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检察机关侦查协作思考建议-范文精品
关于检察机关整合侦查力量的建议
关于检察院机关整合侦查力量的建议一九七八年新中国第三部宪法重新设立了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恢复工作以来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
在这三十多年里,我国经济、社会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
检察机关面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在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现阶段,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方面寄予很大希望。
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改革使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建议检察机关将所有刑事侦查力量整合为一个业务部门(可以叫“侦察局”或“职务犯罪侦查局”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等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侦查。
目前,检察机关中许多部门可以行使上述侦察权,各部门侦查职能之间还有交叉。
如,反渎部门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中往往涉及需由反贪部门侦查的贪污贿赂行为;另外,除反贪反渎部门有侦查权外,监所检察部门也有对“四类案件”中涉贪涉渎行为的侦察权,等等。
做好侦查工作不仅要熟悉政策和法律,还要掌握侦查技术。
整合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力量有利于提高整体和个体的侦查能力。
建议以合并检察机关现有的反贪、反渎部门为基础成立侦查局,将检察技术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划归侦察局领导,将原反贪反渎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能划出,使侦察局轻装上阵。
侦查局是检察机关中唯一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业务部门,是反职务犯罪战场上的一把利刃,同时指导下级侦查部门的业务工作。
整合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力量也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的方向。
在欧美不同司法体制下,往往警察行使侦查权,检察官行使监督、诉讼权,法官行使审判权,即使对职务犯罪的法律工作亦是如此。
在我国,检察机关中的刑事侦查人员将来可能先变为检察院领导下的警察,不仅有刑事侦查权,还有执行拘留和逮捕的权利。
从更长远来看,待到我国警察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时机成熟,检察机关可以将这支刑事侦查队伍整体移交给公安部门,而检察机关更加专注于公诉和法律监督等职能。
吕剑锋沈阳市皇姑区政协常委2011年6月1日。
2019年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或要求侦查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word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或要求侦查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篇一:引导侦查取证之我见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开展机制创新、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检察实践,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对其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实行引导侦查取证,是顺应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下面就有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浅谈几点看法:一、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法治原则内在要求。
检察引导侦查是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根据法治原则,改革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因此,寻求法律依据,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深入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宪法、刑诉法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此,证据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
而检察机关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不得不强化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证据工作,否则将面临承担公诉失败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三、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引导侦查取证的提出,尽管只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却早已开始这项工作。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有关规定。
在介入侦查工作中,审查逮捕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参与案件的讨论,在法律的适用、证据的收集以及采信等方面发表意见,这都是引导侦查取证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思考一、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面临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概括而言,侦查权有两类:第一类是专门调查权,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等;第二类是刑事强制措施权,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跟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就显得十分弱小,无法有效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条文看,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寥寥数条穿插于侦查、强制措施的法条之中: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第66条);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76条);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87条);要求公安机关对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第107条);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在审查起诉时,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137条)。
两相对照,很明显的发现有关侦查监督权的规定过少,与侦查权相比没有对等性,无法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机关予以监督.1、从时间上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都属于侦查阶段,侦查权跨越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全过程,法律为其预设的运行轨迹呈现持续不间断的线性形状。
