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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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012年最新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基本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

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60%的比例确定的。

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

特此说明。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北京2012 04-2013 03缴费比例

北京2012 04-2013 03缴费比例

保险缴费说明一览表
备注
本市城镇职工的工资基数必须按照上 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税前月平均工资确 定
外埠城镇职工的工资基数必须按照上 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税前月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说明一览表
社平工资:4672元 缴费人员类别 参加险种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本市农村劳动力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本市农户24号文件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社平工资:4672元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外埠农村劳动力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2803元-14016元 1869元-14016元 2803元-14016元 1869元-14016元 2803元-14016元 1869元-14016元 2803元-14016元 1869元-14016元 2803元-14016元 缴费工资基数 1869元-14016元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20%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20%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20%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20%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20%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0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0 不缴费 不缴费 2%+3

2012北京社保测算表

2012北京社保测算表

失业保险
企业1% 18.69 18.69 18.69 18.69 3.74 个人 0.2% 3.74 合计 22.43 18.69 22.43 18.69
工伤保险
缴费 基数 2803 2803 2803 2803 企业 0.4% 11.21 11.21 11.21 11.21
生育保险
缴费 基数 2803 2803 2803 2803 企业 0.8% 22.42 22.42 22.42 22.42 企业 706.42 706.42 706.42 706.42 个人
2012年社会保险费用测算明细表-北京2012.4至2013.3
序 号 1 2 3 4
养老保险 人员类别 缴费 企业20% 个人8%
基数 本市城镇 本市农村 外埠城镇 外埠农村 1869 1869 1869 1869 373.80 373.80 373.80 373.80 149.52 149.52 149.52 149.52
总计
残疾人 保障金 无 无 无 无 合计 918.74 915.00 918.74 915.00
212.32 208.58 212.32 208.58
2011社会平均工资:56061
2011月均工资:4672
*各企业工伤比例各有不同,此处为东方汇佳公司工伤基数。
注:社保标准调整文件:《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社保发〔2012〕21号 京
颁布时间:2012.04.09
公积金基数: 缴纳比例: 公司缴纳金额: 个人缴纳金额:
1432 12% 171.84 12 523.32 523.32 523.32 缴费 企业10% 基数 2803 2803 2803 2803 280.30 280.30 280.30 280.30 个人 2%+3 59.06 59.06 59.06 59.06 合计 339.36 339.36 339.36 339.36 缴费 基数 1869 1869 1869 1869

2012年 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012年 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基本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

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60%的比例确定的。

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

特此说明。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北京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表.doc

北京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表.doc

北京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表,2011年社平工资,北京各类参保人员社保五险缴费比例表社保缴费比例北京社平工资社保缴费基数五险缴费比例表北京社保社保缴费比例,2011年社平工资,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北京五险缴费比例表,各类参保人员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各类参保人员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比上年增长11.2%。

一、2012年1月开始:企业版报盘、网上申报的单位所有人员都必须参保工伤、生育险,单位未开通的险种除外。

1、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2、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

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附件: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2]87号)文件,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2012-2013年北京社保最低缴费明细

2012-2013年北京社保最低缴费明细

1.00% 0.50% 0.80% 10.00% 20.00% 1.00% 0.50% 0.80% 10.00% 20.00% 1.00% 0.50% 0.80% 10.00% 20.00% 1.00% 0.50% 0.80% 10.00%
20.89 15.67 25.07 313.40 417.80 20.89 15.67 25.07 313.40 417.80 20.89 15.67 25.07 313.40 417.80 20.89 15.67 25.07 313.40 792.83 792.83 792.83 792.83
2012年4月-2013年5月北京社会保险最低
户口性质 险种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各险实际缴费 企业总缴费 20.00% 1.00% 0.50% 0.80% 10.00% 20.00% 1.00% 0.50% 0.80% 10.00% 20.00% 1.00% 0.50% 0.80% 10.00% 20.00% 1.00% 0.50% 0.80% 10.00% 373.80 18.69 14.02 22.42 280.30 373.80 18.69 14.02 22.42 280.30 373.80 18.69 14.02 22.42 280.30 373.80 18.69 14.02 22.42 280.30 709.23 709.23 709.23 709.23
北京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明细
个人缴费比例 8% 0.2% 个人各险实际缴费 个人总缴费 社会保险总缴费 149.52 3.74 212.32 921.55
2%+3 8% 0.2%
59.06 149.52 3.74 212.32 921.55
2%+3 8%
59.06 149.52

北京2012年社保基数和比例

北京2012年社保基数和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2012年社保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社保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缴费比例一览表
北京市2012年平均工资:4672
北京城镇及农村劳动力、外埠城镇养老、失业下限1869(4672×40%=1869)
北京城镇医疗、工伤、生育基数下限2803(4672×60%=2803)
外埠农村失业基数下限1869
北京城镇
医疗(2803)
养老(1869)
失业(1869)
工伤(2803)
373.80
149.52
18.69
-
28.03
-
22.42
-
单位
20%
个人
8%
单位
1%
个人
0.2%
单位
1%
个人
单位
0.8%
个人
280.3
59.06
373.8
149.52
18.69
3.74
28.03
-
22.42
-
外埠城镇
医疗(2803)
养老(1869)
失业(1869)
工伤(2803)
生育(2803)
单位
9%+1%
个人
2%+3
单位
20%
个人
8%
单位
1%
个人
0.2%
生育(2803)
单位
9%+1%
个人
2%+3
单位
20%
个人
8%
单位
1%
个人
0.2%
单位
1%
个人
单位
0.8%
个人
280.3
59.06
373.8
149.52
18.69
3.74
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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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
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

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60%的比例确定的。

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

特此说明。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2012年起非京籍员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本市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

该《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400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

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无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
《通知》同时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此次调整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9个月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

《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根据北京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2012北京社保缴费基数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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