用、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南瓜作为我国重要的瓜类作物之一,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和经济效益。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逐渐增强,对南瓜新品种的培育和保护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南瓜的种质资源丰富,但目前存在着品种老化、资源浪费以及品种保护不足等问题,亟需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南瓜的新品种保护涉及到各个环节,包括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与鉴定,新品种的培育与推广等方面,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农民共同合作,共同推动南瓜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通过对南瓜新品种保护现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工作重点,推动南瓜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南瓜新品种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手段应用,以促进南瓜新品种的创新和繁荣发展。
1.2 研究意义南瓜是一种重要的蔬菜作物,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的重视,南瓜的消费需求逐渐增加。
由于南瓜种质资源的保护不足,新品种的培育和应用受到了限制,影响了南瓜产业的发展。
对中国南瓜新品种保护工作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南瓜新品种的保护能够维护南瓜种质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保护南瓜遗传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这有助于提高南瓜的抗逆性和适应性,减少疾病和害虫的发生,提高南瓜的产量和品质。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展望
物属 和种。《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植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的主要 内容是 以 U O P V公约 17 年文本为基础的, 98 实 际保护程度介 于 17 年文本和 19 年文本之 间。这 98 91 符合我 国当时的国情 , 但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趋 势和水平相 比, 还存在一定差距。 显示 出的弊端是 所 不利于品种权人行使 自己的权利 , 不利 于新 品种信息
和管辖范围 , 使新品种保护有 了法律依据和规范程序。
农业部相继发布了 5批《 农业植 物新 品种保护名 录》 ,
共4 1新品种测试点 , 按照生态 特点分布在我 国 1 O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P 保持密切 的工作关 系 , WIO) 该
收稿 日期 : 0 60 -9 20 -62 。 作者简介 : 王侠礼( 9 1 , , ; 15 一) 男 教授 主要从 事作 物遗传 育种 的教 学及 科研工作。
的交流和国际合作 , 也不利于我国种业参与国际竞争。
3 我 国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制 度 的 实 施 与 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 销售、 使 成 就
为了配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植 物新 品种保 护条 例》 实施 , 农业部相继制定 了《 中华人民 共和 国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业部植物新品种 复审委 、农
种 的种子贸易经常超出一个 国家 的范围。为 了使育种 国家的权力在其他 国家也得到保护 ,92年 1 , 16 2月 欧 美一些 国家在法国巴黎签订了《 国际植物新 品种保护 公约》 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 ,
即 U O 。U O P V P V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 与联合国
中国农业植物新产品保护状况
自保 护 名 录 发 布 之 日起 两年 内提 出的 品种 权 申 请 , 繁殖 材 料在 中 国境 内的 销售 时 间可 以放 宽 其 到 4年 这 就 使一部 分 早期 培 育的 品种 有 申请 保
护 的机会 。 2 4 品 种 权 的 审 查 .
日成 为其第 3 9个 成员 国 。
l 立 法 背 景
植物新 品种 保护是 知 识产 权保 护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分 。 5年 , 18 9 中国实施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专利 法 》 。按照 该法规 定 , 对动 植物 品种 不授 予专 利权 , 而仅 对其 非生物 学 培育方 法授 予 专利权 。 这 样就 把 农业 领域 发 明创 造 活 动 中最 活跃 、 用 价 应 值 最大 的 动植物 新品种 特 别是植 物新 品 种排 除在 专利保 护之 外 。 然 , 显 专利 法不 能有效 地保 护育 种 者利 益 , 而就 刺 激不 了他 们 培育 植物 新 品种 的 因 积极 性 。 从那 时起 , 中国政府 和农 业领域 人 员就 开 始重 视并研 究和探 讨给 育种 者 以知识产 权 保 护的 问题 。 从建设 中国现代化 农 业 的需要 出发 , 中国政 府 决 定 实 行 专 门 的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制 度 , 于 并 1 9 年 3月 2 97 0日由 国务 院正 式 颁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植物新 品种保 护条例 》 。两 年 以 后 即 19 9年 3月 2 9 3日,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经 员 会 批准 , 中国 又 正式 向 国 际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联
