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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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银办发[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银办发[2003]8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保证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资金风险,现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0]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0]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10月15日银办发[2010]19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5]313号文印发)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是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固定资产数据集中处理,实时监督,反映固定资产变化,实现对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系统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及所辖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第四条系统的管理模式分为卡片类管理和汇总类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卡片类管理;总行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汇总类管理。

卡片类管理以卡片要素信息为基础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汇总类管理以采集报表数据信息为基础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系统设置及初始建账、系统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和调拨的处理、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报表管理、系统查询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银发[1994]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1994年5月7日银发〔1994〕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了贯彻今年“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促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现就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维护结算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

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是规范结算行为和畅通汇路的重要保证,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不得因本身利益或借口资金问题压票、退票,挪用、截留客户和全行资金;不得以资金管理为名或其他借口对企业单位付款设卡干预;不得为占用汇差和其他原因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不向人民银行移存签发的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为汇款单位套取现金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不得利用本行优势搞行际壁垒,拒绝代理或受理分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乱拉客户多头开户并放松管理和结算监督;不得为本系统或地方利益自行制定违反统一结算制度的“土政策”;不得违反规定乱收开户、结算手续费。

二、认真执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加强汇差资金管理。

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是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保证正常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对此要抓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充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业务量增长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银发[1992]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银发[1992]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银发〔1992〕112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需要,决定统一银行记帐方法,即各家银行统一采用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

具体实施步骤为: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资金收付记帐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采用借贷记帐法。

各级人民银行要将改革记帐方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帐务结转工作,保证会计帐务不错不乱。

各级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此项任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略)附式:(略)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

“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

实施方案如下: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发[2000]33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11.01【实施日期】200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1日银发[2000]3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总行制订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自1994年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来,人民银行各级行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遵守财经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为中央财政和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近两年来,总行提出了财务工作的“四严”要求,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各分支行认真贯彻总行的要求,整章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违规违纪行为大大减少,财务管理明显加强,财务工作面貌明显改观。

但是,从内、外部的检查结果看,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性质还比较严重。

2000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人民银行系统各级机构进行了3个多月的财务大检查。

这是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财政部对我行进行的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

这次大检查,也是对我行内部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督和促进,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检查中发现许多分支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问题,突出表现在:财务收入核算不真实,收入不入账或截留挪用;基本建设超面积、超概算;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摊派;内部管理不严,违规开支费用;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账务资金分散,多头管理,缺乏监督;财务预算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存在不足之处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00]3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00]3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的通知(2000年11月22日银发[2000]35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央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定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

现将人民银行新会计科目(以下称新科目)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支行应认真清理现行会计科目及账户的资金,在准确理解新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新旧科目的对转关系基础上,做好账户设置、账号变更及新旧科目、账户对照等项准备工作。

二、进行新旧科目结转前,对于有关科目,应作如下账务处理:(一)取消的会计科目1.“0210应收期票款项”和“0209发行期票”两科目余额对转后结平。

2.将“0316总行拨来中央信贷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扫数上划总行营业管理部。

俟全部款项收妥后,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将余额转入“0315拨付分行中央信贷基金”科目结平。

3.将“0324地方币、旧人民币”科目的借方余额扫数上划总行货币金银局,行号:10053。

4.将“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和“0153中央有偿收购外汇额度”表外科目的账面余额转销,设登记簿登记剩余额度备查。

上划0316和0324科目余额时,可由核算行报经分行核实批准后,直接划至总行。

上划工作应于2000年12月20日前结束。

(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原双方反映余额的,应作轧差处理。

(三)个别分支行有“外汇买卖”科目的人民币和外币余额的处理,另行通知。

三、新旧科目结转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进行,需要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报表管理系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程序将陆续下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根据全国金融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恢复银行“铁帐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信誉,现就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对象和内容(一)本次整顿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交易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下同)、住房储蓄银行(包括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下同)、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

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帐外帐及违规经营问题也要进行整顿,具体办法将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专项整(二)整顿内容:本次整顿的内容为银行帐外帐和违规经营活动,包括本币、外币业务。

1.银行帐外帐,是指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会计帐册之外另外设立帐册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8.07.27•【文号】•【施行日期】1988.07.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1988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1988年7月27日)银行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连结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

它对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保证经济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反映在银行结算上的突出问题是: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腰缠万贯”进行采购的情况比较多;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占压多;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多。

在经济、金融的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开放、搞活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银行结算的不适应,没有很好发挥作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主要表现:一是结算办法不够方便、灵活,不利于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二是结算方式种类多。

专用性强,不便于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交易方式款项的结算;三是结算手段落后、环节多、效率低,影响客户对结算资金的及时需要;四是行政监督多,影响客户资金的自主支配和正常结算;五是结算管理薄弱,差错、延压、事故多,影响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银行结算的改革。

