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XX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

XX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

XX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延退与返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一)退休条件根据国家现行退休政策,教职工退休年龄以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1.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另外,根据国家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在年满55周岁时可申请自愿退休(需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休程序1.人事处于每学期初将下一学期拟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通知各单位(部门)。

2.各单位(部门)与相关人员进行出生日期等信息核对后,提前作好工作安排。

3.拟退休人员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按期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休待遇教职工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延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单位编制数许可,并符合以下延退基本条件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并办理有关延退手续。

(一)延退条件1.对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学校需要,如在任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达到相应职务任职要求,工作业绩突出,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退休,但原则上延长退休年限不超过65周岁。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第七条延迟退休条件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青人社字〔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发展战略作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以下简称延退)工作通知如下:一、延退条件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退:(一)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新学科和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四)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五)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领域,以及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急需的;(六)其他助推山东省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动青岛市15个攻势开展急需、紧缺的。

二、申报程序(一)正高级专家延退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程序,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二)符合延退条件的副高级专家,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并填写《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见附件)。

(三)市本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区(市)事业单位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批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万州府办〔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府办〔2013〕115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女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优秀校(园)长延长退休年龄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2号)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就我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一)中小学校、科研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女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全区中小学校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女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2.全区科研事业单位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女性,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3.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女性,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优秀校(园)长我区中小学校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绩突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教学岗位的教师,以及我区市级特色学校、重点高中、重点中职、示范幼儿园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级骨干正职校(园)长,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皖教秘人[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3〕66号)厅属各高校: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利于年轻教师的成长,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延退原则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到龄退休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人事制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的少数高级专家外,其余人员均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坚持工作需要的原则。

高级专家延退,必须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符合延退条件。

对少数因到龄退休后,对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确实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高级专家,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各高校要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规划,必须在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高级专家延退,延退专家的数量应控制在省里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数的一定比例之内,其中本科高校不超过5%,高职院校不超过7%。

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

高级专家必须本人愿意延退,且身体健康状况等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二、延退范围原则上仅对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受聘高教、科研2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满60周岁的人员实行延退。

仅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

三、延退条件高级专家延退,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高校的高级专家,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承担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任务,或者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有硕士授予权的本科高校的高级专家,正在主持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任务,或者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3、其他本科学校的高级专家,需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并且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4、高职院校的高级专家,需正在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并且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或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或者是在我省职业教育中重要的“双师型”人才。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人退发[1990]5号发文时间:1990-2-27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 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

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1983年12月3日)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

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

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

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

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沪教委人[2005]7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78号)本市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19号)的精神,结合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的特点,现将做好上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后,详细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名册》,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审批。

二、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在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先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核表》(一式六份)和《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式六份),每年6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详细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名册》,在高级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项政策旨在充分发挥正高级人才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正高级职称作为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代表着个人在专业领域的成就和经验积累。

然而,传统退休年龄的限制常常导致许多正高级人才在退休之际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才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正高级人才的智慧和经验,政府开始推行延迟退休政策。

二、政策内容根据延迟退休政策,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

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延长工作年限: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求,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申请延长工作年限,以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2. 提供支持和保障:政府将为延迟退休的正高级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福利待遇,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激励政策措施:为鼓励正高级职称人员延迟退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如提高工资待遇、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等。

三、政策影响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对个人、职业和社会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个人层面: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延长自己的工作年限,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实现个人价值和成就感。

2. 职业层面:延迟退休政策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供了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专业研究和创新。

3. 社会层面:通过延迟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以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然而,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申请和审批机制,以确保政策的公平和透明性。

