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营运公司、荣欣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营运公司、荣欣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9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审理法官】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营运公司;荣欣兰;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营运公司荣欣兰【当事人-个人】荣欣兰【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营运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龙峻轩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辜波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龙峻轩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辜波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力龙峻轩辜波【代理律所】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车营运公司【被告】荣欣兰【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院对电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案件事实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电车公司是否应向荣欣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13.6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电车公司是否应向荣欣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13.60元。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3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3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联系电话:【公司电话】乙方:【员工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个人电话】住址:【住址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纠纷概述(此处简要概述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具体情况)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列举并解释涉及此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三、双方陈述及证据1. 甲方陈述及证据:(详细说明甲方的观点、主张及提供的证据)2. 乙方陈述及证据:(详细说明乙方的观点、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四、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陈述及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五、处理结果(根据案例分析结果,确定双方的责任、权益及处理方式,明确纠纷处理的具体结果)六、协议条款1. 双方确认上述纠纷的处理结果,并同意按照处理结果执行。
2. 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因本次纠纷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赔偿金等。
具体金额及处理办法如下:(详细列明具体金额和处理办法)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4.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八、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相关事项)九、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明确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法院)十、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在此协议最后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
双方均保证遵守本协议条款,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有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李建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李建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李建伟【当事人】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李建伟【当事人-个人】李建伟【当事人-公司】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宗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宗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宗华【代理律所】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被告】李建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协助其办理手续的问题。
首先,被上诉人以等待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为由,持续向上诉人提条假条,请假至2017年10月30日,上诉人表示同意;2017年11月28日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报告《初次(复查)鉴定通知书》作出,该通知书载明15天的再次鉴定期。
上诉人在《初次(复查)鉴定通知书》再次鉴定期限未到期时,以旷工为由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协助其办理手续的问题。
公交司机被辞退劳动仲裁案例
公交司机被辞退劳动仲裁案例公交司机被辞退劳动仲裁案例:1. 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拥有多名公交司机。
其中,司机甲是这家公司的一名老员工,已在公司工作了10年。
然而,突然有一天,公司向司机甲发出了辞退通知,称司机甲的驾驶技术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且多次违反公司规定。
司机甲不服辞退并提起劳动仲裁。
2. 司机甲的辩解司机甲在劳动仲裁中辩称,他的驾驶技术一直良好,从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他认为,公司辞退他是出于个人原因,并非真实的驾驶技术问题。
他还指出,公司辞退他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3. 公司的辩解公司在劳动仲裁中辩称,他们辞退司机甲是基于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依据。
他们提供了多份违章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司机甲存在驾驶技术问题,并对公司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4. 证据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
发现公司提供的违章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确实存在,证明司机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同时,司机甲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公司的指控。
5.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37条和第39条的规定,雇主有权解雇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的员工。
而被解雇的员工也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雇主提供证据证明解雇的合理性。
6. 仲裁结果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司机甲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存在驾驶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公司的辞退决定是合理的。
司机甲的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
7. 司机甲的后续行动司机甲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他选择继续上诉至法院。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审理此案。
8. 法院判决结果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公司辞退司机甲的决定合法。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支持其辞退决定,并且司机甲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公司的指控。
因此,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
9. 司机甲的教训此案例提醒公交司机要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保持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行为记录。
一旦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问题,可能会面临辞退的风险。
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92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罗巧【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谢付乐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付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胜、欧小脒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文胜、欧小脒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黄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文胜、欧小脒黄纲【代理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付乐【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西部公交公司与谢付乐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日为“甲方董事会不再聘任乙方之日"为无效约定。
双方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谢付乐可以另案要求西部公交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维持原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西部公交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及仲裁阶段均未主张谢付乐存在竞业限制的行为,在一审阶段方提出,并主张是在一审中才发现的事实。
谢付乐陈述其仅参与了深圳市粤科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但没有营业,也没有给西部公交公司造成损失,西部公交公司认可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部公交公司与谢付乐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西部公交公司终止与谢付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案例】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公司突然以小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小明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小明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小明的表现确实不佳,且公司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例二:加班与休假【案例】小红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
小红感到身心疲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本案例中,小红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这是违法的。
小红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如果公司继续强迫小红加班,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安全与保护【案例】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他受伤住院。
小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例中,小李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说明公司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损失。
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交司机被辞退劳动仲裁案例
公交司机被辞退劳动仲裁案例一、案情概述该案涉及某公交公司与一名被辞退的公交司机之间的劳动争议。
司机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定而被辞退,司机认为公司解雇他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经济补偿。
二、司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1. 违规停车:司机多次在非指定站点停车,严重影响了公交车的正常运营。
