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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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1问

2016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1问

2016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1问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类型有限定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后,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行业有限定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新文件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有如下变化:(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8项范围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的5项范围变化为以下7项: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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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渝发改合﹝2015﹞379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规定,为贯彻落实好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确实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界定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委授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出具证明文件。

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内,以及其他市级及以上开发区行政辖区内,其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享有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同等出具证明文件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3.10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
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0日。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对西部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做出来新的调整和安排,以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各地投资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的规定,西部地区目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类别优惠对象产业享受优惠条件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变化内容审批权限下放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题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题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根底?模拟题〔三〕【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关于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不得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B.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应当以扣除回收商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C.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正确答案】D【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是()。

【正确答案】D【单项选择题】(2021年)2021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批,并于9月10日收到全部价款。

甲公司9月20日发出商品,乙公司9月21日收到该批商品。

以下关于甲公司确认该业务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正确答案】B【单项选择题】(2021年、2021年改)甲电子公司2021年9月销售一批产品,含增值税价格为46.4万元。

由于购置数量多,甲电子公司给予9折优惠,购置发票上已分别注明。

增值税税率为16%。

甲电子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是()。

【正确答案】A【单项选择题】某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那么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以下计算中正确的选项是()。

A.80×20%=16(万元)B.80×50%×20%=8(万元)C.80×25%=20(万元)D.80×15%=12(万元)【正确答案】B【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正确答案】C【单项选择题】(202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7•【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

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

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

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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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您的最终得分是100生成成绩单单选题∙(正确)1.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C)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正确)2.在“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再到全面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B)这一档税率。

A.16%B.13%C.10%D.3%∙(正确)3.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8年1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12月申报抵扣了60%,剩下的40%最早可在2019年(B)申报抵扣。

A.1月B.4月C.11月D.12月∙(正确)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A)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10万B.11万C.12万D.15万∙(正确)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C)。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C)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9%,9%B.8%,9%C.9%,10%D.9%,11%∙(正确)6.2019年5月,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对已使用过3年的不动产进行改建,改建中发生进项税20万元,改建工程当月完工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该企业此项业务不能抵扣进项税B.2019年5月起可抵扣进项税20万元C.2019年5月起可抵扣进项税12万元D.2020年5月起可抵扣进项税8万元∙(正确)7.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为何四川鼓励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为何四川鼓励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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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四川鼓励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中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省经委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鼓励类产业、产品等确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各个市州应切实落实这一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促进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

根据该确认工作管理办法,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或产品,同时主营业务必须达到或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而对于基本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分类存在异议的企业,以及利润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则由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

据介绍,此次确认时限为:原则上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的评审确认每月进行一次。

在受理申报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核发确认通知或不予确认的通知书。

对申报确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则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诉转报单位或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第四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应向企业出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明确难以界定的企业主营业务具体内容,由企业依据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

第五条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审核确认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其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其他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审核确认。

第六条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机关出具的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二)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等),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确认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五)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六)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七)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八)其他所需提供材料。

一、政策名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名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_、政策名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优惠内容: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文,2010年6月29日印发)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J58号),2011年7月27日印发)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2年第12号,2012 年4月6日发布)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 13号,2019年5月3日印发)四、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

2.内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产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3•外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五、确认程序:1•对税务机关难以界走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企业资料符合要求后, 报送到州市发展改革委,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3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走;若难以确走的,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若通过专家咨询评审仍不能确认的,逐级报请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问:我公司融资租赁一台大型设备,请问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

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政策
汇报人:
2023年4月30日
前言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已经开始,以前年度每逢汇 算期间,均着重向大家介绍的 是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这次重点讲解有关所得税汇算 的各项优惠政策
01 税率优惠 02 减免优惠 03 加计扣除 04 如何填报
1、税率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
划重点
根据公告,没有提及残疾人安置人数和用工比例,更没有提及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也就 是说,凡是安置了残疾人的企业,哪怕只安置了一个人,都可以享受这一名残疾人全年 工资的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残疾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 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 同
01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 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2、减免优惠-购置固定资产
01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8年54号)
03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 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 可10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超 过3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 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减免优惠-购置环保设备
基本规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保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 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 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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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3.10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
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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