盟 ( O 递交 了 加人 书 , 于 19 UP V) 并 9 9年 4月 2 3
由于体 制 的原 因 , 中国 . 在 农业 和林 业生产 分 别 由 农 业 部 和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管 理 。《 例 》 此 条 因 规 定 : 国务 院 农 业 、 “ 林业 行 政 部 门按 照 职 责分 工
中国植物引种栽培及迁地保护的现状与展望
中国植物引种栽培及迁地保护的现状与展望一、概述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众多独特的植物种类。
这些植物不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展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许多珍稀植物面临着生存威胁,植物引种栽培及迁地保护工作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植物引种栽培是指将外来植物引入新的地区进行栽培,以丰富当地的植物资源、提高生物多样性。
而迁地保护则是将濒危植物从原生地迁移至条件更为适宜的地区进行保护,以防止其因环境变化而灭绝。
这两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不仅成功引进并培育了大量外来植物,也为众多濒危植物提供了安全的栖息之所。
当前中国的植物引种栽培及迁地保护工作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紧张使得可用于植物栽培和保护的空间日益减少;另一方面,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环境因素也对植物的生存构成了威胁。
人们对于植物资源价值的认识不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两项工作的发展。
有必要对当前中国植物引种栽培及迁地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也需要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植物保护方法,以实现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长期维护。
1. 植物引种栽培与迁地保护的重要性植物引种栽培与迁地保护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植物引种栽培有助于丰富本地植物资源,增加生物多样性,为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提供物质基础。
通过引种栽培,人们可以将外地优良植物品种引入本地,促进本地植物群落的更新与演替,提升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迁地保护作为就地保护的重要补充,对于濒危植物种群的保存与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在自然环境遭受破坏或人类活动干扰的情况下,许多植物种群面临灭绝的风险。
通过迁地保护,人们可以将这些濒危植物移至安全区域进行繁殖与保护,避免其因环境恶化而灭绝。
中国水稻研究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之实践
中国水稻研究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之实践李黎红(中国水稻研究所,杭州310006)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我国首部植物保护法规、唯一的“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3月20日经国务院颁布以来,至今已整整走过了20个年头。
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中国水稻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稻所)品种权保护工作与时俱进,有了长足发展,自2000年中9A获得第一个品种权以来,科研人员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水稻品种数量也逐年增长,截至2018年,已有96个水稻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涌现出不少被业内广泛认可推崇的“爆款”大品种,大大提升了水稻所的形象和影响力,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 与时俱进的品种权数值《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后,水稻所选育的优质水稻不育系中9A于2000年就获得了品种权保护,是水稻所的首个品种权,也是我国第一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水稻品种。
2003年,又有一个优质水稻不育系中浙A,及一个用中9A配组的杂交稻品种中9优838选取得了品种权。
到了2006年,水稻恢复系中恢8006、旱稻品种中旱209及功能水稻品种伽马-1获得了品种权保护。
之后,转让价超千万元的国稻6号、超高配合力的华占、年推广面积近千万亩的中嘉早17都先后获得品种权。
仅2018年就有24个品种获得新品种权保护证书。
至此,共有96个品种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保护的品种涵盖了不育系、恢复系、杂交稻、常规稻品种(图1)。
水稻所近15年成果转化的业绩主要来自品种转让(许可),而有品种权加持的“爆款”品种则是开发收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出台20余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结出了累累硕果。