其次,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提高正高级职称人员延迟退休的积极性。

最后,要加强对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总之,正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正高级人才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二、政策目标
1.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优势。
2.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稳定劳动力市场。
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延迟退休年龄及条件
1.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5岁。
2.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鼓励高级专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为单位和国家争取更多荣誉。
3.对在延迟退休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的问题,需要我帮助您解答吗?
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高级专家在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创新、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才流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经验和技能,提高国家竞争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7.加强对高级专家的人文关怀,关注其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五、监督管理(续)
4.建立健全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评估机制,定期对高级专家的工作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6.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高级专家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其经验和技能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是一项鼓励人才持续发挥作用,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对于激励专业人才,留住人才,提升整体职称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政策背景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级职称人才在工作岗位上的作用,延缓其离岗时间,提高职称人才的继任培养,促进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安排。

二、政策内容1. 高级职称人才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申请延迟退休。

2. 延迟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才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经过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 高级职称人才延迟退休期间,仍需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发挥专业技能。

4. 高级职称人才延迟退休后,其工资、职务等待遇不受影响。

三、政策意义1. 激励人才。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为高级职称人才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激励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发挥专业优势。

2. 留住人才。

通过延迟退休政策,能够更好地留住高级职称人才,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提升职称水平。

延迟退休政策有助于高级职称人才的继任培养和传承,提升整体职称水平和专业素质。

四、政策建议1. 加强政策宣传。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才了解政策内容。

2. 完善政策执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人才权益。

3. 强化绩效评估。

对延迟退休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专业技能。

综上所述,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对于激励、留住和提升高级职称人才的整体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政策的意义,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高级职称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感谢阅读。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寿命的延长,延迟退休政策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来说,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是否应该允许高级职称的人员延迟退休,以便他们能够继续为社会贡献力量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延迟退休政策的提出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高级职称的工作者往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他们在工作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公司和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贡献。

如果这些人一旦达到退休年龄就立即退出工作岗位,无疑会导致企业在人才方面的流失,对于社会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对于高级职称的人员来说,也是一种保障和激励机制。

如果一个高级职称的人员在退休之后仍然可以继续工作,他们就能够享受到更长时间的工作生涯,不仅可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也能够继续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

同时,这也是对他们在工作中付出的一种回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宝贵的,这种延迟退休政策可以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

不过,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也需要一些限制和规定。

首先,在延迟退休时应该对个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工作的需求。

其次,延迟退休政策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不能过于随意,以免导致滥用现象的出现。

最后,延迟退休政策也应该考虑到整体用人机制的需求,不能因为个别高级职称的人员而导致整体用人机制的紊乱。

总结起来,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确保个人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查明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高级职称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他们的延迟退休可以保证其持续地为社会作出贡献。

但是,在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时需要注意规范和限制,以免导致滥用和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只有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我们才能制定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延迟退休正式文件

延迟退休正式文件

延迟退休正式文件尊敬的全体职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公司经过充分调研和研究,决定对公司退休年龄做出调整。

现将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正式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大幅度延长。

然而,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现行的退休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全社会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发挥老年人的智力和经验优势,提高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我公司决定对退休年龄进行适当的延迟。

二、政策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我公司决定将员工的退休年龄延迟至60周岁。

具体政策如下:1. 生效时间: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不论职位和岗位。

3. 实施方式:员工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延迟退休。

如有选择延迟退休的员工需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政策实施的考虑因素延迟退休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人口结构变化: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年轻劳动力相对不足,延迟退休能有效缓解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

2. 养老金支出:随着寿命的增加,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相应增长,适当延缓退休年龄能够减轻养老金支付负担。

3. 经济负荷:延迟退休政策可以使员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对公司的经济负荷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四、员工权益保障公司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在延迟退休的同时,保障其在退休后享受到应有的养老金。

具体保障措施如下:1. 养老金计算:参保员工的养老金计算方式不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计算。

2. 养老金领取:员工延迟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与原政策保持一致,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发放。

3. 保险待遇调整: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员工延迟退休后的各项保险待遇,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五、培训和转岗安排公司将加大对延迟退休员工的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其适应新岗位和新工作环境的能力。