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内,侦查机关有权将相关的人和物一直置于其控制之下,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则继续进行控制,这样时间跨度非常长。
相对于侦查权,刑诉法对侦查监督权的设置就相形见绌了。
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对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生,为整合现有侦查力量提供 了良好 的契机。 关 键词 :职务 犯 罪 ;侦 查 ;协 作机 制
近年 来 ,随着 各 地 经 济 的不 断 融 合 ,国 内市 场 体制 改 革 的 不 断 加 深 ,职务 犯 罪 也 发 生 了深 刻 的变 化 ,出 现 了跨 行 业 、跨 地 域 、甚 至跨 国际 的 新态 势 ,对我 国职 务 犯罪 侦 查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要 求 。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的不足 目前 检 察机 关及 其 职 能部 门 之间 对 内协 查机 制 的制 度架 构 、 组 织 建 设 以及 实践 作 用 日趋完 善 、凸现 ,但 其 中还 存 在 一些 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一 是缺 乏 明确 的法律依 据 ,未形 成规 范 、统一 、 实施 有 效 的内 外 的协 查 机 制 ,所 出 台 的一 些 规 则 和 办法 均 属 于 工作 规范 性质 的法 律 文件 ,不是 严格 意义 上 的司法 解释 ,在 《 立 法法 》上的效力位 阶比较低,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 ; 二是协作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 ,协查请求范围不明确 ,对 行政 机 关 等 单 位 只规 定 了 在 司法 机 关 收集 调 取 证 据 时有 如 实 提 供证 据 的义 务 ,并 没 有 涉及 这 些 机 关 与 司法 机 关 形 成协 作 配 合 方 面 的 明确 法 律 依据 ;三 是协 查 经 费 没有 保 障 ,技 侦 手 段 严 重 缺 乏 ,承 担 协查 任 务 的具 体 职 能部 门和 人员 未 落 实 。 四是 对 外 协查 机制 也 是 不 健 全 ,如 发 案 单位 不 配 合 ,隐瞒 案 件 ,甚 至 与 犯 罪嫌 疑 人 狼 狈 为奸 律 师 的会 见权 、阅 卷权 和 调 查 取证 权 无 法 得到切实 的保障 ,同时律师借履职之机 ,而与犯罪嫌疑人沆瀣 气 的 ,也 屡 见 不鲜 。究 其 原 因 ,主要 是 管 理 模 式 行政 化 、队 伍素质低、 法律适用不准、 缺乏理解与沟通、 协调配合意识不强 、 缺乏终极 目标意识、内外协查机制不健全等 因素使然。 二 、职务犯罪侦查协助 的方式 、 ( 1 ) 要建立健全侦查协作的配套制度和督导制度 。要明确 协助的对象 、方法、程序和协查事项 ,明确相关责任,建立协 查 工 作 细则 。 首 先 ,要 建 立 相关 考 评 标 准 ,对 协 查 数量 多 、质 量高 的给予 表扬 、 奖励 , 对 消极应 对 、阳奉 阴违 、 不履 行义 务 的 , 给 予 批评 ,必 要 时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任 。其 次 ,要 建立 投 诉 、 追 究 制度 ,向 协查 单 位 的监察 部 门或 行 业 主管 部 门反 映 ,未 能 得 到 积极 答 复 的 ,应 当上 一 级监 察 部 门或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投诉 。 监 察 部 门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应 当 对被 投 诉 的协作 单 位 进 行 督导 , 协调 处 理相 关争 议 ,保 障工作 的顺 利 开展 。 ( 2 ) 建 立 跨 区域 的 协作 配合 机 制 。建 立跨 区 域协 作 办案 及 追 逃 、追 赃 机 制 ,完 善 相 关程 序 ,形成 查 办 职 务 犯 罪案 件 的整 体合 力 。增 强跨 行 政 区域 的检察 院之 间 的侦查 协作 ,通过 电传 、 发 函 件等 形 式 委 托有 关 检 察 院 予 以协 助 ,由 当地 检 察 院派 员 对 相 关 事项 进 行 侦 查 ;也 可 请求 协 查 方 直 接派 员 到 协 作地 检 察 院 请求协作 ,当地检察 院进行配合或请示上级 院协调侦查 、指定 侦 查 协作 等 方 式 ,加 强 跨 行政 区域 检 察 院之 间 的侦 查协 作 ,节 约侦 查 资源 , 克 服地 方保 护 主义 , 增 强办 案合 力 , 提高 办案 效果 。 ( 3 ) 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借科技强检的东风 ,增强 侦查 协 作 的科 技 含量 ,充 分利 用 检 察 专 线 网和 互 联 网 ,建 立 广 泛 的城 市 协 作 网 和部 门协 作 网 ,形 成 多个 地 区或 者全 国性 的 庞 大 的信 息库 。信息 库 的末端 为银 行 、水务 、电力 、通 信 、燃气 、 房产 、工商等基础信息部 门,这些资料相互交织在一起 ,使得
对检察机关检警协作现状的理性思考
对检察机关检警协作现状的理性思考检察机关检警协作提出以来,许多检察院就此问题进行了实践、探讨和创新,因检警协作中,牵涉到检察官与检察法警的职能分工和各自的职责要求,在实践中有诸多矛盾和不足,操作起来也缺乏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撑,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拟对检警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分析、探索,以期抛砖引玉,以资工作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法警单而不列,检警协作难有警力保障。
各基层院在形式上都设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人员岗位并未单列,有队无警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大多数基层院整体人员编制有限,司法警察单列管理有名无实,在执行上存在诸多困难,在编法警挂靠政工、行装、办公室、监所等部门是常事。
法警挂靠其他部门,岗位另有工作职责,各院自己设立的岗位工作考核只对岗不对人,法警的考核就不再是法警工作的考核,而是挂靠岗位的考核。
在此管理体系下,形成警力分散的局面。
法警不司法警之职,检警协作没有警力保障,检警协作就无从谈起。
2、法警职责不明,检警协作成了检警混作。
尽管检警协作提出来有一定的时间了,但在大多数检察院领导心中,并没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更是一团混乱。
基于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功能有限、对业务影响少、发挥的作用不大的情况,许多基层检察院,甚至是市级检察院,都把司法警察的自身职能淡化、模糊化,甚至抹杀了。
认为司法警察就是看看嫌疑人、当一下检察人员的跟班,对法警职责根本没有清楚的认识。
就连一些法警大队的负责人,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也日渐淡化,而热衷于领导交办的各项非警务工作,有些司法警察大队的负责人自己也不知道该做些什么,以为跟着两局的人员办案就是检警协作,以为跟着公诉、侦监人员提审嫌疑人就是检警协作。
一些工作积极的司法警察则包揽侦查、讯问、拘传、看守等一系列的工作任务,把查办案件当自己的成绩,而荒了自己的职能。
由此,检警协作成了事实上的检警混合办案,协调配合在哪里,自己的作为在哪里,许多检察法警根本没有方向,更谈不上具体的检警职责分工。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侦查工作中的经验。
我觉得侦查工作里存在的好多问题都让人头疼。
就说证据收集这块,有时候特别难拿到关键证据。
我之前办一个案子,找一个物证,觉得就应该在嫌疑人家里某个角落,但是就是忽略了那一点点缝隙,结果还真就在那,就因为这个小小的失误,差点对整个案件都造成很大影响。
我感觉这就是缺乏细心和耐心。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都急于求成,我也不例外,就想着赶快找到直接证据定罪。
这可不行呀,欲速则不达。
