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系统 12315 投诉举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系统12315 投诉举报工作的意见宁工商[2005]30 号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市局各部门、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促进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以下简称“ 12315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系统12315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全市12315 设立两级指挥平台和三级行政执法网络。
市局设立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应设立专职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统一设立在消保部门,配备专人定岗定责负责本单位的12315 受理中心工作;基层工商所应设立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站。
二、职责范围:(一)市局12315 指挥中心工作职责:1 、受理咨询解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管辖的申(投)诉。
2 、受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商标等经营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3 、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4 、负责将受理的申(投)诉举报及时分流分派到各职能处室、各分局、区县工商局12315 受理中心及相关职能科室查处和督办。
5 、负责对申(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热点分析、转办、收集反馈信息、答复有关问题。
6 、负责指导各分局、区县工商局12315 受理中心、工商所申(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服务网络的组织建设工作。
7 、负责对全市的申(投)诉举报进行统计分析、编制报表,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并提出建议。
8 、在组织系统执法行动或遇紧急批示申(投)诉举报案件时,指挥中心可以对相关处、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工商所直接下达指令,各部门必须按指令参加执法行动,并上报办结情况备案。
9 、受理群众对工商部门干部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的案件线索排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的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确保线索处置更科学、更合理,促进线索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县纪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镇纪委案件线索集体排查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纪委委员和镇直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案件线索排查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重点分析重要案件线索。
二、线索排查范围
(一)镇纪委在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和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重要的案件线索。
(二)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办和转办的信件、信函。
(三)镇纪委在廉洁自律、责任追究、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经济环境优化、源头治理、纠风治乱等业务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重要的案件线索。
(四)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涉及重要的案件线索。
(五)新闻媒体披露及其它重要案件线索。
三、线索排查程序
(一)线索受理。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工作。
(二)研究决定。
线索集体排查领导小组对提交的案件线索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排查意见。
对涉嫌违纪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线索,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资料保存。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结束后,纪委办公室应将线索排查资料和相关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四、有关事项
(一)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取得指示后,再按要求进入相关程序
(二)本制度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廉政学研究2020年第2辑(总第6辑)第134-147页©SSAP,2020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冉红音摘要:调研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了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为:问题线索来源比较集中;集中管理实现程度高;分类处置比较规范;专题会议作用大。
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主要是问题线索数量仍然较大,质量有待提高;集中管理中职责不够清晰,仍有一定风险;分类处置环节在制度、执行、人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解决以上问题,应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进一步划清部门职责,细分具体任务;细化分类标准,促进精准处置;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证执行;优化管理程序,建好信息平台;配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能力。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基金项目:中国纪检监察学院2020年度科研课题“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规范化问题研究”(202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冉红音,1970年生,重庆市彭水县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纪检监察实务。
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管理与处置的现状、问题及建议135问题线索既是审查调查工作的源头和基础,也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的“数据库”。
科学管理和处置问题线索,既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以案谋私”等风险的有效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方式日趋规范,形成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的基本要求。
为了解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这一要求的情况,更好地推进规范管理和科学处置问题线索,我们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于近期对来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的审查调查班学员进行了问卷调查。
受访者主要为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机构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
调查共发放问卷550份,回收510份。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晋工商办[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晋工商办[2009]14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经检总队,各协(学)会、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已经2009年4月30日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经检总队,各协(学)会、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以下简称12315受理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全省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化”和“四个平台”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12315受理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做好12315受理处理工作,是改善服务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实践特色,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任务。
