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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摘要计量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管理工具,它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生产、质量控制和公正交易等方面。

为了保障计量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制管理条例。

本文介绍了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的背景和目标,并对相关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概述。

背景计量是中国乃至全球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贸易的顺利进行以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然而,由于计量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加以规范和管理。

目标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的目标是确保计量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计量工作的法制基础,从而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权益。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内容概述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内容多样,涉及到计量单位的统一、计量器具的检验和监督、计量标准的制定和维护、计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等方面。

1. 计量单位的统一计量单位的统一是计量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和可比性的前提。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规定各个计量单位的定义、换算以及使用范围,以此来维护计量单位的统一性。

2. 计量器具的检验和监督计量器具是进行计量的工具,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对计量器具的检验、校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维护计量标准是计量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保证计量结果准确和可靠的重要因素。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规定计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计量标准的科学和统一。

4. 计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计量认证是对计量机构和计量器具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一种管理方式。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将规定计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以确保计量机构和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论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计量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对计量工作的法制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市场交易提供公平的计量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样板

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样板

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样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贸市场上的计量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提高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各类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公平交易,保障市民权益,促进市场和谐发展。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条集贸市场应当备有一定数量的计量器具,包括秤、尺、量杯等。

所有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政府认可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并有检定合格证。

第五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立专门的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负责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检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应当摆放在固定位置,不能随意搬动或更换位置。

第八条对于损坏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抽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对于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商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章计量管理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上的交易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

第十二条计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上的交易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交易行为,计量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商户退货或者进行补偿,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恶意欺诈和重大违法行为的商户,计量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计量管理部门应当对交易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商户,计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档案,记录每一次抽样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商户,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欺诈和重大违法行为的商户,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主管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稽查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稳定可靠,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的量值溯源体系,健全高效的量值传递体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七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三)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四)制定标准、规程等技术文件;(五)出版发行出版物;(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七)出具计量、检测数据;(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计量活动。

第九条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量管理制度最新规范

计量管理制度最新规范

计量管理制度最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管理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计量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计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准确、可追溯、调查对比和统一度量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计量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计量管理经验,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六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合适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计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标准化文件,规范计量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查评估,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和精度,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计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提高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的效率,保障计量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

第三章计量管理活动第十一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计量基本原则,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明确测试目的和测试方法,保证测试过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加强对测试环境的控制,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加强对测试人员的管理,确保测试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计量管理活动应当加强对测试工具和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测试工具和仪器的稳定性和精度,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管理机构和计量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计量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主要法律法规计量主要法律法规一、计量法律法规的概述1.1 计量法的定义和作用计量法是规定计量制度和计量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计量结果在国内外具有承认度,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1.2 计量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对象,计量法可分为国家计量法、地方计量法、行业计量法等。

国家计量法是指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计量法律法规,地方计量法和行业计量法是在国家计量法基础上制定的地方性和行业性的计量法律法规。

二、国家计量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规定了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单位、计量标准、计量器具检定和使用、计量认证等内容,是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基础。

2.2《计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计量管理的组织、计量器具监督检验、计量标准、计量器具检定和使用、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等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定。

2.3《计量单位法》该法规定了计量单位的体系、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等内容,是计量单位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三、地方计量法和行业计量法3.1《上海市计量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上海市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规定了上海市的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监督检验、计量认证等内容。

3.2《海关计量监督检验办法》该办法是中国海关制定的行业计量法规,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

四、计量法规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文附件2:《计量管理条例》全文附件3:《计量单位法》全文五、法律名词及注释规、规范和规则的总称。

2. 计量单位:衡量事物数量关系的标准和统一形式的术语或符号。

3. 计量标准:作为计量单位确定依据的具有准确、稳定和可追溯特性的物质、物件或现象。

4. 计量器具检定:对计量器具进行准确度检验和合格性评定的活动。

5. 计量认证:对计量器具、计量标准、计量仪器设备和计量服务机构进行的符合规定的认定活动。

六、扩展内容总结: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文附件2:《计量管理条例》全文附件3:《计量单位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规、规范和规则的总称。

计量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

计量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

计量文件和资料控制管理规定受控状态:文件编号:修订状态: A0分发号: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会签与修订页:对本公司计量体系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各有关部门和人员使用的文件和资料正确、有效,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和资料。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计量体系文件和资料,包括外来文件和资料(如标准、顾客提供图样、样品等)的发放、更改和作废等的控制。

