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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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引导信贷投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再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连带票据权利一起转让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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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质押给人民银行,并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约定金额的融资行为。

采用质押回购方式的再贴现,票据不需要背书给人民银行,(回购日到后)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行或转贴现行。

第二章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再贴现的申请条件
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法定要式且经过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

这些汇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已由金融机构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
(四)经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六条人民银行不办理下列商业汇票的再贴现:
(一)未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不具有贸易背景或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2 —
签发的商业汇票;
(三)从签发后3日内即办理贴现以及贴现后3日内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
(四)再贴现申请日距汇票到期日不足20天的商业汇票;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欠缺法定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或者未按规定签章、金额大小写不符、汇票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以及其他法定无效或规定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
(六)人民银行不同意办理票据再贴现业务的其他商业汇票。

第三章再贴现的投向
第七条对下列已贴现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一)商业承兑汇票;
(二)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
(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四)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五)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
(六)已在企业间多次背书转让的票据;
(七)电子商业汇票;
(八)制度健全、票据业务合规性好,贴现与再贴现比例高的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

第四章再贴现金额、利率、期限
第八条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应为票面金额的全部,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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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再贴现。

第九条再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条再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买断式再贴现的期限为从再贴现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止。

回购式再贴现的期限为从再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回购日止,付款人在当地的票据回购日最长不得超过票据到期日前7天,付款人在异地的票据回购日最长不得超过票据到期日前10天(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申请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再贴现实付金额,是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再贴现实付金额=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再贴现年利率/360天)再贴现天数是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1日。

票据到期日为周末或节假日的,实际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再贴现天数相应增加。

承兑人在异地的,再贴现天数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再贴现天数是贴现日至回购前1日。

第五章再贴现业务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首次向人民银行提出票据再贴现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公章、单位财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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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
3.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票据再贴现申请时,上述资料内容已发生变化,则须及时提供变化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凡向人民银行申请票据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交拟办理再贴现票据清单,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和营业部门联合召开审贷会,主要审查信贷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票据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人民银行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办理再贴现前4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中国人民银行买断式再贴现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1),“中国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2)和“再贴现票据清单”(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清单,见附3);
2.买断式再贴现提交“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合同”,回购式再贴现同时提交“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回购合同”和“贵州省再贴现票据质押合同”(一式三份,见附4、5、6),回购式再贴现还需提交“票据质押记录单”(一式三份,见附7);
3.经申请行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电子汇票由申请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再贴现申请,并从系统中打印后加盖再贴现申请行公章,再贴现申请未被同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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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行需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撤回该笔再贴现申请);
4.商业汇票有效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电子汇票不需要);
5.贴现申请人与贴现行之间的贴现合同复印件及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6.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联签章;
7.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真实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对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申请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交普通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材料;
8.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商业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业务公章。

第十四条再贴现审查审批
(一)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
1.商业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到期;
2.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有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正确;
3.商业汇票上的承兑签章是否清楚,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商业汇票有无涂改,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 6 —
改,其他记载事项是否完整;
5.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商业汇票有关各栏内容核对是否相符;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其他要素填写是否正确。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合格后将查询查复书和再贴现票据清单分别保留一份(电子汇票由营业部门在电子汇票系统中进行复核并签收),并在另外一份再贴现票据清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再贴现申请人将加盖有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业务专用章的票据清单及其他资料提交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

(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
2.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再贴现票据清单上是否有营业部门盖章;
3.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查询查复书(电子汇票仅需通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查询营业部门是否复核且签收),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合规;
4.再贴现清单、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合同、商业汇票及其他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5.再贴现金额与贴现金额、票面金额是否一致,再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经办人员经审查凭证资料正确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及处(科)室负责人在再贴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主管行长审批、加盖再贴现审批专用章,由经办人员及主管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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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处(科)室负责人在再贴现凭证上签章、加盖再贴现审批专用章,并与再贴现申请人签订再贴现合同,将再贴现凭证、申请书、合同连同商业汇票送交营业部门。

再贴现申请人持有申请书及合同各一份。

第十五条再贴现发放
(一)人民银行营业部门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上货币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字样)有关人员及主管行长签章是否齐全;
2.再贴现合同上双方负责人签章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
3.再贴现凭证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二)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办理再贴现资金划拨手续,再贴现凭证一联回单加盖业务公章给再贴现申请单位作收账通知(电子汇票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通过线下清算方式办理再贴现资金入账手续)。

办理回购式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交付的票据后需在票据质押记录单上相应位置签收并加盖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公章,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货币信贷部门和金融机构各持有一份。

第十六条再贴现收回
(一)买断方式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在再贴现票据到期前,匡算邮程,按照“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办理委托收款。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对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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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二)回购方式
已办理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应履行与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贴现回购合同,于回购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内留足资金。

在票据回购到期日,主动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前来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并主动向人民银行营业部网点送交与购回汇票金额等同的转账支票及一式三联进账单,营业部网点收到送交的支票,比照支票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核。

人民银行不负责到期提示付款。

如金融机构在回购到期日未主动前来办理回购,人民银行将按再贴现回购合同的约定,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内直接扣收票款。

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转入逾期贷款处理。

电子汇票到期由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再贴现赎回申请,线下操作与其他商业汇票购回方式相同。