我们一定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12315受理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12315受理处理工作与促进科学发展统一起来;充分认识规范12315受理处理,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客观要求,又是推进“四化”建设和完善、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
论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完善
送工作, 在收 到线索 后三 日内填写移 送表 , 移送举 报 中心登记 。 4 . 存查 线索 。 对无 基本事 实又 无法 转 出的匿 名举报 , 经部门 并于每 月与举报 中心进 行一 次核对 , 做 到业 务部 门查 处的每 一件 负责人批 准 后 , 予 以存查 。 案件 线索 在举报 中心 都有 案可 查 。二 是对于 涉及 保密 问题 占 轧金
2 0 1 3 ・l O ( 上)
论 举报线索管理制 度完善
刘於炜
摘 要 举 报是 群众 向检察 机 关反 映情 况的 重要 途径 , 作 为检 察机 关 “ 线 索管理 中・ 心 ” 的举报 部 门应对 各类举 报 线 索进 行 准确 分类和 分析 , 严把 “ 五 关” , 强化 举报 线 索的管理 工作 , 为 查办职 务犯 罪做 出贡献 。
作为 检察机 关“ 线索 管理 中心 ” 的举报 部 门, 要 最大程度 地 实 的案 件线索 进行 审查 , 准确 分流 。 现 举报线 索 的归 口管理 , 将案件 线索 的统 一管 理落到 。 检 察机 关 1 . 初 查线索 。 对 属于 检察机 关管 辖 的案件线 索 , 是本 院管辖 受 理的案 件线 索主 要有五 类 : 举报 中心 直接 受理 的群众 举报 、 各 的, 内容 较为 具体 , 可 查性较 强的 , 移送 自侦 部 门进行初 查 : 举报 类 交办案 件 、 业 务部 门直接 受理 的线索 、 自行发 现 的线索及 需 二 材料 性质 不 明难 以归 口, 情况 紧急 需及 时处 理 , 多 次举报 未查处 次分流 的线 索 。其 中除举报 中心 直接 受理 的群 众举 报及 各类 交 的以及检 察长 交办 的 , 可 由举报 中心进 行初 核 。 办 案件 以外 , 其 他三类 线索 不 同程 度地 存在 着线 索遗漏 、 初 查 随 2 . 移 送线 索 。 对 属于 检察机 关管 辖 的案件 线索 , 非本 院管辖
网络举报机制方案
关于加强网络举报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为有效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网络举报的作用和优势,建立完善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工作机制,提高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省纪委x届x次全会和市纪委x届x次全会精神,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按照市纪委开展“创廉工程”的总体要求,积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抓好揭露和发现机制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切实服务群众,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完善信访举报网络平台,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受理机制,使群众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纪检监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得到坚决纠正;违纪违法问题得到及时揭露和查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改善,推动全县反腐倡廉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和谐发展。
三、具体措施1、改进和加强信访举报网站功能对现有的信访举报网站进行更新和完善,增加两个功能,设立四个版块。
一是手机短信提示功能,当举报网站收到信访举报件时,系统立即自动把提示信息发送到专职接待员手机,提示专职接待员及时查阅、处理信访举报件,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增加举报查询功能,当举报人成功发送举报件后,系统立即自动生成一组查询密码,举报人可通过点击“举报查询版块”按钮,输入此密码和验证码,对自己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处理结果进行查询,或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向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实现办案部门与举报人的双向互动。
设立四个版块。
一是首页,主要介绍县纪委信访室、监察局举报中心工作职能;二是网上举报须知,主要内容包括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受理范围、所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依据和原则,其他举报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宪法》中关于公民民主权利的条款,《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节选,《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四是举报查询版块,举报人通过点击“举报查询”版块按钮,对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进行查询。
线索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的管理,根据中纪委《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2013]6号)和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集体审批督办协调小组(简称审批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信访室主任为成员,必要时也可以约请其他同志参加。
审批小组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进行分析,提出批办意见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审批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信访室负责。
第三条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渠道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办和转办的信访件,由信访室及时统收统管。
给本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副局长的信访件,本人拆阅后,及时转信访室办理。
县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移送的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由纪检室负责收集后,及时转信访室办理;各协作组在信访初核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线索,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转信访室办理。
各室、纪工委及有关同志收到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也必须及时交信访室登记办理,杜绝案件线索的多头管理。
第四条信访室对所收集的信访件必须全部进行登记。
信访件登记后,信访室进行初步筛选,对业务范围外和应由基层纪委、纪检组管辖的一般信访件,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原则,呈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将信件分流到基层纪委或纪检组或有关单位办理;对应由委局机关、办案组办理的重要信访件,呈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交有关办案组办理,信访室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对外泄露信访件内容。
第五条重要信访件的范围:1、反映本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正副科级实职)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2、反映本县纪检监察干部有关信访问题;3、反映本县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信访问题和反映其他党员、干部情节或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的信访问题;4、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要结果或要求反馈情况的信访件及上级机关《网络舆情专报》等登载涉及本县党政单位和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第六条对反映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信访问题,不进行登记,直接呈送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
工作心得:对线索处置工作的一点建议(最新)