3 职责3.1行政部负责计量管理程序文件的发放、控制。

3.2行政部负责所编写文件的更改和技术资料的发放、控制。

4 工作程序4.1 体系文件、资料的发放和控制4.1.1计量体系文件,计量技术文件,计量资料等由行政部负责发放和控制4.1.2计量体系应发放到对体系有效运行起重要作用的各个场所,也可通过OA系统发布,由各相关部门进行宣贯。

4.1.3发放的受控文件,应加盖“受控”章和填写发放的年月日。

4.1.4因文件破损而换发新文件时文件的编号不变,因遗失补领新文件时,需填写《文件补发申请表》文件的编号不变,换发和补领文件均应经文件批准人同意,受控文件遗失还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1.5失效或作废的文件从所有发放和领用场所收回。

收回的失效或作废文件,由文件发放部门填写《文件发放回收记录》,经质量总监批准方可销毁,并填写《文件留存销毁登记表》。

4.1.6以积累资料为目的而保留的任何作废文件均应加盖“作废”“保留”印章。

4.1.7质量本部编制现行修改状态的《受控文件清单》和《公司质量记录表示汇总清单》,以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

4.2文件的使用4.2.1文件使用者应保持所领用文件的完整性,并保持文件的整洁,不得涂改或撕页,如有不同意见,可按本程序5.3条的规定,向文件编写部门提出更改建议。

4.2.2受控文件为公司内部文件,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复制,确需复制时应填写《文件补发申请表》由行政部统一复印。

4.3文件和资料的更改4.3.1文件需更改时由更改提出人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说明更改原因,并按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4.3.2文件更改批准后,由文件编写部门更改,文件更改应注明文件的修改的修改状态、修改人和日期等内容。

2023修正版计量法律、法规[1]

2023修正版计量法律、法规[1]

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一、计量法律的概述计量法律是指用于规范计量活动的法律法规。

计量作为一种科学技术活动,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以确保测量结果具有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计量法律的制定旨在保障计量结果的有效运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公众和市场的利益。

二、计量法律的重要性1. 维护公平公正计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计量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减少非法计量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

2. 保护消费者权益计量法律的实施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例如,计量法律规定了商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通过阅读标签了解产品的数量,从而作出购买决策。

3. 维护国家公信力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公信力和形象。

计量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保证国家在贸易和合作中拥有较高的信誉度,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三、中国的计量法律法规1. 《计量法》《计量法》是中国计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5年颁布实施,随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计量法》规定了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制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使用、计量检定等内容,对计量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是根据《计量法》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

该条例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检定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规定计量活动中计量器具检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的法规。

该规程细化了计量器具的检定要求、检定方法和检定程序,保证计量结果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4. 《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使用规则》《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使用规则》规定了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的使用规范。

通过统一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可以确保计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避免因单位名称和符号的混乱导致的误解和错误。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修订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修订

章节一:总则第二条:计量是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活动,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进行的计量活动。

第四条: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准确、可靠、安全的原则,依法进行。

章节二:计量单位的确定第五条:计量单位是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基本单位。

第六条:计量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际计量组织确定的国际计量单位制。

第七条:国家对计量单位的确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统一和规范。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换或者刻意混淆。

章节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计量器具是进行计量活动所使用的装置或者设备,包括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采购、维护、校准、检定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修理、调试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章节四: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第十三条:计量标准是进行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依据,包括单位制、基准物、计量方法等。

第十四条:国家对计量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定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的保存和维护应当由相关机构负责,保证计量标准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的溯源应当依赖于国家标准委员会或者授权的技术机构,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审查性。

章节五: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第十七条:计量结果是计量活动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被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大小和特性。

第十八条:计量结果的表示应当采用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和符号,不得使用混淆、误导性的表示方法。

第十九条:计量结果的传递应当采用标准的数据格式和接口,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计量档案管理规定

计量档案管理规定

计量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计量档案是指计量单位和计量工作中产生的原始记录、计算书、检定证书、检定报告、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器具检定计划、检定结果和运用证书等信息资料的统称。

计量档案的管理是保证计量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计量单位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为了规范计量档案管理,加强对计量档案的保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计量单位对计量档案的管理、使用、保存、保密以及销毁的具体规定。

3. 计量档案的分类计量档案按照不同的属性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器具检定计划;•检定记录及检定报告;•计算书;•运用证书及盖章印鉴备案;•有关检定和计量活动的其他信息资料。

4. 计量档案的管理4.1 建立计量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计量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计量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制定计量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以及档案的销毁和移交制度等。

并根据不同类型和等级的计量档案,分别规定管理措施和保密要求。

4.2 建立计量档案管理系统计量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包括计量档案录入、存储、查询、统计、打印、备份和恢复等功能。

