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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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政府[1998] 2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 号、和的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 (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
京社保发[2002] 75 号、京劳 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 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
8%
96.24
1.5%
45.12
0.5%
15.04
10%
18.05
2.%+3 元
6.02
0.5%
6.02


0.8%
14.44


企业应缴部分
459.60
个人应缴部分
141.36
600.96
➢ 本市农村劳动力:养老企业 800*20%,养老个人 800*8%,失业企业 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 业 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 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 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 本市农民工:养老企业 800*20%,养老个人 800*8%,失业企业 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业 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 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 业 2236*1%,医疗个人不缴费
以北京市 2007 年最低缴纳标准 1203 元为例计算
人员类别 福利项目
京户 外户 京户 外户 京户 外户 京户 外户
京户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分计 合计
缴费基数
1203 1203 1805 1203 1805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20%
240.60
市政府 [2005]第 154
按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
职工(包括男女职工)个人
号令发布。
费基数之和的 0.8 %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用缴纳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
市平工资的 60 %)。
住房公积金
8%-12%
8%-12%
总计
40.8%-50.3%
18.5%-22.5%
医发[2001] 18 号;京劳社医 缴费基数之和的 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 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若本人月工
发[2001] 16 号;京劳社办发 金(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 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4] 101 号文件规定,外地 择一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
60 %的,则按市平工资的 60 %为缴费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 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 城镇户 口的劳动者)。农民工个人
动者(即农民工)从 1999 年 6 缴费基数)
不用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
月 1 日起实行。
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府[2001] 68 号
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令和[2003] 141 号令;京劳社 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被保险人 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每月 3
➢ 外埠城镇户口:养老企业 1490*20%,养老个人 1490*8%,失业企业 1490*1%,失业个人 1490*0.2%, 工伤企业 1490(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 疗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 外埠农村劳动力:养老企业 800*20%,养老个人 800*8%,失业企业 800*1%,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 业 2236(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3726 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1178 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608 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236 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490 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800 元。 工伤企业 0.5%-1.5% 生育:只能给本市户口缴纳。
农民工从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参
本单位再按被保险人缴费基 基数)。退休后只按每人每月 3 元缴
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数之和的 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单位 纳。
内部留用并报销。不用向社保中心缴
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
纳)
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工伤保险
市政府[1999] 48 号
按本企业上年度被保险人月
职工和外地农民工个人都不
令和[2003]第 140 号令,京劳 均缴费基数之和的 60 %为基数,按不 用缴纳
社办发[2004]101 号文件规定 同行业费率的 0.5%—2%缴纳(外地农
外地农民工从 2004 民工另有规定)。
年 9 月 1 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
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外地农

民工暂不缴纳
生育保险
社养发[2002] 176 号。
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 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 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劳动者(即农民工)从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失业保险
市政府[1999] 38 号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令、京劳险发[1999] 99 号。 和的 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 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本市和外地
2009 年北京社保缴费下限为: ➢ 本市城镇户口:养老企业 1490*20%,养老个人 1490*8%,失业企业 1490*1%,失业个人 1490*0.2%,
工伤企业 1490(比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 2236*0.8%,生育个人不缴费, 医疗企业 2236*(9%+1%),医疗个人 2236*2%+3 元
➢ 外埠农民工:养老企业不缴费,养老个人不缴费,失业企业不缴费,失业个人不缴费,工伤企业 2236(比 例按公司性质会有不同),工伤个人不缴费,生育企业不缴费,生育个人不缴费,医疗企业 2236*1%, 医疗个人不缴费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标准
依据及比例 保险种类
主要法规依据
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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