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人力数据更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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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网优技术岗位技能认证相关要求

中国电信网优技术岗位技能认证相关要求

中国电信网优技术岗位技能认证相关要求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无线网络优化中心2010年4月一、认证总体思路网优技术岗位技能认证是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集团网优中心配合实施的岗位认证重点工作。

各省网优中心应根据本要求对网优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同时,协助集团公司将认证工作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各岗位的网优人员具备相应的网优技能,形成网优人员上升通道,建设阶梯形网优人才队伍。

本要求适用于省、市各级网优部门和全体员工。

二、面向对象本要求所涉及的技能认证包括无线网现场优化岗、无线网常规分析优化岗、无线网系统分析优化岗三个技术岗位认证。

原则上,从事以上三个网优技术岗位工作的员工均须参加集团统一组织的技能认证。

无线网优化管理岗员工以及其他相关岗位员工也可报名参加。

技能认证等级由高到低共分一至五级,网优技术岗位与认证等级要求对应关系如下:三、认证组织所有级别的认证均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子认证环节。

理论认证由集团统一出题,依托网上大学对所有报考员工进行统一认证。

集团确定通过标准。

实际操作认证由集团划定考察范围,各省公司自行组织。

网优技能认证将逐渐形成长效机制,使认证工作制度化。

从2010年开始,原则上集团公司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岗位认证。

四、集团、省两级认证衔接办法所有网优技术岗位员工应参加集团统一岗位认证。

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已通过省公司组织的系统性网优技能认证的员工,均视为具备集团五级资格,有效期2年。

通过省公司四级以上(含四级)网优技能认证的员工可直接参加集团四级、三级认证。

五、报名要求原则上所有未参加过集团统一网优技术岗位技能认证的员工均应从第五级起开始报名、认证。

同时,从客观公正评估人员技能水平和减轻认证工作压力的角度出发,允许具有跨级认证资格的人员,参加跨级认证。

跨级认证资格的评定标准如下:六、认证有效期所有级别认证的有效期均为2年。

理论和实操两项子认证均在有效期(2年)内的,获得相应的级别资格。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人调发[1994]7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人调发[1994]7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人调发〔1994〕7号)现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1994年8月30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的人才资源,是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为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的规划,加快人才市场发展的步伐,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1)人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对人才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的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双向选择”为特征的人才流动日趋活跃,市场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发挥了社会化服务作用,促进了人才合理流动,为人才市场的发育奠定了基础。

但是从总体上看,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才短缺与积压浪费并存的现象依然存在,通过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人才与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

公务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个人总结三篇

公务员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个人总结三篇

今年来,公务员管理科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主官能动性,密切与各科室间的协调配合,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一完成全区人事人才年报统计上报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是我们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在充分领会市人事人才年报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我科积极筹备,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了会议,对人事人才年报统计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全区政府机关、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事业单位负责人事人才年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了统计软件系统的培训,结束了我区人事人才年报工作长期依赖纸质报表和手工填报、手工汇总的历史,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截至1月底,全面完成全区人事人才年报汇总工作,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并通过市局的验收。

截止2月底完成装订、归档工作。

二完成上年度全区政府机关公务员信息更新和补充登记工作全省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使公务员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更加准确、方便、快捷。

为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我科对公务员信息的更新采取日常更新为主、集中更新为辅的办法每一季度集中更新一次。

为保证信息更新的质量,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面向服务对象下发了《公务员信息更新填报说明》,对信息更新的范围、对象、注意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了各单位更新信息及时上报。

通过紧张细致的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29名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了申报,并在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之前获得了批准。

三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标准,我科于2017年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部署,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了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的申报程序。

截止4月上旬,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已经结束,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1045人参加年度考核,167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被评为优秀等次并申报嘉奖或申报记三等功,占总考核人数的1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市政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提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一体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和《关于确定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4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一、总体目标全面掌握我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基本信息,完善信息数据库,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综合运用用人单位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为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三大系统的一体化信息网络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建立健全涵盖社会保障、就业及创业和劳动关系调解等三大职能12个方面业务的劳动保障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主要内容(一)信息采集的内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统一标准,我市制定《西安市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采集掌握用人单位工商、民政、税务等注册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和工会建立相关信息。

(二)信息采集对象依照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中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2010年4月1日中发[2010]6号)现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实施《人才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

