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络图片需谨慎,以防陷入图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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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络图片需谨慎,以防陷入图片侵权纠纷
俗话说“有图有真相”,图片能让读者快速get到信息关键点,许多人习惯“拿来主义”,直接下载使用权利人作品,认为网络上的图片那么多,可以随便使用。然而,近年来因为图片使用不当而引起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在使用网络上的图片时一定要谨慎,以防陷入图片侵权纠纷。
一、不要随意使用网络上图片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比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这些图片中很多都是具有著作权的,甚至是著作权人自己上传的,其中有一些图片上传的目的就是为在别人侵权时获得赔偿。
二、使用修改后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以摄影作品为例,著作权人对照片的整体和局部都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照片进行加工修改后的使用,不仅涉嫌侵犯复制权,还涉嫌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修改权。此外,如果对著作权人的照片进行的加工修改,歪曲篡改了权利人想表达的本意,对权利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则会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侵权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有要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所以,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不算是侵权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三、使用别人的图片时并没有主观过错同样构成侵权
在著作权法上,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区分行为人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侵权。
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著作权是绝对权,具有强烈的排他属性,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的各项权利,比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属于专有权利。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至于行为人“是否对侵权知情”“是否有营利目的”等,只会影响损害赔偿的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所以,如果是企业委托他人设计图片,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图片如涉及侵权纠纷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有权利向图片设计者全额追偿,由图片设计者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四、应积极应诉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七、八、九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的,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还可以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则法院可以将自然人的户籍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直接推定为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或邮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因此,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被告应积极应诉,主动提供证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案件缺席审理,势必会对被告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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