对于因延迟退休导致工作岗位调整的员工,公司将进行合理的人员调配和薪酬安排,确保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宁政办发[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女高级专家在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在我区已经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女专家。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原则与年限女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高级专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一般一次申请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60周岁。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及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等攻关任务,或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技改造(引进)项目中承担重要工作,或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产品开发等尚未结束,退休后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二)所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的;(三)系我区煤炭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金融、对外经济贸易、文化创意产业、优势特色农产品等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四)在我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学科领域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核权限及程序(一)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女高级专家,本人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书面申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3.22•【字号】•【施行日期】199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通知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现就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可办理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以前评定为四级以上的老专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的杰出高级专家,在任届未满时无须办理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手续。

任届期满后需暂缓离退休的,再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程序,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报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各部、委、办审核后,一式六份于每年的五月底以前报市人事局审批。

凡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一年度再报批。

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暂缓离退休。

附件:1.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2.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近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以宁组通[2015]23号文件转发了该通知。

自2015年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延迟退休政策。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
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不予追溯。

没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学术创新。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寿命的延长,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作为一种鼓励知识创造和经验传承的制度安排,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对于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水平以及保障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在传统的退休制度中,一般规定了特定的年龄作为退休的界限。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普通职称的人员往往在退休前刚刚达到职业生涯的巅峰期。

为了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经验,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应运而生。

二、政策原则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对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给予选择性的、有偿的延迟退休的机会。

具体原则如下:1. 高级职称申请:根据工作单位的需求和个人意愿,拥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参与延迟退休政策。

2. 工作项目:延迟退休的人员将继续从事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工作项目,为单位和社会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3. 绩效评估:延迟退休的人员需按照单位的绩效评估标准进行考核,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三、政策优势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包括:1. 知识传承:延迟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可以将自己积累的知识和经验传承给年轻一代,确保公司和行业的长期发展。

2. 专业支持:延迟退休的人员可以为单位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3. 提高科技水平:高级职称人员的延迟退休意味着他们将拥有更多时间从事科研工作和专业学习,进一步提高整体科技水平。

4. 社会稳定:通过延迟退休政策,可以减少人员的大规模流动,提高员工的职业满意度,进而促进社会稳定。

四、政策挑战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主要包括:1. 人员管理:延迟退休的人员仍需要进行人员管理,合理分配职责,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发挥最大价值。

2. 薪酬与保险:对于延迟退休的人员,需制定相应的薪酬和保险政策,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岗位需求:单位需要合理评估自身的岗位需求,确保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有充分的发挥空间。

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管理情况说明

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管理情况说明

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管理情况说明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管理情况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延迟退休政策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而在教育系统中,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情况也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政策制定、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等方面来说明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情况。

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制定是基于对教育系统人才的需求和老龄人口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

该政策的制定旨在充分发挥高级职称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该政策也为高级职称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保障,满足了他们的个人需求。

在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仍然处于一定的水平。

其次是为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此外,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以激发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效果也是值得关注的。

通过对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管理情况的观察和评估,可以发现该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素养得到了充分发挥,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其次,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有效激发,为学校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重要动力。

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情况在政策制定、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和推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如何保障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如何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等。

因此,教育部门和相关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高级职称延迟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以确保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推进。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武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人社规〔2015〕1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现聘任在我市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3级及以上等级岗位并获得市级以上专家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卫生计生系统部分优秀临床医师岗位和部分基层一线岗位的人员可放宽至4级;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岗位和新城区基层一线岗位的在聘人员可放宽至5级。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上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退:(一)主持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重大哲学和社会科学课题,且无人能够胜任继续承担相应工作的,以及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任务尚未完成的;(二)部分基层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岗位离任后暂无人接替,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三)企业在聘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根据本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办理延退手续;(四)企业在聘的具有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资格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根据本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办理延退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通知校办[2012]16号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根据皖人发〔1998〕52号、教人〔1998〕4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延期退休范围、对象、条件及期限等仍按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岗位在岗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达到6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可以办理延期退休:(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二)指导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三)国家级项目(相关部门首次批准文书的规定期限内)主持人;(四)博士点负责人或新批准的博士点主要方向的负责人;(五)国家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六)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七)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二、办理程序(一)个人须提前5个月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并提供延期退休理由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通过会议方式研究后签署明确意见;(二)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人事处办理相关事项。

