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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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影响及建议
权相统一 。
点监督会计核算风 险环 节 , 维护资金安全作为会计核算 监
督 的主要任务 , 进一步明确 了事后监督工作应把风险 防范
二、 新办法》 《 存在的不足

作为重 中之重 , 提高 了事后监督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二是 , 明确赋予监督 部门必要 的现场检查权 , 增加 了 事后监督的全面性 。《 办法》 新 规定监督部门以非现场监督
21 0 0年 l 月 , 民银行总行 下发 了《 1 人 中国人 民银行会
宽 了监督视 野 , 事后 监督职 能进一步强 化 , 有利 于发现核
计核算监督 办法》 以下简称《 ( 新办法 》 , ) 同时废 止 了分 别 于 20 0 2年和 2 0 04年发布 的《 中国人 民银行会计 事后监 督
调整为“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 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
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灵 活开展对 核算部 门每 日不能 提交 的
登记簿 、 重要 空白凭证 等会计 资料及实物使 用管理进行实
地 查 验 。 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范 围 得 以 延 伸 , 督 内 容 更 监
支付结算 、 国库 、 币金银等部 门的业 务指导” 比较而言 货 ,
为主 , 经分 管行长授权 可开展现 场监督 。事后 监督部 门可
是, 事后 监督 管理体 制 尚不理 顺 , 不利 于事后监督
部 门开展工作 。《 旧制度 》 规定“ 事后监督 中心接受上级行
会计 、 支付结算 、 国库 、 币金银部 门 的业 务指导 。 货 事后监
督 中心直接对 主管行 长负责 , 不实行垂 直管理” 《 办法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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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资料中事后监督签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会计资料中事后监督签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计集 中核算 系统打印输 出的会计凭证和账表 、 国库会计 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和账表 、 国 核 算 系 统 打 印输 出的 账表 , 事后 监 督 签 章栏 , 成 了 库会计核算系统打印输出的账表 中, 无 造 设置事后监督签章 事后监督人员在会计资料上签章不规范。
要求。
( ) 五 事后监督记载签章过多。 事后监督人员需要对
理解 上 的差 异而 造成 操作 不 一致 , 符 合业 务 的规 范性 会计核算生成的各类账表 、 不 凭证加盖个人名章 , 一是增
加了工作量 ; 二是人为环节多 , 容易 出现差错 ; 三是从 明 ( ) 计 凭 证 中存 在 重 复 签 章 现象 。 中 国人 民银 确工作责任角度看 , 二 会 《 事后监督中心设立监督人员分工登 行会计基本制度》 3 条规定“ 第 5 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 记簿 已将 责 任分 工划 分 清楚 , 多 的签 章没 有太 大实 际 过 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 记账凭证 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 意义 。
( 责任编辑 : 田 丽)
田 吉 金 班 至Q筮 期 挞 融 塞Q 生 昼
存, 同一会计事项事后监督人员需重复签章确认 , 既重 的记账凭证签章确认 , 避免重复签章 ; 月度账表可在账
复劳 动 , 又增 加 了不 必要 的环节 。 表封 面上签 章确认 等 。 ( ) 三 部分 会 计 凭 证 和账 表上 缺 少 事 后 监督 签 章 位 ( ) 改会 计核 算 系 统 内部设 置 , 二 修 在其 打 印输 出 的 置。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 增加 了基本凭证的事 会计凭证和账表上增设事后监督签章栏 。 借鉴国库会计 后监 督 签 章栏 , 作 为 特定 凭 证 的票据 与 结 算 凭证 , 而 如 核算 系统 升 级 后 打 印输 出 的会 计 凭 证设 置 了事 后监 督 支票 、 电汇凭 证 、 支付 凭 证 、 算 拨 款凭 证 、 预 中央银 行 会 签章栏模式 , 系统升级时修改相应模块设置 , 在 使中央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 X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我行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基本职责:(一)审查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处理结果是否准确。

(二)检验被监督对象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并督促纠正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揭露和防范操作风险。

(三)监督被监督对象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监督对象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并对业务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汇总监督数据,为业务质量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系统与核心业务操作系统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与核心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混岗。

(二)连续性原则:必须对每日凭证进行监督,保持连续性。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则:审查柜员业务处理凭证,保证柜员业务- 1 -处理凭证与核心业务系统流水相对应。

(五)重点性原则:根据柜面业务风险程度,对特殊业务、重要业务、大额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保证账务正确、资金安全。