工作心得:对线索处置工作的一点建议(最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信访举报后,要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在实际工作中,信访、案管、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承办部门在线索处置上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但是效果不甚理想。
一是线索管理资源的效率不高,二是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处理不及时。
三是无法向领导决策提出明确的线索处置意见。
笔者认为造成目前状况,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一是重复举报问题。
每天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复举报。
这些重复举报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件多投,不管被举报人的级别或反映事情的内容、性质、类型,从主管部门领导到当地政府领导,从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到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人逐一投送,多次投送;一类是内容大致相同,每次举报或是换个标题,或是稍微加点线索,反映的问题大同小异,只不过就是换了个“马甲”,无实质差别。
二是夸张举报问题。
为了达到吸引纪检监察机关注意力的目的,部分举报人在反映问题时,在涉及的金额、数量、人员、级别、影响等方面,或多或少都会夸大其词,甚至听风就是雨,道听途说,故意牵涉到当地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重要领导,期望借此引起重视,优先办理。
三是动机不纯问题。
绝大多数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问题线索,一方面是履行公民的职责,与社会不良风气和腐败问题进行斗争,另一方面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是不公正的待遇,希望通过举报来得到解决。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举报人,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工具,通过不实举报来达到个人目的,或为权,或为财,以泄私愤,公器私用。
四是历史遗留问题。
部分举报的问题线索涉及的时间比较久远,许多当事人,相关证据,甚至单位部门都已经不存在,在取证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并且很多问题是当时的政策造成的,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在核查和处理上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甚至无法查实。
五是人力不足问题。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后,人员得到了扩充。
2022年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三篇
2022年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三篇2022年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一篇党的十八大之后,中省市纪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顺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黄陵县纪委信访室就全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发现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情况一是主动顺应三转要求。
高度认识三转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提高职能科室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做为执纪监督者,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切实抓好纪检监察信访干部自身建设,以实际行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二是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
畅通12388电话专线和12388网络举报平台,积极推行周一接访、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和我室工作人员下访等制度,多方受理和接访。
在基层设立信访举报联络点,及时处理和处置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和违纪线索。
三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印制、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便民服务卡5000余份、民情直通车、邮政绿色通道专用信封2000余份。
在黄陵廉政网上公布信访举报网页和信访室邮箱[email#160;protected],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2013年以来,我室共撰写纪检信访工作信息90余条,上报市纪委信访室信息60余条。
四是加强基层业务督促和指导。
加强与基层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和了解信访举报问题基本情况。
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发生的违纪问题或线索。
对发生在扶贫领域涉嫌违纪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或案件,进行快查、快办、快结;采取以干代训、以老代新、以案代训等形式,对各镇(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和纪检干部进行为期3个月的跟班培训。
五是创新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相继出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接访的通知》、《关于各镇(街道办)纪委(纪工委)书记在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定期接访的通知》等文件,确保制度在我县落地生根。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川自然资发〔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川自然资发〔2019〕6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执法监管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监管职责的重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坚决贯彻部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厅党组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作为做好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划推进“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的治蜀兴川战略部署。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管,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的机制模式;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格局,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按照好干部标准打造执法监管队伍,持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坚持严格执法监管。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规范、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坚持法律底线,勇于担当执法,敢于重典问责。
国土资厅发〔201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畅通(一)提高认识,保障有力。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在创新执法监察发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落实,相关职能机构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保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必需的装备、场地,安排专项经费,确定专人负责、专人接听;要加强与电信运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排查问题,消除“盲区”,确保持续畅通。
(二)明确职责,发挥合力。
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做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各级12336处理中心按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电话接听、记录、汇总、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归档、研判等工作。