三、其他(一)根据人退发〔1990〕5号文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凡女性高级专家及女性处级干部年满55周岁时,能坚持正常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自愿,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至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此类人员延期退休,不属本《通知》规定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但需填报《安徽工业大学女性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申请表》。

(二)年满60周岁的女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延期退休,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申请延期退休,均按本《通知》办理并履行报批程序。

五、本《通知》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原《安徽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暂行办法》(校办〔2005〕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附件:安徽工业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退休审批表申请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职称:现从事学科(专业):健康状况:参加工作年月:来校工作年月:党派:申请理由: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正高专家,符合下列条件:1、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的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项目短期内又不能完成,退休后会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2、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退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退休后尚无人替代的:4、其他延期退休理由:鉴于上述理由,本人申请延期退休。

申请人(签):年月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同志符合年满60周岁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相关条件,同意延长退休时间年(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相关文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2009]3号)2、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3、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8]43号)1、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的通知(教人教人教人[2009]3[2009]3号)厅属各高等院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发〔1983〕141号、皖人发〔1998〕52号文件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范围、对象、条件及延退期限,仍按省教委教人〔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2009年3月30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省管干部),应由学校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再次延退的为上次批准的延退期满)的前三个月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省教育厅研究后,在《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省教育厅人事处公章。

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校为其办理延退手续。

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列为在编人员,并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未经审批的,不得径报省人事厅办理晋升薪级工资的手续。

三、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

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也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延退期满后不再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省管干部在达到延退期满的前三个月,应由学校将其相关材料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四、申报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手续的有关材料要求,仍按原规定(教人〔1998〕43号文)执行。

五、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手续,不得随意突破或与国家及省统一政策相悖。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2、关于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皖人办发皖人办发[2009]35[2009]35号)省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完善办理退休手续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要求,现就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到龄后的下一个月执行退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事业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文件规定,到龄后确需延聘的,应免去其行政职务,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为其办理延聘手续。

延聘期满的,由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延聘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下一个月执行退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三、对少数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单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省人事厅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其转入停发库,待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转入退休库管理。

四、省管干部退休按照皖组字〔1993〕28号文件执行,由省委组织部办理退休手续,省人事厅按省委组织部发文具体核定退休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3、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8]43[1998]43号)省属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现就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延退的范围、对象:高教、科研、卫生(限于四所医学院校)三个系列的在岗在聘正、副高职人员。

仅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

二、高级专家在达到六十周岁时高级专家在达到六十周岁时,,申报延期办理退申报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休手续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点工程的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项目短期内又不能完成,退(离)休后会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2、带博士、硕士研究生尚未结束的主要指导教师,退(离)休后同专业方向一时又无人替代的;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高级专家延退的期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一般只批准一至二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高级专家,其延退期限最多以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和研究生毕业时间为止。

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原则上每人只批准一次,极少数表现突出的正高职专家最多延期两次,但其延退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个别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暂缓退(离)休,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和著述工作。

四、担任高校校级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如需延期办理退(离)休手续,应单独行文,在报送政府人事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五、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应由其所在学校征求本人意见后,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属再次延退的为上次批准的延退期限)的前三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教委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未经审核的,不得径报省人事厅审批。

1、高级专家本人有效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2、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及高级专家本人担任第一或第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证明材料;4、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情况说明;5、《高级专家延期办理离、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6、其它与延退有关的材料。

六、高级专家延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不得为了个别人延退而特意安排他们承担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

同时,要加强对延退后高级专家的管理,工作上要与在职人员一样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