(六)回避原则:事后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其他关系的,不得参与对该对象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权限(一)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事后监督所需要的资料;(二)有权对监督发现的差错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三)对监督发现的重大差错,有权直接向部门领导或行领导报告;(四)有权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调阅相关业务文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各分行应在会计运营部下设立事后监督中心,配备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全辖营业网点会计业务的集中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统一的监督系统上线前,路途较远且无法在次日及时将传票送达分行的县域支行,经分行批准后,可单独设立专职或兼职监督员,负责本支行及下属网点的监督工作。

浅析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浅析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三、 改进 中央 银行 会计 事后 监督 工作 的途 径

( ) 一 健全工作制度 , 完善会计事后监督操作程序 是上级行应尽快出台涵盖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制度 、 办法及操作规程。对各级行 的事
后监督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 加强信息沟通 , 明确事后监督工作的监督范围, 及时提供有效的监督依据 , 规范 、 统一各行事后监督工作操作方式 , 增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二是事后监督部门必须转变观念 , 克服被动和坐享其成 的思想 , 结合本行会计核算业务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 的监督工作制度 、 操作规程及实施 细则 ; 三是在监督工作中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监督程序, 以规章制度作为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 ( ) 二 改进工作方式, 高会计事后监督效率 提 是对不能每 日 提交的会计资料积极探索新 的监督方式, 如现场监督 。 随机抽样监督等 , 从而提高事后监
二、 目前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存在 的问题
( ) 一 日常监督 操作 系统技 术不健 全
首先 , 虽然总行 已经开发相应的会计事后监督操作系统 , 只对会计凭证 的重点 要素进行采集和会计 但 操作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 , 而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审核会计凭证的合法性还是手工操作。 其次, 由于固定资产的
监督 , 从属于央行内部的控制措施 。 ( ) 二 央行会计事后监督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央行会计事后 监督 , 标定位首先决定于其被授予的职责 , 目 其次必须 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其它方面 目标 不能代替或干预这一中心 目标的实现。 ( ) 三 央行会计事后监督是一种程序化操作的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的形式是 由其职能 目标决定的,9 7 19 年人 民银行发布 《 加强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6•【文号】银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6日银办发[2004]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核算集中后,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确保会计核算安全,根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现就会计集中核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事前审批工作。

切实落实重大会计事项的主管授权审批制度及各岗位的操作权限管理。

重大会计事项包括:大额支付、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联行查复、补制联行报单抄本、补拍电报、重要凭证的重要打印、利率或计息积数的调整、改变计息方式、同城票据科目挂账和销账、暂收暂付款项的列账、数据恢复、会计人员加班等。

二、加强事中控制工作。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时,有关汇划凭证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签字后,应通过传真或影像扫描的方式传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据此与网络传输信息核对后办理该笔汇划业务。

大额汇划的额度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加强事后监督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于次日将有关会计资料及时送达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因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有条件的机构可采用将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进行影像扫描后,再以网络传输的方式予以传送。

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在凭证送达的当天,必须完成业务的监督工作,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确保原始凭证与账务记载一致。

四、加强会计凭证远距离传递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银发[2005]30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5〕3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本着建设国库会计制度体系的总体思路,总行对《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是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制度,是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的准则。

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银行运营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银行运营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银行运营事后监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营事后监督管理,规范操作,提高运营事后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银行运营监控中心集中监控运行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运营事后监督是指依托运营监管平台,借助光学字符识别(OCR)技术,对营业机构临柜业务产生的凭证进行扫描、识别、流水勾对和补录,实现对临柜及运营后台中心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全面、重点、集中监督。

同时,实现凭证档案的影像化管理。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行实行集中监控的各级运营监控中心,以及进行凭证影像化处理的支行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用户管理第四条运营监管平台根据运营监控中心和营业机构的岗位设置对系统用户实行角色管理,不同角色具有不同操作权限。

系统用户按操作权限分为操作用户和查询用户两类。

第五条系统用户的新增、变更和删除,必须填写运营监管平台用户新增、变更申请表,经运营监控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六条用户登录运营监管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日终和临时离岗时必须签退系统。

用户对其本人用户名在系统中进行的所有操作负责。

第三章凭证影像化处理流程第一节凭证使用与整理第七条运营事后监督系统将营业机构凭证按使用方式分为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附件凭证和其他凭证四类,按归属关系分为网点凭证和柜员凭证两类。