部、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和12336处理中心要加强规范、指导和培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抓好检查落实,开展年度考核,对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到位、核查反馈及时的地区进行表彰,对违法违规线索数量大、核查反馈率低的地区开展督导整改。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理、反馈工作负总责。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违法违规线索统计汇总等工作,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交违法违规线索核查报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0.18•【文号】应急〔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三)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接收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的渠道,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充分利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接收和办理工作,并将其他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及时、完整、规范地补充录入举报系统,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举报工作信息化水平。
设有单独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部门都要设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入口、加挂“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应制定规范的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案件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扎口管理原则。
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案管室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
乡镇纪委、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掌握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
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线索构成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二)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案件或调查信访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从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经初核发现的案件线索;(四)信访室将暂时不宜交办、不宜调查、也不能在信访室留存的信访件,交给案管室处理的信访案件线索;(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六)乡镇、部门在调查信访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案件线索分为五类,即初步核实类、拟立案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
(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案件线索;(二)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线索;(三)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初步核实,等待时机,条件成熟再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四)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具体,但具有有价值的信息,待有新的反映、可转为初步核实的线索;(五)了结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发生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查的线索。
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陕人社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4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促进基金监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现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予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查办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持续发展。
二、畅通监督举报投诉渠道,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促进社会各方面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鼓励支持和奖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基金监督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上下联动,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基金监督举报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将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7月6日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加大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精选模板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
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
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甬土资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1〕95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用地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规范用地行为、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把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打造成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基础保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在创新执法监察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相关职能机构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保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必需的装备、场地,安排专项经费,确定专人负责、专人接听,要加强与电信运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排查问题,消除“盲区”,确保持续畅通,要关心爱护12336工作人员,为他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开展“全流程建设”管理。
开展以12336违法举报接听登记、分流转办、调查处理、答复反馈、汇总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为主的“全流程建设”,进一步规范12336工作程序的每个流程节点,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不断提高12336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
一是规范接听工作。
12336电话必须实行专人接听,要按照1条线路配2名接线员的标准配齐接线人员,同时要确保接线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接线员工作水平。
加强和改进海南地区举报工作的对策建议
索, 要及时报送州院举报中心处理 ; 对应当由县院查
处 的举 报 线 索 , 时提 出处 理意 见 报检 察 长 审批 , 及 切
实做 到 分级 管理 到位 。 ( ) 三 要加 大跟 踪监督 力度 , 严格规 范回复制 度
严格 执行 《 民检 察 院举 报 工作 规定 》认 真做 好 人 , 跟踪、 办、 办 、 督 催 回复 、 复 、 理工 作 。举 报 中心要 答 清
认 为需要 补查 的 , 回 自侦部 t ̄ 充初 查 。并对 补充 退 qt , 初查 阶段 进行 全程 跟踪 , 时催办 , 及 限时进行 回复 。 ★
《 青海检 察》 2 1 年第 4期 02
4 1
报线索的可查性进行审查 ,对一级线索及 时安排初 查; 二级线索适时初查 ; 四级线索可缓查 、 三、 存查。 既 有利于 自 侦部门及时查处举报线索 , 又有利于举报 中 心依据线索的级别及 时督办 、 催办 , 确保 自 侦部 门及