哦对了还有,现场勘查也容易出问题。
我有次现场勘查的时候,设备没带齐,那才叫一个尴尬。
这就跟出去旅游没带充电宝一样着急上火啊,想再回去拿又耽误时间。
所以去之前一定要检查设备。
在人员协作上也有问题。
侦查的时候有时候各部门之间信息分享不及时,你干你的我干我的。
我觉得这就跟接力赛跑一样,你跑的时候不告诉我你啥情况,我怎么接好下一棒啊。
这时候就需要建立一个更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可是这机制也不是说建就能建好的,它会涉及到不同部门的权限、工作流程等等复杂的东西。
所以我觉得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定期开会,大家都说说自己做了什么、有什么发现,这样总比各自埋头苦干好。
情报分析不准也是个事。
现在信息太多太杂了。
打个比方就像去超市买东西,东西太多了你都不知道挑啥好了。
我感觉这时候就需要一些专门的软件或者有经验的人来筛选有用信息。
我之前试过一些免费的情报分析软件,但是不太精准,有时候还一些付费的软件虽然贵,但是真的好用很多。
我觉得侦查工作一直在发展,我们也一直在摸索学习。
这里面每一个小点都可能藏着大学问,我们只能慢慢改进,在每个案子里汲取经验,说不定哪天就能把这些问题给全部解决。
还有证人调查这块,证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说实话。
我碰到过一个证人,他特别害怕报复,就支支吾吾不敢说真话。
我们不能像有些电视剧里那样去吓唬证人,这是违法的,得和证人好好沟通。
我一般会跟证人说,如果不把实情说出来,可能正义感得不到伸张,整个事件的真相会被掩埋。
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
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调研思考当前,职务犯罪表现出案情错综复杂、利益交织错节、手段更新隐蔽,危害更加严重等新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更新思想理念,创新查办案件工作机制,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整合有限的侦查资源,有效快速地突破案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是当前摆在我市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行检察体制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建立以市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在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统一办理,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
结合我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际,我就全市检察机关如何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全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持续发展,实现全市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的突破,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思考。
一、我市检察机关推行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现状自高检院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组织上、制度上、保障上及具体措施上,都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
区检院结合全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区的侦查一体化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是实现案源区域共享,强化办案监督指导,有效排除办案阻力,优化办案力量,快速突破案件,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形成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合力的一项新的有效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上级院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案模式上实现了从各自为战向统一协调管理的大指挥格局的转变。
当前,职务犯罪一方面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检察资源严重匮乏的问题日趋严重,同时旧的办案模式与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人员数量、办案能力与快速查办、有效突破案件的需要不相适应。
关于侦查一体化的几点思考
对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单一的、各自为营的侦查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通过对新形势的研究,高检院提出了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侦查工作机制的弊端,这种进步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作用和效果是明显的。
作为基层院,在市院统一组织指挥下,反贪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但如何处理好上级院和基层院的关系,如何利用好检察官人才,如何让检察官发挥出最大的能力等成为了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中需要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一、强化上级院组织能力,加强纵向指挥力度“运筹于帷幄之中”是优秀谋略家的素质,同时,也是一个优秀领导组织所应具备的能力,若想“决胜于千里之外”,就必须了解将领,并把将领放到最合理的位置,使之发挥出最大的力量,达到所想要达到的效果。
对于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而言,这一能力是极其重要的。
上级院需要对本院的检察官和各基层院的检察官有一个最为详细的认识,了解每个人的才能,并合理分配组合,将他们放到最适合的地方,让侦查办案达到稳、准、快的效果。
一是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一个信息顺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以切实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跨地区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以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协查工作,改变各自为政的封闭式侦查格局,变平面侦查为立体侦查。
上级院应该建立完备的侦查人才库,对侦查人才定期进行培训。
反贪侦查一体化功能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特长侦查人才的作用,市院反贪侦查指挥中心,对基层院从事反贪工作人员资料详细进行录入,掌握每个侦查人员特长,对特长侦查人员进行归类,把有特长侦查人员调整到合理合适的反贪岗位。
贪污腐败案件是社会的毒瘤,贪污犯人人痛恨,但是对于区域性的地方保护而言,基层院若想查办本地的贪污腐败案件难度还是相当大的,这时便迫切需要得到上级院的支持和协助,坚决纠正卡人卡事的做法,对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当地干扰阻力大的案件要采取提办、督办、交办、参办和指定异地查办以及跨区域案件的指挥协调手段,帮助下级院突破干扰阻力,保证办案工作有效开展。
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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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苑 ・