系统应当具备安全保密机制,对各级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明确和管理,并且进行记录和审计。

4.3 计量档案的保密计量档案属于涉密信息,对档案中的相关信息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核心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并采取物理和电子两种方式进行保管,建立访问记录和审计制度。

常规档案应当分类管理,按照保密级别分别采取措施。

4.4 计量档案的使用计量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守“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控制档案的使用范围和周期,凡是需要使用的人员必须经过授权,并签署保密协议,严禁复印或临时拷贝档案。

4.5 计量档案的归档和销毁计量档案应当归档有序,装订齐全,标识明确,储存环境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对于过期、废旧或者不需要保留的档案和备份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销毁或归档移交。

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计量工作管理条例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法规性文件,是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统一计量工作管理、规范计量行为、提高计量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条例的背景我国计量工作的管理体系历经多年发展,经过不断完善和调整,是逐渐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

为了更好地统一计量工作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促进计量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经过全面研究制定和修订,国务院于2018年8月28日正式颁布了《计量工作管理条例》,这是我国计量工作促进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一项重要文化,是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要措施。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共分为六章,分别涉及计量工作的总则、计量基础、计量监督、计量器具、计量成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规定了计量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准确、可追溯、合法、科学、便民等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2、计量基础: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规程、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等基础要素的基本要求,明确了计量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3、计量监督:明确了计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范围,明确了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重点对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性检定、公证检定和计量标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计量器具:对于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包括计量器具的鉴定、检定和管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计量器具的维护、计量器具的修理等方面的规定。

5、计量成果:明确了计量成果的基本要素、计量成果的使用和评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强化了检定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计量成果的有效应用提供了保障。

6、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涉及计量器具、检定单位、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05.27•【文号】•【施行日期】1977.05.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国务院1977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

第二章计量制度第三条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

第四条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

第三章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第五条国家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局(简称国家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国家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最高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

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

计量管理制度条例

计量管理制度条例

计量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量活动的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保障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计量工作效率,依据《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量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对计量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章制度,是保障计量准确和可靠,推动计量技术创新和应用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计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计量监督的实施、计量机构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计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标准和校准的规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性检定和计量服务的专业认证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确定第五条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制度,对于国家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况的计量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确定。

第六条结合我国国情和科研技术的实际需求,国家有权确定特定的计量单位,对于这些计量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中统一规定,作为国家计量单位使用。

第七条地方级行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对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况下需要的计量单位进行规定和管理,但其规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确定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对于我国特定行业的需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计量单位进行具体规定。

第九条计量单位的符合性认定,应当在国家有权机构认定,对于地方认定的计量单位,其有效期应当受限,并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国家有权机构进行注册更新。

第十条在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领域,应当普及利用规范的计量单位,对于计量单位的非法使用或滥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检定是指通过具体的检测和检验对计量器具进行确认其符合计量要求的一项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据国家有权机构的标准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权机构标准和程序,进行校准工作。

第十四条检定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对于检定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对于检定结果应当都有相应的记录和证书,对于检定结果的有效性应当进行确认。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一、目的:计量器具在公司产品研发、制造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普遍使用的测量工具,它是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最优地使用计量器具,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和质量控制,特制订本条例。

二、使用范围:质保部、工程部、生产部、车间生产人员等与计量器具有关人员。

三、职责要求:1、各使用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负责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保管以及配合工程部送检工作。

2、外来检测用样板,由质保部确认后工程部负责编号、建立台账,定期监管。

3、自制量具由工程部负责制造、编号、建立台账,定期监管。

四、计量器具的采购、使用、报废1、需要配置计量器具,新产品由质保部提出申请;使用中更新,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工程部采购并效验。

2、使用量具必须办理领用手续,由使用者经部门批准后到工程部办理领用手续。

在领用时,领用者需核查此量具是否有合格标识,如无合格标识立即告诉发放者。

3、个人保管的计量器具如有损坏、丢失等,使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按原值或修理价的1/2赔偿,超过一年按1/3 ——1/2赔偿,超过5年由总经理批准后酌情赔偿或领取新的量具!4、量具在每次使用前,使用者必须检查该量具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

