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程担保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厦门市工程担保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厦门市工程担保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文/林宗昭厦门市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批实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之一,从2006年开始尝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实施,逐步探索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一、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情况(一)相关政策的制订情况早在2003年,厦门市出台的《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就明确提出了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的实施范围、金额标准和提交时限等内容。
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厦建建〔2005〕160号)标志着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已正式建立并开始试行。
经过两年多的实施,在管理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出台一系列与工程担保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施行)》(厦建建〔2008〕33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专业担保公司备案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8〕36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8〕51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的通知》(厦建建〔2008〕54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程担保保证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8〕71号)。
这些规范性文件成为厦门市推广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
(二)推行工程担保的范围、主体和品种1.工程担保的范围。
根据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政府投融资项目,原则上将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的季度或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所安排的资金额度视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资金额度,不需要另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2.工程担保的主体。
根据规定,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关于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探讨
陈花 军 ( 河 南城 建 学院 , 河南 平 顶 山 4 6 7 0 3 6)
【 摘 要】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利 用信 用机制来规 范建 筑市场 , 有效发挥 市场经济的有效调 节机制 , 推动建筑 市场的健康发展 。 本 文对 工程 保 证担保 的作 用机理进行 了分析 , 并通过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我 国发展现状的分析 , 探讨 了工程保 证担保 制度在推行 中存在的 问题 , 提 出了相 关对策及 建议 。
严重 的业 主拖欠 工程款的问题 , 出现 了业主支付担 保的类型 。 但其实 施 中效果并不理想。经过调查看出 . 业 主与承包商都不认 同支付担保 在解决工程款 问题上带来的作用。一方面 . 在一些强制性业 主支付 担
保项 目中( 尤其 是私人工程项 目中) , 普遍存在规避 担保 的行为 : 另一 方面 . 承包 商不 能有效利用保 函进行 索赔 . 支付保 函对业主 的行为 约 束有 限, 原 因在 于 : 承包商在市场 中处 于弱势地位 , 为承接项 目. 有 时 不得不接受业 主的一些苛刻条件 . 如 不合理 的承包商垫 资现象 . 且有 时垫资额超出业主支付担保额 。 引起业主支付担保起不到作用 . 另外 。 由于承包商的弱势地位 . 出现业 主提 出的“ 廉价保 函” 等不具实 际意义 的保函 , 并且承包商也担心利用 担保进行索赔会给 自己在市场 中产生 不好影响 , 不利于其他项 目的竞标 2 . 2 . 3 工程保证担保制 度法律法规不完善 . 存在法律障碍 在 国外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工程保证担保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 配套法律法规体 系相 对 比较完善 虽然 我国 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 规, 但有关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的国家性法规还 比较缺乏。在《 建筑法》 中没有对工程保证担保 的规定 , 《 招标投标法》 中提到 了部分工程担保 形式 , 如履约担保 , 但对其他保证担保形式没有做规定 , 《 担保法》 也没 有涉及工程担保的内容 , 造成 了工程保证担保立法层面的欠缺 。 另外 , 在实践 中缺乏对担保行业 的监管 。 缺乏对工程担保出现纠纷时 的技术 鉴定与责任确定 的权威机构 , 监督 、 违约惩罚机制欠 缺 , 导致存在担保 风险 . 社会 信用环境受到影 响。 2 . 2 . 4 工程担保机构不规范 . 监管力度不够 随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商业担保需求增加 , 加上进入门槛低 。 回报 率高 , 担保机构得到迅速增加 , 导致出现担保 机构存 在资金 实力 、 自身 信用与风险控制 能力 的问题 . 以及缺乏对工程项 目风险的认 识与熟悉 工程管理的专门人才 .造成 了担保机构 的能力难 以满足工 程担保需 求。 而且担保公司为了争夺工程 担保业务 . 有 时对被担保者 的信誉 、 经 济实力 等情况都不作调查 . 甚至 出现有少数担保 公司让招标 代理机构 指定工程投标担保业务 的“ 暗箱操作” 现象 . 造 成市场 的混乱 。对这些 现象 . 如果不加强市场规范 和监 管 . 势必造成工 程保证担保制 度难 以
厦门工程担保保函的取回
厦门工程担保保函的取回第一篇:厦门工程担保保函的取回工程担保保函的取回一、办理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取回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经办人员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2)交易中心开具的《保函、担保书收讫证明》原件(3)加盖交易中心“原件收讫”印章的保函复印件(4)施工合同原件(核对完返还)(5)建设单位取回支付保函(或担保书)申请(样式从厦门招投标网/担保系统企业端下载)。
(6)承包商取回履约保函(或担保书)申请(样式从厦门招投标网/担保系统企业端下载)。
(7)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8)施工单位开具的“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一览表”(9)施工单位开具经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款发票复印件(10)同意承包商取回履约担保函(或担保书)证明(样式从厦门招投标网/担保系统企业端下载)(11)取回保函或担保书资料登记表(样式从厦门招投标网/担保系统企业端下载)二、办理程序(一)登录“厦门招投标网”首页,工程担保企业端,点击业务预约菜单,打开新增栏,选择项目竣工撤消取件,按要求填写好表中具体内容后保存并预约办理。
(二)带以下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取回保函或担保书原件手续。
1、取回工程款支付保函或担保书原件须提交资料:(1)、(2)、(3)、(4)、(5)、(7)、(8)、(9)、(11)。
2、取回承包商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原件须提交资料:(1)、(2)、(3)、(4)、(6)、(7)、(10)、(11)。
三、办理时限、地点:正常工作日,即到即办。
交易中心交易科(联系电话:0592—2996717,2996718)四、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8〕33号)(厦门招投标网 / 政策法规 / 市级规范性文件)五、重要提示对保函或担保书特殊情况的处理1、工程项目在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原件和“交易中心”开具的《保函、担保书收讫证明》,到“交易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或担保书)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工程担保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ⅩⅩ市工程担保制度的实践与探索ⅩⅩ是经济特区,建筑市场开放较早,上世纪九十年代始,ⅩⅩ市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剧烈。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立的滞后,建筑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建筑市场信用程度不断下降,导致施工合同履约率一度低于50%,大量工程款的拖欠直接损害了施工企业和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至二000年止,ⅩⅩ市历年拖欠工程款累计高达21亿元多,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高达0.6亿元,施工合同的甲乙双方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增多,官司难断,建筑农民工因拖欠工资而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量变引起质变。
拖欠工程款和建筑农民工工资已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问题,已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对此,Ⅹ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00年11月1日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开展建筑领域专项“清欠”治理工作。
2002年之前几年的“清欠”治理,我们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新的工程款拖欠仍在不断产生。
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我局在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专项调研,决定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并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施工招投标实践塑造工程担保制度的具体特点。
