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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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2005)111号

重庆市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2005)111号

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

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为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全覆盖,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登记,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近年来,虽然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格局基本形成,但距离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仍有差距,尚有底数不清、重复参保和中断参保并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亟需解决。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地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等漏洞,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8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退地农转城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劳社发[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发〔2005〕158号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以下简称少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劳动者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渝人社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从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

其中,各区县(自治县)在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已成立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基础上,将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公共业务办公室。

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的办事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开展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地税部门、市财政部门完成各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和下达工作,负责完成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任务下达及社会保险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维护,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组织实施参保缴费稽核等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停止结算其医疗费用 , 并按定点服务协议处理。 真整改 , 经验收合格 的, 继续承担 医疗保险服务 ; 整
( ) 一 将不属于 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药品 、 滋补 改 不合格 的 ,市 医疗保 险经 办机 构 与其 解除 定点 服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 品、 保健品或其它物品以及诊疗项 目、 医疗服务设施 务协议 , 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申报工作 , 现提出以下意 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 点服务协议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工作。
各区县 ( 自治县 、 ) 定的统一登记机构应报 市 确
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 。
( ) 按规 定 应 由医疗 保 险统 筹基 金支 付 的参 七 将
二 、两定机构不按医疗保险规定开展医疗保险 保人 员住院等医疗费用 , 自费费用结算 。 按
险缴 费基数 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缴费 申报程序 的通 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 费申报 ,
知》 (渝 府 发 [05 11号 , 20 ]1 以下 简 称 《 知 》 , 好 的事宜 。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 )做
我市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 、 缴费
根据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 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 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 两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 现对两定机构违反医疗 构管理暂行办 法实施 细则的通 知》 渝劳发 [99 保 险规 定行 为限 期 整改 有关 问题 通 知如 下 : ( 19 ] 17 )《 6 号 、重庆 市劳动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7大渡 口区新 山村街 道 社会保 障服务 所 . 8沙坪 坝 区新桥 街道 社 会保 障服 务 所 . 9九龙 坡 区谢 家湾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所 . 1. 0南岸 区龙 门浩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 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渝人社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为落实《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计清算(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2015年12月31日止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在2016年8月底前将审计结果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1.基金收支以各区县参保人员计算的当年度基金应收应支额为计算依据。

2.基金收入包括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民政、计生、残联资助的缴费收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3.基金支出包括各区县按参保人员计算的医疗待遇、购买大病保险等全部基金支出额。

(二)根据审计结果,区县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的,累计结余额作为结余指标留存区县;累计基金结余为赤字的,赤字部分由区县承担,并在统一上划市财政专户前全额到位。

(三)符合申请2015年度市级调剂金补助的区县,应在2016年7月底前提出申请,过期视为不需要调剂。

对符合规定应享受的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

2015年末的滚存结余市级调剂金,按照2015年度各区县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渝财社〔2015〕285号)与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计划筹资总额的占比计算结余指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386-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1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精)

386-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1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精)

碚人社〔2011〕386号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单位申报201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申报2011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的工资,以确定参保单位及职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就统一申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及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核对数据(2月24日前)(一)请参保单位于即日起至2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科拷贝单位回盘信息。

(二)参保单位认真核对回盘信息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户口性质(未填报的,系统默认为城镇)等基本信息,发现有误的,填写《人员基础信息维护表》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资料到公共业务科申报基础信息变更。

如发现社会保险参保状态有误的,请主动告知公共业务科,查询后另行处理。

(三)参保单位有重复人员信息的,需要确认正确姓名或身份证号,并填写人员合并电子表格,打印盖章后交公共业务科进行人员合并。

此项工作应在2月24日前完成。

数据核对准确后,参保单位重新在公共业务科拷贝工资申报电子表格,进行工资申报。

二、按期申报工资(2月27日至3月30日)(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时,应在公共业务科拷贝工资申报电子表格,为本单位2011年在册的所有参保人员进行申报。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工资额均向上取整到元。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裙众的社会保障需求,我国政府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

现就此事项发布如下公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人民裙众基本生活的制度性安排,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裙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提高其效率和透明度。

二、优化调整目标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是为了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更加透明、便利,更好地满足人民裙众的需求,更有效地保障人民裙众的基本生活。

其主要目标包括:1. 简化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

使申报过程更加简便快捷,提高办理效率,让人民裙众更轻松地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

2.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加强对社会保险费信息的公开和披露,让人民裙众对社会保险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清晰透明。

3. 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优化调整措施为了实现上述优化调整目标,将采取以下措施:1. 推行电子化申报。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电子申报评台,实现人民裙众上线填报、上线提交申报材料,方便快捷。

2.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费征收使用情况,包括公开征缴标准、基金使用情况、监管报告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3. 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金遭受各种损失。

4. 完善服务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为人民裙众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会保险服务。

