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转破机制司法功能之最大化--以执转破协同化模式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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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评】李曙光:“执转破”的难点与破解路径

【曙评】李曙光:“执转破”的难点与破解路径

【曙评】李曙光:“执转破”的难点与破解路径导语“执转破”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促进市场整体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有效举措。

然而在实践中,'执转破'的推进却面临不小的障碍。

本期曙评,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李曙光教授,带我们探求“执转破”的破题之道。

继2017年年底召开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后,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

未达半年时间,两次召开针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全国性会议,这不仅是破产审判工作中所罕见的,在其他审判领域中也是少有的。

“执转破”真正要解决什么问题?“执转破”工作究竟难在什么地方?如何破解“执转破”中存在的障碍?对于“执转破”的破题,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首先应当理解何为“执转破”。

严格来说,“执转破”不是严谨的法律用语,只是在实践形成的简称,理解上的偏颇对“执转破”的推进带来了困扰。

“执转破”不是简单的执行转破产,而应当是“执行不能”转破产。

“执行不能”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可执行财产,但却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况目前主要通过加大对失信债务人逃废债的打击解决;二是无产可执。

对于无产可执的企业法人主体,往往成为“僵尸企业”。

我国现有法律未对这类“僵尸企业”的清理做规定,并未明确赋予哪个组织或部门可将这类市场主体作强制清理。

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法律规则运行,则应当由相关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自愿进行清理,但目前的制度中恰恰缺少这种动力机制,使得这类“僵尸企业”成为市场信用中的“钉子户”。

从实践中来看,“执转破”的推进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障碍:第一,“执转破”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该如何处置尚付阙如。

将“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工作方式,逐步试点形成工作经验,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等方式逐渐推广。

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

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

CENTRAL ISSUE区域治理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瞿贵稳摘要: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规则,确立于2015年颁布的《民诉司法解释》,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通道,对于纾解执行难、助力“僵尸企业”出清、推动市场整体产能优化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确立五年以来,仍然面临着“移不了”“立不上”“破不掉”的现实问题。

鉴于此,文章首先结合“公共池塘资源论”对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程序衔接原理进行论述,为更深入了解该制度筑牢根基;其次,对执行转破产制度进行的实践镜像进行考察,深入剖析现行法律规范样态与实务操作暴露的症结;再次,从不同维度揭露我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适用过程存在的困境;最后从规范和适用两个层面对执行转破产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弥补立法不足、消除适用障碍。

关键词:执行转破产;破产启动;执行难;僵尸企业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20-0003一、从“公共池塘资源论”解密执转破的合理性基础美国著名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提出“公共池塘资源论”,认为公共池塘资源具有自发的矛盾,其资源的稀缺性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因此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资源使用者为逐利而相互伤害的行为。

“公共池塘”作为承载资源的一个整体,其间要素相互牵连影响,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当参与者共享同一“池塘”的资源要素时,每一行为均无可避免地对该整体产生影响,因此在行动时,不仅要对自我利益进行考量,还需兼顾他人的选择和利益。

因此,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组织问题,即要通过资源占用者的自组织行为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而非令人悲观的“利维坦”方案或彻底的私有化。

结合上述理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法人出现资不抵债,如何使被执行企业法人的多个债权人实现公平获取“公共池塘资源”,并能够有效利用而不致资源浪费?面对这个新型难题,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争先恐后抢占资源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实现合理分配,将执行程序转入秉承公平分配的破产程序成为明智之举。

关丽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

关丽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

关丽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当前做好执转破工作应重点把握的五个关系在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的演讲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2018 年7月14 日)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很高兴与大家相会在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高效联动,打通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2018 年4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全面部署“执转破”工作的深入开展。

6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转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推进会的任务要求和工作着力点。

为落实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确实将“执转破”工作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处理好依申请启动与法院主动作为的关系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用申请主义,即只有特定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或者清算义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时,法院才能适用破产程序。