第八条营业机构应根据交易类别正确使用凭证,并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记账凭证上传票序号、交易码、金额、账号等记账要素的打印应清晰、位置正确;对客户提交的票据、凭证,要审核客户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在规定位置签章或签名。

第十条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不得加盖在凭证表头、传票序号、交易码、金额、账号及客户签名等区域内及客户预留印鉴上。

附件章加盖在附件凭证规定位置,不得覆盖金额、账号及客户签名等。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于营业日终后整理当日凭证。

整理凭证时,应清除夹带的大头针、回形针、不干胶等杂物,确保凭证表面平整、无相互粘连。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某银行事后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计算机业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事后监督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综合业务核算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事后监督主要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综合查账子系统、WEB查询子系统、差错处理子系统等,会计流水监督系统是最主要的子系统,将银行会计核算的凭证通过手工录入与综合业务系统产生的流水进行比对,完成事后监督流水勾对,通过对凭证要素的审核实现差错处理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第三条事后监督系统的安装由信雅达公司技术维护人员和银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配合完成。

安装过程中须遵循银行相关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不得留存银行相关机密数据,如确需保留、外带的,须遵守与联社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

第四条事后监督系统在Windows 202X server的操作系统下安装,数据库采用SQL Server 2000,硬盘采用Raid 1构造。

操作系统安装区和SQL Server软件安装在C盘(系统盘)、数据库文件放在D盘(数据盘),数据库服务器硬盘数据区容量建议大于100G。

第五条事后监督系统服务器采用IBMx3650服务器,享受IBM公司的良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事后监督系统的运行管理第六条事后监督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机房值班人员负责。

主要包括每日从市办取数并导入流水,并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查看,确保处于正常运行之中。

第七条定期备份事后监督数据库、对事后监督的使用情况做不定期的汇总等。

相关操作须在机房运行日志上及时、如实登记。

第八条要求各信用社经常留意事后监督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及时与中心机房联系。

第四章事后监督系统故障处理第九条、如出现事后监督无法正常工作时,需及时分析故障情况,根据故障原因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因*络通讯引起的故障,应迅速找到故障线路点,排除故障;如查明确属是银行的事后监督系统引起的的故障,应由联社科技人员采用备份硬盘替换故障硬盘进行工作,并导入相关数据,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6•【文号】银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6日银办发[2006]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总行修订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83号文印发)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2003]92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核算系统包括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子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事后监督子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其职责是处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及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条实施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会计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doc 1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doc 1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doc 18页)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积极性。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关心各项业务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五条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坚持培训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

总行、各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并自行办理决算。

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单位人民币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核算:美元(US$)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英镑(£)以英镑为单位,英镑以下计至便士,便士以下四舍五入,英镑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

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为了加强信用社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提高帐务核算和现金收付的质量,防止业务上弄虚作假和贪污舞弊案件的发生,维护财经纪律,帮助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现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用社由主办会计任事后监督员,事后监督员在本单位主任领导下,在联社财计部门指导下,行使检查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检查监督存、贷款帐务处理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情况;检查监督会计、出纳、联行结算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事后监督员可行使下列工作权限:1、有权检查本单位会计、出纳、结算、联行、储蓄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有关文件、查阅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2、有权检查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各种业务印章、密押等使用保管情况。

3、有权要求受检查监督人员就事后监督事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4、有权对违反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事项,加以处理,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改正。

第四条事后监督方式,就是对每日已处理的业务、帐务和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序时监督,逐日填写事后监督登记簿,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每月公布一次事后监督情况。

第二章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第五条会计凭证的检查监督。

检查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是检查已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检查凭证的正确性,主要是检查凭证是否应为本社受理的凭证,使用凭证的种类是否正确,凭证的基本内容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数字的现象,检查凭证所列示的业务事项是否真实,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现金支票背后是否有收款人的签章,转帐凭证的对转关系是否明确,凭证是否编号,错帐冲正凭证是否按规定填制,凭证与附件是否相符,按照有关规定的单位印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发现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是指对会计主体在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我国颁布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对会计主体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内容《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明确了需要接受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会计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

同时,还对不同类别的会计主体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2.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了负责实施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机构和其职责。

其中,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则负责属地范围内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程序和要求:规定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监督管理机构则需要对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核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监督管理措施和问责机制:规定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问责机制。

包括对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失信会计主体的限制措施等,以及对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不到位的问责措施。

三、意义《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财务会计监管:明确了会计事后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有助于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

同时,通过审计、核查和评估等手段,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财务风险。

2.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会计事后监督管理能够促进会计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披露,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银行事后监督工作计划

