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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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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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方案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案例】案例一:某生产型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9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20%。
依照增值率判別法,增值率: (900-900 × 20%) ÷ 900 = 80%> 23.08%。
所以,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要远大于小规模纳税人。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以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的单位。
两个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50万元和450万元,并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条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总共缴纳增值税:(450 + 450) ×3%=27 (万元)。
作为一般纳税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900 ×80% ×13% = 93.6 (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以少纳增值税:93.6-27 =60.6 (万元)。
案例二:甲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600万元,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年实际缴纳增值税60万元,增值税税负较重。
为甲公司设计合理减轻增值税负担的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一:由于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允许直接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投资者可以将甲公司注销,同时成立乙公司和丙公司来承接甲公司的业务。
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年销售额均为30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年应纳增值税: (300 + 300) ×3% = 18 (万元)。
筹划方案二:投资者将甲公司注销,同时成立五家公司来承接甲公司的业务。
五家公司的年销售额均为12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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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至500万元作者: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14期
本报讯(记者任思源)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33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财税[2018]3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据了解,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3个:工业企业为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企业为5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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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4.20【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https://img.taocdn.com/s3/m/2c9c23a083d049649b6658b6.png)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2018.09
![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2018.09](https://img.taocdn.com/s3/m/73edffc550e2524de4187e17.png)
2018年国家最新财税法规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 (1)2、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6号 (1)3、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1号 (5)4、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公告2018年第23号 (7)5、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28号 (9)6、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38号 (12)7、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46号 (13)8、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4)9、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5)10、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16)11、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6)12、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171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7)14、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19)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16、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27)1、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ffa96a30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94.png)
2018年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则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00,000.00*10%=20,000(元)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计算方法: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00,001.00*17.5%=35,000.18(元)三、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5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特别注意事项1、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万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稍做筹划即可省不少钱呢。
2、有人问公司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
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务局规定。
3、这种分段计算的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情况,也就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了,希望各企业注意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税收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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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标准2018企业税收标准是指企业在纳税时所需要遵循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2018年,我国对企业税收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优化,以促进企业发展,增强税收征管效能。
本文将对2018年企业税收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首先,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对于一般企业,税率为25%,对于小微企业,税率为20%。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小巨人企业,税率为15%。
这些税率的调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其次,在增值税方面,2018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此外,对于部分行业,还实行了差别税率政策,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需求。
再者,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2018年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成果转化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2018年还对企业税收申报和缴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比如,推行了电子税务局,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大大方便了企业纳税流程。
同时,还推行了“一次性办结”政策,减少企业因为纳税事务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总的来说,2018年的企业税收标准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优化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企业可以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合理规划自身的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2018年企业税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企业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和规定有所帮助。
企业在纳税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到合法合规,共同推动企业和税收管理的健康发展。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https://img.taocdn.com/s3/m/7b35411f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35.png)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第十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第九,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
前的业务?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消费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体系〔2018年5月1日之后〕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消费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详细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置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应税行为有扣除工程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尔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 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时间以纳税人办理转登记日的前一个月为时间节点,向前追溯连续12 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经营期。
第六,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b2a45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无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2()16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
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页数】1页(PI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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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解读
![最新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b7560d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7.png)
最新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解读目录一、小微企业范围的界定标准1.会计准则上如何界定?2.增值税法上如何界定?3.企业所得税法上如何界定?二、小微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1.小规模纳税人月15万销售额免税问题详解2.小规模纳税人6税2费优惠政策详解三、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一、小微企业范围的界定标准(一)会计准则上如何界定?1.界定的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界定时使用的数据指标(1)从业人员;(2)营业收入;(3)资产总额。
(二)增值税法上如何界定?1.界定的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 33号)2.界定时使用的数据指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注意】年(连续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三)企业所得税法上如何界定?1.界定的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2.界定时使用的数据指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某企业20XX年7月1日开始营业。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一)小规模纳税人月15万销售额免税问题详解主要政策依据:1.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1] 11号;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https://img.taocdn.com/s3/m/9b792521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7.png)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1.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 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可以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可以选择和申请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 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新编税法教程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 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 或零售的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即商品流通企业)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 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 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 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 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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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几个细节问题适用主体1、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限于增值税条例中所规定的适用起征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包括其他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非企业的各类单位(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服务机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等)2、实务操作中对于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是否可以适用免税口径还是存在较大的障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当天会议发布的新闻通稿谈及: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从这里来看,国务院的出发点是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标准1、必须是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与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里的缴纳义务人,未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处理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照章征收增值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即使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也一并适用免征增值税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要求: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销售合同违约金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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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那么,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呢?1. 按照一般理解,违约金不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因为它并非一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2.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应税项目中收取的滞纳金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当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因此,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存在争议。
二、违约金增值税税率1. 若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其税率应根据所销售的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确定。
例如,若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则违约金也应按17%的税率计算;若所销售的货物为13%的税率,则违约金按13%的税率计算。
2. 若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违约金缴纳增值税的情形1. 合同已履行,但违约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
2. 合同未履行,守约方因违约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
四、违约金缴纳增值税的实务操作1. 若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守约方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将违约金计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
2. 若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守约方无需进行增值税申报。
总之,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相应的税率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合规纳税。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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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第一篇: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工业:10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商业:180万以下一般纳税人工业:100万以上一般纳税人商业:180万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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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