2. 违章驾驶:司机多次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给乘客和其他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3. 不按时上下班:司机多次迟到或提前离岗,严重影响了公交车的正常运行和班次安排。
三、公司辞退司机的合法性1. 公司规定明确:公司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停车规定、交通规则遵守要求和工作时间安排等,司机违反了这些规定。
2. 违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司机有义务遵守公司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则构成违约。
3. 经过警告与教育:公司在司机违规行为发生后,先进行了警告和教育,但司机并未改正错误,持续违反规定。
四、劳动仲裁结果1. 仲裁机构调解无效:双方经过劳动仲裁机构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结果支持公司: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司机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辞退司机的行为合法有效。
仲裁结果维持了公司的辞退决定。
五、司机的主张与理由1. 违规停车的解释:司机辩称因路况拥堵或乘客需求等原因,才会违规停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2. 违章驾驶的辩解:司机声称是因紧急情况下才违反交通规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3. 不按时上下班的解释:司机称是因家庭原因或突发事件才会迟到或提前离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六、仲裁结果的合理性分析1. 公司规定的合理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证公交车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司机违反这些规定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形象受损。
2. 仲裁结果的合理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的,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总结与建议1. 公司应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加强员工的规定意识和纪律约束。
解小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解小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7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祥【审理法官】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解小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当事人】解小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当事人-个人】解小平【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锦鹏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锦鹏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锦鹏【代理律所】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解小平;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武汉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公交四公司以解小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审查用人单位解除与解小平劳动关系合法性问题。
解小平认为其自2019年3月23日开始未出勤,并非旷工行为。
其提交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其直接领导戴岚飞对其处理方式不合理,不符合微信工作群安排工作的惯例。
解小平作为劳动者,特别是其职业系公交车司机直接关系到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在交通事故未完全处理完毕前,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即便用人单位调整的临时性工作内容未与其协商一致,只要调整后的工作内容不具有违法性及明显的不合理性,就应当履行“工作时间到单位报到”这一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报告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报告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 街道法定代表人:某某联系方式:xxxx-xxxxxxx乙方:某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公司权利:(1)签署劳动合同;(2)支付乙方薪酬;(3)合理安排、监管和管理工作;(4)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义务:(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工作岗位和相关设施;(2)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保障;(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履行方式:公司负责管理、安排工作,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薪酬。
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违约责任:(1)未按时支付薪酬的,每延误1天需按应付薪酬的1%支付违约金;(2)未按时提供工作岗位或相关设施的,每延误1天需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3)未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按应付薪酬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某先生/女士权利:(1)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劳动;(2)获得薪酬;(3)享有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义务:(1)按照公司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签署劳动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3)保护公司的机密资料,维护公司的利益;(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
履行方式:按照公司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违约责任:(1)未按时提供工作报告的,每延误1天需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2)泄露、故意损毁公司机密资料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恶意辞职、提前离职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薪酬总额的50%。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劳动合同及争议纠纷案例需遵守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等。
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李林泽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李林泽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2【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4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峰刘春梅冯旭鹏【审理法官】王峰刘春梅冯旭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林泽;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当事人】李林泽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林泽【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邢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超【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林泽【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本院观点】仲裁中,李林泽要求确认其与公交八公司自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诉讼中李林泽对上述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公交八公司的劳动关系始于2007年5月,但没有证据支持,且公交八公司不予认可,故依法不予采信;李林泽认为其与公交八公司的劳动关系止于2021年1月,但客观上,李林泽在2012年9月与公交八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不再存续,2021年1月11日公交八公司仅是出具《证明》,证明李林泽的岗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缘由,该时间不能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仲裁中,李林泽要求确认其与公交八公司自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支持,诉讼中李林泽对上述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公交八公司的劳动关系始于2007年5月,但没有证据支持,且公交八公司不予认可,故依法不予采信;李林泽认为其与公交八公司的劳动关系止于2021年1月,但客观上,李林泽在2012年9月与公交八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不再存续,2021年1月11日公交八公司仅是出具《证明》,证明李林泽的岗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缘由,该时间不能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63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晓【当事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晓【当事人-个人】纪晓【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申智平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申智平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智平【代理律所】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纪晓【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公交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公交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纪晓因公交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属实。
公交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拖欠工资,纪晓因此原因而离职,公交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向纪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关于防暑降温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依据充分,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不再赘述。
肖志漪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志漪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8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华张建清张瑞【审理法官】朱华张建清张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志漪;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当事人】肖志漪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肖志漪【当事人-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志漪【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与肖志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与肖志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已经证实肖志漪请假时所提交的出具时间由2019年7月2日涂改为2019年7月8日的休假证明系“人情假条”;其次,虽然肖志漪又补充提交了就诊记录,但该证据并未加盖休假专用章且不符合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出具休假证明的常规格式,故本院认为该就诊记录并不能补充印证肖志漪持有真实有效的休假证明。
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定肖志漪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向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请休病假时,并未提交真实的休假证明,故肖志漪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所休病假应当按照旷工处理。
