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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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每周一练试卷 含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每周一练试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每周一练试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下列保函品种中,属于融资类保函的是( )。

A.借款保函B.履约保函C.经营租赁保函D.投标保函2、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除( )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但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A 、自营贷款 B 、委托贷款 C 、特定贷款 D 、长期贷款3、商业银行的代理业务不包括( )。

A.代发工资B.代理财政性存款C.代理财政投资D.代销开放式基金4、衡量通货膨胀时用得最多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 )的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

A.出厂产品批发 B.与居民生活有关 C.与生产和消费有关 D.H 口和进口5、外汇不包括( )。

A.外国货币 B.外币存款 C.外币有价证券D.外国进口商品6、下列不属于商品期货的标的商品的是( )。

A. 大豆 B. 利率期货 C. 原油 D. 钢材7、按照( )划分,银行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A.清偿方式 B.账户结算币种 C.发行对象 D.信息存储介质8、在外汇标价方法的选择上,我国采用的是( )。

A.市场标价法 B.直接标价法 C.一揽子标价法 D.直接标记法9、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10% B.20% C.30% D.40%10、当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存在潜在冲突时,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不正确的是(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银行:你行《关于衍生产品交易若干问题的请示》(中银市[2004]11号)、《关于开展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的请示》(中银市[2004]12号)、《关于开办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的补充请示》(中银市[2004]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开办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的批复》(银复[2002]185号)仍然有效。

你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收到此文起三个月内正式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包括开展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计划、合格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二、同意你行开办代客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你行应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集中于少数优势交易品种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未经银监会批准,你行不得开办自营商品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贵金属除外)。

二、鉴于我国尚不具备开办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基础条件,暂不同意你行开办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暂不同意你行开展与境外股票指数挂钩的衍生产品业务。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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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继续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请示》(进出银发[2004]2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继续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股指和商品类交易除外)。

二、你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只能用于为你行客户或你行本身的资产负债保值避险,不得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交易。

代客交易不留隔夜头寸。

三、你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你行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并将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结束——。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4.3.2.2 未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出国(境)经费预算
4.3.3 出国(境)费未按照预算执行
4.3.3.1 出国(境)费实际支出超过预算
4.3.3.2 由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担出国(境)支出
4.3.3.3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出国(境)费
4.3.3.4 违规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党政干部的费用
1.5.1 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核销呆账
1.5.2 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5.3 未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债权
1.5.4 将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作为呆账核销
◆1.6违反银行金融产品销售及收费规定……………………
1.6.1 违反监管机构规定收取费用和擅自对产品定价
1.6.2 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
1.1.1.6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
1.1.1.7 未落实其他审批放款条件授信
1.1.1.8借款人主体资格或资质不符合法规或政策规定
1.1.2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1.3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1.1.4 越权审批贷款、违反程序授信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金融机构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 规 司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
2013年11月
编纂 及 使 用 说 明
金融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际工作中包括依法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由于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产品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金额巨大、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金融审计在发现问题及纠正处理等方面也相应具有自身特点。为了推动金融审计定性及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在总结以往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金融机构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编。每编按经营业务、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次序划分违规问题类别,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主要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分类。每个类别又分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金融考试题库-多选题

法律、法规及规章-金融考试题库-多选题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日期记载形式包括: ()。
4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下列哪些事项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由《劳动法》调 整:()。
5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纪律处分,除 警告、记过、记大过外,还包括:( )。
6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称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包括:( )。
51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资 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 52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 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说法正确的是( )
53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69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
70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 71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 )实行股权激励。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 金融企业在( 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 企业财务信息( )负责。 )
36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定,行政复议机关应按照下列哪些规定做出行政复
议决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 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行政复 37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 13 法律、法规及规章 多选题 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对开款的风险分类提出了更 明确的要求,下面符合《通知》规定的表述是()。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8•【文号】银监办发[2004]170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为推动《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便于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在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准入审核和持续监管工作中对《办法》的理解和把握,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考虑到目前农信社和城信社普遍不具备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必需的风险管理系统,《办法》第二条中的“金融机构”没有包括农信社和城信社,因此目前这两类机构不能从事《办法》第四条所定义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二、由于金融机构是高负债的特殊机构,有很强的公众性和外部性,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对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应严格管理。

《办法》第二条中的“金融机构”以客户身份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属于《办法》第四条中的第一类情形,需要经过审批。

三、由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创新速度很快,若要求其每个具体产品都要报批,不利于金融创新和提高监管效率。

因此,《办法》中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准入审批是业务资格审批。

四、根据《办法》,金融机构经审批可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最低资格,但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还应遵守外汇管理和其他的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要进行股指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根据《办法》第六条,应遵守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04•【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号)《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四年二月四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前仍然适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上位法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文件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现实情况变化而明显不适应银行业或者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形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本次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银行业监管法规清理结果表明,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

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01件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附件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0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5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44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通〔2003〕26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减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合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标准的通知(银监通〔2003〕39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0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53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监办通〔2004〕136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4〕176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与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0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51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业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59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华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2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10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01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通知书办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9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36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12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7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4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5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0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6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转委托相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4号)附件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2.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4.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6.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8.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9.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10.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1.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12.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16.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20.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2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22.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23.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24.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25.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银发〔2000〕184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8.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501号)30.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33.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35.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38.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39.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4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1.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43.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4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47.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48.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4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5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51.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54.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5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57.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59.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60.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61.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6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66.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6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6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6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7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72.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75.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7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80.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8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82.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8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8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85.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87.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8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89.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91.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9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9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交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9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9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9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100.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3号)1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8()9
【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9页(P25-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1;F832.3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J],
2.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J], ;
3.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J], ;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J], 无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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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38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38页)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38页)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正<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的决议»曾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二〇逐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正«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的决议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决议对«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管理暂行方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二条修正为:〝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等吸收群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同意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消费品业务,适用本方法。

