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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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0•【文号】银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银办发[200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有效应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突发事件,提高系统危机处置能力,总行根据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预案》(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ABS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ABS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制定的ABS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须于2008年4月中旬报总行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备案,并将电子版通过 OA系统发送至支付结算司马龙、科技司吴海丽邮箱。
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依据1.3适用范围1.4处置原则1.4.1账务安全原则1.4.2业务连续性原则1.4.3可操作性原则1.4.4分级管理原则2危机处置组织机构2.1机构设置2.1.1中国人民银行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1.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2机构职责2.2.1总行领导小组2.2.2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2.3分支机构领导小组职责2.2.4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3危机处置报告程序3.1危机事件等级分析3.2危机事件报告程序3.2.1一般事件的报告3.2.2严重事件的报告3.2.3灾难事件的报告3.3危机处置流程图4预防机制与预防措施4.1预防机制4.1.1应急处理准备措施4.1.2应急演练4.2预防措施4.2.1日常维护检查4.2.2备份有效数据5业务应急处置5.1 ABS系统运行故障的处理5.1.1网点前置机故障的处理5.1.2ABS系统服务器故障的处理5.2国家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2.1一般事件的处理5.2.2严重事件的处理5.3城市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3.1城市处理中心应用系统故障的处理5.3.2城市处理中心数据库故障的处理5.4ABS系统与支付系统中断多日修复后的处理5.4.1可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4.2无法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5故障期间的其他规定6技术应急处置6.1 ABS系统概况及部署6.1.1系统构成6.1.2硬件配置6.1.3软件环境6.2技术危机处置6.2.1密押卡故障6.2.2数据库空间不足6.2.3文件系统空间不足6.2.4系统文件损坏或丢失6.2.5系统主控台出现页面显示超界警告6.2.6服务器关机出现黑屏、死机6.2.7服务器软件故障1--操作系统6.2.8服务器软件故障2--数据库管理系统6.2.9服务器软件故障3--中间件故障6.2.10服务器软件故障4--后台支付往、来账进程异常6.2.11 ABS系统主服务器硬件故障6.2.12 HP ML570G2服务器故障6.2.13服务器挂起或频繁重新启动6.2.14主备机损毁或丢失6.2.15客户端软件故障6.2.16客户端硬件故障7附则7.1总结报告7.2其他1 总则1.1目的为准确、高效处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 ABS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中央银行账务处理工作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确保科目使用准确、规范。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 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05
会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创新之处
采用现代化会计理论和方法
引入了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基础的会计理论体系,以及先进的会计方法和手段,使会计 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和高效。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概述 • 会计科目与报表 • 会计核算与报告 • 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 • 会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01
概述
制度背景
1948年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建立, 为我国金融会计制度的构建和发 展奠定了基础。
1985年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 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 行对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 完善。
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年度会计报告以及 重大事项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04
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
会计制度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
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经济 活动情况。
可比性原则
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应当采用相同的 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便于比较和汇总。
相关性原则
3
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稳定和金 融安全。
制度发展历程
2012年
颁布《中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暂行)》 。
1997年
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修订版) 》。
2006年
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2006版) 》。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8.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198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全国银行出纳业务的管理,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办理人民币现金、金银出纳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制度负责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出纳工作,制订本地区人民银行出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本系统出纳制度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备。
第三条出纳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银行应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选配忠实可靠、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出纳工作。
要加强出纳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出纳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四条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柜面监督;二、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回笼,供应工作;三、办理人民币的兑换和挑残业务,调剂市场券别比例;四、办理金银的收购、配售、封装、保管和调运业务;五、宣传爱护人民币、负责反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和票样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纳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三、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收购金银先收实物后付款,配售金银先收款后付实物,收必复点,付必复核;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文号】银发[2000]112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

按照其性质和特点,一般可分为永久、定期和临时三类。
会计档案保管与存放
会计档案保管
需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存放
按照档案的分类和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存放方式,如纸质存放、电子存储等。
会计档案使用与借阅
会计档案使用
需建立档案使用制度,规范使用流程,确保档案使用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会计报告报送与披露
报送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告应当报送 给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和其他 有关部门。
披露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公开披露其会 计报告,以便更好地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04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范围与分类
会计档案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资料等相关 会计资料。
采取多种手段和技术,确保内部控制的全面覆盖和可操作性。
风险管理原则与要求
风险导向原则
以风险为出发点,全面、客观地识别、评 估和控制风险。
及时报告原则
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
预防为主原则
注重预防,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
责任制原则
