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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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01.06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
号)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首先,对于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建固定资产的销售不含有增值税、加价税,不影响销售总价。
其次,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应当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额=销售价格+销售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税额时,可以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选择为比例法或差额发生制。
比例法是根据所售固定资产的购买发生的进项税额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的比例来计算销售税额。
差额发生制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差额税率来计算销售税额。
此外,在计算销售税额时,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且年检审计报告出具的销售额也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根据《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可以适用50%的免税比例,即销售额的50%免征增值税。
但是,对于使用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资产,不适用免税政策。
最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填写相关的增值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准确记录销售的固定资产的信息和销售额,以便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总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
要注意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作者:周殊刘志耕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02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2]1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该公告列示的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由于此前已出台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国税函[2009]90号等相关文件,所以,有必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纳税?如何理解税总[2012]1号公告及与此前各相关文件的关系?为此,笔者从三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理解和分析。
一、如何正确理解税总[2012]1号公告:税总[2012]1号公告列示的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由于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不可以对当时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实际上未能将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消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无进项税系法定原因造成,如果对纳税人销售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势必造成有销项税无进项税的税负不公,同时也影响到增值税抵扣链的完整。
再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管模式发生变化,属法定情形。
所以,不管是因小规模纳税人未能抵扣进项税,还是因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都没有过错,因此,从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及增值税抵扣链完整的角度出发,应该考虑将此情形下的销售纳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但必须注意的是,一定要严格遵守税总[2012]1号公告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即纳税人所销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自制且已使用(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讲解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2011.12.22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处理
PART.03
账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 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1)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参考下面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有)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 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 税人
2.购入时点
2008.12.31前
3.资产类型(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 摩托车、汽车、游艇)
2013.7.31前
4.资产用途
不得抵扣用途
5.未抵扣原因
可能抵扣过
一般纳税人 2009.1.1后 2013.8.1后 可以抵扣用途
自身原因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分类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
销售旧货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物品
税务处理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不得开专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包括自开)可以放弃减税,可以开专 票(疫情期间小规模减按1%)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涉税分析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涉税分析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0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
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
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政策:
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主要有下列表格中列出的情况,这7种情况,我们总结归类一下,它们共同的特定就是在取得固定资产资产时候都没有抵扣过进项税。
所以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
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那么如果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实现销售时候就肯定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这里的适用税率就是17%。
注:如果取得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抵扣,那么也按照适用税率计税,这个很好理解,不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的无法抵扣进项税,而是人为导致,当然不能简易计税。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及旧货的税法依据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及旧货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判断适用税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清理),在判断适宜税率上有些人存在疑惑,现就整理涉及相关政策文件给大家提供一些指引,助力大家判断。
政策文件: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1]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内容: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和四)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文探讨的是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一、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1994年至2001年的相关规定这个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待遇一致: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个类别:销售消费类固定资产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类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免税。
适用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一直众说纷纭,本文就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
一、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注: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3、增值税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单价标准(注:固定资产单价标准请参见本公众号历史文章“单价多少算固定资产”)没有限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编注: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编注:指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编注: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免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2008.12.31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该类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字体[大中小]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公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补充。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等多种情况。
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一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
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销售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的固定资产,用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和资金回收。
这种销售行为既有利于企业或个人摆脱闲置资产的束缚,也可以通过销售获取一定的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或个人的运营和发展。
第一、资产评估定价: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资产评估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市场调研和对类似资产的价值分析来确定。
评估定价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维修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并确保定价公平合理。
第二、税务处理: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税务处理,包括销售所得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税务申报。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税款。
因此,在销售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了解税法规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销售准备工作:在销售固定资产之前,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相应的销售准备工作,包括资产清理、维护和修复、市场推广等。
这些准备工作对于提高固定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现销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企业或个人还需要了解市场需求和价格趋势,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方式,以便有效地销售固定资产。
第四、销售合同签订:在销售固定资产时,企业或个人需要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销售资产的详细信息、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明确约定所有条款,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第五、销售后续事项处理:在销售固定资产后,企业或个人还需要处理一些与销售相关的后续事项。
首先,需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账簿》中的相关记录,更新资产清单和资产分类。
其次,需要履行与买方的交付义务,将实际的资产交付给买方,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最后,需要按照税务规定完成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后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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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税收政策的争议,向来小编认为不要讨论什么太多科学严谨性,明确口径、规则,体现公平性及减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纳税计算的痛快)才是上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作者:吕凌飞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3期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的免交增值税,而在新政策下要交纳增值税。
关键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163-1 文件依据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的现行文件有3个(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 具体帐务处理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计算缴纳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如下:某公司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某设备,该资产是2006年购入的,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已提折旧2.34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销售转让价为8万元。
①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②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销售额应纳税额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需要强调以下两点:1.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是应交税费-销项税。
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列示。
同时,借:营业外支出16676.92(93600-贷:固定资产清理假如固定资产清理为贷方余额,则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③实际交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因为按政策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交纳税费=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贷:营业外收入(减半数银行存款(另一半数需要强调的是销售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像销项税一样用当期进项税抵扣,应按2%减半后实际交纳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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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是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
现解读如下:
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产应该与其他货物一起纳税,但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
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一般都给予免税政策。
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制度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规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此规定下,原则上来说,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这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台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
三个条件分别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
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
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项和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外的例外。
二、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70号文件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律按照适用税率17%征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等多种情况。
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实际上,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只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170号文件以时间划界限,是不太准确的。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
基于财税[2008]170号文件以时间划界限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出台了“打补丁”的财税[2009]9号文件,予以纠正,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
该文件从以时间为界限,改为直接按照立法本质,即:税法是否规定允许抵扣来做为标准。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该文件:
第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
例如,A公司2009年4月购入一台跑步机用于健身房,2010年4月将其销售,由于购进跑步机是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因此在购入时该企业未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4月销售时,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如果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税。
第二,9号文件规定的是,如果销售的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简易征收,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
四、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的规定
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
但在实践过程中,对9号文件的理解存在两个争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正是对这两个争议进行界定的文件。
第一,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
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按照4%减半征收。
第二,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是按照17%还是4%减半征收的问题。
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虽然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该规定是财税[2009]9号文件界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没有界定此事。
因此,如果按照条文办事儿,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其实,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是由于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不周全,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仍然不完善造成的。
笔者认为,未来如果出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能涵盖的其他问题,仍需要继续出台补充文件加以说明。
而治本之策是对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加以完善,修改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原值,均要征税
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原值不征税,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
2009年1月1日之后,无论财税[2008]170号文件,还是财税[2009]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均没有免税规定。
即:2009年1月1日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么按照17%征税,要么按照4%减半征收。
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不是很合理。
比如,一个纯粹的地税局管辖企业,从来没有任何国税业务,销售一台旧电脑,取得收入1000元,按照税法规定要到国税局申报增值税,这无疑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很多的工作量;而对于一个从未和国税局打交道的企业来说,要去申报几十元的增值税,这种程序负担,实在没有必要。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只要销售价格不超过购进原值,继续执行免税政策,才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