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思考
关于对函询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对函询有关问题的说明
函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以发函的方式,由被函询人对函询问题进行书面回复的一种监督执纪方式。
以下是关于对函询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函询目的:函询作为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主要目的是通过书面询问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被函询人及时认识和纠正错误。
2. 函询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函询工作时,一般会向被函询人发送函询通知书,明确函询的问题和要求。
被函询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函询问题进行如实回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函询结果运用:纪检监察机关会根据被函询人的回复内容,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函询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如发现被函询人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未发现问题,将作了结处理。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常用的一种监督执纪方式,对于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被函询人应正确对待函
询,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有隐瞒、伪造、销毁证据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纪检线索处置心得体会
纪检线索处置心得体会纪检线索处置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参与纪检线索处置的过程中,我深感这是一项责任重大、使命崇高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持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
下面,我将就我个人在纪检线索处置工作中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作为一名纪检工作者,我深知自己的重要角色是一个“尽职尽责”的角色。
处置纪检线索是一项需要严谨、细致和耐心的工作,需要全面搜集相关线索、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分析,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我始终牢记“公道自在人心”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处理每一个线索,保证每一个涉及纪检工作的决策都是公正合理的。
在处理纪检线索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操守、严谨的态度,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其次,紧跟党中央的要求,提高纪检线索处置的效能。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们纪检机关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以确保纪检线索的快速、准确处置。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公安、审查调查等执法部门的协作,做到线索的及时交流和协同处置,提高了工作的效能。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集线索,扩大处置的范围和深度,确保没有遗漏任何一个线索。
在繁忙而又高压的工作中,我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不断学习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处理线索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纪检干部。
纪检线索处置工作对于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还需要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和沟通能力。
因此,我们在队伍建设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加强对纪检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我们还鼓励纪检干部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的纪检干部队伍越来越强大,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复杂的处置情况,提升我们整体工作效能。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调研
关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调研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也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最常见的措施。
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既能达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又能促进问题线索的快进快出、快查快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近日,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围绕监督检查部门如何高效运用谈话函询提升监督效能开展专题调研。
当前谈话函询工作存在的问题认识不深方法简单。
调研显示,基层在运用谈话函询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特别是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意义认识不深、站位不高,往往认为谈话、函询就是开展简单的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工作方案不具体、提出问题简单化,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谈话方式简单,没有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谈话只作台账式记录,没有制作谈话笔录。
三是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谈话函询前,对被谈话函询对象的相关情况掌握不全,没有制定针对具体相关问题的谈话函询方案,导致谈话函询内容空洞,严肃性、有效性不足,没有起到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应有的警示效果。
适用对象把握不够精准。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后给予轻处分、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给予澄清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反映的问题简单、明确,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线索。
调研发现,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谈话函询过程中存在适用方式、尺度把握不精准的问题。
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没有正确认识谈话和函询的不同意义,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不分,选择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
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问题线索研判、分析不精准,对什么问题运用谈话,什么问题应该函询,尺度把握不准。
工作效果体现不够明显。
一是存在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的情况。
纪检监察工作中关于谈话函询的几点思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四章分四条集中对谈话函询进行了规定,为谈话函询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执行依据和相关程序规则,对保障谈话函询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照学习《工作规则》,结合实际,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谈话与函询的适用区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的相关规定,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其中一类,在适用情形方面并未对谈话与函询作进一步区分。
《工作规则》第十九条、二十条分别对谈话、函询作了程序性规定,也未对两者的适用情形予以区分。
因此,很多纪检干部对问题线索是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在实践中觉得不好把握。
对此,必须对二者的适用情形做出正确的区分。
从谈话与函询的实施来看,两者主要有两点不同。
一是实施要求不同。
谈话风险高于函询,谈话前除应拟订实施方案外,还应当拟订相关工作预案,保障谈话顺利进行;函询则认为一般不需要拟订相关工作预案。
二是说明方式不同。
谈话是被反映人当面向谈话人进行说明,函询则是由被反映人向函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可见,谈话较于函询要更慎重。
根据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在搞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分类的基础上,具体是谈话还是函询,建议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反映问题性质。