2002年10月,ⅩⅩ市政府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我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经过近半年的紧张调研和筹备,2003年4月1日起,我市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实行风险包干,这意味着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尤其是施工方的市场风险更大,这风险带来的后果不仅影响到工程造价、质量、工期、,而且是新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拖欠,那建筑市场秩序将会更乱,“双欠”将更难治理。
ⅩⅩ市建设局高度意识到这一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把工程担保作为化解建筑市场风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工程款拖欠的重要措施,在ⅩⅩ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
几年来,工程担保制度不断扩大范围、不断完善。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鼓励建筑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工程及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
- 1 - / 9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要求实行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相应提供支付担保。
财政投融资的建设工程,不需另行提供支付担保,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按工程建设合同额的%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银保监局、市金融办负责对相关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担保行为。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第八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有资格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市,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并取得总行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资格的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
规范工程担保制度,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城 市之一 ,从2 0 年开 始尝试在 全市范 围内开展 建设 06
工程 担保工作 。2 0 年 1月3 日出台的 《 门市 建设 05 2 1 厦 与管理局关于建设 工程担保若 干实施意见 》 ( 建建 厦 [ 0 5]10 )标 志着 厦 门市建设 工程 担保 制度 已 20 6号 初步 建立 并开始实施 。经过两年 多来 的实施 ,在 工作
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 资 、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 等行 为 仍然存在 ,致使 工程风险 因素大 大增加 ,工程 质量 、
担保业 务。随着 《 门市建设 工程 担保实施 办法 ( 厦 试 行 )》的实施 ,对专业 担保公 司承 接工程担保业务 的 要求有 了进一步 的改进 ,对专业担保 公司采用 了注册
资担保 业务 ; ( )向厦 门市建设 工程 交易 中心提 交 3
在本市 登记 的银行 业金 融机构 或注 册资本 1 亿元 人 民 币以上 的企业 对其在本市 承接的建设 工程担保业务 承
中不断发 现问题 ,不断改进 ,不断完善 、逐步探索 出 建设工程 担保 的一些经 验和做法 。在 这一基础上 ,厦 门市 即将 于今 年出 台 《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 保实施办法
( )推行 工程担保 制度 对于建筑市场诚信机制 一
的建 立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付保 函和承包 商履 约保 函 )的存放 和取回制度 。具体
做法是 :工程 项 目在 申办建设工 程施 工许可证前 ,业 主应 当将 承包 商提供的承包商履 约担保 、低价风险担 保的保 函或担 保书的原件 ;承包 商应 当将业主提供 的 业 主支付 担保 的保 函或担 保 书的原 件 提交 市 、区交 易 中心 保 管 。交 易 中心 提供 加盖 “ 件收讫 ” 证 明 原 印 章 的保 函或 担保 书的 复 印件 2 给提 交 人 。交 易 份
简体厦门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简体厦门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2005-12-28]点击:7字体:[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商业银行、专业担保X公司:为进壹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工程担保违法失信、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市招函[2005]73号),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及保证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X公司。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
建筑工程承包商依法、依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将工程进行分包且分包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之上、劳务分包合同价在10万元之上的,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提交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商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的额度和分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壹般为合同价的10%。
三、关于低价风险担保。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四、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能够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壹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当事人另壹方不得拒绝或强行要求采用其它方式。
五、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仍能够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鼓励建筑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工程及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要求实行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相应提供支付担保。
财政投融资的建设工程,不需另行提供支付担保,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按工程建设合同额的10%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方式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银保监局、市金融办负责对相关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担保行为。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第八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有资格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市,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并取得总行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资格的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
(简体)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它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担保行为。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第八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第九条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担保。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属于前款所称的同一保证人。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工商注册地必须在本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允许开展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80%;(三)已与至少一家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企业融资担保协议,取得银行3倍以上额度的企业融资担保授信,申请备案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最近3个月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备案时点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级(不含A-,下同)以上;(五)有必要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3•【字号】厦府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3日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担保对象第三章担保范围及模式第四章担保流程第五章金融机构第六章担保公司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八章风险补偿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壮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性融资担保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主要为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需求,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以信用担保为主并履行担保责任。