以中国水稻研究所品种权保护的实践为例,梳理了该所近20年所获的品种权情况,对中9A、中浙A和华占等几大知名水稻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特色和效益进行了分析,展示了水稻品种权的魅力,用事实证明保护品种权的必要和功效,并对如何进一步推进品种权保护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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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材料 保藏 中心 、 植物新品种测 试 中心和 l 测试 分 中心 , 4个
以及林业 植物新 品种测试 中心 、 5个测试 分 中心和 2个分 子
《 专利法》 “ 把 动植 物品种 ” 排除在保 护范 围之 内与 国际
测定 实验室组成 的技 术支 撑体 系 。按 照 生态特 点分 布在 我 国1 0个一级农业种植 区内 , 责农业植 物新 品种特 异性 、 负 一 致性 、 稳定性 的测试 工作 。 为保证 品种 权审查 的科学 性和权威性 , 在借 鉴国 际植 物 新 品种 测试技 术规 范 的基 础上 , 合 中国实 际 , 结 目前我 国有
我国对生物技术 知识产 权 的保 护起 始 于 18 9 5年 4月 1
树 、 树( 果 干果除外 ) 观 赏植 物 ( 、 木本 除 外 ) 草类 、 肥 、 、 绿 草
日开始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专 利法 》 专 利法 》 定 , 。《 规
对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 专利权 , 括获得 动物 和植物 品种 包 的生产方法和药 品生 产方 法 的发 明。但 是该 法把 对 于动植 物新品种特别是植 物新 品 种排 除在专 利保 护 范围之 内。由
育种者培育植物新 品种 的积极 性 。基 于此 ,0世 纪 9 2 0年代
初我 国对专利法进行 了进一步 的修 改 , 并于 19 93年 1 1日 月
不服 的 ,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委员会 共 由 3 可 0人组 成 ,
其 中主任 委员 1 , 人 由主管副部长兼 任 ; 主任 委员 4人 , 副 由 有关 司局领导兼 任 ; 委员 2 5人 , 由有关 技 术 、 法律 和行 政 管
安徽农业科学 ,ora o A hi g .Si20 3 (4) 128—129,7 3 Ju l f n u A n c.09,7 3 :7 2 n 7 2 12 6
责任编辑
张彩丽
责任校对
卢瑶
中 国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制 度 实 践 及 趋 势 研 究
王光玲
摘要
(河2 1 海 学 识 权 究 ,苏 京20 ;济 大 经 学 ,东 南20 ) . o8. 02
介绍 了我 国植 物新品种保 护机构设备 、 保护 审查制度 内容 。分析 了国际植物 新品种保 护的新趋势并提 出了新 形势下我 国植物 新
品 种 保 护 的应 对 策略 。 关键词 植物 新品种保护 ; P V; U O 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
D93 4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1 6 1 (0 9 3 12 8 0 57— 6 12 0 )4— 7 2 — 2
中国又正式 向国际植 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 P V) U O 递交 了加 人
Ab ta t Ne pa tse isp oe t no g nzto sa l h n n rtcin e a n t ns se c ne tweeito u e sr c w l p ce rtci ra iain e tbi me ta d poe to x miai y tm o tn r nrd cd,ten w rn f n o s o h e te d o itr ain lpa tn w ait rtcin wa n l zda dc pn tae iso ep a tn w a it rtcin o iai e i ainwe ep t nen t a ln e v rey poe t sa aye n o igsrtge ft ln e v reyp oe to Chn nn w st t r u o o h f u o fr r owad. Ke r s y wo d 11 rtcin o e ln ait s 1 p oe t n w pa tv rei ;UP e o f e OV;Ne rn w te d
St y o h a tc nd Tr n fChna ̄Ne Pl tS e isPr tc o y tm ud n t ePr ciea e dso i w a p ce oe t n S se n i
WANG a gl g (ntueo tl culPo et ihs Gu n ・n Istt fI el ta rp r Rg t,Hoa U iesy aj g Jagu2 09 ) i i n e y h i nv rt,N ni , i s 10 8 i n n
理人员 组成 。
开始实施新 的《 专利法 》 。经过 修改 的专利 法将 大部 分涉及
生物技术产 品和物质纳入 专利法 的保护 范围。但是 , 专利 法 第2 5条第 4项 明确 规定 , 动物 和植 物品 种” 对“ 仍然 不授 予
专利权 。 ”
13 测试机构 .
我 国 目前 已经建立 了由农业 植物新 品种 繁
上日 益兴起 的植 物新 品种保护 热潮相背 , 是和 T Is 尤其 RP 协
议及 U O P V公 约 关于 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的相 关 条 款相 违 背 。 为 了实现和 国际接轨 ,9 7年 3月我 国公 开发 布 了《 19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植物新 品种保 护 条例 》 以下 简称 条 例 ) 2年 以后 ( , 的 19 99年 3月 2 3日, 经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批准 ,
木药材 、 橡胶等热带 作物 。
12 复审机关 . 我 国还成 立 了农业 部植物新 品种复审委员 会 , 责审理 驳 回品种权 申请 的复 审案件 、 负 品种 权无 效宣告 案件和新 品种更名 案件 。如果 当事 人对 复审 委员 会 的决定
于《 专利法》 不能有效 地保 护育种者利益 , 很大程度上 阻止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