时 消化 、 理举 报线 索 。 处 ( ) 妥 开展举 报 线 索初核 工作 五 稳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线索 的主要内 容、 处理意见及办理情况录人计算机。不能仅仅停 留 在录入上 , 还要利用检察专 网传输举报线索 , 提高举 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 ) 探 索 开展 自侦 案件 举报 线 索不 立案 审查 七 要
工 作
协商线索处理办法 ) 的途径 , 及时跟踪掌握线索 , 整合 存查线索的利用价值 , 改变以往“ 存而不查” “ 、存而不
业务实 践
青海检 察
索, 必须每 月 向举报 中心集 中通 报一次 ; 经初查 不予 立 案 的举报 线索 , 须在一个月 内报送举报 中心 。 必
关于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报告1.引言1.1 概述在本报告中,我们将对举报线索的核实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对此,举报举起了一把有力的武器。
举报线索的有效核实,不仅可以帮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报告,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以促进举报机制的完善和提高。
举报线索的核实情况反映了社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体现了相关机构对举报工作的重视和努力。
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展开: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为读者提供整体的把握。
接下来,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举报线索核实的具体情况,包括核实率、核实时间、核实结果等方面的数据和情况。
通过这些具体的数据和情况,读者可以清楚地了解举报线索核实的整体情况和趋势。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举报线索核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展望。
通过本文的撰写和发布,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更加重视举报线索的核实工作,加强举报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到举报工作中,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举报线索核实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果!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介绍和概述。
在这部分内容中,可以描述文章的大致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以及它们各自的目的和内容。
具体编写如下:文章结构:本报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有不同的目的和内容。
引言部分旨在向读者介绍本报告的背景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描述举报线索核实情况及其重要性,叙述举报线索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并总结本报告的主要结构。
正文部分将深入探讨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相关要点。
在第一个要点中,将详细介绍举报线索的来源,如何进行核实以及核实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对新形势下加强举报工作思考精选
对新形势下加强举报工作的思考检察实务_IIANCttASItI\~I总第109期2011?6对新形势下加强举报.r-.{lz的思考举报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靠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是打击职务犯罪获取线索和案源的主要渠道.近几年来,省院通过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及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需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笔者将对当前处理举报线索的问题和新情况及对策略陈管见,供各位同行参考.一,当前处理举报线索的问题和新情况1,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大都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对举报的规定是简单而笼统的,大量的关于举报的规范性文件,都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规则来实现的.在立法体系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至少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才有法律的效力.虽然我国法律对举报人的安全权利有所提及,但举报人的其他权利,都是在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且这些规则通常都是实体性规则,没有实施性规则,更加没有救济手段.在现行的举报制度中,实施性规则是时常缺位的.2,举报中心的初查工作开展有难度.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初查工作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或者交办,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群众多次举报,侦查部门无力侦查的,侦查部门初查后不立案,群众不满意的,或者举报人要求侦查部门工作人员回避的,举报中心可以初查.但是现阶段,在基层院的举报中心,本来人手就不多,忙于应付日常的举报信访,催办答复,而且举报中心往往具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同志多,懂侦查的少.一般情况,举报中心只能在外围查清被举报单位的地址,性质,被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以便于分流线索,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工作的开展颇有难度.3,匿名举报多,署名举报少.侦查部门在初查署名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时可以得到举报人的大力协助,而匿名举报由于难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侦查部门在线索初查中,对重要证据的收集不易得到举报人的有力帮助,给案件的初查工作带来困难,直接影响到成案率. 4,举报表面现象多,举报实质问题少.失实举报多,据实举报少.由于有些群众对单位的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方面参与度,了解度的局限,因而不能准确判断身边的职务犯罪,往往根据道听途说,或捕风捉影进行举报,以致举报表面现象多,举报实质问题少.由于举报表面现象多,使办案部门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形成较大的侦查资源浪费.5,无序举报问题突出,处理难度较大.群众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级举报现象较为多见.一钟迢二,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的主要对策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如何架起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塑造文明窗口工程,促进举报工作走向规范化轨道,笔者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举报相关的规定1,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现实中很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构成报复陷害罪还必须是利用职权,而直接以伤害行为进行报复,但又不构成伤害罪的竟无法可究.对于法律规定的被举报人"假公济私"行为,如何判断,也成为一个难题,影响了该规范的可操作性.我国刑法对于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量刑幅度是比较轻的,对于报复行为严重的,刑法也只是处2~7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中还有一个大的空F__l,那就是它没有对恐吓行为进行法律界定.而恐吓举报人和证人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于刑法第二百五卜四条报复陷害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总第109期2011?6JIANCHASt{I\,l检察实务的;二是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三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了举报人的权利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害,检察机关才会对打击举报人的行为进行立案.大量的打击举报人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范围.现实中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除了杀人灭口,伤害和诬告陷害举报人外,绝大多数是找种种借口刁难和压制举报人.有的给举报人免职,降级,开除公职,调动工作,有的扣发工资,奖金等等.这些行为如果不能纳入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范畴,大量的危害举报人的行为将游离于法律之外.举报人的安全感来自于"防患于未然".