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建质[2015]31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琼建质〔2015〕3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2014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共评出“大型混凝土墙体胶合板模板免钻孔支拆施工工法”等35项工法为2014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法管理工作,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建筑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附件:2014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名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2014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名单。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年度)
工法名称:
申报单位: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栏:应为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栏: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个,完成单位之间不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
并应当与“主要完成单位意见”栏中的签章一致。
3.“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申报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
4.“主要完成人”栏:最多填写5人。
5.“重新申报项目”指该工法已批准为省级工法,有效期超过六年,但其关键技术有所创新,仍具有先进性和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工法。
6.“工法应用工程名称及时间”栏:最少填写3项工程,如工程应用少于3项,应填写申报书中“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栏。
若关键技术属填补国内空白或为创新技术的情形,提供的工程实例不少于二项。
7.工法关键技术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在“关键技术及保密点”栏注明专利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琼建质〔2021〕29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琼建质〔2021〕2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205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共评出“高强预制倾斜桩基坑支护施工工法”等109项工法为2020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法管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认真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我省建筑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水平。
附件:2020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结束——。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三个级别。
企业级工法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发、编写。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公布,具体工作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级工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通过审定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根据企业自愿和工法关键技术的水平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二章工法的申报第六条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证明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必须是申请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如为联合研制开发,单独申报时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五)工法编写应对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内容完整齐全,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并且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音像资料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琼建定[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定[2012]6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奖励,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03 2015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方案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2015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方案受省住建厅委托,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共收到企业2015年度省级工法申报36项,综合5位专家意见及部分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的要求,其中8项需要关键技术鉴定,鉴定会议已由厅节能科技处于12月8日组织召开。
为做好省级工法评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省级工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2015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评审专家和来自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设计院、监理企业专家担任。
评审专家拟从协会专家库中按专业择优选取,适当考虑在我省施工的省外企业中有工法编制和评审经验的专家。
每一个工法确定一名主审专家,两名副审专家,拟每18项工法设专家组1组,每组评审专家5名,专家共计10名。
二、评审程序为保证工法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专家组中5名专家采用背对背的方式,交叉评审,具体程序如下:1、抽选5位专家对全部工法的关键技术进行初审,对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工法,报送厅科技处组织关键技术鉴定。
2、将全部工法的电子版发给主、副审专家,由主、副审专家分别根据评分规则对工法内容进行打分并拟定初评意见。
评审专家将评分汇集表及评审意见电子版、文本版(专家签名)报住建厅。
3、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综合评议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并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议定评审委员会意见后,予以公示,同时由主审综合副审意见编写评审委员会意见,于公示期结束前提交协会。
)三、评审内容1、企业工法编写原则符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要求,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材料文本格式规范,文字表达流畅。
2、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海南建筑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海南建筑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海南建筑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海南省内建筑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公共设施、住宅、商业建筑等各类工程。
本文将从工程设计、施工过程、设施维护等方面,详细介绍海南建筑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一、工程设计要求1.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工程设施设计方案。
2.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设施的结构和功能满足安全、可靠、合理的要求。
3. 设计方案应明确建筑工程设施的作用范围、布置要求和关键技术指标,并具备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二、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施工许可手续,并遵守施工许可证的内容要求。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执行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设施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进度,提前处理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设施维护要求1. 建筑工程设施竣工后,责任方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明确维护责任和周期。
2. 设施维护应按照规定的维护程序进行,包括定期巡检、保养维修、设备更换等。
3. 设施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按照维护标准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安全管理要求1. 建筑工程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安全标准,具备防火、抗震、防倒塌等安全功能。
2. 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建筑工程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施工人员和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
2. 对于因工程设施管理不当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接受使用人员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4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二、评价机构的认定与管理1.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海南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工作。
2.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的评价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升评价人员的专业水平。
3.评价机构应书面报告评价结果,并在评价报告中明确评价的目的、方法、范围、过程与结论,并对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评价范围与内容1.评价范围涵盖海南省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石油化工等工程。
2.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现场卫生与环境保护、设备维护与检修等方面。
3.评价过程中需重点考察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现场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等。
四、评价程序与办法1.评价机构按照综合评价方法,制定评价计划,确定所需评价的建设工程。
2.评价过程中应进行现场勘查和记录,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和视频录制,了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3.评价机构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收集相关资料,并邀请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评价。
4.评价结论应通过评价报告的形式进行反馈,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应送达给施工单位,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给海南省建设主管部门。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与处置1.施工单位应认真研究评价报告中的改进意见,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2.施工单位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3.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海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施工、责令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进行罚款或吊销执照。
六、责任和监督1.评价机构应按照职责履行评价任务,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与质量。