“执转破”要依法转换程序,当然应适用申请主义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非意味着法院在执转破中可以消极等待。

在“执转破”审查实践中,有地方法院执行庭的同志发映,因“执转破”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当事人申请的积极性不高,“执转破”程序难以启动,这成为制约“执转破”工作推进的主要因素之一。

对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作为,依法行使告知、释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转破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转破”的衔接问题研究

“执转破”的衔接问题研究

2019年2期花炮科技与市场政策法规30Policies And Regulations“执转破”的衔接问题研究徐 萌,于 跃(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摘 要】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解决方法和途径趋于多样化。

其中,“执转破”制度的出现指出了一条明确的方向。

随着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执转破”有了更有效的操作指南。

无论是从市场的退出准入机制还是从供给侧改革角度出发,真正落实“执转破”制度,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定位的差异,在“执转破”衔接过程中适用范围、启动形式以及财产调查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仍需要予以重视。

文章对此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执转破”;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衔接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5699(2019)02-0030-02作者简介:徐萌(1993—),女,黑龙江宝清人,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于跃(1993—),女,黑龙江七台河人,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执转破”制度的设立目标是多重的,不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助力,而且也为健全市场经济主体的淘汰退出机制注入新的推动力,是实现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结合更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与价值,共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的发展,对维护司法权威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执转破”的价值功能“执转破”作为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过渡的衔接部分,本身就兼具二者之长处,在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功能基础之上发挥其自身优势。

1.1 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执行程序的首要价值功能就是清偿债务,这也是执行程序的目的所在。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所需要执行的义务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手段实现执行利益。

当然,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利益即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常会存在多个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在执行程序中常遵循着平等原则,即先申请执行人先实现其执行利益。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篇一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一、引言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人常常要求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执转破”这一制度的操作和实施尚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执转破”模式的完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当前执转破模式存在的问题1. 程序衔接不畅:在执行过程中,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时,存在程序衔接不畅、操作混乱的问题。

2. 申请条件不明确:对于如何申请“执转破”以及申请条件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3.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当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选任、职责、权利等。

三、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破产案件逐渐增多,完善“执转破”模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完善“执转破”模式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四、执转破模式的完善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1. 简化程序:通过明确规定程序流转的节点和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执转破”的时间。

2. 强化协调:加强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程序顺利衔接。

(二)明确申请条件1. 明确申请主体:规定哪些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转破”,并明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2. 明确申请条件:规定符合“执转破”的条件,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

(三)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1. 选任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确保选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职责与权利: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使其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作用。

3. 培训与监督: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与监督,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五、实施建议及展望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加详细、完善的“执转破”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司法实践:各级法院应积极实践“执转破”模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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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篇一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一、引言“执转破”是指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转换,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完善“执转破”模式,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执转破”模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该模式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执转破”模式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执转破”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当企业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以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

这一模式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问题然而,在“执转破”模式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程序转换的效率较低。

其次,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管理人选任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处理效果。

此外,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保护不力等问题。

三、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必要性完善“执转破”模式,对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其次,完善该模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

最后,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四、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建议1. 优化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衔接机制建立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程序转换的顺畅进行。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职责范围和权力划分,提高程序转换的效率。

2. 完善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制定更为科学的破产程序启动条件,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破产程序。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篇一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企业的破产问题愈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执转破”模式逐渐成为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

该模式通过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进行衔接,有效解决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破产处理方式。

然而,随着企业破产案例的日益增多,该模式的运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执转破”模式的运作机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执转破模式的运作机制“执转破”模式主要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当企业无法履行法院判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需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转破模式存在的问题尽管“执转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破产问题,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衔接不畅: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存在障碍,导致程序运转效率低下。

2. 资产评估不准确:在破产程序中,资产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当前,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导致评估结果存在偏差。

3.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当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如选任、职责等方面的问题。