因此预防工作是极其重要的.2,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年颁布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该《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奖励的标准, 而是授权各地区的检察院自行制定,因此实践中各个地区的检察机关的具体标准,未尽一致.有的较为笼统.实际工作中,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奖励, 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完善奖励机制可以从提高奖励标准,建立举报奖励金制度和开展经常性的奖励活动着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可以建立举报奖励评审制度,规定哪一级查处的案件,由哪一级负责奖励.还可在银行设立"举报奖励账户",由举报人本人凭有效证件领取,更有利于对举报人的保护.同时可将修改后的对举报人的奖励规定纳入要修改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3,健全举报中心的初查制度.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里所指的审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这一条文也被视作检察机关对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初查的法律依据.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六章第二节127—132条六个条文规定了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初查措施,初查终结处理等相关问题,将初查作为立案前的一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成为检察机关初查实践的直接依据.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初查制度并无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对初查制度的规定效力层次和涵盖范围较为有限,当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议程,笔者建议,从诉讼法这一法律层面上对初查作明确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对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提供法律依据,并予以明确定位和规范,以利于司法的遵行.鉴于初查是立案的准备阶段,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章节中增加初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线索,认为需要初步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开展初查.初查中,可以进行一般的常规调查,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对于初查的实施原则,内部授权,报批程序,文书备案,终结处理,监督救济及证据材料的效力等,可以司法解释或工作规则的形式加以规定.这样的分级规定设计,可以充分发挥初查工作在认真筛选,甄别受理案件线索方面的积极作用,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从而正确区分案件性质,保障立案质量,为侦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创新举报工作1,改进线索分流方式,进一步为侦查部门选送有价值的线索.现在凡接到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材料,举报中心均能做到统一编号登记,利用专用办公软件进行科学管理,便于保密,梳理,转办和查询,严把进口关.但是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分属管理线索和具体办案,举报中心的人员大部分没有在反贪部门工作的经历,仅仅从管辖地,管辖性质,管辖身份上进行分流,对于一些有价值的线索缺乏敏感性或大局意识,往往移送到外单位,此类举报线索有时恰恰是本院反贪部门渴望的举报线索.为了更好分流以及和侦查部门的衔接,可以将要分流到外单位的线索统一送交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批办,并将复印件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实现举报线索管理一体化,严把出口关.又或者选送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到本院侦查部门学习锻炼一段时间,相信通过实际参与一些初查工作,能更好甄别线索的价值.2,强化举报工作实效.一是创新举报宣传方式.继续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探索举报宣传的新途径,新方法,不定期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举报宣传活动.另一方面告诉群众怎样举报.可以与举报人签订双向答复承诺书,承诺一有结果尽快答复举报人,但同时要求举报人承诺在这段时间不能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从而减少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越级举报的现象.二是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建立内部局域网,相继开通了一级专线网,二级专线网和三级专线网,这为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情报资源共享,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提供了平台.检察机关在进行举报材料分流,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对有关信息资料的利用如工商登记资料,电讯信息资料,人口信息管理资料等等.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利用网络这个便捷的通道, 建立与有关部门(公安,电信,工商等)行业电脑资料库联网的专线网,及时获取所需信息资料.此外,检察机关之间,特别是上下级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之间通过网络共享情报资料,从而达到充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社会外部资源的目的.3,畅通举报工作渠道.方便群众举报.一是实施短信举报直通车工程.设立专门接受短信举报手机,保证24小时可随时接受群众的短信举报.二是开展"举报职务犯罪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社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在主要社区增设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建档登记,及时处理.(作者单位:广东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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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
一次通过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举报线索管理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为提高查处职务犯罪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工作中仍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模式与查处工作需要不适应等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举报线索管理工作。
举报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群众监督制度,举报工作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切实查清事实,确保人民群众的控告权、举报权,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直接影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举报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依靠群众,把人民群众作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坚强后盾;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制度,通过提高举报线索管理水平,推进职务犯罪查处工作依法深入开
展,为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
要想方设法方便群众举报,扩大线索来源。
实行检察长和侦查部门、举报中心负责人接待群众举报制度,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通过深入乡村、社区、企业下访巡访,宣传党的反腐败政策和国家法律,宣传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成果,就地接受群众举报。
开通举报网站和视频接待系统,加快12309举报电话工程建设,方便群众举报,提高管理效率。
三、坚持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制度。
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有利于一个窗口对外,便利群众举报;有利于避免多头转办、多头查处;有利于举报线索的统计分析,从整体上了解群众诉求;有利于对举报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其他业务部门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在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的同时向举报中心通报。
