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制度范本、doc格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17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
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
(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
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非银新规解读—金融租赁公司篇!
非银新规解读—金融租赁公司篇!
综述:2015年,原银监会修订出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是在2015版、2018版的基础上所作的较大的修订。部分条款有实质性变动,值得从业者和拟入股非银机构的投资人详读。
总体而言,修订的内容分为五类:简政放权、扩大开放、宽严相济、监管内部流程和时限调整、部分表述措辞调整。其中,较为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对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豁免性规定;取消了对入股百分之五以下的投资人的审批;放宽了对持股金融机构家数的要求;取消了董事和高管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审批;放宽了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的任职条件;增加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增加了对出资人权益性投资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增加了不宜作为发起人(出资人)的四方面情形;增加了对出资人承诺的要求;从最广义的角度认定出资人及其关联方
需要说明的是,本篇文字版的分析主要涉及前三类,对全部五类修订内容的分析评价见附表。同时,因为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涵盖了六类机构,篇幅达到了203条,101页,因此在对具体条款的分析上,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例进行展开分析,对其他类型的机构不再一一赘述。
以下为正文:
2020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银保监会在官方网站上对新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了意见,3月27日正式发布。
与商业银行相比,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这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管理既有共性、也有个性。这次修订,既借鉴了2017年、2018年两次对原《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
G25_II填报说明(11.2)
G25 《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流动性覆盖率反映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填报机构是否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以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净稳定资金比例收集填报机构各项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以及各类资产、表外风险暴露情况,反映银行在未来1年内,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27号
3.填报机构(第I部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其他机构根据相应监管部门具体要求确定。
填报机构(第II部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村镇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第II部分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合并报表数据(季报)为季后40日。
5.报送方式:第I部分的月度并表口径报表以电子报表形式手工报送主监管员,暂不纳入非现场监管系统报送;第I、II部分的季度法人口径和并表口径报表以电子报表形式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1104报表填报说明(2016年版)
1104报表填报说明(2016年版)
非现场监管报表
填报说明
(2016年版)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 8 - 第I部分:表外业务情况表 ................. - 25 -
第Ⅱ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 - 35 -
第Ⅲ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 - 38 -
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 - 42 -
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 - 45 -
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 47 -
第Ⅶ部分:贷款分行业情况表............. - 50 -
第Ⅷ部分:金融资产四分类情况表..... - 53 -
第IX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 - 55 -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 58 - G04《利润表》填报说明.............................. - 67 - G0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填报说明.......... - 78 -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85 -
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 - 87 -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机构承担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数据,反映各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
(报表编码:银监统号 2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季后18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局(分局)。
(数据单位:万元。 6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部分对《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本表分为三个部分:第?部分是“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第?部分是“资产质量及准备金”; 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投向。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文件)要求。
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通知
(五)指标计算口径
指标名称: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指标
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各项贷款-发行小型微型企 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 微型企业贷款)/各项存款*100%。 计算公式
=(G01_[62.C]-S63_[6.E]-S63_[6.F])/G01_[61.C]×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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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续)
NSFR: 行项目合并简化。篇幅缩短至1页。 列项目拆分为不同到期期限(1年以内各时间段暂不填报,仅填 报1年 以内合计项)。 根据流动性办法与BIII要求,修改部分项目折算系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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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R与NSFR
LCR&NSFR • 小企业的界定 –2011年6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包括“微型企业”; –从单个企业吸收的各种形式(包括存款、债券等)资 金总额小于1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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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01_III存贷款明细报表(一)》(修改 )
需要注意的地方:
(1)与G01中单位存款、存入保证金的关系 (2)校验关系调整 [2.1.A]+[2.3A]+[2.5A]-[2.1.6A]≤G01_[26.A](原为等于) [2.1.B]+[2.3B]+[2.5B]-[2.1.6B]≤G01_[26.B](原为等于) [2.1.C]+[2.3C]+[2.5C]-[2.1.6C]≤G01_[26.C](原为等于) (3)与其他报表的关系,例如通知存款的处理(其他表算定期) (4)国库定期存款VS代理财政性存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全面反映国际监管新规则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影响,更好地满足监管工作需要,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拟于2011年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基础报表内容调整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新增了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等内容,细化了对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贷款行业投向分类的监测,完善了对授信集中度的计算方法。
(一)月报内容调整
新增《G01附注第IX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
》
(二)季报内容调整