绍 信, 与 协作 方省 院 联系 , 由 “ 侦 查协 作 指挥 中 心”备案,签署意见和办理有关手续。 ( 0)协作的期限 请求协作的案件,一般应在 !$ 日内完成,案 情复杂,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无法完成的,应 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说明不能完成的理由。 /" 建立跨区域侦查协作网络。为加强跨区域侦 查协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全国检察 机关应建立相应跨区域侦查协作的机构。在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逐级协作网络,最高 人民检察院组成全国性的核心协作网,负责指挥协 调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的整体和跨国 司法协作关系;以省 ( 自治区、直辖市)、专门检 察院为纽带,建立 “ 金字塔”型的协作指挥中心, 负责指挥省内各检察机关纵向协查,横向协调省外 和 其他 执 法机 关的 关 系; 各 市、 分 、州 院 以各 县 ( 区)院为基础建立协作网点,共同遵守统一的侦 查协作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 0" 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办案和协作双方要严 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 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 ! )在侦查协作中,协作 方只有程序上的审查权,而无实体上的审查权,只 要办案方持有合法的手续,协作方就应积极地派出 足够的力量协助到底,不能以对案件性质有不同看 法为由拒绝或停止协查。 ( /)办案方对于协作方 的合理化建议,应虚心接受,以少走弯路;协作方 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 有效的建议和方法,竭尽全力把工作做好。 1" 区分案情轻重缓急,选择协作方式。对案件 性质严重,案情紧急复杂,且必须去外地取证的, 办案方应及时派员赶赴外地,到达目的地后,应主 动向协作方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明确告知此行的 目的,并将基本案情、查处的有关情况,需要协查 的具体问题通报给协作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 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协作方应积极派员参加协 查。对案情简单,不必外出取证的,办案方可通过 函 调的 形 式请 求对 方 协助 , 但协 查 函应 将 主要 案 情、需查明的问题、需收集的证据以及应注意的事
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侦监协作配合办公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1.协作配合不够密切,导致信息不畅通。
Insufficient cooperation and collaboration leading to poor information flow.2.部门间沟通不畅,影响工作进度。
Poor interdepartmental communication affecting work progress.3.协作缺乏互信,导致任务难以顺利进行。
Lack of trust in cooperation leading to difficulties in task execution.4.工作中存在责任模糊的现象。
Unclear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workplace.5.部门之间出现指责和批评现象。
Blame and criticism between departments.6.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合作困难。
Unequal resource allocation leading to cooperation difficulties.7.沟通手段单一,无法满足多元化需求。
Limited communication methods unable to meet diverse needs.8.各个部门独立行动,缺乏整体协作意识。
Departments acting independently without a sense of overall collaboration.9.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和安排。
Lack of effective work coordination and scheduling.10.决策层面上的交流不足,影响协作效果。
Insufficient communication at the decision-making level affecting collaboration effectiveness.11.员工沟通能力有待提升。
浅析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协作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协作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红卫林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无疑增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和检察资源的投入。
为此,加强和完善侦查协作,建立健全协查机制,对于惩治职务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和降低检察资源的投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协作职务犯罪协查机制作者简介:张红卫、林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00-02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越来越多,這无疑增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和检察资源的投入,为此,加强和完善侦查协作,建立健全协查机制,对于惩治职务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和降低检察资源的投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侦查协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协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当前尚未制定检察机关统一的自侦案件协查制度,使侦查协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对外地检察机关请求协查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
以致于在工作中存在着有利的就配合,不利的就不配合的现象,配合与否,配合好坏,往往就是讲感情,凭关系,靠面子。
有的地方对外省、市检察机关请求协查的,不予配合或不积极配合。
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既有认识问题、工作态度问题,也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经费困难等问题。
但是,没有统一执行的协作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协查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各地检察机关联系渠道不畅,缺少相互理解和沟通,影响了协查工作的开展。
有的单位请求外省检察机关协查案件不通过上级院,有的手续不齐全,法律文书或有关材料不完备。