四、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
举报省部级以上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犯罪的线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
举报其他厅局级和中央及省直机关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
举报其他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由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
举报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由县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
五、改进举报线索分流方式。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按照分级管辖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省部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对受理的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主体身份和有关规定分别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对受理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以及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在转送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要通过专线网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对受理的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举报线索,直接转送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受理的应当由本院查处的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县处级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以及其他重大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应当在转送有关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要通过专线网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其他举报线索转送有关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三)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受理的应当由本院查处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大的职务犯罪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举报科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在转送有关县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要通过专线网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举报线索,转送有关县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四)县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应当由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六、大力推行举报线索网络化管理。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尽快实现举报线索网络化管理,提高举报线索管理水平和效率。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举报中心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处理意见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上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之间、侦查部门之间、举报中心与侦查部
门之间要尽快实现系统联网,建立纵横畅通的线索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和查询等信息化管理机制,提高线索流转效率,强化监督制约。
要根据部门职责设定管理权限,并对举报线索网络实行加密管理。
七、严格规范举报中心的初核工作。
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是准确分流、防止积压的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高度重视、严格规范。
举报线索一般应当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多次未查处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后,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初核。
初核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初核时,应当注意严格保密,以书面审查为主、外围调查为辅;外围调查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冻结帐户、扣押款物等措施;应当制定安全防范预案,严格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经初核认为案件性质明确、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认为举报失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严禁部门之间争抢案源、多头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交办工作。
举报中心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是防止地方干扰、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应当加强并不断改进。
对多次举报未查处或者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意的,上级机关要求回复查处结果的,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以及情况紧急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下
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检察长审批。
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交办后三日内,应当将交办函和举报材料复印件移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
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办,结案后,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移送本院举报中心。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要加强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查处结果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办理。
九、强化举报线索查处的配合与制约。
举报中心应当与侦查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举报中心要定期向侦查部门通报线索受理情况,协商线索处理办法,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一般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处结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对侦查部门决定不立案侦查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要坚持举报线索定期清理制度,半年清理、分析一次线索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线索积压和流失。
十、严格执行举报工作纪律。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举报工作制度建设,抓好经常性纪律教育,并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对举报线索管理和查办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
任造成举报线索泄密、丢失的,或者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分流、及时查处,引发越级访、进京访、群体访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故意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之前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0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