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教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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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数字签字统一规则》的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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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联合国贸法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电脑记录 的法律价值,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酌情按照贸法 会的建议采取行动,以便在国际贸易尽可能广泛使用 自动化数据处理的情况下,确保法律安全。 1996年12月,贸法会在通过《电子商业示范法》之后, 讨论了电子商务领域以后的工作方向,会议认为,贸 法会应当着手编制关于数码式签字的规则,同时制定 验证局的行动或授权就数码式签字的电文来源和归属 签发电子证书或其他形式保证的其他个人行动的法律。 在贸法会电子商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第31届 会议(1997年2月)上,工作组会议将数字签字、验证 局和有关法律问题正式列入电子商业问题今后的工作 规划,提出制定《数字签字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Digital Signature)》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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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签名归属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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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要求某一文件需要签字时,除非有足够和充 分的证据证明该电子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署或经他授权 的代理人签署的,在文件上签字的人即其本人或其代 理人。 同样,经电子签名签署的文件即表明该文件从发 出到收到未发生变化,这是因为,被签署文件的完整 性是电子签字所采用的技术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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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签名依赖方及其行 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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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 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电子签名依赖方 为了自身的利益,应了解电子签名以及电子签名人认 证证书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采取合理 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电子签名依赖方应遵守对电子证书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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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签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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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名,则对于一项数据 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第一,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 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 第二,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 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 说也是适当的。 (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 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无签名时的后 果,该款均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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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授权使用电子签名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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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绝对无权使用; 二是相对无权使用。 在绝对无权使用时,由于电子签名的所有人没有过错, 该数据信息不能归属于本人,本人也不应承担法律责 任。 在相对无权使用中,由于签名所有人存在疏忽或过错, 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电子签名的所有人没有 合理地注意保管自己的密钥,致使他人未经授权而使 用,该信息及其法律后果仍应归属于签名所有人。收 件人因合理信赖该签名而遭到损失时,签名所有人应 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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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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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电子签字的法律管制已有了较 多的探索。借鉴其他国家在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经验, 对于提高我国电子签名立法质量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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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签名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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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 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 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人们试探采用一种电 子签字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是电子签名。 1997年和1998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 务工作组第30次、31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电子商 业示范法》不偏重任何技术的原则,确定在数据电文 的签字中,任何一种签字方法不应妨碍其他认证技术 的使用,并提出应当就数字签字和其他电子签字日益 普遍使用而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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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功能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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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第56届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下简称《电 子签字示范法》),从而使电子签字的概念确定下来。 该法给出了电子签字及其相关概念: “电子签字(Electronic signature)”系指在数据 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 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 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证书”系指签名人与签名制作数据之间关系的某一 数据电文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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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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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可靠的电 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 是《电子签名法》的核心,确立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 法律效力。当一个电子签名被认定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时,该电子签名就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了同等的 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因特网上 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使用电子签名业务的用户 将不再对与其交流信息的对方一无所知,在这个基础 上,网络才有可能真正跃出媒体之外,充分运用到商 务、政务、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 “虚拟空间”真正全面地与现实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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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签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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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名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功能: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名;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除此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而定,签名还有多种其 他功能,例如,签名可以证明签名人愿意受所签合同 的约束;证明签名人认可其为某一案文的作者;证明 签名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证明签 名人曾在某个地点的事实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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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可靠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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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 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 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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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电子签名立法的三个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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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是从1995年到1998年,为数字签名法的立法 探索时期。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到1999年,为电子签名法的逐渐 成熟时期。 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为电子签名法的全面传播 时期,这一时期各国普遍感到电子签名法意义重大, 在经过数年的立法准备后纷纷正式出台了法律,通过 电子签字立法国家的数量急剧增多,立法的深度与质 量也有了更缜密的保证。因签名认证技术的国际性使 得各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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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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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规定在一些特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不 适用关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这 些法律文书包括四个方面: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在我国,婚姻、收养、继承在人们生活中发生频率就 较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人民整体收入中所占比 例较大,而停水、停热、停气、停电等公用事业服务 需要更明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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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签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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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手写签名之外,还有各种 各样的程序(例如盖章、打孔)——有时都称之为 “签名”——可提供不同程度的确定性。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具有书面签 名功能的电子签名。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 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联合国 《电子商业示范法》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数据电文可 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 行,视之达到了签名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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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签名的适用前提与范 围
(一)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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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电子签名的推广需要有一个过程,我国《电子签 名法》没有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 单证等文书中必须使用电子签名,而是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明确 规定当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后,当事 人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 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的设定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 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 原则上涵盖使用电子签字的所有实际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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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签名使用人的基本行 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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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使用人包括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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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签名人及其行为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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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 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电子签名人应对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应采取合理的谨 慎措施。 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名时,签名人还应采取合理的 谨慎措施,确保签名人就证书而作出的所有重大表述 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伪造、冒用、盗 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 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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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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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无法手书签名,这是它与书面文件的直 观区别之一,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要法律障碍之 一。2002年1月联合国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4月我国正式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些法律措施为电 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打开了通道。本章首先讨论了电 子签名的概念和功能,着重论述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 力,然后讨论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基本原理,学生应掌 握电子签名的适用前提与范围、电子签名使用人的基 本行为规范,了解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关系,熟悉电子 认证服务的法律关系,掌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 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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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现代化核证技术的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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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 “贸法会”)第85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 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 签字示范法》),该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 商务示范法》)后通过的又一部涉及电子商务的重要 法律。该法从1997年组织起草,到2002年正式通过, 起草过程长达5年时间。其立法思路经过多次反复,反 映出对现代化核证技术的不断深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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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功能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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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人”系指持有签名制作数据的人,代表本人或 所代表的人行事。 “认证服务提供人”系指签发证书或可能提供与电子 签名有关的其他服务的人。 “依赖方”指可根据某一证书或电子签名行事的人。 联合国电子签名概念的起草主要考虑了三个问题: 第一,概念的广泛性。 第二,不偏重任何技术的原则。 第三,电子签名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