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内容笼统的程度。
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被反映人情况。
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反映线索数量。
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
对纪委函询的认识
对纪委函询的认识纪委函询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问题、要求说明情况的一种问询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了解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澄清问题的真相,以便对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纪委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发现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
首先,纪委函询对于发现问题、查清真相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函询,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向被函询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函询具有灵活性和方便性,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和原因,为后续的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其次,纪委函询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的第一步回答,也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警示。
通过函询,纪委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及时加强监督。
函询的目的在于通过问责,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整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再次,纪委函询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具有积极作用。
函询不仅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更是一种对党员干部的立规矩、守底线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对涉事单位和个人的函询,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向广大党员干部传递正确的思想理念和行为规范,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仅守住政治底线、纪律底线,更重要的是守住道德底线。
最后,纪委函询对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函询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通报,是对正常干部作风的批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函询,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遏制问题的蔓延,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总之,纪委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函询对于查清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纪委应当在函询中注重方法灵活性,加强对函询工作的监督和督促;同时,广大党员干部应当认真对待纪委函询,坦诚回应,主动配合,真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中国梦不断汇聚强大力量。
工作心得:对线索处置工作的一点建议(最新)
工作心得:对线索处置工作的一点建议(最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后,要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在实际工作中,信访、案管、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承办部门在线索处置上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但是效果不甚理想。
一是线索管理资源的效率不高,二是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处理不及时。
三是无法向领导决策提出明确的线索处置意见。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状况,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一是重复举报问题。
每天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复举报。
这些重复举报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件多投,不管被举报人的级别或反映事情的内容、性质、类型,从主管部门领导到当地政府领导,从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到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人逐一投送,多次投送;一类是内容大致相同,每次举报或是换个标题,或是稍微加点线索,反映的问题大同小异,只不过就是换了个“马甲”,无实质差别。
二是夸张举报问题。
为了达到吸引纪检监察机关注意力的目的,部分举报人在反映问题时,在涉及的金额、数量、人员、级别、影响等方面,或多或少都会夸大其词,甚至听风就是雨,道听途说,故意牵涉到当地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重要领导,期望借此引起重视,优先办理。
三是动机不纯问题。
绝大多数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问题线索,一方面是履行公民的职责,与社会不良风气和腐败问题进行斗争,另一方面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是不公正的待遇,希望通过举报来得到解决。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举报人,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工具,通过不实举报来达到个人目的,或为权,或为财,以泄私愤,公器私用。
四是历史遗留问题。
部分举报的问题线索涉及的时间比较久远,许多当事人,相关证据,甚至单位部门都已经不存在,在取证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并且很多问题是当时的政策造成的,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在核查和处理上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甚至无法查实。
五是人力不足问题。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后,人员得到了扩充。
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研讨报告
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是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将其纳入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范处置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
要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线索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线索处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同时,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和帮助,推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推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提高工作能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
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干部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总之,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只有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处置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能力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纪检工作总结:谈话函询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纪检工作总结:谈话函询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方式之一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谈话函询在“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市纪委在开展谈话函询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把如何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纪律戒尺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一)坚持抓早抓小,实践“四种形态”要求。