游标卡尺、千分卡、台称等量具应校准“零”位是否正确,发现有误差应及时报告工程部计量主管处理。

5、如首次使用量具,应由工程部、质保部共同对使用者进行正确使用量具的培训。

必要时质保部在适当时候进行测量系统分析,测量系统分析结果满足要求方可正式作业。

6、量具应按其使用范围正确使用,在使用中应保持量具干净,完好,防止发生跌落损坏;7、量具使用结束,应检查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工程部;8、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9、量具是否报废由工程部决定,发现量具已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或外校发现不合格,工程部应立即通知质保部启动相应的追溯程序;五、量具效验:1、本公司计量器具,均由工程部统一送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2、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工程部负责粘贴标签,标签分类为A、B、C,三类具体如下:A:国家规定的强检器具B:生产所依据的器具,如温控器表、游标卡尺、称、转速表等,鉴定周期为一年C:显示参考作用的器具,如电流、电压表、真空表、气压表、水温表等。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量法,规范计量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配套性法规,必须与计量法保持一致,相互补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布局和配置计量资源,支持并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计量义务,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九条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单位是指计量单位体系中的基础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强等。

第十二条衍生单位是通过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来表示的单位,如速度、加速度、力量、功率等。

第十三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将计量结果以计量单位的形式进行表示。

第十四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关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计量资格认定第十六条计量资格认定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七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计量资格认定应当根据计量机构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进行,包括初次认定、续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结果的要求,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所承接的计量任务,并及时提供计量结果。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7•【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1998.01.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会议通过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三)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四)制作、发布广告;(五)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再版、出版古籍和文学作品不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力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国家电力公司标准【国电安运(1998)483号】《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豫电生[1997]136号】《河南省电力工业局热工监督工作条例》、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豫电生[1997]91号】《河南省电力工业局电测监督工作条例》。

1.21计量工作贯穿于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中,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级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将1的计量工作做好。

1.3本标准适用于1全厂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2.11计量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厂级,第二级为厂属各部、热控专业、公司,第三级为热控。

计量工作的日常管理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在主管计量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计量工作,并接受河南省电力公司和河南省电力试验所的领导,接受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2主管计量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的职责:2.2.1贯彻执行计量法,贯彻执行热工技术监督、电测技术监督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中有关计量部分的内容和规定,推动全厂计量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1有关计量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厂计量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全厂计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厂计量工作的奖惩。

2.2.2检查与督促本厂各部门对所管辖的计量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监测、维护和检修,并保证其质量。

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2.2.3加强全厂计量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2.4负责组织全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量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商业运行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2.3生产管理部的职责:2.3.1在分管计量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计量法、热工技术监督、电测技术监督有关规程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推动全厂计量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1有关计量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全厂计量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全厂计量管理工作。

计量规章制度

计量规章制度

计量规章制度
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计量行为,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者
私自制定计量单位。

第三条,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标准,使用前应当进
行检定和认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计量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
省略计量步骤。

第五条,计量结果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故意篡改或者伪造计量数据。

第六条,计量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计量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
规范,不得违规操作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计量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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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2019年12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时效性:已被修正颁布日期:20191221实施日期:20191221颁布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第五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认证第六章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管理第七章商品交易的计量管理第八章计量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市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口以**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定申请,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检定证书上加盖合格印鉴后,方可**。

"三、第四十六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市计量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市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三)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四)制作、发布广告;(五)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八)生产、**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再版、出版古籍和文学作品不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明令废除的计量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人员依法取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从事核准的检定项目和等级内的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当出示计量检定员证件。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及时检定,检定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事先与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计量器具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自行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盖或者出具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七条新安装和自行改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八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封存或者启封使用的,必须到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九条单位进口自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五)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六)伪造计量数据。

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第二十一条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取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转让、租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合格,取得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三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批准的种类、准确度等级、量限进行制造和修理;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进口以**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定申请,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检定证书上加盖合格印鉴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列计量器具:(一)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二)用不合格零配件装配的;(三)未标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标志和编号的;(四)未标明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的;(五)新产品未经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六)未经批准标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七)应当在售前报检而未报检或者报检不合格的;(八)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禁止进口的。

第五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认证第二十六条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在认证范围内开展业务。

其出具的计量数据可以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需要增加检测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六章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管理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人员,建立健全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积极采用先进计量技术。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计量器具的校准,保证量值溯源的有效。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生产项目的设计方案中,应当有计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测体系评定。

达到国家计量评定标准的,发给证书。

第七章商品交易的计量管理第三十二条经营依据量值结算的商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的商品量、提供的计时服务量和信息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经营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注方法,在单件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

商品实际净含量与标明的净含量应当相符。

第三十五条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消费者有异议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第八章计量监督第三十六条计量监督实行重点监督和经常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计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集贸市场和商场的计量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计量违法案件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在违法物品或者证据可能转移、灭失的情况下,经市或者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的临时措施。

第三十八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被检查者制造、**、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规定提供被检查的计量器具或者定量包装商品。

第三十九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检定印、证,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证件,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可处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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