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人才规划纲要》,深刻理解《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深刻理解“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深刻理解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要抓紧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以及重点领域人才发展规划,形成全国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目录序言一、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一)指导方针(二)战略目标(三)总体部署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一)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二)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三)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三、体制机制创新(一)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四、重大政策(一)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二)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三)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四)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五)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六)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八)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九)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五、重大人才工程(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四)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五)文化名家工程(六)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九)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十)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十一)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十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六、组织实施(一)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建立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三)营造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性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制定《人才规划纲要》。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浙水办人[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2〕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全面、动态掌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总量及素质状况,完成水利部、省委人才办等组织的水利系统各类人才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我厅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管理范围。

截止2011年末,共有112家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累计收集人员信息11821人。

在此数据基础上,《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年报》连续2年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全面分析。

为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就做好信息数据填报维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更新范围此次信息采集范围为隶属关系不在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的全省民营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有工种技能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隶属关系在市、县水利部门的水利建设单位信息,已由所隶属单位报送)。

非水利主项的企业只需填报水利专业相关人员。

2011年底已纳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各单位,做好本年度数据更新后,上报我厅系统管理员;尚未纳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的单位,需通过数据库收集填报本单位人员信息。

二、信息更新维护内容按照全国水利普查对水利工程建设企业的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数据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内容,进行信息更新维护。

具体包括:(一)单位基本情况、资质的变化情况。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苏组通[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10]103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6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公务员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表使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年10月制发的《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表式(附后)。

二、2010年全省公务员统计工作继续使用《公务员统计系统》软件,中央组织部已对软件作了升级,请登录技术支持网站()下载更新程序,对统计软件进行升级。

三、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和省各有关单位于2011年1月28日前,将统计汇总数据的电子文件、统计汇总表的打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材料各1份(A4型纸),按照统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至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

四、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务员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09〕3号)的规定,严格界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范围和对象,明确统计分工,密切配合,确保2010年公务员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统计汇总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培训,填报工作开展期间要深入基层单位检查指导,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严格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黑人保函[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各市(地)、县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要求,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专业水平和科学素质,现就开展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报名(一)培训对象: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时间:2010年1月30日至3月20日。

(三)报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申报专业科目的专业直接到培训院校报名(培训院校及专业科目培训专业详见附件1)。

(四)录取要求: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并将拟录取学员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录取表》(见附件2),同时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3),于培训班开班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培训与教学(一)培训科目: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二)培训时间:72学时(12天),其中,公需科目为24学时(4天),专业科目为48学时(8天)。

(三)培训方式:采取函授与面授相结合的方式。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函授学习,函授60学时(10天);2、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函授和面授学习,其中,函授60学时(10天),面授12学时(2天)。

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意见: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能否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在聘期内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有空缺时,可以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竞聘现聘岗位层级中有空缺的高等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有空余,低等级岗位不足时,能否占用高等级岗位数?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中不同职务层级的岗位不能跨层级占用。

同一职务层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数有空缺时,可以用于同一职务层级低等级岗位的聘用,但须占核准的高等级岗位数量。

三、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如何计算岗位任职年限?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在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或控制比例内,被聘用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的时间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后,聘用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岗位任职时间。

四、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规定的具体条件,首次聘用时依据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局属单位: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本市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现将《调查制度》发来,并就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制度》主要内容(一)卫生机构年报(沪卫统1-1至1-9表)沪卫统1-1至1-9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包括驻沪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

沪卫统1-9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二)医疗机构月报表、上海社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表(沪卫统1-10至1-11表)分别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驻沪部队医院填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

(三)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沪卫统1-12表)由公立医疗机构填报(四)医疗机构实时报(沪卫统2至3表)1、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统2表)由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类卫生机构在岗职工填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决定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从2011年1月1日起,依托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在原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信息监测工作基础上,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中央、省、市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的全面监测,为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和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分阶段目标2010年底前,试验性开展全国就业信息数据上报和跨地区信息核验工作,实现全国就业信息发布系统对外试运行。

2011年上半年,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为主要对象,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1年下半年,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正式运行,逐步实现覆盖全部《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就业信息监测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2年起,全面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粤人社办[2010]493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0〕493号2010年11月5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切实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我省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建立就业实名制台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查,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台账。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数据,截至8月底,全省高校尚有2.41万名2010届高校毕业生未实现就业。

省厅已将该信息数据导入全省高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库中。

各地要通过“高校毕业生综合信息系统”筛选出本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组织专人通过电话、家访等方式联系本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摸清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并对照《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信息,建立实名制台账。

同时,及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更新到“高校毕业生综合信息系统”,综合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见附件2。

二、强化服务,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推荐就业等,实施“一对一”的就业帮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