银行事后监督工作计划

银行事后监督工作计划(文章一):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操作手册目录事后监督操作手册 (1)第一章总体概述 (2)1.1 事后监督的具体方式 (2)1.2 事后监督柜员描述................................................................................... 2 第二章事后监督功能描述及操作流程 (3)2.1事后监督业务流程 (3)2.2 管理配置 (3)2.2.1设置监督柜员 (3)2.2.2查询监督柜员 (4)2.3业务审核 (5)2.3.1现金(转帐)业务监督 (5)2.3.2特殊业务监督 (7)2.3.3单位活期开户监督 (11)2.3.4通用记帐监督 (12)2.3.5凭证交易监督 (14)2.3.6表外业务监督 (15)2.3.7中间业务监督 (17)2.4流水查询................................................................................................182.5报表打印................................................................................................202.5.1机构流水报表打印 (20)2.5.2监督差错报表打印 (22)2.6重置监督状态......................................................................................... 23 第一章总体概述事后监督是会计控制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在会计事项发生后,对会计凭证和资料进行全面监督。

事后监督的职能是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杜绝、堵塞差错和漏洞。

银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事中事后监督工作是我行柜台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对柜台交易流程的重要补充,是进一步防范结算风险的监督保障体系。

第二条事中监督工作由各网点根据总行统一设定的事中监督范围自行开展。

分行负责网点事中监督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事后监督采取总行统一领导、分行集中监督的方式进行。

由总行负责制订我行事后监督业务的基本制度,督促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后监督范围。

各分(支)行的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在总行确定的事后监督范围之上根据本行情况进行补充,并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事后监督体系由网点柜台经理、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构成,通过xxxxxx银行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及图形前端事后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后督系统)对柜台业务进行监督控制。

第五条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由所属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一级分行需按照总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并指导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

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由一级分行代为监督或自行监督两种模式。

如由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自行监督,一级分行则需按季到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对其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一级分行可随时通过图形前端系统、监督管理平台查看二级分行或异地分(支)行的事后监督情况。

第二章事中事后监督人员的配备第六条按照我行事后监督体系的构成方式,分行的事后监督业务由网点和分行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和后督系统共同完成。

其中监控系统分行后督管理员及分行后督员角色由现有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担任;后督系统中的事中监督角色由网点柜员或柜台经理担任,分行管理员及分行后督员角色由现有分行事后监督人员担任。

第七条分行后督(包括二级分行及异地支行)应由独立于被督机构的非前台柜员担任,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环境,并配备必需的终端机、电脑、验印系统等硬件设备,以保证事后监督的顺利进行。

各行应根据本行监督范围和业务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事后监督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事后监督中心职责,规范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含)的事后监督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第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应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

事后监督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二)检验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三)及时反映违规、违纪行为,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中心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二)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连续性;(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四)全面性原则。

对人民银行会计、国库、货币发行和金银等各项核算业务实施事后监督;(五)重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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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doc 8页)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
和计算机监督的有关数据,输出监督结果,登记和整理事后监督日志。

监督主管根据监督系统输出的监督结果,签发“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见附式(一)、(二)),通知被监督单位。

(四)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差错进行确认和改正,并在“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上注明更正情况,送交事后监督人员。

(五)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返回的更正信息,经核查无误后归档备查。

第四章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六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掌握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方法及账务核查技巧,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差错,无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
(二)向被监督单位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三)直接向行长和上级行会计部门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十八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累积批量处理被监督单位送交的会计资料;
(四)延误报告发现重大差错和事故的时间。

第十九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严格细致地核对凭证和账务,详细记录“会计事后监督日志”,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条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由专人办理,严格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辖属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督促下级行会计事后监督部门认真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完成事后监督后,有关会计资料按以下原则进行保管:
(一)实行集中监督的,由会计事后监督中心集中保管,被监督单位可通过其办理查阅;
(二)实行分散监督的,应作为本行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一: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
行名:核算数据日期:
--------------------------------|编号||差错类型|||------|-----------------------||原业务内容||||||------|-----------------------||错误内容|||------|-----------------------||记账员||复核员|||------|-----------------------||正确业务内容||||||------------------------------||以下由被监督单位手工填写||------------------------------||更正结果||||||------|-----------------------||经办员||营业主管||更正日期||--------------------------------
监督主管:监督员:监督日期:打印日期:
说明:
1.此通知单由使用“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单位使用。

2.“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
第二联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被监督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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