有的对协查单位不信任,甚至隐瞒案情,加之当前客观上存在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往往担心对方搞地方保护主义,怕如实说明案情对方不予以配合甚至设置障碍。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总结范文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总结范文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的总结中,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只有各个部门之间能够紧密合作,才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汇报案情,协调行动,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检察机关和法院也需要给予公安机关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为侦查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其次,侦查监督协作工作的总结还需要强调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是侦查工作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信息共享,才能够及时掌握犯罪线索,有效打击犯罪活动。
同时,资源整合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侦查监督协作工作的总结还需要强调专业化和规范化。
各部门在侦查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各部门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装备,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总的来说,侦查监督协作工作的总结需要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专业化和规范化。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部门能够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侦查监督协作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
侦查协作论文职务犯罪论文:谈职务犯罪侦查协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侦查协作论文职务犯罪论文:谈职务犯罪侦查协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打击跨区域性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但由于工作经验不足、有关侦查协作的规定数量较少等原因,目前协查工作中存在有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侦查员不重视、协查要求不明确等不足之处。
为了将进一步提高侦查协作的效率,需要采取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培训、明确协查的具体要求等措施。
关键词:侦查协作;职务犯罪;请求方;协作方随着职务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不断增强,职务犯罪的跨区域性越来越明显。
为了提高侦查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案件超期,各地检察机关之间请求协作的次数越来越多,请求协作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的重要途径。
一、侦查协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工作的关系,笔者经常需要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协作的事项几乎涉及到职务犯罪侦查的各个方面,包括抓捕犯罪嫌疑人、查找证人、调取银行凭证等。
笔者总结了这些时间以来办理侦查协作案件的经验,发现职务犯罪侦查协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一)现行与侦查协作有关的工作规定数量不足且内容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当前指导侦查协作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该文件已经“暂行”了10年,且其中很多内容规定得很模糊,在侦查实践中难以操作。
而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职务犯罪的新变化,《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等侦查协作相关规定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侦查协作形势。
(二)很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员对侦查协作的规定不熟悉,在侦查协作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导致侦工作效率较低。
比如很多侦查员因为不熟悉协查的相关规定,事先没有联系好就突然带着介绍信和法律文书复印件过来要求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因为是初次接触且手续不全,双方又需要分别请示上级院协调,浪费不少时间和精力。
(三)全国检察系统的工作证件的形式不统一,各地检察机关的证件明显不一样。
工作心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
工作心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大对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健全选拔、培训和晋升机制,鼓励人才培养和轮岗交流,为检察官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
其次,优化执法办案流程。
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办案信息共享和多部门协同办案,减少重复办案和资源浪费。
同时,建立分类处理机制,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办案方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第三,完善法律保障措施。
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申诉制度,对于有关投诉和意见要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四,加大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犯罪团伙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有所增加。
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犯罪团伙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五,加强对涉众型案件的处理。
涉众型案件是当前执法办案工作中的一大难点和痛点。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度。
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最后,要加强执法规范和法律意识。
执法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执法的公正和权威。
总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需要从队伍建设、流程优化、法律保障、打击犯罪、涉众案件处理、执法规范等方面进行改进。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总结范文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总结范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犯罪侦查和打击工作,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侦查监督协作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首先,各
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更加密切,信息共享更加畅通。
这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线索和资源,提高了侦查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更加紧密,形成了一种合力打击犯罪的良好局面。