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而成。

此次填报工作的是为了完成人社部2010年企业薪酬调查任务,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也为我市每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线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一、访问系统在浏览器地址栏录入:http://61.189.32.230:8888/回车就可访问系统。

二、账号注册如果是老用户可以直接凭以前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如果是新用户,需要首先进行账号的注册。

注册时要如实填写用户和企业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系统的使用。

账号名应由字母、数值和下划线组成(不能包括“\/*?〃<>:|”等字符),且在系统中保持唯一。

为确保数据安全性,不能将账号作为密码,密码长度不能少于5位。

单击“马上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记住账号和密码。

账号注册完成后,要做好记录,以后每次进入系统操作都要凭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三、系统登录凭刚才注册的账号和密码,完成系统的登录。

登录系统后出现下列界面:✧界面左侧为系统功能区,右侧为数据处理区。

✧功能区包括两级菜单,点击一级菜单获得二级菜单项,单击二级菜单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操作程序要完成此次信息填报工作,需要完成四个步骤。

第一步: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填报。

点击“用人单位管理”菜单后,再点击“用人单位注册与变更”项,完成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工作。

具体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要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登记证如实填写,报表中所有的栏目都需要填写,不能空!在数据填报区的下面有一个指标说明栏,如果在填写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指标说明栏查阅。

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可直接点击“提交审核”按钮,此时系统会对企业用户提交的内容进行数据和逻辑校验,提交审核的报表是不能再修改的,如果企业发现有填报不正确的地方,可以点击窗口下部的“撤销提交”按钮,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如果填报无误,企业用户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人社部发[2010]19号

人社部发[2010]19号

⼈社部发[2010]19号⼈社部发[2010]19号⼈社部发[2010]19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事)厅(局)、公务员局、卫⽣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事局、卫⽣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社部发[2010]12号)。

根据⽂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及《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修订《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2篇“体检项⽬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2篇“体检项⽬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清ALT⾼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2篇“体检项⽬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般是指需要做进⼀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3篇“《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第3篇“《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伴有⼼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沈阳市劳动关系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而成。

此次填报工作的是为了完成人社部2010年企业薪酬调查任务,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也为我市每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线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一、访问系统在浏览器地址栏录入:http://61.189.32.230:8888/回车就可访问系统。

二、账号注册如果是老用户可以直接凭以前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如果是新用户,需要首先进行账号的注册。

注册时要如实填写用户和企业基本信息,否则将影响系统的使用。

账号名应由字母、数值和下划线组成(不能包括“\/*?〃<>:|”等字符),且在系统中保持唯一。

为确保数据安全性,不能将账号作为密码,密码长度不能少于5位。

单击“马上注册”,即可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记住账号和密码。

账号注册完成后,要做好记录,以后每次进入系统操作都要凭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三、系统登录凭刚才注册的账号和密码,完成系统的登录。

登录系统后出现下列界面:✧界面左侧为系统功能区,右侧为数据处理区。

✧功能区包括两级菜单,点击一级菜单获得二级菜单项,单击二级菜单进行相应的操作。

四、操作程序要完成此次信息填报工作,需要完成四个步骤。

第一步: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填报。

点击“用人单位管理”菜单后,再点击“用人单位注册与变更”项,完成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工作。

具体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要按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登记证如实填写,报表中所有的栏目都需要填写,不能空!在数据填报区的下面有一个指标说明栏,如果在填写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指标说明栏查阅。

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可直接点击“提交审核”按钮,此时系统会对企业用户提交的内容进行数据和逻辑校验,提交审核的报表是不能再修改的,如果企业发现有填报不正确的地方,可以点击窗口下部的“撤销提交”按钮,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如果填报无误,企业用户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宁人社[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宁人社〔2010〕9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近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13号),决定今年9月在全国40个城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

现就做好我市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劳动关系调整、农民工工作和人才强国战略等一系列重大部署,摸清我市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职业技能、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服务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政策制定。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范围:南京市11个区。

调查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调查城市常住居民,二是调查在城市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

三、主要调查内容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职业构成、社会保险参保、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城镇企业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情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