四、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优化衔接机制:简化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流程,提高程序运转效率。

同时,加强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的沟通与协作,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2. 改进资产评估方法:引入更为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独立、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

3.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确保选任过程公开、透明。

其次,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提高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法院执转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通过全体工作人员
的共同努力,我们成功地完成了一系列执转破工作任务,为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我们在执转破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合乎法律规定。

我们深知“法无规定不明”,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我们在执转破工作中注重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同作用,确保
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我们明白“团结就是力量”,只有团结一心,才能够做好执转破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此外,我们在执转破工作中注重提高工作效率,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
质量。

我们深知“效率就是生产力”,只有提高工作效率,才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让他们感受到法院的温暖和关怀。

最后,我们在执转破工作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我们明白“普法宣传就是力量”,只有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才能够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法院执转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信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法院执转破工作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篇一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一、引言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常常会面临“执转破”的情况。

这种“执转破”的制度,即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进而对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的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执转破”模式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执转破”模式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完善途径。

二、当前“执转破”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在“执转破”的法律规定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和模糊。

例如,对于何时应当启动“执转破”程序、如何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具体操作细节缺乏明确规定。

(二)程序衔接不畅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不畅,往往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有效地行使权益。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在执行“执转破”时也存在一定的操作差异,使得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各地法院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导致“执转破”程序的实施效果参差不齐。

部分地区由于缺乏专业的人员和设备,无法高效地处理“执转破”案件。

三、完善“执转破”模式的途径(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转破”的启动条件、程序、评估标准等具体内容。

同时,应明确规定不同程序的衔接方式和时限,以确保“执转破”程序的高效运作。

(二)建立专门的“执转破”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执转破”程序,建议建立专门的“执转破”机构,负责接收、评估和执行相关案件。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类“执转破”案件。

(三)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加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确保“执转破”程序在各地的实施标准一致。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以提高“执转破”程序的效率。

(四)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理“执转破”案件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近年来,法院执转破工作在司法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总结过去
一段时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对法院执转破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首先,我们对过去一段时间的执转破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数量、类型、处理时效等方面进行统计和比对,我们发现在执转破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执行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转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其次,我们对执转破工作的流程和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

我们发现在案件受理、执行程序、协助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瓶颈和难点,需要我们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还发现在执转破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够积极、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整改和改进。

最后,我们对执转破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我们发现在过去一
段时间的工作中,执转破工作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绩,如案件受理数量逐渐增加、执行力度逐渐加大等。

同时,我们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如加强执行力度、优化工作流程等。

这些成绩和经验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总结,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执转破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之处,也深刻认识到了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执转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加大对执转破工作的投入和支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活动也呈现出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在这种背景下,法院执转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社会安宁,各级法院执转破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法院执转破部门加大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警务巡逻、加
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犯罪活动的蔓延。

同时,执转破部门还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形成了合力,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其次,法院执转破部门加强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
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犯罪活动的蔓延。

同时,执转破部门还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形成了合力,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再次,法院执转破部门加强了对犯罪活动的预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有效地减少了犯罪活动的发生。

同时,执转破部门还加强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监控和管理,有效地遏制了犯罪活动的蔓延。

总的来说,法院执转破工作在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犯罪活动依然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法院执转破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因此,法院执转破部门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转破”是指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和转换。

当企业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无法通过常规的执行程序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将其引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或重组。

本文旨在探讨“执转破”模式的完善,以提升我国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破产保护和重组机会。

二、当前“执转破”模式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执转破”模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次,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复杂,使得一些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和重组。

此外,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低下,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三、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必要性完善“执转破”模式对于提升我国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他们在企业面临债务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清偿。

其次,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破产保护和重组机会,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转型升级。

此外,完善“执转破”模式还可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完善“执转破”模式的建议为了完善“执转破”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简化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降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门槛,使更多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能够及时得到保护和重组。