1.增加《G11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2.修改《G14授信集中情况表》;
3.增加《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情况表》;
4.增加《G44杠杆率情况表》
以上新增和调整报表的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填报说明及校验关系调整
此次修订中还对部分报表(《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等)的填报说明及校验关系进行了完善。请各金融机构登录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页面中下载相关修订内容。银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人员在银监会内网的“统计信息网”中下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
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号:银监办发[2016]38号
颁布⽇期:2016-02-25
执⾏⽇期:2016-03-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后的⾮现场监管,根据《⾦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银监会修订了《⾦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报表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执⾏。
⼀、报送要求
(⼀)提⾼认识。各资产公司要⾼度重视,充分认识⾮现场监管报表指标报送⼯作的重要意义和作⽤。要将报表指标报送⼯作和《监管办法》落实与促进⾃⾝改⾰转型、加强集团风险管控、强化资本约束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将监管要求全⾯落实到审慎经营过程之中,全⾯提升风险管理能⼒和经营管理⽔平。各资产公司要认真筹划,周密部署,成⽴由公司领导负责的领导⼩组,指定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专门⼈员,明确具体的⼯作制度、流程、职责和分⼯,确保《报表指标体系》报送⼯作顺利实施。
(⼆)确保数据质量。各资产公司要成⽴专题⼩组对《报表指标体系》进⾏认真研究,充分理解各报表数据项的具体含义和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并参照《银⾏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银监发〔2011〕63号),从组织、制度、系统和流程建设等⽅⾯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作⽔平,确保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认真落实《监管办法》对数据管理⼯作的监管要求。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资产公司要充分考虑《报表指标体系》对信息系统的要求,按照《监管办法》关于信息资源管理的规定,加快集团和法⼈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建⽴并完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适应《报表指标体系》的报送要求,逐步实现数据的⾃动采集和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131件)
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
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
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
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
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
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
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
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
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
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通[2008]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于2007 年正式投入运行,经各方共同努力,已基本实现预计目标。为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做好2008 年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数据质量“四单制度”,规范数据质量管理流程
建立以“提示单”、“警告单”、“现场检查单”和“处罚单”为核心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流程。
(一)针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
1.适用条件:
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中存在问题和疑点,非现场监管人员在通过电话交流或现场走访等方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解沟通后,仍认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
2.格式内容:
(1)提示单格式参见附件1。
(2)提示单要明确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或相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确认的内容。
2014年银行业修改后的G4A表填报说明.
G4A《合格资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报表收集填报机构的各级合格资本及资本扣减项目的数据情况。
本报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制定。本报表应与《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以及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相关报表一并阅读。外国银行分行填报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具体按照本填报说明第五部分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合格资本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38号。
3.填报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并表口径:并表口径依据《办法》。
5.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6.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7.数据单位:万元。
8.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9.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第一部分风险水平
一、流动性风险
(一)期限匹配
1.流动性比例
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外币及本外币合计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指标释义:
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放同业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买入返售、一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经营租赁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预付设备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其它应收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均剔除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一个月内到期的股东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保证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供应商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一个月内到期的卖出回购、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借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 90天流动性缺口率
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
流动性缺口率= 90天流动性缺口/90天到期表内外资产×100%
●指标释义:
90天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资产加上90天内到期的表外收入减去90天内到期的负债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外支出。
(二)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
3.流动性覆盖率
● 计算公式:
流动性覆盖率=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
● 指标释义:
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8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银监发[2006]9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
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96号 2006年12月29日)
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指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银监发[2006]9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
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96号 2006年12月29日)
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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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