〞二、第四条修正为:〝本方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消费品买卖业务依照买卖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消费品买卖。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誉风险、市场风险或活动性风险而停止的衍消费品买卖。

此类买卖需契合套期会计规则,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消费品买卖。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消费品买卖。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买卖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买卖相关风险而停止的买卖;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当做市义务继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钱,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停止的做市买卖;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依据对市场走势的判别,以获利为目的停止的自营买卖。

此类买卖划入买卖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添加一条:〝本方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团体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富品假定具有衍消费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买卖、管理适用本方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则。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_个人理财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8套_练习模式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_个人理财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8套_练习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_个人理财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8套(139题)***************************************************************************************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_个人理财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8套1.[单选题]关于私人银行业务,下列表述不恰当的是( )。

A)金融机构可从中收取服务费B)向个人业务中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业务C)限于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规划D)实际上属于综合化服务答案:C解析: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向高净值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它不仅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规划,还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也提供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专业顾问服务。

故选C描述不准确。

2.[单选题]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的过程中,GP的出资比例通常为( )。

A)1%~3%B)1%~5%C)2%~5%D)3%~5%答案:B解析: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中,GP的出资比例通常为1%~5%。

3.[单选题]下列基金中.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是()。

A)封闭式基金B)契约型基金C)开放式基金D)公司型基金答案:C解析: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下,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购买基金使基金资产和规模由此相应增加,也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卖出并收回现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相应减少,但有最低规模要求。

4.[单选题]某投资项目现金流如下:初始投资20000元,第一年年末收入5000元,第二年年末收入10000元,第三年年末收入15000元,投资人要求的投资收益率为19%,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A)收支相抵,无所谓值不值得投资B)收支相抵,不值得投资C)收支不平衡,不值得投资D)值得投资答案:D解析:内部回报率(IRR),又称内部报酬率或者内部收益率,是指使现金流的现值之和等于零的利率,即净现值等于0的贴现率。

2022年-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

A.系统风险管理B.市场风险管理C.全面风险管理D.声誉风险管理【答案】 C2、商业银行片面地将贷款承诺作为争揽优质客户、促进业务发展的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欺骗、误导客户,这属于贷款承诺业务中的()。

A.政策性风险B.不正当竞争风险C.项目评估风险D.操作性风险【答案】 B3、“许可的业务范围”指的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

A.原则B.原则5C.原则6D.原则74、某企业成批轮一生产产品,产品的生产批量为120台,平均日产量为10台,该产品的生产间隔期是( )天。

A.6B.8C.10D.12【答案】 D5、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等传统业务加强监管,并且加强对创新产品的提前干预,必要时发布产品禁令。

A.信用卡、存贷款、理财B.信用卡、支付结算、理财C.信用卡、代收代付、理财D.信用卡、代收代付、支付结算【答案】 A6、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中银行必须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属于( )义务。

A.妥善处理客户交易请求B.交易信息公开C.交易有凭有据D.遵守相关法律7、银行汇兑的主要风险点不包括()。

A.签发汇兑凭证记载事项不全B.银行汇票无效C.对汇兑凭证的相关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账号欠缺D.汇入银行受理超出时间限制规定的汇款【答案】 B8、下列关于汽车金融公司负债业务,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同业拆入、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都属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负债业务B.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融入资金的行为C.汽车金融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D.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吸收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等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答案】 C9、商业银行年度披露信息中,基本信息不包括()。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监管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衍生产品交易监管工作,包括制定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监管策略等。

(三)风险控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评估与监控、风险预警及风险应对措施等,确保在衍生产品交易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四)交易行为管理金融机构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公平、诚信、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进行欺诈、违规操作。

(五)合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合规监管。

(六)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衍生产品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风险提示、内部管理制度等。

(七)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会对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希望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首先,我要对大家所进行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表示感谢。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要求的提升,我们制定了上述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加强我们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业务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篇开头的部分里,我们强调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机构》、《风险控制要求》、《交易行为管理》、《合规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2022年6月初级银行职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

2022年6月初级银行职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

2022年6月初级银行职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网友回忆版)汇编[单选题]1.商业银行开办衍生品交(江南博哥)易业务时,应当根据“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规定,不包括以下哪项制度()。

A.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B.完善的收益测算准则C.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D.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根据“制度先行”的原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4>.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5>.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7>.交易员守则。

<8>.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9>.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单选题]2.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时间为()。

A.合同签定之日B.权利确定之日C.权利凭证交付之日D.债务不能履行之日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权利凭证应当交付银行。

[单选题]3.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下列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B.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及时向其发送其他商业性信息C.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D.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故B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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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增加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四、第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五、第六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

”七、第七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第七条与第八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第八条修改为:“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由其在华管理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如果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其他由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先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其他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材料,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十、第九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展业计划;(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衍生产品交易会计制度;(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五)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列条件,除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以下文件:(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十一、第十一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独立做出。

”十二、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新业务、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十三、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银监会自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十四、第十五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在开展新的业务品种、开拓新市场等创新前,应当书面咨询监管部门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十五、第十六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十六、第十七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

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相应增加评估频度。

”十七、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在此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其自身衍生产品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于每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监管机构。

”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衍生产品交易目的及对市场走向的预测选择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的制度和指标,制定限额监控和超限额处理程序。

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当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

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应当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实行严格问责和惩处。

”十九、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之间增加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授权管理。

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适当上收其衍生产品的交易权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重大交易风险的类别特征,并规定取消交易权限的程序。

对于发生重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取消其衍生产品交易权限。

”二十、第二十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以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分类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从事套期保值类与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所从事的上述不同类别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信息相互隔离。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

在履行本条要求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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