2. 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优化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减少因衔接不畅造成的损失。

3. 提高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

通过改进破产程序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提高破产程序的执行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 加强司法监督和审查。

加强对破产程序各个环节的司法监督和审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引入市场化机制。

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如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重组等,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与裁判规则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与裁判规则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裁判规则“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513至516条规定了执转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7 年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衔接起了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但从实践数据看,该机制对涉企执行积案的清理效果有限,启动数量有限且困境丛生,破产程序无“用武之地”。

为此,本文对“执转破”的程序图解、工作流程、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一并整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程序图解执转破程序图二、工作流程“执转破”程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进行顺畅有序的衔接。

为此,《指导意见》分别从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以及其他执行法院等主体角度,对案件材料的移送、财产保全的对接、相关财产及管理的交接等做出了规定。

为更清晰地对“执转破”程序基本流程进行剖析,将《指导意见》中关于“执转破”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作简明梳理:如果把工作流程细化,执转破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 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即符合破产法要求 的三个要件:移送程序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

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关于执转破制度的实务思考

关于执转破制度的实务思考

关于执转破制度的实务思考
覃健
【期刊名称】《区域治理》
【年(卷),期】2024()10
【摘要】执行转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切实、高效地将执行程序推向破产程序,需要破产管理人、律师、法院各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紧密配合,在实践中加以推进,使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真正体现出来,执行难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总页数】3页(P0075-0077)
【作者】覃健
【作者单位】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2
【相关文献】
1."执转破"互通机制功能透视及理性进路
2.论执转破制度与企业退市制度的融会发展
3.“执转破”启动职权主义的普适危机与程序应对
4.“执转破”启动模式研究——以职权辅助主义模式为例
5.从“执转破”操作模式到破产申请义务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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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

执转破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

执转破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在执转破程序中,衔接配合机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良好的衔接配合机制能够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失误。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执转破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

一、信息共享与沟通在执转破程序中,不同环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是十分关键的。

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所需的信息传递给下一环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建立一个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方随时查阅和更新信息,避免信息的丢失或传递不及时。

二、任务分工与协作执转破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工作人员,合理的任务分工和协作是保证顺利进行的关键。

在程序开始前,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并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同时,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任务的衔接与配合。

例如,在勘验环节中,勘验人员需要与调查人员、法医人员等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勘验工作。

三、规范操作与标准化流程执转破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化流程,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证据收集环节,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收集,避免对证据的污染或损坏。

四、技术支持与设备配备执转破程序中,技术支持和设备配备也是十分重要的。

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技术工具和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例如,在取证环节,工作人员需要使用先进的取证设备和软件,以获取准确的证据信息。

五、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在执转破程序中,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例如,在证据分析环节,工作人员需要评估可能的分析误差,并制定相应的纠错措施,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执转破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是确保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

通过信息共享与沟通、任务分工与协作、规范操作与标准化流程、技术支持与设备配备,以及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的有效运用,能够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准确性,达到预期的结果。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范文

《“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篇一执转破:模式完善研究的高质量范文一、引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转破”即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已成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多变性,该模式的运用仍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执转破”模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执转破模式的现状“执转破”模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企业因债务问题无法清偿,通过执行程序转化为破产程序,以实现债务清理、企业重组或破产清算的目的。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主体需共同参与,确保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

三、执转破模式存在的问题尽管“执转破”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程序繁琐等问题。

2. 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由于各地区法院对“执转破”的理解和操作存在差异,导致程序进行中存在诸多障碍。

3. 债权人保护不足:在“执转破”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执转破模式的完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执转破”法律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统一操作标准: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执转破”模式的培训和指导,统一操作标准,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加强债权人保护:在“执转破”过程中,应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建立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引入市场化机制:借鉴市场化的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等机制,拓宽“执转破”的适用范围,提高企业的救治效率。