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8•【字号】厦府〔2019〕268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厦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意见》(闽委〔20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相关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由本市或本市以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本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二)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受理、审批或备案;(三)牵头开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四)与本市有关部门、各区(管委会)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五)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六)办理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厦建工[2006]18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1.27
【实施日期】2006.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
(厦建工〔2006〕183号)
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各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
实施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对规范建筑市场、避免拖欠工程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第103号令)、2003年实施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工[2003]53号)及2006年实施的《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厦建建[2005]160号)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履约担保的管理办法。
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工程款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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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
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招函[2005]73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
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
(建市招函[2005]73号)
深圳市建设局、厦门市建管局、青岛市建委,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建委,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江苏省建设厅、常州市建委:
为了贯彻“2005年中国工程担保论坛”和全国工程担保座谈会议精神,总结工程担保工作经验,指导全国工程担保工作积极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
现对试点城市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推行工程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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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探索
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探索程向阳何谓工程担保?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这是一种用经济手段管理建设市场的有效制度,也是国际上通用一种化解工程建设中风险的手段。
我市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改革中,早于2003年10月起就探索实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并颁发相应的实施办法,而且在2004年8月被建设部列为全国推行建设工程担保试点城市之一;2006年7月,我市又根据建设部相关规定及工程担保示范合同,完善这一制度的实施办法,使之成为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当前我们有必要回顾这些年来的试点实践,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促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推进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基本情况(一)工程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做法1、凡在我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施工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其施工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均须提供5-10%的履约保函。
财政拨款项目除外,但须提供财政拨款计划单。
2、在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规范性文件中,须列入工程担保的相应条款。
对保函的要求、格式、索赔方式等明确统一做法。
其中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支付保函和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均须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同时提供,否则将不予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中标价较低的工程采用差额担保,即中标价比全部有效投标单位的平均投标价低60%以上的工程,则中标价与平均价的差额部分须全额担保,担保金额与差额部分相等。
实行差额履约担保的项目,业主仍需提供中标价5%的支付担保。
4、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保证金(保修金)方式外,也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
关于工程担保制度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工程担保制度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对于工程担保制度推进事情的调研报告工程担保调研组去年对深圳、厦门两地的调研表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造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建设部于2004年8月份印发了《对于在房地产开辟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即建市〔2004〕137号文件,以下简称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种类、契约形式、有效期、担保金额、担保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建设行业推行工程担保的第一部规范性指导文件。
试行137号文的目的,意在使各地推行工程担保的工作有章可循,减轻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担保责任的误解和争议,减少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为了考察各地137号文件执行事情和工程担保制度整体推进事情,调研组在对全国31个省市进行的电话调查中,发觉有18个省市未全面贯彻执行该文件,在已传达该文件并开始推进工程担保的省市中,对文件精神的领略和执行力度别一。
依照对各地的电话调研,调研组选定了工程担保工作开展时刻较长的成都和厦门两个都市作为此次调研对象,并于2005年5月22日至5月27日,赴成都、厦门两市进行了工程担保推进工作的第二次调研。
调研期间分别与成都和厦门两市的建设局及当地的建设单位、建造业企业、招标代理单位、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的代表进行了6次座谈,了解了工程担保推进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咨询题,以及有关各方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137号文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事情报告如下:一、基本事情和要紧做法两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时刻别同,推进方式、工作进度分别体现出了地点特点,浮现的咨询题也有所区别。
(一)成城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事情同厦门市相比,成城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较晚,但是差不多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4年6月,该市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为切入点,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对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要求“强化项目资金到位的核验监督”、“建立工程备料预付款制度”和“建立民工工资制度保证金和担保制度”。
如何完善工程担保制度
如何完善工程担保制度一、完善制度规范企业应建立完备的担保制度文件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担保的类型、范围、期限、申请条件、操作流程、使用标准等内容。
在规章制度中应对担保的种类做出详细划分,如履约担保、质量担保、保修担保等。
同时,要规范管理,确保担保制度的适用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在选择担保对象时,应加强资信调查工作,对担保对象的企业资质、银行信用、资金实力、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
对于信用较差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应拒绝提供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
