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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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 交钥匙总承包(E-P-C);

(二) 设计—采购总承包(E-P);

(三) 采购—施工总承包(P-C);

(四)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五) 建设—转让(BT)等相关模式。

最为常见的是第(一)、(四)、(五)这三种形式。

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建设流程图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成。

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

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

EPC总包商的融资策略与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节从“垫资”承包到带资承包

“垫资”承包与带资承包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资金运作的目的和方式不同。

垫资是责权不清晰、收益不明确情况下的一种被动的盲目出资行为,曾经是建设单位盘剥建筑企业利润的手段或建筑企业低水平恶性竞争的手段,最终可能演变成债务;

带资是在明确收益情况下的一种投资项目的方式,为承包人提供了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扩大利润空间的机会,带资承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承包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竞争优势。

在我国建筑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由于“垫资”现象曾经给国内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害,国家主管部门严令禁止任何建设单位以垫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或者写人工程承包合同,禁止施工单位以垫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一、国内“垫资”现象的表现形式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明目张胆的垫资承包现象已不多见。但是变相的垫资承包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阴阳合同(黑白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能够垫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但受制于政府关于垫资承包的禁令,无法将这些要求明确写入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于是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企业在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个合同,在之后这份合同中加入有关垫资承包的条款。这两份合同即所谓的“一阴一阳”合同(阴阳合同)或“一黑一白”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干脆连“黑合同”也不签,口头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承包,建筑企业迫于竞争压力和自己的劣势地位,只得答应。这样的操作存在许多隐患,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建筑企业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2.以支付合同定金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前,建设单位以需要建筑企业保证履约为由,要求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相当数量的定金。所谓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并保证自己的履行而预付给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额。定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回或抵作合同之价款。但是在许多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些建设单位往住以建筑企业应该支付定金为由,让建筑企业先期投入一笔巨额的建设资金作为定金,实际上就是垫资,形式上的定金成了实质上的工程建设资金。合同定金成为建设单位规避政府监管而采用的一种垫资承包方式。

3. 以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鉴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建筑企业支付相当数额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设部与财政部2005年1月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

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应是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是在不少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往往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已设立了将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仍额外地要求建筑企业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一笔数额巨大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上这笔资金被投入到工程建设之中。所谓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成为变相的垫资。

4.以参建、联建房地产项目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

在一些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与承包企业签订所谓的“房地产参建合同”,双方在参建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企业参与建设该房地产项目,并详细规定了参建面积、参建楼层和方位、参建单价和总价款、参建款的支付方式、参建房的交付期限、双方特殊约定等等。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为了规避政府监管的变相垫资承包方式。这种假参建、真垫资的行为性质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1)承包企业向开发商支付参建款,不是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分批地进行,而是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正式开工前由开发商向承包企业一次性收取完毕;

(2)双方有时在房地产参建合同中作特殊约定,比如规定在约定的某个期限内,由开发商以参建款之本金加利息的总价,向承包企业做出一次性回购;

(3)开发商延长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延长至3个月甚至6个月;

(4)降低进度款的付款比例,有的项目开发商仅付65%的月进度款。

5.以房地产预售为表现形式的垫资承包

有的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与承建企业签订所谓“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预售房屋的室号、面积、预售单价和合同总价、交房期限,甚至还约定了交房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等。这从表面看来是合理的行为。但在一些工程实践中,开发商不以正常的预售价签订预售合同,对承建企业的预售价通常是大大高于正常预售价,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也不列明承建企业分期付款的条款。实际上双方也不会将回购条款作为特别约定之条款直接列入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而是私下另立一份协议,名义上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建筑企业垫付的建设资金,其实质上仍然是垫资承包。

二、带资竞标对要求EPC总包商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

在典型的EPC模式下,总承包商的融资能力也是竟标时业主考察的因素之一。具有强大融资能力的总包商有更多潜在的资源化解未来可能的项目风险,承担凤险的能力更高,可以分担更多的项目风险。

业主可以通过让融资能力强的总包商中标而最大限度的转移或化解项目风险,而且强大融资能力本身就是企业信誉和实力的表现。因此,从竞标的角度讲,EPC总包商如果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将更有可能中标。

尽管在EPC 模式下业主并不公开要求EPC总包商垫资承建,但是现实中“里程碑式”付款方式或每6个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等方式就使得承建商不得不自筹巨额的流动资金来解决两次付款期间的工程建设费用,业主也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因素出现暂时的支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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