四、调查时间和工作安排(一)调查实施时间为2010年9月4日-10日,调查时点为 2010年9月3日。

(二)工作安排:1、准备阶段(8月3日-9月3日):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拟定调查方案,抽取调查样本社区、企业,召开调查工作布置会,并对各区调查员、录入员进行培训;2、调查阶段(9月4日-9月10日):各区调查员进入社区入户调查居民,到企业访谈农民工,采集样本数据;3、汇总上报阶段(9月11日-9月20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回收、录入,市局负责审核、抽查调查问卷、检查录入质量、整理汇总调查数据,并将调查数据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分析阶段(11月底前):市局对全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起草调查分析报告并上报人社部和省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数据库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数据库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数据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浙人社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数据库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7号)省级各部门:为摸清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本情况,切实改进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管理,经研究,决定在省级事业单位开展人员工资数据库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数据库的建设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的一项全局性基础工作。

通过建设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总量、结构和分布,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改进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事业资源的科学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事业和公益服务的需求。

省级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落实人员、责任、设备和资金,保证数据库建设按要求如期完成。

二、数据库建设的范围、对象和内容数据库建设的范围: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济实体所属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已列入省级机关工资统发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数据库建设的对象:省级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即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进入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数据库建设的内容:省级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情况(详见附件)。

三、数据库建设的程序和办法省级事业单位数据库各项指标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其中有关工资总额及其构成的指标统计2010年上半年的发放情况。

省级各事业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工资情况进行数据采集,经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录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软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并汇总后,于2010年7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历年高级职称评审数据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历年高级职称评审数据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历年高级职称评审数据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历年高级职称评审数据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职称评审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地区间职称互认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职称评审信息报送任务高质量完成,按照职称评审信息采集报送相关要求,现就做好历年高级职称评审数据补充完善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范围此次数据报送范围为通过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化职称评审并核准备案取得的历年高级职称信息。

数据补充完善内容主要为:行政区划代码,地区、年度、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资格起算时间、专业系列、资格级别、评委会名称、发证机构等。

二、工作要求(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从易到难、有序推进、不落一人的原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数据补充上报。

(二)各单位要根据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传送的各年度核准人员名单,统一组织做好本单位历年职称评审数据补充完善工作,按照完善一批、报送一批的工作要求,务于6月30日前将补充完善的高级职称数据上传人才信息库,并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

(三)为确保任务推进落实,我厅将成立督查组,定期调度通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汇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各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

要充分调动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四)加强工作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此项利好政策和数据查询平台、查询方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1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1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18号)行唐县、平泉县、卢龙县、巨鹿县、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就业促进司《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查内容和对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包括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返乡情况和本地非农就业情况。

每个县选择工作基础好、具有代表性的5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2个行政村,共10个行政村参与调查监测工作。

二、调查方式在确定的调查村中,通过乡(镇)、村进行入户调查,建立台帐(见附件3),由县汇总上报各行政村当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

三、上报时间本次调查监测,第一次报送以2010年12月20日为时点,2011年开始,1-3月为月报,二、三、四季度为季报,月度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季度报告期为上季度第三个月21日至本季度第三个月20日。

各县要按期上报当期数据,并附本县10个调查村的详细调查数据(见附件1、2)。

各项数据需在统计时点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经费安排根据人社部的要求,省厅将安排相应工作经费,确保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要求(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是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各级领导和决策部门掌握农村劳动力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相关县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员培训,努力做好监测数据的布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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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人力数据更新的通知
由系统管理员于 2010-08-23 11:23:48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21号)的要求,各医疗机构于2010年9月底前更新上报本单位人力库数据,省级直报平台10月10日自动上传本地数据。

针对2009年人力库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提高2010年人力数据质量,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录入新增人员,补填漏报人员。

本单位人力库人数与在岗职工数基本一致,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应与注册登记数基本一致。

各市卫生人力上报率不得低于98%。

二、严格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省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批量审核本辖区人力库,通知有关单位补报或订正数据。

(一)必填项不得缺项。

系统设置的逻辑性审核主要有:
1.姓名、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所在科室及从事专业类别代码不应空缺;
2.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不应空缺学位代码;大专及以下学历,学位代码应为空。

中专以上学历应填写相应专业;
3.除工勤技能人员、未评职称的管理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代码不能为空;
4.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填写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代码(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二)杜绝垃圾数据(如缺人员基本信息、没有通过逻辑审核等)。

(三)订正见习医师信息。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改为合理性审核,疾控中心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再作为必填项。

(四)加强合理性审核。

1.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应一致,且专业技术职务(聘)一般应低于专业技术资格(评);
2.高级技术职务者年龄不应低于30岁或工龄低于5年,且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学士学位一般应为“大学本科”学历;
4.年龄应和工龄相匹配,年龄大于工龄不得少于15年。

三、保证数据一致性。

医疗卫生机构最好在线更新人力数据。

省厅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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