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信用社财务制度十不准
信用社财务制度十不准为了规范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用社的良好运营,特制订以下十项不准则,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一、不得随意挪用资金。
信用社的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或借用信用社的资金。
二、不得违规存取现金。
所有存取现金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存取或挪用现金。
三、不得擅自调整账目。
所有账目调整必须经过审批,并填写完整的调整记录,不得私自调整账目以掩盖不正当行为。
四、不得接受或提供贿赂。
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都是严重违反信用社的信用原则,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提供贿赂。
五、不得私自占有投资收益。
所有投资收益必须按照规定分配,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占有或转移投资收益。
六、不得违法违规投资。
信用社的投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投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不得违规发放贷款。
所有贷款发放必须按照信用评级标准和贷款流程进行,不得违规发放贷款。
八、不得隐瞒账目信息。
所有账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披露,不得隐瞒或篡改账目信息。
九、不得私自变更财务制度。
任何对财务制度的变更必须经过上级批准和公告,不得私自变更或擅自修改财务制度。
十、不得瞒报财务信息。
信用社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地报告,不得瞒报或虚假报告财务信息。
信用社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以上十项不准则,严格遵守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维护信用社的良好形象,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诚信、透明、规范的信用社财务管理环境。
感谢各位工作人员的配合与支持!祝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进行经济活动和管理农村金融资源时,建立起的一套完善的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制度对于实现农村金融的规范管理、增强社会信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分析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连续性原则、收益确认原则和价值观念等。
真实性原则要求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连续性原则要求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要连续地记录和核算合作社的经济业务。
收益确认原则强调农村信用社只有在收到实际收益后才能确认相应的收入。
价值观念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中始终坚持诚信原则。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会计的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的建立和会计核算方法等。
会计科目设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合理的科目设置可以准确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济业务。
会计账簿的建立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用于记录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会计核算方法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会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和程序。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内部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安全,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效率。
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控制、财务管理控制和会计信息系统控制等。
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信息披露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会计法规定和合作社章程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会员、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合作社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信息披露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重要责任,它对于增强社会信用、促进合作社的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制度安排和控制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基本制度
本制度2023-11-06contents •会计基本规定•会计报表与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与信息化•内部控制与审计•会计档案管理与移交•附则与解释权目录01会计基本规定会计科目表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等五大类,共计38个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编号为方便识别和核算,每个会计科目都有唯一的编号。
会计科目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车票、银行回单等。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用于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凭证。
会计凭证记录全部经济业务的主要账簿,按科目分类汇总。
总账详细记录各科目交易的详细情况,按科目分类记录。
明细账逐笔记录每日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日记账会计账簿02会计报表与财务分析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概述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作用资产负债表向管理层、股东、信贷机构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有助于评估其偿债能力和经营绩效。
资产负债表的主要科目包括资产类科目如现金、存放央行、贷款、投资等,负债类科目如存款、借入款、应付利息等,以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利润表利润表概述利润表是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
利润表的作用利润表提供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盈利情况的重要信息,有助于评估其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利润表的主要科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科目。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概述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的作用现金流量表提供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产生和运用的重要信息,有助于评估其现金管理能力、投资能力和偿债能力。
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科目包括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净现金流等科目。
010203财务分析概述财务分析是对财务报表及其相关数据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以评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
用于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 用于为企业制定经营计划和预算提供依据。
06
会计制度实施与监督
会计制度实施的组织与安排
确定实施范围
根据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范围和经营特点,明确 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 具体要求。
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专门的会计管理部 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计 制度的实施,明确各级 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 限。
会计核算应当与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和外 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相关,提供有用的会计 信息。
可比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确保不同会计期间和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 的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确 认、计量和记录会计事项。
04
业务核算规定
存款业务核算规定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该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有利于 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有利于宏观调控
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是国家金融业会计标准体系的一部分,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基础数 据和信息,有利于国家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的特点
01 02
结构分析
通过对财务报表不同部分进行比较,分析 企业财务结构的合理性。
趋势分析
将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分 析财务数据的变化趋势。
财务比率分析
将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比率计算, 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
财务报表分析的指标体系
偿债能力指标
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负债比 率等,用于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
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3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____年或者超过____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
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
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____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
农村信用社根本会计制度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局部,承当着效劳农村经济、农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为了标准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根本会计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农村信用社根本会计制度。
一、会计核算主体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农村信用社本部和各分支机构。
农村信用社本部负责农村信用社整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架构农村信用社根本会计制度由会计制度、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流程和会计制度的操作规程组成。
1.会计制度: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那么、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
2.会计政策: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会计政策,主要包括按账户核算、按业务核算和核算工程的具体要求等。
3.会计核算流程:农村信用社明确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凭证的填制、分户的建立和科目的调整等。
4.会计制度的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具体操作要求,包括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三、会计凭证的填制农村信用社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根本依据,填制准确、标准的会计凭证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包括以下要素:1.凭证字号:代表凭证的唯一标识,便于查阅和检索。
2.会计年度和会计期间:记录业务发生的时间。
