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落实18号公告,几个问题应关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落实18号公告,几个问题应关注【标 签】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近日发布,该公告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意义。
但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需要纳税人予以关注。
第一,并非所有按处理的业务都适用18号公告。
根据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涵盖的范围要远远大于18号公告的内容。
18号公告规范的只是股权激励这一种情况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且这种股权激励要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因此,对于公司为获取其他方(非员工)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公司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交易行为,虽然按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不属于18号公告规范的税收处理范围。
第二,并非所有非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业务核算都适用18号公告。
目前,很多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突击实行股权激励。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二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
对于这些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及证监会都要求,拟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但是,这类业务能否执行18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虽然18号公告在适用对象上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但18号公告同时规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准则18号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准则18号明确了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披露的所得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税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等。
准则18号要求企业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政策时,应当基于税法规
定和税务处理方法,并且要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同时,准则
18号还规定了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披露的各种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
计处理方法。
准则18号还对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所得税备损及未分配利润等方
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披露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
税费用的组成。
在准则18号的指导下,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和披露所得税费用,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状况。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
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心。
然而,准则18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准则18号规定的会
计处理方法有时候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与税务报表
之间的差异。
其次,准则18号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未做
详细规定,给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是我国用来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
理的重要准则。
它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有助于
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但准则18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4.20【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该应用指南主要包含了所得税的计算、计提、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导。
下面将对该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应用指南明确了所得税的概念和性质。
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适用的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计算所得税,以确保企业合法纳税的同时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其次,应用指南给出了计算所得税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税款。
对于以确认净利润为基础的企业,应先计算应税所得额,然后根据税率计算所得税;对于以确认税基为基础的企业,应直接按照税率计算所得税。
应用指南还对计算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和调整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再次,应用指南规定了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提当前期的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亏损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和持有逆向税基的企业,应用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计提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方法。
此外,应用指南还对税基差异、税前损益调整和未确认报税资产和负债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对于税基差异,应用指南规定了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并披露的信息。
对于税前损益调整,应用指南给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未确认报税资产和负债,应用指南强调了需要进行准确的估计和计量,并对计提资产负债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最后,应用指南还对所得税披露进行了具体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起征点、税率等,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价企业的所得税风险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指导。
企业应按照该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计提、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以确保所得税的准确计量和合规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之所得税论述52页PPT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得税费用( 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
❖ 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 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金额。
❖ (6)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
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企业
合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 (7)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 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 5、列报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 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例:某公司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4年预计了200万元的 产品保修费用,实际支付发生于2005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会计处理:2004年计入损益 税收处理: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则:
税收: 利润总额
预计保修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2004 2005
1000
1000
❖ 理论基础的改变导致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得税会计内 容有了完全的改变:
❖ 计税基础不同与差异的概念不同,如:
❖ 企业会计制度:时间性差异 ❖ 新准则:暂时性差异 ❖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如: ❖ 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损
益表负债法)
❖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负债法
2018年8月开始实施的税政
2018年8月开始实施的税务新政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1)综合所得税率: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2)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3)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4)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4.增加反避税条款5.各部门协作: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
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6.年终清算(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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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首先,准则第18号明确规定了在计算和报告所得税方面的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和报告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税率和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等因素纳入考虑。
2.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将长期待摊费用、抵债准备和其他以税前形式计提的费用等在税前调整过,计算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应遵循时机匹配原则,将与报告期相关的税额计入到该报告期的应交所得税中。
同时应将以报告期为基础计入的收入和支出的税额纳入到同一报告期提供的企业利润表中。
其次,准则第18号还规定了计量和会计处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对于需要确认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可在将来抵扣应纳所得税的净资产和净负债,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
2.对于可抵扣以后期间所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对于以税前形式计提的其他应计所得税负债,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负债。
此外,准则第18号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政策和假设。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递延税收负债和资产以及计提所得税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最后,准则第18号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例如,企业合并、收购和分拆等交易要求进行额外的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准则第18号还对并无实际交易所得但依法应纳税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要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为企业在计算和报告所得税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应根据该准则的要求,正确计量和报告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同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通过遵循该准则,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自身的所得税情况,为经营和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2018年,中国政府深化增值税改革,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了积极努力。
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简化税务流程、减轻企业税负、激发消费潜力,并为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对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背景和具体内容。
首先,2018年增值税改革持续降低税率,并进一步扩大适用税率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的文件,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其他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至10%。
这一措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政府还将原本适用11%税率的行业纳入到适用10%税率的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了税率降低的受益范围。
其次,2018年增值税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直接抵扣进项税,无需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
这一简化措施有效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和税务负担,并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此外,政府还推行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留存多退少补,简化了退税流程,提高了退税效率。
第三,2018年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政府发布的文件指出,从2018年5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上调、税率优惠以及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销售减按3%计征等优惠政策。
这一举措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和经营压力,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政策支持。
第四,2018年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完善了退税政策。
政府发布的文件指出,从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出口退税率的幅度,进一步激发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政府还进一步扩大了退税范围,降低了退税门槛,提高了退税效率,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供应链,并提升国际竞争力。
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新政速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 收到款项。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肆