银行结算要按照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进行改革。

力求:简化手续,减少限制条件;简化、合并结算种类;发展信用支付工具,逐步实现票据化;运用经济手段,使结算与银行信用、融通资金相结合;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靠。

使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增强灵活性、通用性、兑现性、安全性和票据的流通性,同时采用先进手段,加快结算速度,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的更好运行,以达到活、通、快,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28日银办发[2011]2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当前财务形势,高度重视财务管理近年来,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经费形势持续偏紧,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预算公开不断推进,与此同时,影响人民银行财务的体制、制度、机制等问题尚未解决,财务费用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要从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当前的财务形势和面临的问题,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发展与规范、保障和约束的关系;加强财务制度、规定、纪律的学习教育,加大财务形势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切实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坚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会,压缩会议数量与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表彰等活动,切实执行活动审批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规模;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拓宽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探索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机制,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10.13•【文号】银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票证调整的内容(一)合并的票证将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将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将托收承付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包括委邮、委电)合并为托收凭证。

(二)调整格式、要素的票证银行汇票正面增加密押的填写位置;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证件号码栏后增加方格;部分票证金额栏增加亿元位;进账单增加票据号码栏;取消所有票证中“第号”字样及“会计分录”栏(调整后的票据、结算凭证附式及说明见附件2)。

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汇票挂失电报格式及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三)有关财政集中支付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的处理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

此附加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商业银行不得以该附加信息的缺失作为退票理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银发〔1994〕273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了规范人民银行的财务行为,以适应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本制度已报经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

为了有效地履行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规范全行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人民银行总行所属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国家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和业务特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总行、各级分支行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后下发执行,各项收支相抵后,实现利润经财政部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年度发生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

人民银行的年度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纳入国家预算,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并接受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的财务监督。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预算管理、统负盈亏”的体制。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本金和负债管理;二、资产管理;三、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四、财务支出管理;五、财务收入及盈亏解缴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5.22•【文号】银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22日银发[2009]16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人民银行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现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给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开户单位。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是依托城市金融专网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对账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开户单位。

第四条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对账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

第七条开户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开户单位通过城市金融专网登录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九条开户单位与中国人民银行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并予以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补充《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关于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的未尽事宜,规范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手工处理是指使用特定格式的凭证、账簿、卡片等,通过手工方式记载账务,完成会计核算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以电子计算机处理为主,手工处理是电子计算机处理的辅助及补充。

会计核算手工处理适用于下列情况:(一) 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应急处理方案。

(二) 未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或根据有关规定只能采用手工处理的会计业务。

(三) 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了全面反映某些业务活动,在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完成主要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以手工方式进行的辅助性会计核算工作。

如手工记载有关登记簿等。

第四条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两个系统的账簿应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明细核算发生额合计数与综合核算发生额必须保持一致。

记账完毕,总账各科目的余额与同一科目分户账(或余额表)的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一) 明细核算的记账方法。

明细核算是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分户账,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为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还可另设登记簿进行辅助性登记。

1、分户账(1) 账页上首规定填写的主要事项(如账号、户名、利率和页数等)应详细填写。

记账时,要写明记账日期,摘要栏扼要填写款项来源、用途或简明事由;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列支票号码后四位数。

损益类各账户应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

收付利息采取汇总凭证的,要写明户数和计息期等;采取逐笔填制凭证的,要写明科目账号、起止计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2) 记满一页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3) 业务发生后,必须根据凭证当时逐笔记载分户账,结出余额并交复核员复核。

为了简化手续,对同一账户的同一方多笔凭证,可另编制汇总凭证二联(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凭以记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9.25•【文号】银发[1998]456号•【施行日期】199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456号1998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邮政储汇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为了加强对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于年初成立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福林同志任组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刘崇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副司长郭义明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由刘崇明、蔡鄂生(银行监管二司司长)、王洪章(内审司司长)、马德伦(会计财务司司长)、王小奕(统计司司长)、郭义明等同志及各有关单位一名司局级领导组成。

按照国办[1998]119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要相应设立由人民银行牵头,财政、审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整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推动辖区内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清理整顿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整顿工作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及邮政储蓄机构也要相应成立由一名领导负责、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本系统整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5.23•【文号】银发[2001]158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58号2001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工作责任制,总行决定调整现行的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制调整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分行只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在省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下称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

(一)调整后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的职责划分是:1、分行负责管理所在省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工作,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所在省中心支行和总行重点库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2、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其所在省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工作,以及所在省中心支行和总行重点库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3、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管理范围不变。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分别由沈阳分行、济南分行、杭州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管理。

深圳市中心支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

人民银行河南管理干部学院的财务基建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

(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所在省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制订会计规章制度,管理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工作;2、审核、汇总会计、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报表,组织会计、财务、基建年度决算;3、审核、汇总所在省中心支行的财务预算,根据总行批复的财务预算制订对所在省中心支行财务预算的批复原则和费用分配方案;4、审批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办理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分配和报废;5、对会计、财务、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改革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管理体制