3.会计科目: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规定填写。
4.借方和贷方金额:凭证上每个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金额应平衡。
5.经办人和复核人:填写填制凭证的人员信息。
四、会计信息的分类和报表农村信用社会计信息的分类和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资产负债表: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2.利润表: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情况。
3.现金流量表: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农信社执行的什么财务制度
农信社执行的什么财务制度首先,农信社执行的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
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农信社通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来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资金的收付、保管、调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责任人员和流程。
例如,农信社会对日常资金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的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只用于正当用途,同时进行定期资金盘点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会计核算制度是指农信社建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用于记录和监督各项收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农信社会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实际需要和自身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指农信社通过编制财务预算和预测来规划和控制资金的使用。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能有效地指导机构的发展和运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制定预算时,农信社会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和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内控制度是指农信社为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规定的一套内部控制程序和指南。
内控制度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信息公开和内部监督等措施,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农信社可以有效地防范各类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财务报告制度是指农信社编制的各类财务报告,用于向内外部相关方展示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财务报告制度规定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格式和时间,并明确了报告的审核和审批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通过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告,农信社可以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展示机构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提高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的来说,农信社执行的财务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内控制度和财务报告等多个方面。
执行的财务制度不仅有利于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还有助于保护会员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最新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
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信用社内外往来账务核对操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账务核对按核对对象分内部账务核对和内外账务核对,按核对方式分为计算机对账和人工对账,按对账时间分为每日对账、定期对账、随时对账。
第三条账务核对坚持不返回原岗位操作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分社应坚持提供上门核对服务,对业务发生频繁、往来账务金额较大的账户要提高对账的频率。
第二章每日核对第四条各分社(部)每日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报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条每日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六条每日现金收付登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分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七条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第八条各分社(部)每日应按科目加计借、贷方发生额与微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第三章定期核对第九条各分社(部)应每月核对各储蓄科目分户账(卡)余额是否与该科目总账余额相符。
第十条信贷部门的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信用社及各分社的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各分社(部)应每月未打印“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单位对账完毕后,签单交回。
各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营业部必须每月打印出各分社的社内往来对账单未达清单并交于分社进行对账。
各分社收到对账单5日内,由专职会计负责完成逐笔核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并及时填制未达表、对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交回营业部,分社负责人对本分社对账情况必须进行检查监督并签字确认。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联社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四条联社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按竞聘程序产生,享受委派会计待遇。
第六条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负责综合整理保管。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八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领导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强化成本管理,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分析决策,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五)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
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信用社内外往来账务核对操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账务核对按核对对象分内部账务核对和内外账务核对,按核对方式分为计算机对账和人工对账,按对账时间分为每日对账、定期对账、随时对账。
第三条账务核对坚持不返回原岗位操作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分社应坚持提供上门核对服务,对业务发生频繁、往来账务金额较大的账户要提高对账的频率。
第二章每日核对第四条各分社(部)每日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报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条每日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六条每日现金收付登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分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七条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第八条各分社(部)每日应按科目加计借、贷方发生额与微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第三章定期核对第九条各分社(部)应每月核对各储蓄科目分户账(卡)余额是否与该科目总账余额相符。
第十条信贷部门的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信用社及各分社的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各分社(部)应每月未打印“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单位对账完毕后,签单交回。
各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营业部必须每月打印出各分社的社内往来对账单未达清单并交于分社进行对账。
各分社收到对账单5日内,由专职会计负责完成逐笔核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并及时填制未达表、对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交回营业部,分社负责人对本分社对账情况必须进行检查监督并签字确认。
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为了加强信用社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提高帐务核算和现金收付的质量,防止业务上弄虚作假和贪污舞弊案件的发生,维护财经纪律,帮助和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现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用社由主办会计任事后监督员,事后监督员在本单位主任领导下,在联社财计部门指导下,行使检查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检查监督存、贷款帐务处理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管理情况;检查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情况;检查监督会计、出纳、联行结算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事后监督员可行使下列工作权限:1、有权检查本单位会计、出纳、结算、联行、储蓄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有关文件、查阅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2、有权检查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各种业务印章、密押等使用保管情况。
3、有权要求受检查监督人员就事后监督事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4、有权对违反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事项,加以处理,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改正。
第四条事后监督方式,就是对每日已处理的业务、帐务和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序时监督,逐日填写事后监督登记簿,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每月公布一次事后监督情况。
第二章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第五条会计凭证的检查监督。
检查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是检查已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检查凭证的正确性,主要是检查凭证是否应为本社受理的凭证,使用凭证的种类是否正确,凭证的基本内容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数字的现象,检查凭证所列示的业务事项是否真实,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现金支票背后是否有收款人的签章,转帐凭证的对转关系是否明确,凭证是否编号,错帐冲正凭证是否按规定填制,凭证与附件是否相符,按照有关规定的单位印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发现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
《河北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填空题:1、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2、农村信用社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