三、合理确定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担保金额过高会增加企业负担,过低则可能无法保障业主权益,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额,确保既符合实际需求又不至于过度风险。
四、建立健全的担保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担保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管理流程。
应建立专门的担保管理部门或相关岗位,负责制定担保管理规定、监督执行、审查申请、跟踪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同时,要建立担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担保信息的及时管理和监控。
五、加强监控和评估定期对担保对象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对已提供担保的工程项目要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担保到期后能够及时进行结算或赔付。
六、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对于可能导致担保风险的因素,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提高担保金额、增加担保期限、要求提供担保物等。
七、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担保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担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八、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信息互通、协作机制,实现对担保对象的全面、准确了解。
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合作,共同完善行业担保制度,提高整体工程质量水平。
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改革发展,打造与国际接轨的一流营商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险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三个大类七个险种。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第三条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保险可以选择按项目进行投保,也可以选择按年度进行投保。
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险。
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裁定,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按项目进行投保(免于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除外)。
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者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建设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筑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建设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投资人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建设路径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旨在为我国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建筑工程担保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为保障工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制度。
其基本原理是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包括工程质量担保、工程安全担保、履约担保等多种形式,其核心是为了保障工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旨在将各方的利益纳入考虑,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担保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目标和意义。
二、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目标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目标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投资人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完成。
2.保障工程投资人的利益。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旨在确保工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提高工程投资的安全性和回报率,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
3.规范市场秩序。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增强市场的公平竞争性。
4.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旨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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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担保制度的实践与探索2005-09-16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是经济特区,建筑市场开放较早,上世纪九十年代始,厦门市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剧烈。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立的滞后,建筑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建筑市场信用程度不断下降,导致施工合同履约率一度低于50%,大量工程款的拖欠直接损害了施工企业和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至二000年止,厦门市历年拖欠工程款累计高达21亿元多,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高达0.6亿元,施工合同的甲乙双方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增多,官司难断,建筑农民工因拖欠工资而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量变引起质变。
拖欠工程款和建筑农民工工资已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问题,已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对此,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00年11月1日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开展建筑领域专项“清欠”治理工作。
2002年之前几年的“清欠”治理,我们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新的工程款拖欠仍在不断产生。
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我局在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专项调研,决定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并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施工招投标实践塑造工程担保制度的具体特点。
2002年10月,厦门市政府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我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经过近半年的紧张调研和筹备,2003年4月1日起,我市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实行风险包干,这意味着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尤其是施工方的市场风险更大,这风险带来的后果不仅影响到工程造价、质量、工期、,而且是新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拖欠,那建筑市场秩序将会更乱,“双欠”将更难治理。
厦门市建设局高度意识到这一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把工程担保作为化解建筑市场风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工程款拖欠的重要措施,在厦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
几年来,工程担保制度不断扩大范围、不断完善。
一、厦门市工程担保制度的主要做法几年来,厦门市的工程担保制度按政府政策引导、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责、权、利一致的原则,逐步推行扩大范围,主要做法:1、实行投标保证制度。
这项制度在2001年初正式启动。
投标保证金为工程概算价的2%以上,总价不高于50万元,可以采用货币形式,也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担保方式。
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代为管理,对未中标单位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函;2004年3月我局制订颁发了厦建建〔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价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并对投标担保金的及时退还进行了具体规定;2004年10月,我局厦建建〔2004〕63号《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投标活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试行)文件中,结合我市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中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办法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做出了“投标担保金可在截标前适当时间内要求提交”的补充规定。
2、推行业主支付和承包履约担保制度。