四、工作任务根据上述措施,具体工作任务如下:1. 落实电子化申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渝府发[1999]33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1999年5月21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进一步巩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的成果,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重大意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巩固“两个确保”成果、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

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

1998年,我市的“两个确保”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企业改革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但由于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偏低,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

尤其是在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两个确保”的办法之后,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呈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紧缺已成为事关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

只有认真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才能逐步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扭转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严峻形势,长期巩固“两个确保”成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本着对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态度,从保持稳定、推进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努力完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工作任务。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 2008-11-01 13:59:41 中国养老金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督总队: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重庆市巴南区社保办事流程

重庆市巴南区社保办事流程

巴南劳社发[2006]69号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业务系统联网运行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保障管理的需要,整合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于2006年11月8日启动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联网运行,实现社会保障数据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统一受理、社会保险业务专项操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服务。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公共业务窗口(一)公共业务办理地点巴南区社会保险局公共业务窗口。

(二)公共业务窗口设置1.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申报窗口;2.人员增加申报窗口;3.人员减少申报窗口;二、公共业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范围公共业务窗口目前暂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申报。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他相关业务仍由原经办机构办理。

四、实施方式从2006年11月8日开始,参保单位到公共业务窗口相应业务工作窗口领取表格或登录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应表格,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细则》二○○六年十一月一日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细则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文精神,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等业务,统一到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申报办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渝人社办〔2023〕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3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相关单位:为优化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打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765号国务院令)相关规定,现就打印参保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二)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打印方式(一)参保单位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等渠道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申请打印参保证明。

同时,在征得参保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参保单位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个人参保证明。

(二)参保人员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渝快办”APP、“重庆人社”APP等渠道自助打印本人的个人参保证明;线下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合作银行网点前台以及设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渝人社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重庆网上申报社保流程

重庆网上申报社保流程

重庆网上申报社保流程重庆社保网上申报的流程是什么,网上申报有那些手续。

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重庆网上申报社保流程,希望你们喜欢!重庆网上申报社保流程一.上网登入:htpp:///首页阳光政务网上办事大厅温馨提示:下面的网上申报点击“社会保险网上申报”,输入用户名(详见社保登记证上手写编码):170XXXXX,初始密码:地税税务登记证号(330XXXXXXX)登入后可做更改。

二.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时间为每月1到23日全天,业务咨询电话:81812345。

三.(1)人员新增:点击业务操作按钮→点击人员新增→输入身份证号码,户粮关系,姓名,上报工资(基数)→选择:是(否)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外来务工险→核对无误后保存到草稿箱→打开我的文档按钮→草稿箱→打钩→点击申报按钮→审核通过。

注:红色打*号为必填项,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系统会提示输入所在省,市,县信息也必须完整填写。

(2)人员续保:点击业务操作按钮→点击人员续保→输入身份证号码,户粮关系,姓名,上报工资(基数)→选择:是(否)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外来务工险→核对无误后保存到草稿箱→打开我的文档按钮→草稿箱→打钩→点击申报按钮→审核通过。

注:续保人员系统会自动提示:养老和失业在正常中断的情况下可补缴一个月,医保在正常中断的情况下可补缴一至三个月。

补缴→人员续保→是否补缴→要补缴选“是”(不补缴选“否”)。

( 3)人员中断:点击业务操作按钮→点击人员中断→输入身份证号码按回车键→核对无误后保存到草稿箱→打开我的文档按钮→草稿箱→打钩→点击申报按钮→审核通过。

重庆社会保险缴纳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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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摘要:一、背景介绍二、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三、重庆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举例四、注意事项正文:重庆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已经公布,这是广大参保人员关注的一项重要信息。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情况,以及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的《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2348元/年(6863元/月)。

接下来,我们举几个例子来说明重庆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

例1:王先生在一家外企任部门经理,每月工资22000元。

由于20587元/月是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因此王先生最高只能以20587元/月为缴费基数。

例2:小张高中毕业,刚进入一家工厂打工,每月工资3000元。

由于4118元/月是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因此小张最低只能以4118元/月为缴费基数。

例3:丁女士是位自由职业者,2023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4118元/月至20587元/月之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缴费。

例4:李女士是位证劵从业人员,每月工资为7500元,她的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为7500元。

在了解2023年度重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信息后,参保人员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都会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应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确保及时了解最新的缴费基数信息。

2.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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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
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渝府发〔2005〕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

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

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
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要落实到其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逐步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地方税务登记证;
4.本单位每个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原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

有多个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按前款办法,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换证。

(四)参保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
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

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参保单位增加职工时,应同时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个人基本情况表》。

参保单位减少的人员,如果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相应处理。

(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

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

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

(九)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的
登记信息和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信息,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别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的职工没有变化的,其征缴计划一次核定,全年执行。

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二)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建议。

参保单位和职工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复查建议或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复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复查申请的答复,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修改相关信息。

(十三)市劳动保障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表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

(十四)本通知未及事项,按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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