明确各级职责,建立风险责任制,确保风 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统一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的规定统一进行,确保不同分支机构之间 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 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谨慎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估计可 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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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 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 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 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 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第十条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会计、营业、事后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行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行会计部门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
会计人员上岗、调离需经部门会计主管同意。
第十五条各级行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 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三) 依据岗位职责,办理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管理。
(四) 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一) 有权要求开户单位或本行其他业务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并向本行行长反映。
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避免重大资金损失或工作长期无差错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会计人员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监交;部门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
会计人员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须办妥业务移交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第二十条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坚持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按期结转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如遇该日为节假日,仍作为决算日。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当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收支金额确认。
第二十三条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存续期间不对财产价值进行调整;特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表内业务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凡资产或支出增加、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减少时记借方,凡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增加、资产减少时记贷方。
表外业务根据单式记账原理,采用收付记账法,凡表外事项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外汇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
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汇业务以原币记账,以其货币基本单位的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计至小数点后两位,个位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二十六条凭证、账簿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以“0/0”表示,月利率以“0/00”表示,日利率以“0/000”表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账分管,及时记账;凭证账表,须经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内外账务,定期核对。
核算质量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八相符。
第四章会计科目第二十八条会计科目依据资金性质、业务特点和核算管理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九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表外科目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科目下设置账户。
一级会计科目、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二级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设置由总行统一制订。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设置辖内使用的二级科目。
第三十一条会计科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代号和核算内容进行使用。
总行专用科目及账户,未经授权,分支行不得使用;已停用的会计科目,不得再有发生额;已撤销的会计科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开始时删除该科目。
第三十二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时,编制会计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三十三条各类会计科目的余额性质及平衡关系(一)资产类、损益类的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
(二)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收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余额。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或轧差反映在借方(贷方),上期借方余额-上期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本期贷方余额。
(四)表外科目余额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额+本期收入发生额-本期付出发生额=本期收入余额。
第五章会计凭证及账簿第三十四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根据原始凭证信息填制生成。
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根据原始凭证生成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第三十六条会计凭证按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一) 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有关信息填制或生成的凭以记账的证明,包括:现金凭证(附式1)、转账凭证(附式2)和表外科目凭证(附式3)。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些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专用凭证,用以代替记账凭证。
特定凭证应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按形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单讫记账时可使用单式凭证;表外业务使用单式凭证。
第三十八条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写规范。
第三十九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或产生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货币符号及金额,会计分录,业务摘要,附件张数,凭证编号,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不得因纸凭证与电子信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改变内容。
第四十条会计凭证按照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安全可靠、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传递,并建立严格的凭证签收制度。
内部凭证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四十一条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装订时要将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凭证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每册凭证应在封面上编列号码,对每日分册装订的凭证,在凭证封面上应注明共几册、第几册。
会计凭证每日经缩微扫描存储于光盘等介质后,能满足保管、查阅需要的,可不经装订,直接装入专用袋塑封保管,在袋上注明日期、凭证和附件张数等。
第四十二条会计账簿是账务处理的载体。
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第四十三条基本账簿。
(一) 分户账:是分账户连续记载各类会计事项的明细记录,是与开户单位对账的依据。
分户账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分户账(附式4)和销账分户账(附式5)。
1、一般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收入、付出)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账户、不计息科目账户、表外科目账户、银行内部资金和损益类科目账户。
2、销账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
(二) 流水账(附式6):是每日按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的明细记录。
(三) 现金日记簿(附式7):是逐笔、序时记载现金收入、付出及结存情况的明细记录。
(四) 总账(附式8):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
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科目下各账户的发生额合计数记载,并结出余额。
总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第四十四条辅助账簿。
(一) 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
(二) 余额表(附式9):是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各账户最后余额的账簿。
第四十五条账簿装订。
(一)基本账簿、余额表按月装订。
(二)各种登记簿、销讫的卡片账,可根据数量多少按月、季或年装订,特殊情况下可按实际需要装订。
(三)账页装订成册,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六章会计签章第四十六条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