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解析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商(包括餐馆、食堂、小吃店等)必须经过审查、评估和许可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证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审查规范,是为了确保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法律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一、办理申请1、餐饮服务提供商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需提交申请表、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经营场所的租赁或拥有合法手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证书或资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申请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估1、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商,需要接受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法律要求。
2、审查评估的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安全条件,食品的原材料和加工流程等。
3、审查评估由专业团队进行,他们会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对申请者的资质和相关证书进行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整改和审核1、如果在审查评估中发现问题,餐饮服务提供商需要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并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完成后,需要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评估机构会对整改进行审核,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要求。
四、许可证颁发1、餐饮服务提供商经过审查评估和整改审核后,如符合相关要求,将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许可证的颁发应当明确办理机关的名称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加盖办理机关的印章。
3、餐饮服务提供商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更新证件。
五、监督检查1、餐饮服务提供商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经营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食材的质量和安全、加工流程的合规性等。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4.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紧急处置工作。
二十、审查部门的自我监督与评估
1.审查部门应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2.评估内容包括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工作人员素质等;
3.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审查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的依据;
1.审查部门应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参与餐饮服务单位监督;
3.鼓励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查工作的公开透明;
4.审查部门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二十三、附则
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5.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违规行为。
七、许可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1.许可证书须载明餐饮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2.审查合格后,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申请人须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十七、审查档案管理
1.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档案管理制度;
2.审查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许可证发放及变更注销记录等;
3.档案管理应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询和追溯;
4.审查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十八、审查数据统计分析
1.审查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5.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应及时向审查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餐饮单位的分类
餐饮服务单位的分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6月17日出台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五条明确,餐饮服务许可按五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是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是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对于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及食堂等业态概念的界定,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文件给予明确。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发布日期:2010-06-22 来源:国食药监食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国食药监食【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发布日期】 2010-06-17【生效日期】 2010-06-17【效力】有效【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餐饮服务单位的分类
餐饮服务单位的分类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相关规定,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六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六类:中央厨房。
对于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及食堂等业态概念的界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给予明确。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一)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二)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三)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四)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餐饮服务单位的分类
餐饮服务单位的分类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相关规定,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六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六类:中央厨房。
对于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及食堂等业态概念的界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给予明确。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一)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二)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三)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四)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执行标准)
药监局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如下: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2.《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2、《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待发) 附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表》5类表
3、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文书指南》(待发)
4、 《餐饮服务单位良好操作规范》(待发)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 一、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 1、1995年《食品卫生法》27条规定:发证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原规定分为大 中小三种,大证:法人证、中证:负责人证,小证:食品摊贩。大、中证三年换发 新证、每年年审一次;小证每年换发一次新证。 2、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了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 实施,有效期为四年 ,不再需要年审。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 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全程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 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单位类别 总共 关键 项 项 大型 中型 小型 建筑工地 食堂
集体用餐配
重点 一般 关键项允许 重点和一般不 其中重点不 项 项 不符合 符合总数 符合数 数 18 14 11 9 18 19 14 10 7 21 0 0 0 0 0 ≤10项, ≤8项 ≤6项 ≤4项 ≤8项 ≤3项 ≤2项
50 40 30 24 55
13 12 9 7 16
≤2项 ≤2项 ≤2项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 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
• • • • •
两办法填写类别栏的区别 • 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
•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 餐饮服务 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 集体配送餐单位 餐馆: 主食、热菜、烧烤、 火锅、凉菜、裱花蛋糕,等 • 备注栏: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 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 小吃店:点心、小吃、早点 烤‛; 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 快餐店: 参照餐馆、小吃店 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经营范围标注 • 上述类别中除饮品店外: 食堂:参照餐馆、小吃店经 .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 营范围标注、标注是否含营 注‚不含凉菜‛; 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 养膳食 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 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 • • • • • • • • 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加工操作管理; 8、消费者投诉管理。 例:厨房操作间卫生制度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表》 5类表
• 3、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小) • (适用于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 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 • 本表中单位食堂指除学校和幼儿园以外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 • 4、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建筑工地食堂)
• 5、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
• 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特大型、大型餐馆;
• 2、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 • 3、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4、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 5、集体配送餐单位。 •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为兼职。
•
按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 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 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 大中型餐饮业布局参考平面图
• 餐饮业场所设施布局参所布局参考图 • 大型餐饮业加工场所布局参考图 • 盒饭(热链)生产场所布局参考图
餐饮业厨房通风设计(图纸审查)
• 1、厨房通风(建质[2003]4号文件;关于《技术措施》执行 的通知) • 1.1 中、高级民用建筑的厨房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普 通民用建筑的厨房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必要时辅以机械通风。 • 【注解】自然通风的条件;自然补风与机械排风向结合的方 式。 • 1.2 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带有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器的排 气罩,有条件时宜设自动清洗式除油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 设备应安置在隔开的小房间内,并在其上部设带有机械排风 的排气罩。 • 【注解】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的概念;优先局部排风的方式。
《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 七、有效期限栏
(一)新发证和延续的,填写实际颁发日期;
• (二)许可证记载内容更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 手续的,填写新的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并在有效 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 (三)补发的,填写补发后许可证的颁发日期, 并在有效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渊源《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 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职业学校、普通中等 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表》 5类表
• 2、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
• (适用于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 的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单位食堂)
• 本表中单位食堂指除学校和幼儿园以外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 • 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规定,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 不少于2人; • 现场测试并记录
• 填写核查表,申请人核对、签字或盖章
• 拒签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 省级食药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 案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9条
• 餐饮服务许可具备基本条件:
• • • • • • 1、加工场所、外环境 2、设备设施条件 3、管理制度、培训 4、加工布局流程 5、其他条件 重点为硬件管理
•
如:鲁餐证字〔2009〕第370000-123456号
六、发证机关栏
(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填写发证日期: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
• • • • 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 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 (负责人)‛。
• 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 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 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表》 5类表
1、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大)
(适用于大型、特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300人及以上的幼儿园食堂、 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 • • • • 本表各项目***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本表中《规范》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本表中单位食堂指除学校和幼儿园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不包括 建筑工地食堂。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 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卫生检 查计划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1、特大型、大型餐馆; • 2、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
• 3、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 4、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 5、集体配送餐单位。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 四、类别栏
(一)特大型餐馆; (二)大型餐馆; (三)中型餐馆; (四)小型餐馆; (五)快餐店; (六)小吃店;
《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
五、许可证号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 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 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 • • • • • •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食品贮存操作规程; 3、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4、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 5、专间操作规程; 6、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例:厨房各类操作程序
• 1、食品与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 • 现场核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