3.海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处置评价结果。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给监督机构审查:(一)建筑物平面图(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和转换层平面图);(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求;(四)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安全教育制度;(七)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八)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与拆卸单位资质证书;(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十)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六条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墓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等专项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以下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档、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法的管理,包括施工方的工法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的评审审批、施工工法的实施过程的监管和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提高工程施工效能和质量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环境。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明确的施工工法管理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工法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法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对施工工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法的编制和评审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启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审批。
第九条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各阶段的施工方案,施工序列图,施工机具、设备的使用和摆放等;(二)施工工艺和方法,包括主要施工工艺、方法、工法的选择和执行过程;(三)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等;(四)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试验等;(五)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废弃物处理等;(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审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整改,不得拖延。
2021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名单公示
2021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名单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2021年度海南省省级工法名单公示
根据《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2021年度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进行了评审。
经过评审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审定“沿海地区板结沙层钢板桩快速插打施工工法”等145项工法为2021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从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1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反映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注明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乾敏电话:65338732 传真:65308963
王茗菲电话:65320163 传真:65320163
附件:2021年度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5日。
05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分汇集表
4
6
7
6
6
36
现浇无梁空心楼板清水天棚施工工法
15 5 5 4 8 17 4 7 8 7 7
07
地下连续墙墙趾后注浆工法
20 4 4 4 7 14 4 7 7 6 7
10
复杂钢结构圆弧梁安装施工工法
20 4 5 5 8 18 4 8 8 7 7
电梯井工具式操作平台施工工法
15 3 4 4 8 16 4 7 7 6 6
评审 专家
是否 11 小计 推荐 7 75 是 6 76 是 7 70 是 6 78 是 6 70 是 6 80 是 5 70 是 5 72 是 6 75 是 6 82 是 5 70 是
年
75
76
?
70
78
70
80
?
70
72
75
82
?
70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分汇集表
编号 09
工法名称 CSI建筑墙地架空层施工工法
等级
内容评分
评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25 4 5 4 8 16 4 7 7 7 6
11
冷冻机房噪音控制施工工法
15 5 4 4 8 16 4 7 8 7 7
22
焊接水平套式格构柱承插盘扣式钢管支架施工 工法
15
4
4
4
7 15
21
工具式水平一字型斜杆支座卸荷三角桁架施工 工法
15
4
5
4
8 15
4
6
8
6
7
28
长螺旋压灌混凝土桩后注浆施工工法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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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监理:(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大型民用建设项目;(三)城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成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五)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国外赠款、捐款、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前条所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报建前,应当先委托监理单位,并持监理合同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确认(甲级单位除外),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核、确认、执业注册、培训、管理;(三)监督、指导、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四)按工程建设报建管理权限,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核;(五)监督省级报批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及监理合同的履行;(六)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活动。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XX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6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X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流砂管涌)
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2014 年度)
工法名称:超深基坑开挖遇流砂管涌防渗封堵应急施工工法
申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栏:应为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栏: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个,完成单位之间不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
并应当与“主要完成单位意见”栏中的签章一致。
3.“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申报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
4.“主要完成人”栏:最多填写5人。
5.“重新申报项目”指该工法已批准为省级工法,有效期超过六年,但其关键技术有所创新,仍具有先进性和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工法。
6.“工法应用工程名称及时间”栏:最少填写3项工程,如工程应用少于3项,应填写申报书中“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栏。
若关键技术属填补国内空白或为创新技术的情形,提供的工程实例不少于二项。
7.工法关键技术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在“关键技术及保密点”栏注明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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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海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三个级别。
企业级工法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发、编写。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公布,具体工作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级工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已通过审定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根据企业自愿和工法关键技术的水平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第二章工法的申报
第六条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证明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必须是申请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如为联合研制开发,单独申报时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
(五)工法编写应对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的要求,内容完整齐全,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并且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音像资料等。
第七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要求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包括: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另电子文档一份);
(三)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程应用实例情况证明;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八条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省级工法评审专家按相关规定随机抽取。
第九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
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按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做好工法技术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成立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评审组组长以及本行业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组分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五人,设组长一名,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设主审一名、副审二名。
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经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五)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
容与编写水平,综合评定工法;采取无记名投票,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的基础上,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结束前,省级工法完成单位应及时申报工法升级评审,如未申报,将作失效处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四章工法的推广应用及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
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和省发明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
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鼓励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