5. 加强跨部门协作:加强法院、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转破”程序的效率。

五、结论“执转破”模式作为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执转破工作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执转破工作是指在现有业务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和改革,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突破性发展。

其核心意义在于推动企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当前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外部环境包括市场竞争状况、行业政策法规、经济形势等因素,而内部条件则包括企业自身的资源、技术、管理水平等方面。

通过全面深入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企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发展方向。

接着,我们需要确定执转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路径。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制定出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的实施路径。

同时,要注重创新和风险防范,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

执转破工作需要全员参与,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同作战。

同时,还需要充分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控。

实施执转破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总之,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员共同努力,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精准的执行。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企业的执转破工作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

法院执转破工作总结摘要本文总结了XX法院在执转破工作中所取得的进展和成就。

通过分析破案数量、破案效率以及协作机制的运行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方向。

1. 引言执转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执行程序中排除被执行人不执行执行文书的一种重要手段。

执转破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执行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司法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本次总结旨在回顾XX法院在执转破工作中的表现,总结经验教训,并寻找提升协作机制和效率的方法。

2. 破案数量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执转破工作的进展,我们首先分析今年的破案数量。

根据统计数据,今年XX法院的执转破案数量为XXX件,相较于去年有X%的增长。

这表明XX法院在执转破工作中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3. 破案效率评估执转破工作的效率是评估其工作质量的关键指标之一。

我们通过分析XX法院的破案周期和平均办案时长来评估破案效率。

3.1 破案周期分析破案周期是指从执行文书转达到破案的时间。

根据所收集的数据,XX法院的破案周期平均为X天,其中80%的案件破案周期控制在X天以内,这表明执转破工作的进展比较顺利,高效率地推进了执行文书的执行工作。

3.2 平均办案时长分析平均办案时长是指一个执转破案件所花费的平均时间。

通过分析数据发现,XX法院的平均办案时长为X天,其中大部分破案件平均办案时长在X天以内。

尽管平均办案时长有所增加,但仍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4. 协作机制分析协作机制是执转破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良好的协作机制可以提高破案效率和任务分配的准确性。

我们对XX法院的协作机制进行了分析。

4.1 内部协作机制XX法院在内部协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通过建立内部专门的执转破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案件得到快速处理。

此外,定期开展工作会议和培训,提升内部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协作意识。

4.2 外部协作机制与外部部门的协作是提高执转破工作效率的关键要素之一。

XX法院积极与执转破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建立了对接机制,提升了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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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zhigong falv tiandi
-104-2017 年第 12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执转破机制司法功能之最大化
——以执转破协同化模式为切入
叶佳丽 蒋 俊
(317100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 台州)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作为特定
司法历史的产物,承载着拯救病能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和化解“僵
尸案件”的经济、司法双重期望。

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转破制
度却尚未达到所期待的理想效果,执转破的制度功能未能在实
践中得到很好的发挥。

本文试图从司法宏观角度对执转破制度
产生的背景及其具备的司法功能进行剖析论述,并提出从执行
释明、执行预检、府院联动三方面选择出发,提升执转破过程
中程序的协同化,以期对更好实现执转破制度的司法效果有所
裨益。

一、内外格局下执转破机制提出之司法必然
(一)外部格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及经济
体制的调整,部分企业未能及时更新经营理念、转换经营方式
而丧失经营能力。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
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政策引导力度,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
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
补短板五大重要任务。

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加快清理涉企的
执行“僵尸案件”,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涉企案件中的司法功
能必将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

(二)内部格局
执行形势与司法实践要求。

近几年,各地法院执行收案数
急剧上升,执行积案基数也在逐年扩大,人民法院面临着清理
执行积案“大山”的巨大压力。

以S法院为例,2015年、2016
年的终本案件比例超过执结案件总数的57%,总收案数中超过
半数以上的案件成为了积案,其中涉企案件终本率超过10%,
而涉企终本案件数中有将近65%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此类案件每年都需耗费大量的执行资源去“回头看”,但效果
均不明显,一般的执行措施也显得捉襟见肘。