这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最后,侦查监督协作工作的经验不断总结和提炼,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
这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侦查监督协作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存在一些障碍和摩擦,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
其次,一些侦查工作中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犯罪活动的不断变化。
最后,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对侦查监督协作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总的来说,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
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相信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侦查监督协作工作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侦查协作机制
H 学柚 2 0 1 6 年・ 第6 期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序 幕 。 2 . 类 案 的信 息共 享 。类 案 是 指 特 定 时 间和 地 域 ( 领域 ) 内, 案件 性 质 相 同 、 作 案 手 法 相 似 以 及 作 案 情 节 趋 同 的相 关 案 件 。在 侦 查 实 践 中 ,有 时虽 然 没 有 指 向具体 犯 罪 嫌 疑人 或犯 罪 后 果 的 信 息 ,但 是 在检 察 机 关 或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的 日常 工 作 中发 现 某 个 行 业 或 领 域存 在 职 务犯 罪 的 高 度 可 能; 或 者 已查 处 了某 个 个 案 , 并 以此 分 析 判 断 该个 案 所 处 行 业 或 领 域存 在 其 他 职 务犯 罪 的 高 度 可 能。 基于此判断 , 双方及时互通类案信息 , 并 进 行 相应 的调 查 或 初 查 工 作 。 例如 , 2 0 1 2 年, 某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纪 委对 该 市破 坏 矿 产 资 源 犯 罪 情 况 进 行调 研 .客 观 分 析 某 些 乡 镇 因 非 法 采 矿 造 成 的 巨大 危 害 和 产 生 的 原 因 , 并 进行 犯 罪 预警 。该 调 研 预 警 引 起 市 委 主要 领 导 、 检 察 院 领 导 的高 度 重 视 并 做 出重 要 批示 ,及 时指 示 反 贪 局 派 员 直 接 介入 侦查 。该 院反 贪 局 与 纪 委 部 门实 现 了线 索 互
收 稿 日期 :2 0 1 6 - 0 5 —2 0
作者简介 :蔡 艺生 , 西 南政 法大 学博 士后 , 副教授 , 硕 士 生导 师 , 主要 研 究 方 向 : 证据法。 基金项 目:本 文 系2 0 1 5 年 重庆 市教委 软科 学技 术研 究 项 目 “ 证 据 分析 的认 知机 制 与偏 差控 制研 究” 的研 究成果之 一 . 项 目编 号 : K J 1 5 0 0 1 0 8 ; 2 0 1 5 年 广 东省佛 山 市顺德 区检 察 院研 究项 目“ 经 济发 达地 区职 务犯 罪案 例剖析 ” 的阶段 性 成果 。
侦查协作范文
侦查协作范文侦查协作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各个相关单位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开展侦查活动,以便更好地发现、收集、固定、审查犯罪证据,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侦查协作是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整合各方资源,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侦查协作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还包括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比如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侦查活动中,这些单位都可能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因此他们之间的协作非常重要。
首先,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侦查协作非常重要。
公安机关是侦查活动的主体,负责收集、固定、审查犯罪证据,而检察机关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情况,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也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公安机关与法院之间的侦查协作也非常重要。
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请逮捕、搜查等措施,因此公安机关需要与法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向法院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法院及时作出裁决。
同时,法院也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侦查协作。
比如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因此公安机关需要与这些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协作中,各个相关单位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侦查活动。
他们需要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商讨侦查方案,共同开展侦查行动,以便更好地发现、收集、固定、审查犯罪证据。
只有通过侦查协作,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总之,侦查协作是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整合各方资源,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因此,各个相关单位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侦查活动,以便更好地发现、收集、固定、审查犯罪证据,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总结报告
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随着犯罪活动的不断升级和复杂化,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在侦查监督协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在此,我将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首先,我们的团队在侦查监督协作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
通过与其他
部门的紧密合作,我们成功破获了一系列重大犯罪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各个部门之间能够更加高效地协作。
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重心不同,存
在着信息共享不够及时和完整的问题。
这导致了一些重要线索被忽略或者延误,影响了我们的侦查工作。
其次,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追踪。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各