改革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管理体制

改革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现行人民核算实行的是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大区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四级管理。

这种与发展初期,会计核算和操作手段相对落后的是适应的。

随着市场经济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以及银行化、网络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与广泛应用,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的弊端已初现端倪。

主要表现在:独立核算单位过多,基本上是“一家分支机构一本账”,不利于会计核算管理,不利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管理分散导致违章操作和各类差错、案件增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形成汇总速度慢,不利于金融监管等。

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管理体制应顺应时代的需求,逐步减少管理级次,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

上海分行经过大量和论证,决定在辖区内实行“四集中”改革试点。

“四集中”即会计核算集中、事后监督集中、账务查询集中、会计保管集中。

本文拟就“四集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重要意义及总体思路等进行探讨。

一、实行“四集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一)电算化、网络化技术的日益发展为实行“四集中”提供了技术保障。

化手段和经验的不断增强,以及网络化技术的日新月异,改变了就地摆放账务数据的传统,一定区域内的数据可以集中存放、集中处理,辖内、异地间的数据靠网络加密传递,瞬间完成,安全可靠。

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促使银行讲究效益和效率,为将会计核算主体逐步上移,把多个甚至几百个分支机构的会计业务集中到一个中心单位,由中心单位的主机系统集中处理提供了可能。

(二)中央银行职能的转换,金融监管职能日益突出使集中核算管理成为必要。

随着金融监管任务的日益繁重,人民银行自身必须摆脱大量繁琐的具体业务,集中力量,突出监管。

县支行的工作重点是对城乡信用社进行监管,化解中小的风险。

因此,县支行必须进一步优化劳动组合,调整人员结构,增强监督部门的力量。

近年来,人民银行的会计业务有减少之势,如取消商业银行系统内50万元以上大额转汇,银行汇票业务推行代理制,取消县支行发行库、业务库,逐步放开金银业务等政策的出台,使人民银行的会计业务相应萎缩,“一个县支行一本账”已无存在的必要了,集中管理已成必然。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能力测试试题B卷 含答案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能力测试试题B卷 含答案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能力测试试题B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存款保险制度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

A.保险金B.风险准备金C.存款保证金D.存款保险准备金2、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A.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B.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C. 票据的格式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D.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因此是一种混合工具B.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此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是一种股权工具C.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凭证,将众多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的投资机构分散投资,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者的投资制度;开放式基金可以自由申购、赎回,具有债券的性质,因此属于一种债权工具D.企业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是一种债权工具4、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调节和控制()、信用及利率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A.货币供应量B.货币需求量C.货币流通量D.货币周转量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因此11月20日的正确写法是()。

A.零壹拾壹月零贰拾日B.零壹拾壹月贰拾日C.壹拾壹月零贰拾日D.壹拾壹月贰拾日6、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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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发[1992]11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05.13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系统记帐方法的通知
(银发〔1992〕11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国际金融交往的需要,决定统一银行记帐方法,即各家银行统一采用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

具体实施步骤为: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使用资金收付记帐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采用借贷记帐法。

各级人民银行要将改革记帐方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帐务结转工作,保证会计帐务不错不乱。

各级专业银
行、交通银行、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此项任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
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略)
附式:(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

“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

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只作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四个大类;改变排列顺序;表外科目维持现状不变(见附表)。

1.科目代号不作大的改变。

2.在每一类中,会计科目的顺序按先对外业务、后内部业务的原则重新排列。

3.根据借贷记帐法的特点,将“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科目;取消“固定资产占款”、“金银占款”、“储备金饰品占款”、“外币占款”、“钱币占款”各科目中的“占款”二字。

4.为清楚地反映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情况,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分设为存款科目和贷款科目。

5.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

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人民银行使用新式会计凭证,现行凭证停止使用。

1.除“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外,“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的名称不变,会计分录进行修改;其余六种会计基本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按“借方”、“贷方”,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

2.全国联行报单改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对电划补充报单的会计分录作相应修改;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统一修改。

3.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

4.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但对其会计分录应加盖“借”、“贷”戳记进行处理。

5.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上述办法自行修改。

6.人民银行接受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的会计凭证,应通过加盖“借”、“贷”戳记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帐簿。

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
相应修改(借贷栏次按借方在左、贷方在右排列)。

用于表外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不作修改。

(四)会计报表。

人民银行会计报表,不作大的修改,只按“资产负债表”的性质进行调整。

1.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统称为“资产负债表”,其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进行排列。

表外科目仍按“收入”、“付出”、“余额”进行反映。

2.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附表、业务量情况报告表、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

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准备工作
人民银行系统改用借贷记帐法,时间短、涉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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