因此周强院长在
全国两会上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对加快
清理执行积案提出了紧迫的内部要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的公布实施,正式将执转破机制推上了历史舞台。

二、执行不能下执转破机制之三重效益
执行案件执结的最理想方式自然是执行到位。

然而,如前述,
执行程序终结的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所占比例较大。

通过将
这类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可以实现一破
而终的司法目的,并从中产生应有的司法效能。

(一)公平参与分配
执行程序中对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实质上只
是一种“个别清偿”。

破产程序不同于执行程序之处在于,其
通过特有的管理人接管、债权申报等规则,一方面发挥管理人
接管调查债务人企业、行使破产撤销权、加速未到期债权(包
括未到期出资)到期等充实债务人企业财产的功能;另一方面,
破产程序通过终止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从而切断产生新的债权
债务关系的可能,避免债务人企业出现继续负债或隐匿、转移
财产,使财产愈加稀释的情况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全部
债权人的可清偿率。

(二)统筹兼顾利益
执转破机制将执行不能的债务企业移送破产审查,对僵化
程度不同的债务企业区分适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对于
丧失生机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将企业退出市场,释
放人、财、物等市场资源,促使优质生产要素从无效需求领域
向有效需求领域转移,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解决债权
人与债务人企业之间纠纷的同时,又盘活了社会资源,为企业
再生、资源重置留出空间,进一步打造出市场投资机会和社会
就业机会,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高效清理纠纷
较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在债务清理、债权分配等方面具
备显著的高效、集中和经济优势。

通过在破产程序中引入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类专业中介机构,来接管债务人企业
的运营、财产、账簿资料等,对债务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变价、
分配。

同时,将债务企业债权债务的主张和确认,全部交由专
业律师事务所负责,并由其作为管理人代为行使起诉和应诉的
权利,从而高效地维护债务企业的合法权利。

三、司法语境下执转破机制之协同化选择
(一)多主体释明
虽然《意见》第4条采取禁止企业法人参与执行分配的方
式倒逼后位债权人申请破产审查,但限于破产制度本身的专业
性以及以往破产实践的匮乏、破产理念的缺失和破产知识的不
足,破产程序的效益功能并未被人们熟知以及通过执转破加以
有效运用和充分发挥。

因此,对于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
终结等情况的执行案件,笔者认为,执行承办人应根据当事人
在案件中地位进行相应的释明,目的在于告知执转破机制对于
当事人所处地位的利益,帮助当事人做出合理判断,从而提高
执转破的可接受性。

(二)全方位“预检”
鉴于执行程序中,执行部门通过执行查控等手段,实际上
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状况、人员信息有着较为确切的掌握。


此,笔者建议,将执行案件的“预检”结果作为判断移送破产
审查的形式要件进行考量,对于符合某一形式要件的执行案件,
即可移送破产审查。

例如: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争议少、
可分配财产数额少、债权人人数少的;经执行部门初步确认债
务人无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破
产费用的;被执行企业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且确无
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三)促府院联动
若要执转破的司法效能最大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联
动必不可少。

尤其是对于涉及员工人数较多,金融行业、房地
产行业和建筑行业等影响较大、资产较为分散以及有重大维稳
隐患的案件,法院若不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合作,
一味进行破产审理,容易引发集体性事件。

同样,此类案件对
于政府部门而言,也是维稳的重难点所在。

因此,法院与政府
部门打通信息通道,互通协作,定期召开破产会议,通过法律
途径以合法方式解决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
定。

同时,建议推动政府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用以保障执转破
案件中管理人费用等破产费用能够得到有效清偿,保证执转破
机制长远、高效地运转。

参考文献:
[1]程品方主编.《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101页.
[2]王一鸣,陈昌盛,李承健.《正确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载《人
民日报》,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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