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起更加完善和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能够及时、完整地传递。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协作机制,明确各个部门在侦查工作中的责任和分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能够更加高效地协作。
总的来说,侦查监督协作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
密合作和协作。
通过我们的努力和改进,相信我们的侦查监督协作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侦查活动监督建议书范文
侦查活动监督建议书范文[侦查机关名称]:你们好!咱们就像在同一个赛道上朝着公平正义目标奔跑的伙伴,不过最近在你们开展的一些侦查活动中,我发现了一些小状况,就像跑步的时候鞋带松了,虽然可能只是小问题,但也会影响速度和平衡,所以我得来给你们提个醒。
一、发现的问题。
# (一)证据收集方面。
1. 证据的完整性。
就拿[具体案件名称]来说吧,你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啊,就像拼图少了几块似的。
现场勘查笔录里没有详细记录一些关键物品的位置和状态,这就好比做菜少放了调料,整道菜的味道就不对了。
比如说,在案发现场有一个可能是作案工具的东西,可你们的勘查笔录里就只简单提了一下有这么个东西,却没说它具体在哪个角落,是怎么个摆放法,上面有没有什么特殊痕迹之类的。
这要是到了法庭上,辩护律师肯定会抓住这个小辫子,对整个案件的证据链产生怀疑,那咱们追求的公正判决可就有点悬了。
2. 证据的合法性。
还有啊,在询问证人的时候,我发现有点小瑕疵。
你们的询问方式有点像赶鸭子上架,虽然没有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但也有点急吼吼的。
有个证人本来还在犹豫怎么表达更准确呢,结果被你们的工作人员稍微催了一下,就匆匆回答了。
这就可能导致证人的证言不是他最真实、最准确的想法。
就好像让一个没准备好的演员上台表演,演出来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
咱们收集证据得按照规矩来,要让每一个证据都像刚出厂的合格品一样,经得起检验。
# (二)强制措施适用方面。
1. 取保候审的执行。
在[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这本来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措施,但是你们在执行的时候有点“放羊”了。
犯罪嫌疑人应该定期报到吧,可他有几次就像忘了自己还有这回事一样,没有按时报到,你们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这就好比把羊放出去吃草,结果羊跑丢了,你们也不赶紧去找。
这要是让犯罪嫌疑人觉得有机可乘,在外面搞点小动作,那可就麻烦了。
2. 拘留期限的把握。
另外,在一些案件里,拘留期限的计算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感觉就像在算一道数学题的时候,把公式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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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协作思考建议
近年来,从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检察机关的装备条件根本无法与公安机关相比,这无疑给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增大了难度,另外如发生非典型肺炎这种全国性公共卫生应急的情况等。
为此,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对于惩治腐败分子,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跨区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财、物的流动性增强,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动态特点:
1.地域不断扩大。
由于市场经济的往来,犯罪行为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市,是当前跨区域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
从实践中看,常有在甲地行使职权,乙地实施贪污贿赂的行为,丙地躲藏的现象,加大了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
难度。
如本院在查处昆山中行三产广东顺德新连成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庄建明行贿、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案件,其就在昆山和太仓等地对昆山中行的主要领导实施行贿犯罪,再利用昆山中行的授权,在广东顺德实施贪污和挪用等犯罪,案发后躲藏在北京直至抓获。
2.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大。
一是在本单位内部作案变为与通过外部经济交往中作案;二是由本地区作案发展到跨地区作案;三是由单独犯罪发展到群体犯罪;四是从经济部门向社会各部门,甚至向党政领导机关、执法部门扩展。
如本院在查处昆山中行信贷科长王晔江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的案件时,由于异地办案且相关单位分散在江浙沪三地,给办案取证工作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使案件期限长达十多月。
3.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虽然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便利,隐蔽性强,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畏罪或携款潜逃的案件越来越多。
如本院查办的昆山中行系列案件中,就有四名涉案罪犯携款潜逃,其中三名罪犯分别在上海、北京和四川三地被抓获。
4.作案手段狡猾。
国家工作人员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
质,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
因此,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过程往往手段缜密、巧妙、快捷、不留痕迹,加上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便于作案前后的联络、串供和逃匿,给侦破工作带来诸多的困难。
5.危害严重。
地区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数额大,波及范围广,因此对经济秩序和国家财产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大。
检察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办案经费本来就紧张的检察机关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如昆山中行的系列案件就给国家造成了近十亿元国有资金的损失。
二、加强和完善检察侦查协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各级检察机关协同作战。
党的“十六大”明确惩治腐败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作为惩治腐败第一线的检察机关,更应明确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加强和完善检察侦查协作机制,不仅满足了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调查案件的某些需要,而且可以个案协查为媒介,加强各地办案的经验交流,取长补短,拓宽反贪渎检合作的领域,从而提高整体作战的功能。
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加大打击的力度。