一是通过信访、案管、明察暗访、执纪审查等多种线索来源,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进行分类筛选,将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列入谈话函询,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二是及时启动程序。
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不留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积极践行“第一种形态”要求。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责任落实。
一是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防止了谈话函询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的简单性、随意性、形式性,保证执纪监督的严肃性。
二是谈话函询的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签字背书、分类处置、审核归档的一系列流程都按照要求文书制度化,做到规范可行、全程留痕。
(三)强化教育理念,层层传导压力。
谈话函询的目的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治病救人”的理念传递给函询谈话函询对象,从而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在这一过程中把被谈话函询党委、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明确、担当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性循环,把“两个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
对纪委函询的认识及表态
对纪委函询的认识及表态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纪委函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采取谈话、询问、委托谈话等方式进行核查的一种方式。
通过函询,可以及时了解被反映对象的有关情况,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对于纪委函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表态:
态度要端正。
被函询对象要认真对待,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更不能对抗组织调查。
同时,也要相信组织,相信纪委,相信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事实要真实。
被函询对象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如果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要主动向组织说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同时,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纪律要严明。
被函询对象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干扰、阻挠调查工作。
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态度要诚恳。
被函询对象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诚恳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
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总之,对于纪委函询,被函询对象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区纪委监委对于谈话函询的实施与探索(最新)
区纪委监委对于谈话函询的实施与探索(最新)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工作中处置问题线索的四种方式之一,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每名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
结合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纪检监察具体工作实际,在此对X区纪委监委谈话函询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借此从中梳理总结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发现问题研究探讨解决思路。
一、X区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开展概况1、深刻领会谈话函询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山东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办法》、《山东省纪委省监委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等把谈话函询做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加以明确规定,如:“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自2018年1月区监委成立以来,依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探索性地制订了《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手册》,对各办案单位在运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发挥了指引作用:各承办单位收到《分办单》后30日内,经过室务会、集体研究或经“重要问题集体研判会”研究,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实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反映的问题可信度不高,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主要问题已经初步核实失实或者查无实据,不能认定违纪违法,需要请被反映人对其他问题作出说明的;反映问题笼统、时间久远或者难以查证,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的;其他有必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方式处理。
2、谈话函询的功效。
在监督对象大范围扩大、管党治党全面从严、问题线索居高不下状况下,对“小、虚、假”线索有利于及时消化,节约办案精力,也有利于对党员干部及时提醒,避免违纪发生。
一是通过谈话函询及时教育挽救、警示提醒公职人员、党员干部,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如何对待组织函询问题 (2)
党员干部如何对待组织函询问题一、什么叫做函询?函询的目的是什么?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监督执纪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用发函的形式由党员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
函询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主要涉及到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的重要方式,是推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重要做法,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的负责态度。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二、党员干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询应该怎么做?党员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党员干部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三、党员干部对函询作出书面回复后,在报送时有什么要求?党员干部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完成后,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上级纪委。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函询回复怎么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回复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有的党员干部在对待组织函询这一事情上不太认真,消极应付。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3篇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3篇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120xx年7月,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郝俊星带着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同志,深入各旗县区纪委监委及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通过座谈汇报、现场答疑、实地查看、变上访为下访等形式,就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状况及存在问题开展调研。
现将调研状况报告如下:一、总体状况从调研状况看,各地区在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贯彻落实信访举报工作新任务、新要求上主动作为,努力探究,取得了肯定成效。
〔一〕厘清职能职责,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在厘清职责上强化宣扬引导。
各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在精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后信访举报受理方面的改变上狠下功夫,深入学习。