第六章再贴现管理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审贷会制度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对办理的再贴现业务要建立手工台账,并与资金系统和再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一致;已办再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复印件、汇票查询证明、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贴现凭证和再贴现凭证复印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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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合同要装订保存,档案保存期为2年。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每笔再贴现收回后要及时告知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回购式再贴现收回要将一式三联进帐单的第三联在再贴现收回当日送交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买断式再贴现收回要将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回单在票款收回当日送交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据此处理收回账务,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按月与货币信贷部门核对账户余额。

第七章再贴现限额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根据各地票据基础、业务发展状况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经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的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内受理、审查、审批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业务,限额不足的,可根据本辖区再贴现需求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审核后决定是否追加限额。

其他非转授权窗口可受理、审查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备案,由上级人民银行根据再贴现到期日下达有期限的再贴现额度通知书后,方能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到期后,再贴现额度由上级人民银行自然收回。

第二十一条辖内部分票据业务集中的转授权窗口需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须履行报批程序另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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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再贴现业务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1.中国人民银行买断式再贴现申请书
2.中国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书
3.再贴现票据清单
4.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合同
5.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回购合同
6.贵州省再贴现票据质押合同
7.票据质押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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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中国人民银行买断式再贴现申请书
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根据下列情况向你行申请买断式再贴现,并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再贴现有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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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书
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根据下列情况向你行申请回购式再贴现,并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再贴现有关管理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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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再贴现票据清单
填表单位:单位:元
填表说明:
1.票据种类:输入以下的其中一项:纸质银票、电子银票、纸质商票、电子商票。

2.票号:票据右上角预印的票据编号。

3.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日期,格式为XXXX-XX-XX。

4.票据到期日: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人应付款的日期,格式如下:XXXX-XX-XX
5.票据金额:票据正面确定的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能用逗号隔开,必须连续。

如40000000。

6.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企业的名称。

7.承兑人:在票据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企业的名称,包括(商票下的)承兑企业名称或(银票下的)承兑银行。

8.收款人: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企业的名称。

9.贴现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的企业的名称。

10.贴现企业规模类型:按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规定的标准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目前暂按此分类,下一步将具体划分为大、中、小、微四类)
11.贴现企业行业:按银发[2009]175号文确定的统计口径划分为: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
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营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12.票据是否涉农: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口径:涉农票据系指贴现人与其直接前手交易涉及农林牧渔业或支农服务的票据。

13.出票企业是否县域:注册地位于县域的企业承兑的票据为县域票据,具体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否则为非县域票据。

14.背书转让次数:收款人至贴现申请人间转让次数,贴现及转贴现环节不计在内。

25.再贴现到期日:承兑人依托收指令应将票据款项划付到账的日期,同城票据再贴现到期日即票据到期日,异地票据在票据到期日基础上加计3天。

26.再贴现申请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应与在人民银行再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已维护的借款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27.再贴现交易方式:买断式或回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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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合同编号:
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申请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再贴现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票据再贴现,双方就再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再贴现票据内容(见复印件)。

二、本合同项下再贴现票据共计(大写)张(小写)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三、甲方申请再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四、再贴现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五、再贴现利率为%(年)。

六、再贴现实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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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小写)元。

七、甲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自愿将本合同项下的票据向乙方申请再贴现,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对再贴现票据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票据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善意的。

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三)如甲方出现隐瞒票据争议,或对再贴现票据进行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或伪造、变造票据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不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时收到票据款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票据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九、《再贴现票据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会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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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再贴现票据清单
再贴现申请人(公章)再贴现人(公章)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5
合同编号:
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回购合同
再贴现申请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再贴现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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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乙方申请回购式票据再贴现,双方就再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所指再贴现回购是指甲方为了取得资金,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出售给乙方,乙方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甲方融出资金,并约定在回购到期日由甲方按票面金额购回同一商业汇票的融资行为。

二、本合同项下再贴现票据共计(大写)张,(小写)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三、甲方申请再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四、再贴现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五、再贴现利率为%(年)。

六、再贴现实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七、甲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再贴现及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自愿将本合同项下的票据向乙方申请再贴现,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对再贴现票据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票据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善意的。

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三)甲方应于再贴现票据回购日前在存款账户内留足资金,乙方不负责到期提示付款。

再贴现到期当日,由乙方采用约定扣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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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扣收票款。

存款账户内金额不足的,不足部分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八、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当日将再贴现票款付至甲方在乙方存款账户。

九、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十、《再贴现票据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乙方会计营业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附:再贴现票据清单
再贴现申请人(公章)再贴现人(公章)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6
合同编号:
贵州省再贴现票据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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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票据再贴现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汇票作为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票据质押。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票据质押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合同名称及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向乙方再贴现融入资金,金额为万元(大写)。

第二条:票据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票据质押期限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清偿主合同债务为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质押票据共计(大写)张,(小写)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五条:甲方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乙方应将质押票据退还甲方。

第六条:主合同到期后,甲方必须按主合同第七条第三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应将质押票据交付乙方。

第八条:甲方交付及领回票据时,甲方经办部门及乙方会计营业部门均应在《票据质押记录单》上盖章,《票据质押记录单》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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