2002年1月7日,我局印发厦建建〔200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付款保函制度,有关投标保证制度按现行办法执行。
履约、付款保函可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投资或融资的工程项目执行。
发包人(业主,下同。
)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提交银行出具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金额应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
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不得低于750万元,履约支付不得低于500万元的工程支付保函及履约保函。
”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需提供保函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此后,上述规定写入市政府于2002年11月15日发布的第103号令《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中。
2004年3月,我局在厦建建〔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价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承包人履约担保还可以采用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书的形式,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凭证(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对抵;同时规定“招标工程可实行预付备料款或不预付备料款,实行预付备料款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担保”。
3、推行招标投标风险包干制度。
由于我市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无疑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风险。
为此,我们探索通过经济手段和担保机制化解工程风险的具体方式。
在编制工程预算价时,我们要求招标人(发包人)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将工程量清单错漏、一般情况下可承受的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天气地形等自然条件变化等因素,按 3%~5%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时必须体现这些风险包干费用,中标后不得任意追加。
该制度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上述规定的办法程序形成包含风险包干内容的中标价,并将该中标价作为签约的合同价款。
这就可以通过招标人和中标人相互提供担保实现工程风险包干的目标。
4、实行最低控制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
为了保证低标价中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市厦建建[2003]18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规定: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即中标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
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价之差额和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金额。
针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具体实践,我局在厦建建〔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价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中专门对风险控制作了补充修订,明确规定了在风险包干范围(3%-5%)之外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幅度在10%以外又没有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超出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同时还规定,低价风险担保可采用提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制具体担保方式。
最近,我局在厦建建〔2005〕5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标准的通知》规定: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等于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加上按照规定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减去投标人实际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
5探索和试行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
我局在具体工作中积极探索和试行其他工程担保形式。
如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建筑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我局在厦建建〔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价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中专门规定:若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结算支付给施工企业。
又如,为加强对业主或起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我局在厦建建〔2005〕5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标准的通知》推出了招标代理保证金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因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或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发现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因违法或其它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的或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偿损失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数额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抵扣,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我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保证担保制度后,工程担保费用作为发包人(业主)和承包人的刚性成本支出提高了双方的履约门槛要求,对双方的信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初步发挥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担保化解风险的功能。
2002年以来,我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所有项目中,应实行保函或担保制度的新建项目100%按规定办理保函或提交担保,施工合同的履约率大幅度提高,达到80%以上,据厦门市建筑市场整顿办调查统计,2003年拖欠的工程款仅1.4224亿元(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逾期未决算),占总拖欠的16.95%,与去年相比下降2.4%;2003年全年工程竣工验收后逾期未办理决算的有27个项目计5889万元,分别占2003年项目数量及金额的18.5%和15.5%,与2002年相比分别下降29%和32.76%;工程质量、工期基本满足承诺或要求,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建设也处于受控状态,因合同纠纷或拖欠工人工资投诉的建设工程项目大幅度减少。
2003--2004年和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的元旦春节期间,我市未出现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民工工资而发生群体或突发事件。
此外,我市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两年多来,工程担保具体制度在控制投资成本、培育市场机制、优化企业结构、转变政府职能、遏制腐败现象等方面显现出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认识和探索推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以来,我市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工程项目逾期不决算的主要原因或责任在发包方;相当部分项目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保函对抵;承包商在被拖欠工程款时一般采用催款方式,不愿或不敢要求启动支付保函;工程款拖欠虽有所缓解但未能杜绝,“清欠”形势依然严峻;工程担保法规及管理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施工企业反映实施工程担保企业经济负担较重资金占用较多以及担保额度要求对企业一刀切;施工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所好转,特别是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办法之后围标、串标及等行为基本杜绝,但投标报价偏低及投标报价合理性问题比较突出等;此外,与工程担保制度密切相关的机制等一些配套制度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总体而言,我市还要加强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推进工程担保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具体而言,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1、对工程担保的重要环节加强探索。
要针对工程担保实施操作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加强探索和试验。
首先是加强对业主或发包人担保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其次,探索对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中标项目实行按照差额比例提供累进或加倍的低价风险担保的作法,遏制和调节抢标和盲目低报价的行为;第三,社会项目业主对政府的责任担保的具体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