关于申报
新税率后申报表调整事项(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第82年行、第第147b行号14)列公式为:若本
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 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 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 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 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 当天。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 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 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 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 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 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18号公告引发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18号公告引发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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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奕蔚日期:2012-06-28 来源: 中国税网
时才能税前扣除。
2、计入费用的累计金额和行权时允许扣除的金额不同。
税法上是按照实际行权数量乘以期权在行权时的内在价值(即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减去行权价)税前扣除,但会计上计入费用的累计金额,是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和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这两者的乘积。
(1)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通常依据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很可能不等于在实际行权日的内在价值。
(2)会计上认定的权益工具授予数量不一定等于最终的实际行权数量。
只要满足了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会计上即认为权益工具已经授予,即使因为未满足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导致最终未能行权,或者因为可行权日的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而出现“价外期权”情况,原先所确认的累计费用也不能冲回;或者,当期权发生取消或结算时,会计上需按照加速可行权处理,但事实上并未真正行权;当发生条款和条件的修改等情况时,会计上要求确认条款和条件修改后于修改日的公允价值增加额,也会导致与税前可扣除的期权费用发生差异。
另外,18号公告仅仅讨论了股份支付的一种最简单情形,但对于更复杂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例如: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所述的集团内部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即接受服务。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
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讲解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 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 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 备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税收: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
例 6 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为100万元,因其 使用寿命无法合理估计,会计上视为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税 法规定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取得无 形资产1年后,
(二)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 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 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 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 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 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税前扣除。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其成本为符合资本化 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 额,因该部分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 在发生当期已税前扣除,所形成的无形资 产在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 税基础一般为
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 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 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 异。即:将导致未来期间应税所得和应交 所得税的减少。——产生资产——递延所 得税资产
(四)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 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 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 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 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 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 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对十八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业务解读与实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对十八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业务解读与实操【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业务主题】城市房地产税【来 源】晋GuosShui平淡 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来,由于理解、掌握政策程度等各种参差不齐因素,在执行中产生了差异。
为了更好地正确、准确把握政策精髓,按照大家易于理解和把握角度考虑,结合申报实际操作,以我所解读、归纳、总结的六方面顺序予以展开。
一、预收款项的增值税预缴 1、 18号公告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5%)×3%。
2、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作出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项预缴增值税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是为了平衡原营业税制下各地方财政收入而制定的一项预缴政策措施。
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填报《预缴增值税税款表》预缴增值税。
3、填写本期《预缴增值税税款表》时,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含首付款、按揭款、尾款或全款)填入销售额栏,以前述第1项计算公式换算不含税额乘以预征率3%计算预缴税额填入税额栏,表中“扣除额”不填写。
4、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项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准则规定了企业会计所得税核算和报告的基本原则、内容和程序。
根据中国税法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合理核算和披露所得税的相关事项,以提供给用户相应的信息,使用户能够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代价和风险。
该准则中规定了确定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方法,包括计算预计可变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负债、确认和计量暂时性差异和并入税前利润等。
其中,预计可变所得额是指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内,预计将与企业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所需的税基差额相修正的金额。
而税基差额指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可扣除项目的要求之间的差异。
准则中还规定了企业应如何处理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在未来会得到解决或消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根据暂时性差异的性质、金额和性质,确定是否能够实现税务收入或税务资产。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还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披露所得税的相关信息,包括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未确认的暂时差异、预计可变税额、未使用的损失和税前利润并入税前利润等项目。
这个准则的实施,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透明度和可比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要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和披露所得税的相关事项,以提供给用户相应的信息,使用户能够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代价和风险。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规范企业会计所得税核算和报告的重要准则。
它要求企业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和披露所得税的相关事项,以提供给用户相应的信息,使用户能够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代价和风险。
这对于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20180424每日一税】《增...
【20180424每日一税】《增...【20180424 每日一税】一锤定音: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47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的税率将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就可以互转了呢?很多税收实务工作者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进一步明确,一锤定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无条件互转。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现行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2018年5月1日以前,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在2018年5月1日以前,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再允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最新规定1.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见,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财税〔2018〕33号文规定的是,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通俗地讲:只有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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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执行。
总局办公厅解读:《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税政解析与策略:1、财税〔2018〕33号只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朋友纠结对那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虽未超标但自行申请认定(或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8号把这个明确了,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自行登记的,还是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从事工业或商业的个体工商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本来就是500万元,不存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3、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其选择权在纳税人手上。
很多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从自身的业务开展出发,结合上游发票的取得和下游专票的需要,再考虑到实际税负率可能低于3%,就有可能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4、转登记日可以是2018年5月1日后,12月31日前的任何一天。
但过了2018年12月31日后就没这个机会了,所以今年的12月份,是这些一般纳税人拖了6-7个月,终于要做出选择的时候,挺让人较纠结的。
5、对有心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请计划好压缩销售规模,以保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假设计划2018年7月15日转登记,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为连续12个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1万元,超过500万元了,那就得立即控制2018年7月下半月的销售额,使得2017年8月-2018年7月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才能如愿以偿。
6、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其实很少。
因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随随便便都超过500万元。
7、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是为了避免由于稽查或评估造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向前追溯,从而引发前期销售收入是按3%还按适用税率的争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总局办公厅解读: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政解析与策略:1、非依职权事项,税局不能在“金三”里自行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2、转登记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超过500万元,还是要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转登记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不利于业务开展,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办公厅解读:《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税政解析与策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有的纳税人*月7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1日生效,则造成*月1-6日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收入都要按适用税率,在申报时只能填入“简易计税”栏。
而简易计税又没备案,只好强制比对通过。
所以18号公告明确不能选择了,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总局办公厅解读:《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