并通过在各类媒体发布公告、印发宣扬手册和信访举报明白卡、更新宣扬展板、基层宣讲、规范统一来访接待口径等方式,加大宣扬引导力度,强化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六个受理、三个不受理'的认识。
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上创新形式。
各地区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渠道的畅通和拓宽上创新形式,通过在街镇张贴宣扬专项受理问题公告,构建区、街道两级视频"信访直通车',创建"流淌信访室'等形式,努力构建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全方位的信访举报平台。
在来访接待窗口建设上不断改良。
各地区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通过统一信访接待室标识和展板内容、对信访接待室和等候室合理布局、配备安全管理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安装远程接访系统等,提升了信访接待场所标准化建设,提高了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接访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后,各地区纪委监委严格根据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包头市纪委监委受理信访举报工作方法〔试行〕》,从受理原则、受理范围、办理流程、办理要求等完善了信访举报在接收、登记、分流、处置、反馈、了结、归档,以及监督、汇总、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准时规范,确保基层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
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廉政学研究2020年第2辑(总第6辑)第134-147页©SSAP,2020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冉红音摘要:调研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了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为:问题线索来源比较集中;集中管理实现程度高;分类处置比较规范;专题会议作用大。
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主要是问题线索数量仍然较大,质量有待提高;集中管理中职责不够清晰,仍有一定风险;分类处置环节在制度、执行、人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解决以上问题,应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进一步划清部门职责,细分具体任务;细化分类标准,促进精准处置;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证执行;优化管理程序,建好信息平台;配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能力。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基金项目:中国纪检监察学院2020年度科研课题“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规范化问题研究”(202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冉红音,1970年生,重庆市彭水县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纪检监察实务。
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135问题线索既是审查调查工作的源头和基础,也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的“数据库”。
科学管理和处置问题线索,既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以案谋私”等风险的有效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方式日趋规范,形成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的基本要求。
为了解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这一要求的情况,更好地推进规范管理和科学处置问题线索,我们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于近期对来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的审查调查班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受访者主要为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机构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
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回收510份。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问题研究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问题研究作者:李春福,杨霄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9期李春福,杨霄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有效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坚定不移正风肃纪,精准有力惩治腐败,努力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特点(一)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责权限和监察对象范围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审查调查违纪的同时调查违法犯罪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持续保持增长趋势,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立案、处分等均有不同程度增长,部分地区有的指标增长超过50%。
全力消除区域性纪律审查空白点,全面运用监察措施,依法行使留置权利,坚持受贿行贿、共同犯罪人一起查,依法对涉嫌行贿和共同犯罪的非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在党的政策感召和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下,部分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党员干部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加优化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云南省昭通市运用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分别处理1466人次、490人次,占处理总人次的66.4%、22.2%,前两种形态占比88.6%,与去年同期相比,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处理人数进一步提升,第三种、第四种形态处理人数进一步下降,实现了“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重点更加突出加大对扶贫领域、涉黑涉恶、生态环保等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力度。
坚定不移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坚持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下沉,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等扶贫领域问题,对不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浅析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处置 张玉青
浅析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处置张玉青摘要: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工作,决定了监督执纪的实际成效。
处置问题线索作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专业性。
本文围绕问题线索来源、处置方式和处置效率提升,进行了简要地分析,对提高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问题;对策1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的来源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来源一般有八种。
可概括为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巡察)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1.1信访举报。
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
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下级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1.2上级交办。
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本级企业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1.3公检法等机关移送。
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1.4监督检查中发现。
指企业监察审计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1.5纪律审查中发现。
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1.6审计中发现。
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1.7巡视(巡察)中发现。
指对企业开展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1.8其他。