同时,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提交的《第一客运分公司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中明确记载了职代会意见,现肖志漪并未提交反证证明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故本院对肖志漪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分享法律干货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本文将分享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干货案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二、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情简介】甲、乙两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甲车司机受伤,乙车司机逃逸。
甲车司机将乙车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乙车司机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当事人有逃逸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车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甲车司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1. 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曾志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曾志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7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曾志东【当事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曾志东【当事人-个人】曾志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龚红萍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红萍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红萍【代理律所】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曾志东【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关于停班44天的工资,西部公汽公司主张曾志东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车载智能设备、不接受公司处罚及靠站不规范等行为,属于《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第10页E类101条所规定的可给予停班处罚的行为。
但从《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第10页E类101条的内容来看,该条主要是针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西部公汽公司按该条给予曾志东停班处罚并停发停班期间工资,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西部公汽公司应当支付停班44天的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曾志东2017年、2018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曾志东自2003年8月起就有工伤保险缴交记录,一审法院认定曾志东自2003年即已参加工作,在2017年、2018年均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有事实依据。
西部公汽公司的上诉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部公汽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领域中,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较为常见且具有复杂性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探讨其产生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与员工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乙担任甲公司销售部门主管职务。
然而,在约定期限届满前,甲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乙的劳动合同,并以乙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进行解除。
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律分析1.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雇主可以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并经双方协商,3天内无工作的;(4)患职业病或因非工伤或非职业病原因,经医生诊断不宜从事原工作,并经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
2. 甲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及乙的反驳甲公司主张乙违反了公司规定,但未具体说明违反的规定内容。
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充分的理由。
乙则表示自己从未违反过任何公司规定,并请求甲公司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 经济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用人单位 un 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甲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则应该支付给乙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在企业内部,可以组织“三方座谈会”,邀请员工代表、雇主代表以及相关权威部门代表进行调解沟通。
通过详细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从法律角度出发,协商达成解决办法,解除纠纷。
2.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所在地或者乙工作地县级以上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公交司机被辞退劳动仲裁案例
公交司机被辞退劳动仲裁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在工作期间因为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
司机不服公司的决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劳动仲裁。
下面列举了该案例中的一些关键点。
二、关键点1. 违反公司规定:司机在工作期间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具体违规行为是什么,需要在案例中明确说明。
2. 辞退决定:公司采取了辞退司机的措施,决定的合法性需要在劳动仲裁中进行评估。
3. 司机不服:司机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辞退是不合理的,并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劳动仲裁:司机提起了劳动仲裁,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5. 合同约定:需要查看劳动合同中关于辞退的约定,以确定公司是否合法行使了辞退权。
6. 证据调取:劳动仲裁机构需要调取双方的证据,包括公司的违规记录和司机的辩解材料等。
7. 合法性评估:劳动仲裁机构会评估公司的辞退决定是否合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8. 调解或裁决:劳动仲裁机构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9. 司机的要求:司机在劳动仲裁中可能提出一些要求,比如要求恢复工作、要求经济补偿等。
10. 法律依据:劳动仲裁的判决需要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以保障司机的权益。
三、案例分析根据以上关键点,可以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司机违反了公司的哪些规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然后,需要评估公司的辞退决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仲裁机构将调取双方的证据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裁决。
司机可能提出一些要求,比如要求恢复工作或要求经济补偿,这些要求需要在劳动仲裁中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处理。
最终,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论在劳动仲裁中,公交司机被辞退的案例需要根据公司的规定、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劳动仲裁机构将调取双方的证据,进行评估和裁决。
司机可能提出一些要求,这些要求需要在劳动仲裁中进行考虑。
济南重汽劳动合同纠纷
济南重汽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解析一、案件背景济南重汽公司是我国一家具有影响力的重型汽车生产企业,拥有众多的员工。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压力增大,一些劳动合同纠纷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在此背景下,一批员工因劳动合同纠纷问题与公司产生了矛盾,进而引发了劳动仲裁和诉讼。
本文将以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1.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王某等100多名员工与济南重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
合同中规定了工资、工时、加班费、社会保险等事项。
2. 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战略2012年,济南重汽公司因市场竞争压力增大,决定调整生产经营战略,进行产能优化。
公司决定关闭部分生产线,导致王某等员工所在车间停工。
3. 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由于生产线停工,王某等员工面临失业风险。
他们认为,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要求企业按照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但企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4. 劳动仲裁与诉讼王某等员工向济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济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等员工的请求。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内容。
在本案中,济南重汽公司与王某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资、工时、加班费、社会保险等事项。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企业在2012年决定调整生产经营战略,关闭部分生产线。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
但企业在未与员工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关闭生产线,导致员工失业。
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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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
我组观点:二审应该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3个月,朱师傅可以获得他所要求的7200元经济补偿,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
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公交公司是否要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2、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
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根据本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
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本案中公交公司单方面宣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双方对于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明显没有协商一致。
2、在劳动者提出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中: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
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从1999年5月1日起,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朱师傅在公司连续工作9年7个月,加上因公交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而顺延的3个月,共9年10个月,仍然达不到连续工作10年的条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虽然公交公司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是朱师傅在该用人单位未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本案不能看出朱师傅距离退休年龄不满十年,因此也不符合本项规定;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朱师傅就职于厦门某公交公司时,其并未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因而截至2008年12月,朱师傅仅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即2007年12月21日签订的从2007年12月31起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不符合本项规定。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