办案方因种种条件的限制,对需到外地缉捕人犯或取证工作,常常会感到力不从心,从而影响了打击力度,现实中常常有一些罪犯负案在逃和由于异地取证结果不理想,从而放纵了犯罪。
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关系,就可以及时侦破或侦结一批重大案件或擒获犯罪分子,从而有力地震慑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坦白认罪。
3.有利于缓解警力、经费不足的矛盾。
自侦案件因工作面宽、量大,有时为了向外地调取某单位的证据,或核实某一情况,派员去,受经费、人力限制而有困难,不派员去,又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
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关系,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4.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由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且受财务制度的限制,办案人员异地办案、异地取证都或多或少的要自掏腰包,这就造成办案人员对去异地办案积极性不高。
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协作关系,就可以充分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5.有利于扼制地方保护主义。
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与本地相关方面的利益,对要求协作的外地检
察机关借故推诿,不予配合,致使法律得不到公正实施。
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协作关系,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减少内部不必要内耗,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对加强和完善侦查协作的几点建议
”、渎职等案件中加强侦查协作、密切配合的问题发出了通知及规定,但局限性很大,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
(1)建立侦查协作机构——侦查协作指挥中心,该中心设在地级以上检察院。
中心工作职责为接待外地检察院协助办案的来人、来函,审核相关手续后转至具体协作的检察院,督促协作完成情况,做好协作登记台帐,建立备案检察监督制度,
(2)明确规定协作范围:
①协作缉捕在逃犯和协助羁押犯罪嫌疑人;
②协助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③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及办公地点,冻结银行存款、扣押电报、信件;
④协助检察机关之间的来函、来人调查取证;
⑤协助扣押保管赃款赃物;
⑥协助案件移送,制作法律文书;
⑦协助收集信息、资料;
⑧协助对某种书证、物证进行鉴别或鉴定;
⑨协助对单项证据资料进行核对;
(3)协作的必经程序。
本省、市、自治区内需协作的,办案方应持地级市院介绍信,与协作方“侦查协作指挥中心”联系,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由“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办理转办手续;跨省、市、自治区的案件需协作的,办案方应持省级检察院的介绍信,与协作方省院联系,由省级“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备案,签署意见和办理有关手续,转至相关的地级市院“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处理。
(4)协作的期限。
请求协作的案件,各级“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应在当日办理转办手续,具体协作的检察院一般应
在5日内完成,案情复杂,至迟不得超过15日。
如无法完
成的,应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说明不能完成的理由。
2.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侦查协作指挥中心由分管自侦
的副检察长任组长,反贪局长任副职,并配备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有些地级市已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侦查协作指挥中心就可以合并,职权统一行使。
除中心工作职责外,还要填写由高检院统一印发协作报表,逐级上报,以便上级检察机关及时了解监督各地协作工作情况。
各地之间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研讨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使此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3.建立跨区域侦查协作的网络。
为加强跨区域侦查协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全国检察机关应建立相应跨区域侦查协作的机构。
在高检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逐级协作网络,高检院组成全国性的核心协作网,负责指挥协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整体和跨国司法协作关系;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专门检察院为纽带,建立“金
字塔“型的协作指挥中心,负责指挥省内各检察机关纵向协查,横向协调省外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关系;各市、分、州院以各县(区)院为基础建立协作网点,共同遵守由高检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
4.提高认识,密切配合。
办案和协作双方不仅要严格执行“两法“,还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1)协作方对协助的案件,应作为
自己承办的案件来认真对待,不能敷衍马虎,不负责任。
(2)在侦查协作中,协作方只有程序上的审查权,而无实体上的审查权,只要办案方持有合法的手续,协作方就应积极地派出足够的力量协助到底,不能以对案件性质有不同看法为理由拒绝或停止协查。
(3)办案方对于协作方的合理化建议,应虚心接受,尽可能少碰壁、少走弯路;协作方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方法,竭尽全力把工作做好。
5.要区分案情轻重缓急,搞好协作工作。
对案件性质严重,案情紧急复杂的,且必须去外地取证的,办案方应及时派员赶赴外地,到达目的地后,应主动向协作方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明确告知此行的目的,并将基本案情、查处的有关情况,需要协查的具体问题通报给协作方,需采取强制措施
的,应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手续,让协作方心中有数,争取获得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协作方应积极派员参加协查。
对案情简单不紧迫,不必外出取证的,办案方可通过函调的形式请求对方协助,但协查函应将主要案情、需查明的问题、需收集的证据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写清楚,以获得对方有针对性的协作,协作方要尽快派员按照来函要求进行协查,并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6.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网络侦查协作的专门平台。
按照高检院“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为侦查协作工作服务,现在部分省市已相继建成检察院内部网络系统,实现语言通讯、密码传真、计算机数据网、专用电话等系统功能,利用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建立侦查协作的专门平台,不断提高各地检察机关之间侦查协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