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2纪检监察工作中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2.1谈话函询。
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工作总结: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谈话函询工作的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谈话函询工作的思考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方式之一,也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必然要求。
要对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程序和要求,现结合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对做好谈话函询谈几点思考。
一、主要做法(一)认真分析总结,注重发现规律。
注重对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总结,按照六大纪律、“四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内容,归纳分析联系县(区)问题线索的规律性、普遍性,在履行监督执纪总承包工作中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区)反腐倡廉建设。
譬如:201X年1至9月,第一纪检监察室受理问题线索47件,其中反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19件,占受理问题线索的41%;反映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16件,占受理线索的34%;反映违反组织纪律的9件,占受理问题线索的19%;其他问题线索3件,占受理问题线索的6%。
从受理的问题线索看,公款大吃大喝,违规报销发票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人事任免中违规收受钱物等不廉洁问题,依然是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二)注重细节把控,严格规范执纪。
对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被反映人的情况说明由负有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签字背书,但纪检监察机关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党委负责人并不掌握。
因此,我们要注重谈话函询的细节,将函询处置意见、函询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党委(党组)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为做好签字背书提供依据。
如:在对某副区长谈话函询中,发现该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时,存在执行制度还不规范的情况,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区委相关责任人进行反馈,要求该区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决策过程应当有相应记录,防止个人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三)强化政策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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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函询说 明含糊其辞再行初步核实延误办理 时 机 。具体 说来 , 以下 七 种情形 可 以适 用 函询 。 是 反 映违反 政 治 纪 律 和政 治 规 矩 , 但 大 而 化 之无 具体线 索 的 问题 。纪 律 是党 的生 命 , 违 反 政 治 纪律 和政 治规 矩 的 问题 不 是 小 问题 , 而是 涉 及 大 是 大非 , 是一 个政 治 立 场 、 观点 、 方 法 的 问 题 。 中央 三 令五申, 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问题线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对 函询 的适用范 围、 回复
要求 、 审批 程序 、 保 密纪律 做 了原则 规定 。党 的十八
大 以来 , 中央纪 委高 度重 视运 用 函询处 置 问题 线 索 , 先将 函询 列入 初 步 核 实类 , 后 将 函询 从 初 步 核 实类 中划 出 , 和谈话 予 以单列 , 作 为 问题 线索 新 的五 种处 置方 式之 一 , ④突 出 了 函询 的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 重 视运用 函询处置 问题 线索 , 是贯 彻落 实全 面从 严治 党 要求 、 突 出从严管 理 干部 的具体 举 措 , 体 现 了纪 检 监 察机关处 置问题 线 索方 式 的创新 和 监督 执 纪理 念 的
①
2 0 1 3 年, 中央纪委规范 问题线索管理 , 确定问题线索处置 方式为拟立 案 、 初 步核实 、 暂存 、 留存 、 了结。2 0 1 4年 , 中央
纪委调整 问题 线索 处置方式 , 即拟 立案 、 初步核实 、 谈话 函询 、 暂存 、 了结 。
・
1 2・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转型 , 不再 以大要案论英 雄 , 更加 注重 抓早抓 小 , 有 利 于防微杜 渐 , 及 时 解决 问题 , 达 到更 好 效果 。本 文 拟
解再 向被反映人核实 的常规做法 , 将问题 以书面形 式 直接 和被 反 映人 见 面 , 给一个 说清 问题 的机 会 , 一 定 程度 上 能够淡 化对 立色 彩 , 减 轻对 抗情 绪 , 彰显 组 织信任 , 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另一方面 , 函询也 是 对被 反 映人组 织 忠 诚 度 的考 验 , 看其 能否 信 守 入 党 誓言 , 对组 织怀 有 敬畏 之心 , 如实 回答 组织 提 出 的 问题 。和谈话 相 比, 函询不 要求 现场 作答 , 被反 映人 有 足够 的准 备时 间 , 可 以向组织 说 明事情 原委 , 还 可 以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充 分 收集有 关证 明 材料 , 特别 是 些 纪 检监 察机 关 不 便 收 集 的材 料 , 有 利 于节 省 核
对函询说明进行签字背书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从具体问题线索入手了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避免小错误演化成大问题
第1 5卷第 1 2期
2 0 1 6年 1 2月
广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z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V 0 l l l 5 No 。 1 2
De c.201 6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运用 函询处置 问题 线 索 的 思 考
一
、
前 言
2 0 0 5年 , 中 央纪委 、 中央组织 部 制 定 了《 关 于对 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 勉谈 话 和函询 的暂行 办法 》
函询是 指纪 检监 察机关 和组织人 事 部 门对 群 众 反 映党 员领 导 干部 的 有 关 问题 , 可 以发 函形 式 由被
反 映人 作 出书 面 说 明 。作 为一 种 党 内监 督 方 式 , 函 询 具有 自身 特点 和 优 势 , 它 打 破 了 以往先 做 外 围 了
一
对 函询 的适用范 围 、 签 字背 书 、 审核把关 、 纪律 要求 等 几个 主要 问题作一探 讨 , 希望对 纪检 监察机 关准确 理 解和运用 函询 , 规范 问题 线索处 置工作有所助益 。
收稿 日期 : 2 0 1 6 — 1 1 一 O 1
作者 简介 : 陈振 ,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 从 事刑 事法学与廉政研究 。
2 0 1 6年第 1 5卷
二 、函询 的适 用 范 围
《 暂行 办 法》 对 函询 的适 用 范 围规定 较 为 宽 泛 , 只要 是 反 映 政 治思 想 、 道 德 品质 、 廉政勤政 、 选 人 用 人等 方 面的 问题都 可 以 函询 。问题线 索处 置是 纪 律 审查 的源 头和 基础 , 是一 项政 治性 、 政 策性 都很 强 的 工作 , 处置 是否 得 当直 接 关 系 到五 种 处 置 方 式 的使 用 效果 , 有 的 甚 至 影 响纪 律 审 查 工 作 的 有 效 开 展 。 函询是 出于组织 信 任而 采取 的一种 便捷 灵 活 的处 置
统, 可 查性 不强 的 问题 。函询说 明要 由被 反 映人 所在 单位 党组 织和 纪检 组织 主要 负责人 签 字 背 书 , 通 过 审核把 关起 到担 保 、 证 明、 监督作用, 推 动 全 面从 严 治 党主 体 责任 和 监 督 责任 落到 实处。被 反 映人 应如 实向组织说 明情况 , 认 真 书 写函询说 明 , 隐瞒、 欺骗 组 织的要 严 肃处理 , 视 情 节轻 重给 予批
评教育、 组 织处 理或 党 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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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 : 纪检 监 察机 关 ;函询 ;问题 线 索 ;处置 ;思考
中图分 类 号 : D 6 3 0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3 9 4 X( 2 0 1 6 ) 1 2 - 0 0 1 1 — 0 6 查 时间 , 尽 快查 清 问题 。
陈 振
1 0 0 7 3 2 )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中国廉 政研 究 中心 , 北京
摘
要: 党 的十八 大以来 , 中央纪委 高度 重视 运 用 函询 处 置 问题 线 索 , 体 现 了纪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置 问题 线 索方 式的创 新和 监督执 纪理念 的 转 型。 函询 主 要 适 用 于 比较轻 微 , 带有 一般 性 或 较 为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