3、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4、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5、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信用社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6、农村信用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7、农村信用社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8、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9、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10、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
11、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2、省联社会计部门是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会计管理职能。
13、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14、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 1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15、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银发〔1987〕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
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
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
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
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 省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及附属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等相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七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是指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良好运作环境和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制度。
下面是对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解释和分析,在此写作过程中,我们将从组织架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监督与约束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是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良好的组织架构有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效能。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个层级。
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目标和决策重要事项,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过程以保证合规性和合法性,经营管理层则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其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核心内容。
财务管理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运作。
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应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其中,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做到财务数据准确、可靠、真实。
财务报告是农村信用社向利益相关方传递农村信用社财务情况的重要手段,要求农村信用社制定规范且及时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提供财务信息。
财务监督是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的一种手段,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风险控制是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是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良好运作环境和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制度。
一个完善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应包括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的财务管理、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严格的监督与约束。
只有建立和健全这些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才能实现稳定经营、规范运作,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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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主要职责和权限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依据会计基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第三条、正确区分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四条、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五条、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第八条、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九条、信用社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第十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
不准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不得仿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二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帐;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十三条、信用社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四条、县联社为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信用社下属的信用分社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方式汇总反映。
第十五条、会计记帐方法按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
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帐簿相符一致。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七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八条、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0”。
第十九条、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质量,要达到“六无”、“六相符”。
“六无”是指帐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帐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贷款无违章;“六相符”是指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据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和内外帐务全部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信用社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十六项基本规定,即: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
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根据。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第二十三条、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凭证的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帐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四条、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绶。
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第二十六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凭证必须按日期前后定期装订,装订的顺序是: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借、现贷、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方、付出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帐务组织。
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
前者按帐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八条、记帐规则。
(1)帐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
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帐。
(2)记帐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帐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3)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不得用复印帐页代替原始帐页。
(4)因漏记使帐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帐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
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 —”表示结平。
第二十九条、帐簿结转。
(1)明细帐结转。
帐页记满,结转下页。
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帐除贷款、股金、储蓄帐页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帐页。
(2)总帐结转。
使用连续记载的总帐,每年更换一次新帐页,每日应登计“当日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当日无发生额的科目应结转科目余额。
年初建立新帐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3)帐簿装订。
1、总帐。
每年装订一次。
2、各种活页分户帐、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帐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
各种销讫卡片帐,按销帐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3、装订好的帐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三十条、错帐冲正。
帐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1)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
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帐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帐簿。
3、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
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2)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帐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或科目、帐户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4)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帐,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帐。
(5)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咸积数。
(6)所有冲正、调帐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帐的日期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帐务核对。
帐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1)每日核对。
1、总帐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帐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帐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2)定期核对。
1、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